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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范文

第十二讲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学时安排:

高职本科单元学时:

2学时;高职专科单元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讲解我国宪法法律制度。

在知识目标上使学生了解宪法的概念与主要特征,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学习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在素质目标和能力目标上,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正确处理遇到的法律问题,努力做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自觉维护宪法尊严。

教学重点:

1.宪法概念与主要特征。

引导学生强化对于宪法概念与主要特征等知识的学习与理解,加强学生对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治国安邦作用的认识与了解。

2.宪法的主要内容。

学习和理解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了解宪法的特征和原则,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教学难点:

树立宪法权威意识,维护宪法尊严。

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原则。

大学生要认真学习宪法知识,领会宪法的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意识,还要以身作则维护宪法的尊严。

教学手段与方法:

利用多媒体教学课件结合案例教学,教师部分讲授,重点指导学生参与并思考相关问题。

教学过程:

一、宪法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马克思说“宪法是人权保障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我们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它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础和核心,系统地介绍我国的法律制度,要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开始,现在提问:

大家在中学学到过哪些有关宪法的知识?

通过对同学们的提问和回答我可以概括出三个要点:

从地位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所有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其它法律的立法依据;从作用看,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从内容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只是大家以前接受到的关于宪法的知识,今天我们将对宪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作进一步的讲解。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从人类政治演变的角度而言,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古代政治文明向近现代政治文明转变过程中最重要的成果,是人类漫长的政治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

英国宪法——(宪政之母):

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美国宪法——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宪法——1789年《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

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该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

前苏联宪法——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旧中国的宪法——清末、民国、国民党政府。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本身不为宪法,目的是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至上合法化。

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主权在民,领土划分、人民享有权利和义务,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严格修改程序,后被撕毁。

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4年《中华民国宪法》,均反映封建军阀专制独裁的基本特征。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实际上确认国民党在全国统治权及蒋介石最高独裁者地位。

新中国的宪法: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通过列举一些宪法事例来说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充分尊重与遵守。

如,从孙志刚事件透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从一些中国宪法事例看公民言论自由、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等自由权的行使。

(三)宪法的主要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案例

1、彭水诗案:

2006年9月,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借调干部秦中飞填写一阙《沁园春·彭水》,因词中暗喻传言已被逮捕的彭水县原县委书记马某和现任县委书记、县长,以及两件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3个政府公共工程而涉嫌诽谤罪被批捕。

如果罪名成立,秦中飞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秦领取国家赔偿金。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言论自由的范围包括以言论方式表现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本案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中国言论自由权的保障问题。

2、成都自焚抗拆事件: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

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3、孙志刚事件:

2003年3月17日傍晚,就职于广州某服装公司的武汉籍青年孙志刚(27岁,大学毕业)在走向网吧的路上,被广州市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强制收容。

执法依据为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生效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3月18日晚,孙自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因孙大声叫喊求助,引起救治站护工的不满,遂指使救治站病友对孙群殴。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不治身亡。

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5月23日:

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依照《宪法》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6月9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

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

6月20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尊重、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的最核心部分是国体和政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体现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体,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和国体的关系是:

1、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国体是国家所维护的阶级关系、阶级结构;政体是国家自身的组织关系、组织结构。

2、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服从国体的性质,政体要适应国体。

也就是说,怎么样有利于维护现存的阶级关系就怎样组织国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以图表的方式,介绍我国新的社会阶层。

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人员:

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六种社会新阶层。

江泽民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转;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举例

(1)“姚立法现象”

“布衣代表”姚立法用了12年连续竞选人大代表成功,他是第一个以非正式候选人身份当选人大代表,他投出了潜江市第一张人大会议上的反对票,他5年提交187件议案……去年他再次自荐竞选人大代表却遭到失利,他请求全国人大调查选举过程,他还要竞选下一届人大代表,他说这样做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可以为老百姓多做一点事情。

(2)湖南省人大罢免副省长

在1989年5月中旬召开的湖南省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就清理整顿公司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质询案,湖南省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组长、副省长杨汇泉在回答代表质询时,对涉及省政府负责人子女、亲戚在公司任职等相关情况支支吾吾。

代表们对他的态度很不满意,随即提出了罢免案并获通过。

这是人大发展史上首例由代表联名提出并获通过的罢免案。

(3)吴青:

坚持《宪法》就是一种爱

身为著名作家冰心的次女,吴青真正出名是在她当了北京市人大代表之后:

在国内第一个设立了“选民接待日”,不定期地向选民汇报,20年来天天怀揣《宪法》。

宪法是刚性的。

用刚性的宪法为选民维权的吴青,内心充盈着的却是广义的柔情:

“在我做人大代表的工作过程中,我认为坚持原则就是一种爱———对人民的爱。

(4)沈阳人大未通过法院报告

2001年2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院工作报告,因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未被通过。

2000年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是代表们对法院报告不满意的主因。

这成为人大监督史上首例被否决的法院工作报告。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特点: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与其他党派之间的关系。

实践形式:

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通气协商,吸收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在各级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提供积极的建议。

介绍八大民主党派的创始人和现任领导,举例民主党派人士的贡献。

案例

(1)万钢:

从党外人士到科技部长

他当过农民、进过工厂,搞过科研、做过管理,学过路桥、物理和机械。

作为国际汽车业的翘楚,在德国奥迪公司作出卓越贡献后,万钢受邀回国从事新能源汽车的开发,期间又出任同济大学校长。

二00七年四月,身为致公党副主席的万钢被任命为科技部部长。

二00七年底,万钢升任致公党主席。

(2)成思危:

留美归来的中国民主党派领导人

成思危,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主席。

从16岁只身回到内地参加新中国建设,到担任国家领导人、民主党派领导人的要职,成思危实践、实现着自己的报国理想,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下,亲历和见证了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合作共事的亲密关系。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涉及国家政治结构形式问题,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行政单位,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五)我国基层群众自治

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们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

(六)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关于几个概念的说明

1、公民、国民和人民

公民:

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民:

以前与公民为同义词,现在很少用。

人民:

是与敌人相对的,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而言的,主要的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的范围比公民的范围要小,极少数公民不属于人民,而属于敌人,不享有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也不履行公民履行的某些义务;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观念,人们则是一个集合名词。

2、公民权与人权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些利益的可能性。

还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在遭受阻挠或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以强制手段帮助他实现或恢复其权利。

人权:

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照人的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二者关系:

首先,从权利的来源来看,人权不等同于公民权利,人权是从人的社会属性讲的,而公民权利则是从公民的国家属性讲的,人权是一种属人的权利,不可转让和剥夺,公民权利则是基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其次,区分层次不同,人权有机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之分,公民权利则是属于个人的,人权既有国际性的一面也有国内性的一面,公民权完全是一国范围内的问题。

再次,对于一个国家的公民而言,人权与公民权又是一致的。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7、文化教养权

8、特定主体权利

举例:

(1)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1988年,山东17岁的农家姑娘齐玉苓,通过了中专考试,未接到通知书,被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晓琪,冒名顶替入读济宁商校。

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齐玉苓知道后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告上了法庭。

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案公布实施了最新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

“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

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十万元。

此案是全国审结的首例受教育权利被侵犯案件。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此案直接后果便是“宪法司法化”:

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2)王勇等诉粗粮王红光店区分不同消费者收费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退还多收费用案

2000年5月17日,原告三人到被告粗粮王红光店就餐,发现该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中写明:

“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次”。

三原告每人交纳了18元就餐。

事后,三原告以被告的广告中关于“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16元”的规定是对非公务员的消费者的歧视,违反了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给其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为理由,于2000年6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歧视对待的内容,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3)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一案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头版刊登了招录行员的启事。

其中第一项招录条件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从四川大学毕业的蒋韬因身高不符合规定而被拒之门外。

蒋韬感到自己受到歧视,于2002年1月7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行政诉讼。

蒋韬及代理人认为,人行成都分行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身高1.68米以下男性公民和身高1.55米以下女性公民平等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

(4)视频案例:

罗彩霞姓名权被侵犯案;今日说法:

高中生状告省招办等。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国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犯,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最后决策。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权利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受选民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区,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学习思考

1.如何认识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4.正确认识我国的国家机构及其职能?

5.当代大学生应当如何理解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6.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该如何培养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

7.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应该如何行使?

推荐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王人博:

《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江平:

《我所能做的是呐喊》法律出版社200年版。

4.熊培云:

《自由在高处》新星出版社2011年年版。

5.贺卫方:

《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6.美安.东尼•刘易斯:

《言论的边界》,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费孝通:

《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8.木然:

《微博自由的边界》,共识网2013年5月。

9.《让讨价还价发生在阳光下》,中国青年报2013年03月27日09版

10.韩大元:

《四次修改,给现行宪法注入生命力》,检察日报2012年10月29日第5版。

11.王人博:

《水:

中国法思想的本喻》,中评网2011-7-7。

12.江平:

《司法不独立,必然易受干预》,《中国经营报》。

13.李泽刚:

《宪法生命权的界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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