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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赛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以下简称“中乙联赛”)。

第二条中乙联赛为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主办、中国足协与会员协会进行分级管理、由符合中乙联赛准入规定的乙级足球俱乐部参加的足球联赛。

第三条中乙联赛的宗旨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目的是提高中国足球运动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联赛管理机构

第四条中国足协乙级联赛委员会

一、设立

中国足协下设中乙联赛管理机构,名称为“中国足协乙级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乙联赛委员会”),全面负责中乙联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组成

主任:

由中国足协副主席担任。

副主任:

由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负责人、中乙联赛大区组委会负责人、公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委员:

由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俱乐部负责人和公安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秘书长:

由中乙联赛委员会主任指派。

三、职责

1、负责中乙联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2、制定有关中乙联赛的管理制度;

3、授权会员协会组建中乙联赛大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区组委会”),负责中乙联赛的区域性管理工作;

4、监督、指导和协调中乙联赛各大区组委会、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组委会”)的工作;

5、组织召开中乙联赛工作会议和中乙俱乐部联席会议;

6、接受中乙俱乐部的注册,审核中乙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7、组织中乙联赛各级管理人员、俱乐部从业人员、比赛监督的培训工作;

8、对中乙俱乐部的训练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9、根据大区组委会的报告,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赛区、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进行追加处罚;

10、负责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安保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四、工作机构及职能

竞赛部:

负责制定联赛管理制度、联赛规程和相关文件;接受俱乐部球队报名;编排联赛日程;选派比赛监督;核对并公布比赛成绩;督导大区组委会的竞赛组织工作;直接组织管理决赛阶段的比赛。

负责与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安保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资格部:

依据《中国足协注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足协乙级俱乐部管理规定》、《中国足协乙级联赛管理规定》、《中国足协运动员身份及转会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审核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的资格,发放《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裁判部:

负责与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裁委会”)的协调工作;选派裁判长及裁判员;审核黄牌、红牌登记;向中国足协裁委会提交对裁判员判罚争议的评议结果;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交联赛违规违纪报告。

经营开发部:

负责中乙联赛的杯名、广告、电视转播以及门票等的经营开发和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新闻部:

负责媒体采访证件的管理,以及为电视转播和新闻采访提供便利条件,根据需要组织赛后新闻发布会。

五、纪律、仲裁、安保机构

中乙联赛委员会的纪律、仲裁、安保工作,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安保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大区组委会

一、设立

中乙联赛委员会根据联赛地域分布,委托地方政府、体育局负责组建大区组委会,负责该地区中乙联赛的组织管理工作,大区组委会直接对中乙联赛委员会负责。

二、组成

主任:

由当地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常务副主任:

由中国足协所属当地会员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

由当地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负责人担任。

委员:

由大区所属各赛区会员协会、俱乐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执行秘书:

由大区组委会主任指派。

纪律委员会

主任:

由大区常务副主任兼任。

委员:

由大区内各赛区组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

主任:

由大区组委会的一名负责人担任。

委员:

由大区内各赛区组委会派出的一名负责人担任。

安保委员会

主任:

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委员:

由各赛区组委会负责人或当地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负责人担任。

三、职责

1、负责本大区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2、授权所属会员协会成立赛区组委会,督导与协调各赛区组委会的工作;

3、协助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预赛的承办赛区资格,及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4、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赛区、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大区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本规定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涉及超越本规定五十九条第七款大区组委会处罚权限的,报中乙联赛委员会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罚;

5、接受本大区所属赛区、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的仲裁申请;

6、督导本大区所属各赛区委员会的安保管理工作;

7、负责本大区中乙联赛的财务管理工作;

8、负责本大区中乙联赛的经营开发和商务监督工作;

9、负责召开本大区联赛工作会议。

四、工作机构及职能

竞赛部:

负责大区竞赛组织管理工作;检查大区内各赛区比赛场地及安保工作;接收比赛监督由赛区发送的《比赛情况传真报告表》、《裁判员报告表》;汇总比赛成绩、红牌、黄牌和观众人数;核对并公布比赛成绩、红牌和黄牌记录、停赛通知等。

资格部:

负责审核大区内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裁判部:

负责与中国足协裁委会协调工作;审核黄牌、红牌记录;向中国足协裁委会提交对裁判员判罚争议的评议结果;向大区纪律委员会提交联赛违规违纪报告。

财务部:

负责大区竞赛和办公经费、所属俱乐部报名费、联赛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的管理。

经营开发部:

负责大区联赛的商业经营管理和商务监督工作。

第六条赛区组委会

一、设立

大区组委会根据中乙联赛委员会所确认的参赛俱乐部比赛主场,委托当地体育局成立赛区组委会,负责该赛区中乙联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赛区组委会对大区组委会负责。

二、组成

主任:

由当地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常务副主任:

中国足协所属当地会员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委员:

由当地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员协会、公安部门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三、职责

1、负责赛区的竞赛组织管理工作;

2、负责赛区内比赛设施的管理工作;俱乐部比赛场地、备用比赛场地和相关设施的维护、检查和评定;

3、与当地公安部门合作,保证赛区观众的组织管理和安保工作的落实;

4、负责竞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员、球队的接待工作;

5、负责组织召开赛前联席会议;

6、负责赛区的财务管理工作;

7、负责赛区的杯名、广告、电视转播、门票等的经营开发和商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机构及职能

竞赛组:

负责赛区的竞赛组织管理及训练、比赛场地的安排;向大区组委会传送比赛监督、裁判员所填写的各类报告;向比赛监督提供本场比赛的录像资料。

安保组:

协同当地法定质检机构和公安部门,分别对比赛场地和备用比赛场地的建筑安全及消防、疏散、照明设施等进行检查和鉴定,负责赛区安全保卫工作及工作证件的管理和发放。

接待组:

负责竞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员、球队的接待工作。

财务组:

负责赛区各项财务工作,审查核报每场比赛财务报表。

经营开发组:

负责赛区的联赛经营开发和商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联赛准入规定

第七条俱乐部参加中乙联赛的条件

一、经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达到《中乙足球俱乐部标准》。

二、完成当年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的注册程序。

三、按规定参加中乙联赛委员会组织的体能测试,且达标人数满15人。

四、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指定的大区组委会银行帐户存入全额联赛保证金及联赛报名费。

五、在中乙联赛委员会完成联赛报名程序。

第八条教练员参加中乙联赛的条件

一、主教练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二、助理教练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B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三、完成当年在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的注册手续。

四、与具备中乙联赛参赛条件的俱乐部签定工作合同。

第九条运动员参加中乙联赛的条件

一、持有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二、与具备中乙联赛参赛条件的俱乐部签定工作合同,并由俱乐部为其办理了工作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项目。

三、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完成当年在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的注册手续。

四、参加中乙联赛委员会组织的体能测试并达到规定标准(守门员除外)。

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限定的年龄条件。

六、外籍运动员暂不予注册参加中乙联赛。

第四章联赛规则、规程

第一十条规则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协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要求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一十一条规程

每年度中乙联赛规程由中乙联赛委员会制定,报中国足协审批后,在当年联赛中执行。

第五章联赛管理规定

第一十二条联赛报名

一、报名时间:

每年度3月31日完成联赛报名。

二、报名要求

1、俱乐部报名应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交由大区组委会出具的联赛保证金及报名费交纳证明,否则中乙联赛委员会不接受报名;

2、俱乐部所有报名单须经属地会员协会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正式提交,经审验无误后生效;

3、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自行变更;

4、每队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至3人、医生1人,如联赛过程中出现变更,俱乐部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大区组委会批准,由大区组委会报中乙联赛委员会备案;

5、报名运动员最多30人,其中必须包括3名守门员。

如在联赛过程中,中国足协抽调参赛俱乐部报名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国家队的集训和比赛,每抽调1名运动员,参赛俱乐部可额外补报2名运动员;

6、报名运动员的年龄,25岁以上不得超过4人;

7、俱乐部球队正式报名时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装,说明主色、副色;

8、各队运动员报名号码全年有效,不得更改。

第一十三条体能测试

一、体能测试的时间、地点、内容、标准,由中乙联赛委员会确定。

二、规定

1、联赛报名截止前完成体能测试;

2、各队体测时需携带运动员本人身份证、已办理当年度注册登记手续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3、体能测试时运动员必须身穿统一服装,服装号码必须与体能测试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允许参加体能测试。

第一十四条体能补测

一、体能补测的时间、地点,由中乙联赛委员会确定。

二、规定

1、预赛阶段比赛前进行的体能补测,在联赛报名截止前完成;

2、决赛阶段比赛前申请进行体能补测的运动员,应为俱乐部球队报名单内没有参加体能测试或体能测试未达标者。

第一十五条赛区报到

一、预赛阶段

1、客队于赛前两天到赛区报到;

2、比赛监督在比赛前一天的中午12:

00时以前到赛区报到;

3、裁判员应于赛前一天到达赛区报到。

二、决赛阶段

各参赛队应按中乙联赛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否则将被视为比赛弃权。

第一十六条赛区接待

一、赛区组委会接待组人员,由会员协会或其指定的当地足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接待组至少有专门工作人员两人,一人负责接待比赛监督、裁判员,一人负责接待客队。

二、赛区安排比赛监督、裁判员食宿时,不得与主、客队安排在同一地点。

比赛监督、裁判员住宿房间应就近安排。

三、赛区安排客队的住宿地点,距离火车站或飞机场不得超过60分钟车程,距离比赛场地不得超过45分钟车程。

四、如客队自行安排食宿地点,该俱乐部必须在比赛三天前通知赛区组委会,以便赛区安排相应的接待和安保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赛区组委会经书面报告大区组委会并获批准后,可指定客队住宿酒店,并保障客队的基本需要和安全。

第一十七条客队赛前训练安排

一、预赛阶段

1、主场赛区必须无偿提供一块标准规格、设施齐备的天然草皮场地,供客队训练使用;

2、主场赛区必须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

一次可在训练场地进行,时间不少于90分钟;一次应安排在比赛场地,在与比赛相同的时间段内,进行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3、因天气原因造成比赛场地不能进行训练时,经比赛监督同意,可取消在比赛场地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训练场地或设施;

4、因天气原因,造成训练或比赛场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争议,由比赛监督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决定。

二、决赛阶段

由决赛组委会依据上述条款统一安排。

第一十八条比赛监督

一、选派

比赛监督应参加中乙联赛委员会当年度组织的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由中乙联赛委员会选派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受中乙联赛委员会委派,督导和协调赛区组委会的各项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赛区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

2、负责裁判员在赛区的管理工作;

3、依据《中乙联赛体育场管理规定》对体育场进行赛前检查,如存在问题,应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4、依据《中乙联赛竞赛组织工作程序》组织赛前联席会议;

5、在比赛现场协调各项工作,指导竞赛组织程序,监督比赛过程;

6、收取当场比赛录像资料,并交大区组委会;

7、填写《比赛情况传真报告表》报大区组委会;

8、对赛区各项工作、裁判工作、球队表现、比赛的公正性作出客观评定,并填写《赛区组委会工作评定表》、《裁判员评估报告》,分别报大区组委会和中国足协裁委会;

9、如有违反《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赛区安全秩序规定》、《中国足协赛区裁判工作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情况,应以书面报告报大区组委会;

10、比赛过程中如遇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中乙联赛委员会和大区组委会汇报,并须在赛后60分钟内,将事件过程及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传真至大区组委会和中乙联赛委员会。

三、比赛监督工作程序

1、赛前一天的中午12:

00时以前到赛区报到;

2、了解赛区各项工作准备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向大区组委会值班人员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直接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汇报;

3、比赛当天09:

00时,主持赛前联席会;

4、比赛当天10:

30时,带领裁判员检查场地设施和广告;

5、按倒计时程序,督导比赛全过程,执行比赛监督任务;

6、赛后10分钟内,用电话口头向大区组委会简要汇报比赛成绩、红黄牌情况、观众人数等情况;

7、赛后30分钟内,填发《比赛监督传真的报告表》;赛后60分钟内,填发《赛区组委会工作情况评定表》;收取本场比赛的完整录像带并转交大区组委会;如有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应在赛后60分钟内向大区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8、赛后24小时内,向中国足协裁委会交报《裁判员评估报告》。

第一十九条裁判员

一、中乙联赛的裁判员由中国足协裁委会依据有关规定统一选派。

二、裁判员应遵守中国足协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裁判员工作要求和程序,严肃赛区工作纪律,接受比赛监督的管理。

三、裁判员应在赛后24小时内,将《裁判员报告》传真至中国足协裁委会和大区组委会。

比赛过程中如出现非“1+1”的红牌,应将出示红牌的情况、过程连同《裁判员报告》一起,书面报告中国足协裁委会和大区组委会。

四、如遇重大事件,应在赛后60分钟内,将事件过程及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传真至中国足协裁委会。

第二十条比赛场地

一、俱乐部的比赛场地,应达到《中乙联赛体育场管理规定》中的标准,并按规定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出主场使用申请,经中乙联赛委员会或大区组委会审查合格后,方具备中乙联赛场地使用资格。

二、因天气或意外情况等特殊原因导致比赛场地不能使用,应由赛区组委会向大区组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大区组委会批准后,方可更换比赛场地,并提前三天通知客场球队。

如比赛监督已到赛区报到,由比赛监督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三、主场俱乐部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出更换比赛主场的要求。

如遇特殊情况,应首先向赛区组委会提出申请,由赛区组委会确认并向大区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大区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替补席和指挥区

一、比赛场地应按《中乙联赛体育场管理规定》中的标准和要求设置替补席和指挥区。

二、裁判席面向场地方向的右侧为主队替补席。

三、每队替补席就座限14人,最多允许7名俱乐部工作人员持证就座。

第二十二条医务席

一、比赛场地应按《中乙联赛体育场管理规定》中的标准和要求设置医务席。

二、主场赛区应确保有一名以上的资格医师,在比赛场地内提供医疗服务。

三、主场赛区至少准备一付担架,设于裁判席与替补席之间稍后的位置上;每副担架至少配4名担架员,统一着装,同时应区别于双方运动队的比赛服装。

四、主场赛区必须准备救护车,位于方便的通道口附近,车上应安排医务人员待命。

第二十三条比赛录像

比赛结束后,赛区组委会应向比赛监督提供90分钟不间断的比赛录像带。

第二十四条比赛时间

一、所有场次的比赛,应严格按照中乙联赛组委会确定的日程进行。

二、如遇特殊情况,俱乐部需要变更比赛日期或开球时间,应至少在赛前两周向赛区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比赛双方俱乐部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

由赛区组委会认可后向大区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大区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比赛用球

一、比赛用球应于比赛开始前经裁判员检验后方可使用。

二、比赛用球数量10个,至少设8名捡球员;捡球员服装应区别于比赛队伍的服装颜色。

第二十六条红、黄牌

一、运动员累计3张黄牌停赛1场,1张红牌停赛1场,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

二、运动员的红、黄牌在整个预赛阶段累计计算。

三、运动员在预赛最后一轮比赛中的红牌或累计3张黄牌,带入决赛阶段比赛累计计算。

四、运动员、教练员或俱乐部工作人员被裁判员罚离出场后,应回到休息室或离开体育场,不允许坐在替补席、主席台、看台上,或继续滞留在体育场内。

否则应对由此而引发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竞赛组织程序

一、执行《中乙联赛竞赛组织工作程序》。

二、执行赛后握手程序。

三、比赛结束后,双方应列队到对方球队坐席前集体行礼致谢。

第二十八条退出比赛

一、俱乐部无论何种原因在赛前和赛中退出中乙联赛,所引起的社会、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该俱乐部全部承担。

二、在预赛或决赛阶段,如有俱乐部球队退出比赛,则取消此俱乐部球队该阶段的所有比赛成绩,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比分均计3:

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三、由于俱乐部退出中乙联赛造成当年度联赛队数的空缺,在联赛过程中不增补。

第二十九条比赛弃权

一、球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被视为比赛弃权:

1、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中乙联赛委员会的批准,参赛球队未按中乙联赛委员会规定时间、地点报到;

2、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中乙联赛委员会的批准,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中乙联赛委员会规定的开球时间)进行比赛;

3、未按照中乙联赛委员会所确定的日程,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4、未注册、未报名、未通过体能测试,未获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未得到中乙联赛组委会批准正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俱乐部球队参加了比赛。

二、一方球队被确认为比赛弃权,判另一方球队以3:

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三、如双方球队被确认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均计零分。

第三十条罢赛

一、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在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内没有恢复比赛的),将被视为罢赛。

二、如一方球队被确认为罢赛,判另一方球队以3:

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三、如双方球队被确认为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计零分。

第三十一条非正常比赛

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将被视为非正常比赛:

1、比赛表现或比赛结果与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

2、以不正当手段达到不公平竞争目的。

二、一方或双方球队被确认为非正常比赛,比赛结果按《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名次决定办法

预赛阶段: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预赛阶段比赛结束后,积分多者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6、积分相等队在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负球总数少者,名次列前;

7、抽签胜者,名次列前。

决赛阶段:

一、决定四分之一和二分之一资格的比赛,进行两队两回合比赛,积分多者出线。

二、如两队积分相等,在两回合比赛中进球多者出线。

三、如仍相等,则进行30分钟的加时赛;如在加时赛中仍为平局,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

四、决定前三名的比赛只进行一个回合,如在90分钟内比赛为平局,则直接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

五、其余名次不再进行比赛,由四分之一资格赛的四个负队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

1、在决赛阶段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2、在决赛阶段的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3、在决赛阶段的负球总和少者,名次列前;

4、抽签胜者,名次列前。

第三十三条升降级

一、中乙联赛委员会在当年度中乙联赛规程中规定升级名额。

中国足协有权根据中国足球联赛整体发展的需要,增补或减少中乙联赛的升级名额。

二、只有在决赛阶段获得规定名次的俱乐部球队,方具备下一年度中甲俱乐部的注册报名资格。

三、如获得中甲俱乐部注册报名资格的中乙俱乐部,经中国足协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不符合注册、参赛条件,仍可继续报名参加中乙联赛。

如出现此种情况,该俱乐部球队所空出的升级名额不再进行增补。

中乙联赛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赛程作出相应调整。

三、中乙联赛暂不实行降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决赛申办

一、提出申办当年度中乙联赛决赛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中国足协的会员协会;

2、无中乙俱乐部在该会员协会注册;

3、俱乐部的主场赛区未由该会员协会进行管理;

4、当年度在承办中国足协的系列赛事中,未出现责任事故。

二、提出承办申请的单位,应在每年度7月30日前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报交下列文件资料:

1、该会员协会向中乙联赛委员会要求承办中乙联赛决赛的正式书面申请;

2、当地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及当地公安部门同意举办赛事的批复文件;

3、两个比赛场地和一个备用比赛场地的图片及文字资料,及当地公安、消防、质检机构出具的可以安全使用的鉴定文件资料;

4、两块以上天然草皮训练场地的图片及文字资料;

5、竞赛工作人员和俱乐部球队食宿接待设施的图片和文字资料;

6、竞赛组织、接待、安保工作预案。

三、中乙联赛委员会在对各单位的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后,择优确定当年度中乙联赛决赛的承办单位,并授权其负责中乙联赛决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决赛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经费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乙联赛委员会工作经费

中乙联赛委员会办公经费自理,并严格遵守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大区组委会工作经费

一、来源

1、将该大区参加预赛阶段比赛的每支俱乐部队4万元报名费中的1万元列入工作经费;

2、经大区组委会全体会议批准,红、黄牌及违规违纪罚款可列入工作经费。

二、支出

1、大区组委会办公经费;

2、大区组委会的工作人员到各赛区检查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工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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