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瞭望值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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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瞭望值班
海上瞭望、值班
STCW
I航次计划
1.1一般要求
对预定的航次,应在研究所有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出计划,并应在航次开始前对制定的任何航线进行核实。
轮机长应与船长商量,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并考虑对燃料、淡水、润滑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他备件、工具、供应品以及任何其他需求。
1.2每一航次的计划
每一航次前,各船船长应保证充分并恰当地运用本航次所必需的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对自出发港至第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作出计划,所述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应包含航行限制和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永久性的或可预测到的危险物在内的准确、完整和最新资料。
1.3计划航线的核实和标绘
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并核实了航线计划后,计划航线应清晰地标绘在有关海图上,并
在航行期间供值班高级船员随时使用,但他应在使用之前核实将采取的每一航向。
1.4偏离计划航线
如果在航行期间,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
地偏离计划航线,那么应在大幅度地偏离原计划航线前计划出修正航线。
Ⅱ海上值班
2.1适用于值班的一般原则
缔约国应指示公司、船长、轮机长的值班人员注意遵守下列原则,以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保持安全值班。
各船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是保持安全航行值班,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在他们值班期间,特别是涉及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航行的安全航行。
在判断航行值班的组成是否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瞭望时,船长应考虑所有的有关因素,其中包括本规则本节所述的因素和以下因素:
能见度、天气状况和海况;
通航密度和发生在船舶航行区域内的其他活动;
当航行在分道通航制或其他定线制水域内或附近时必要的注意;
有船舶功能的性质、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应召并被指定为值班人员的任何船员适于值班的情况;
船舶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专业适任知识和自信心;
每个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经验和对船舶设备、程序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活动和必要时召唤人员立即到驾驶台给与协助的可能性;
驾驶台的仪器和控制器,其中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驾驶台的结构,这种结构可能对值班人员利用视觉和听觉探测外部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以及
本组织通过的涉及值班安排和适于值班的任何其他有关标准、程序和指南。
2.4值班安排
在决定可能包括合格的普通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组成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许无人值守;
天气情况、能见度以及是否白天或者黑夜;
临近航行危险物的程度,因通过航行危险物时可能需要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助行仪器,如雷达或电子定位仪以及任何其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是否要履行无线电职责;
装备在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时用程序和局限性;以及
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导致对航行值班的出乎寻常的任何要求。
2.5交接班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果有理由相信来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向其交班,在这种情况下应通知船长。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能履行他们的职责,特别关于他们的夜视力的适应调节。
接班的高级船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光线条件以前,不应接班。
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班前,应彻底搞清本船的推算船位或真船位,并核实本船的预定航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控制装置(如果有的话),还应注意在他们值班期间预计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亲自搞清以下有关情况:
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吃水;
当时和预报的潮汐、潮流、气象和能见度以及这些因素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当主机在驾驶台控制时操纵主机的程序;
航行局面,包括但不限于:
正在使用或在值班期间有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陀螺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看到或知道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在值班期间可能会遇到的有关情况和危险,以及
船舶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及船体下坐而可能对龙骨下富裕水深的影响。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换班时如果正在进行船舶操纵或其他避免危险的行为,则该高级船员的交班应推迟到这种操作完成之后再进行。
2.6履行航行值班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
在驾驶台保持值班;
在正式交班之前,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离开驾驶台;
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继续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直至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此责任并彼此领会时为止;并且在对为了安全而采取的某种行为产生疑问时通知船长。
在值班期间,应使用任何可用的必要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以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并应知道和考虑这些设备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不应被分派或者担任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航行值班高级船员应最有效地使用在他支配之下的所有助航设备。
在使用雷达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适用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使用雷达的规定。
在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毫不犹豫地适用舵、主机和音响信号设备,但如有可能,应及时通知主机拟进行变速,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装配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控制器。
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知晓包括冲程在内的本船操纵性能,并应意识到其他船舶可能具有不同的操作性能。
值班期间应保持对与航行有关的动态和活动的正规记录。
特别重要的是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要随时保持正规的瞭望。
在具有单独海图室的船上,为了履行必要的航行职责,该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必需时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但是他必须首先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确保保持正规的瞭望。
在可行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危险状况预计影响航行之前,应对船上的航行设备在海上进行频繁的操作性测试。
适当时应对这些测试做记录。
这种测试还应在到港前和出港前进行。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作定期检查,以确保:
舵工或者自动舵正操作在正确的航向上;
标准罗经的误差每班至少测定一次,如可能,在任何大幅度改向后也应测定;标准罗经和陀螺罗经应经常进行核对,罗经复示仪应与主罗经同步;
自动舵应至少每班手动测试一次;
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无线电设备按照本节第86段规定正常工作;以及
无人机舱(UMS)控制装置、报警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始终遵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适用规定的必要性*。
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考虑到:
使舵工就位并及时改为手动操舵以使潜在的危险局面转危为安的必要性;以及
使用自动操舵的船舶,如局面发展到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得不到帮助以至不得不中断瞭望而采取紧急措施,那是非常危险的。
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完全熟悉所装备的所有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其中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
适当时,应使用每一种助航仪器并应切记回声测深仪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助航仪器。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以及在拥挤水域的全部时间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使用雷达,并应注意其局限性。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所使用的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回波。
应切记小的或者微弱的回波有可能探测不到。
每当使用雷达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并应确保有充分地时间进行标绘或者进行系统的分析。
在下列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立即通知船长: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
对通航状况或他船的动态发生疑虑时;
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到预定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者测不到水深时;
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者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主机、推进机械的遥控装置、舵机或者任何重要的航行设备、报警或者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天气危害时;
船舶遇到任何航行危险时,诸如冰或者海上弃船;以及
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感到疑虑时。
尽管在上述情况下要求立即通知船长,但当情况需要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为了船舶的安全,应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给与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确保包括正规的瞭望在内的安全值班得以保持。
Ⅲ 在不同的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的值班
3.1良好天气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频繁地测定驶近船舶的精确的罗经方位作为及早发现碰撞危险的方法,并应切记有时方位变化明显但碰撞危险依然存在,特别是当驶近大型船舶或拖带船队时或是在近距离接近他船时。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还应按适用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早地采取积极的行动,随后还应检查此种避碰行为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天气良好时,只要有可能,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进行雷达操作。
3.2能见度不良
遇到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首要职责是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特别是有关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行驶,并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的条款。
此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还应:
通知船长;
布置正规的瞭望;
显示航行灯;并且
操纵和使用雷达。
3.3黑暗作业
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安排瞭望时应充分考虑到驾驶台设备和可供使用的助航仪器及其局限性;程序和所实施的安全措施。
3.4沿海和拥挤水域
应使用船上适合于该地区并依据最新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图。
应以频繁的时间间隔测定船位,环境许可时应采用多种方法定位。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切地辨认所有有关的航行标志。
3.5有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
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他们在船上引航并不解除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
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程序、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情况。
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与引航员密切合作,并保持对船舶的位置和动态进行精确的核对。
如果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者意图有所怀疑,他应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立即报告船长,并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3.6船在锚泊
如果船长认为必要,船舶在锚泊情况下也应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
船在锚泊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
尽快地测定船位并标会在适当的海图上;
条件允许时,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利用固定航标或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测定方 位,以校核船舶是否安全地保持在锚位上;
确保保持正规的瞭望;
确保定时巡视船舶;
观察气象和潮汐情况以及海况;
假若船舶走锚,通知船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确保主机和其他机器按照船长指示处于准备使用状态;
如果能见度变坏,通知船长;
确保船舶按照适用的规定显示相应的号灯、号型并鸣放相应的声号;并且
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污染环境,并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则。
Ⅳ在港值班
在正常情况下在港内安全系泊或锚泊的任何船上,为安全起见,船长应安排保持适当而有效的值班。
对于具有特种型式推进系统或辅助设备的船舶以及载有有害的、危险的、有毒的或高度易燃物质或其它特种货物的船舶,可有必要予以特殊要求。
4.1值班安排
船舶在港内时,保持甲板值班的安排应始终足以:
1.确保人命,船舶、港口和环境的安全以及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
2.遵守国际的、国家的及当地的规章;以及
3.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
船长应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决定值班人员的组成和值班的持续时间。
如船长认为必要,应安排一名合格的高级船员负责甲板值班。
为了有效的值班,应安排必要的设备。
轮机长经与船长协商,应保证轮机值班的安排适于保持安全的在港轮机值班。
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的组成(可能包括适当的机舱普通船员在内)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1.在所有推进功率为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应始终有一名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
2.在推进功率未满3,000千瓦的船舶上,船长酌情考虑并与轮机长协商后,可不设高级船员负责轮机值班;以及,
3.高级船员在负责轮机值班期间不应被分配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管船上机械系统的职责的其他任务或职责。
4.2交接班
负责甲板或者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交班。
遇此情况,应据情报告船长或轮机长。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在办理甲板或轮机值班的交接班时如正在进行重要操作,除非船长或轮机长另有指令外,该操作应有交班的高级船员完成。
4.3甲板值班的交接班
在交班前,负责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告知接班的高级船员下列事项:
1.泊位水深、船舶吃水、高潮和低潮的水位和时间、系缆情况、抛锚和抛出的锚链情况以及对船舶安全至关重要的其他系泊情况;主机情况和应急使用的可行性;
2.船上拟进行的所有工作;已装货物或余留货物以及卸后残存物的性质、数量及其配置状况。
3.污水柜和压载舱的水位高度;
4.正在显示或鸣放的信号、灯号或声号;
5.要求在船的船员人数和其他人员的在船情况;
6.消防设备的情况;
7.任何特殊的港口规定;
8.船长的常规命令和特殊命令;
9.在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舶与岸方人员包括与港口当局之间可供使用的通信线路;
10.有关船舶、船员、货物安全或防止环境污染的任何其他重要情况;以及
11.向有关当局报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序。
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承担甲板值班任务前应核实:
1.系泊绳缆或锚链是恰当的;
2.显示的信号和灯号以及鸣放的声号是正确的;
3.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是维持着的;
4.已知道正在装卸的有害或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在发生遗漏或火灾时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5.外界情况或环境没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危及其他船舶。
4.4履行甲板值班
负责甲板值班的高级船员应:
1.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查全船;
2.特别注意:
舷梯、锚链或系泊绳缆的状况和固定情况,特别是在转潮时和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它们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船舶吃水、龙骨下富裕水深和船舶的一般状态,在装卸货或压载时防止发生危险的横倾和纵倾,
天气情况和海况,
遵守所有有关安全和防火方面的规定,
污水沟和水柜中水位的高度,
所有在船人员及其所在地点,特别是那些在远处或封闭处所内的人员,以及
视情况显示的信号、灯号和鸣放的声号;
3.在坏天气或收到风暴报警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船舶、船上人员和货物;
4.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5.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鸣放警报,通知船长,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防止对船舶、货物和船上人员造成损害。
如有必要,要求岸上当局或附近船舶给予援助;
6.掌握船舶的稳性情况,以便在失火时能建议岸上消防当局向船上喷水的大致数量而不至危及船舶;
7.向遇难的船舶或人员提供援助;
8.当拟转动推进器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或者损坏;并且
9.将对船舶有影响的重要事项记入相应的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