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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质量

食用植物油质量

通常分动物、植物食用油。

我国一般指植物油;它的分类比较复杂,分类方法也较多,有按化学性质进行分类的;有按制油原料进行分类的;有按油脂的脂肪酸组成进行分类的;

市场上我们见到的食用植物油,习惯上是按照不同植物油料种类进行的分类,如从大豆中制取的油叫大豆油,从花生中制取的油叫花生油,以此类推有葵花籽油、棉籽油、菜籽油、米糠油、红花籽油等等。

在按照植物油料种类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每一种植物油按精炼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二级油、一级油、高级烹调油、色拉油。

如大豆油可分为二级大豆油、一级大豆油、大豆高级烹调油、大豆色拉油。

按照国家规定,市场上销售的食用植物油最低应符合二级油的质量标准,否则不能进行销售。

人们把从植物油料中制取出来的,还未进一步加工的植物油称为毛油,毛抽经过初步精炼方可达到二级油的质量标准。

色拉油俗称凉拌油、沙拉油,是将毛油经过精炼加工而成的精制食品油,可用于生吃,因特别适用于西餐"色拉"凉拌菜而得名。

色拉油呈淡黄色,澄清、透明、无气味、口感好,用于烹调时不起沫、烟少。

在0度条件下冷藏5.5小时仍能保持澄清、透明(花生色拉油除外),除做烹调煎炸用油外主要用于冷餐凉拌油,还可以作为人造奶油,起酥油、蛋黄酱及各种调味油的原料油。

色拉油一般选用优质油料先加工成毛油,再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腊、脱脂等工序成为成品。

色拉油的包装容器应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

不得掺有其它食用油和非食用油,矿物油。

保质期一般为6个月。

目前市场上供应的是的色拉油有大豆色拉油、菜籽色拉油、葵花籽色拉油和米糠色拉油。

调和油又称高合油,它是根据使用需要,将两种以上经精炼的油脂(香味油除外)按比例调配制成的食用油。

调和油澄清、透明,可作熘、炒、煎、炸或凉拌用油。

调和油一般选用精炼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等为主要原料,还可配有精炼过的米糠油、玉米胚油、油茶籽油、红花籽油、小麦胚油等特种油酯。

其加工过程是:

根据需要选择上述两种以上精炼过的油酯,再经脱酸、脱色、脱臭、调合成为调和油。

调和油的保质期一般为12个月。

目前调和油只有企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

今后,调和油的发展前景是好的,它将成为消费者喜爱的油品之一。

  有以下几种类型:

  

(1)营养调和油(或称亚油酸调和油),一般以向日葵油为主,配以大豆油、玉米胚油和棉籽油,调至亚油酸含量60%左右、油酸含量约30%、软脂含量约10%。

  

(2)经济调和油,以菜籽油为主,配以一定比例的大豆油,其价格比较低廉。

  (3)风味调和油,就是将菜籽油油、棉籽油、米糠油与香味浓厚的花生油按一定比例调配成“轻味花生油”,或将前三种油与芝麻油以适当比例调和成“轻味芝麻油”

  (4)煎炸调和油,用棉籽油、菜籽油、和棕榈油按一定比例调配,制成含芥酸低、脂肪酸组成平衡、起酥性能好、烟点高的煎炸调和油。

上述调和油所用的各种油脂,除芝麻油、花生油、棕榈油外,均为全炼色拉油。

食用植物油消费小常识

    食用植物油是指以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植物油脂,以生产原料划分可分为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和葵花籽油等,以生产工艺划分可分为半精炼和全精炼食用植物油,半精炼与全精炼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没经过脱色、脱臭的工艺。

食用油按质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以一级为最好,精炼程度最高。

    消费者选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优先选择名牌大型企业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产品。

    2、选择标识规范齐全、并在保质期内的食用植物油产品。

标识齐全的食用植物油产品应有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净含量、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3、可透过透明包装查看食用植物油是否明亮透彻和是否有不正常的异物。

开封后,检查食用植物油的气味是否正常,不应有酸败味或哈喇味。

    4、质量好的豆油为黄色,花生油为淡黄色或浅橙色;菜籽油为黄中稍绿或金黄色;葵花籽油为浅黄色。

    5、食用植物油要存放在避光、阴凉、干燥的地方。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

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26家企业生产的157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玉米油,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9%。

    此次抽查依据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对食用植物油产品中的气味和滋味、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脂肪酸组成、黄曲霉毒素B1、铅、总砷、乐果、倍硫磷以及标签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较好,包括33种获免检产品和8种中国名牌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100%。

二是涉及人身健康的主要安全项目黄曲霉毒素B1、重金属含量等指标单项符合率均达到100%。

三是此次抽查了64种大豆油,所检项目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少数产品脂肪酸组成不合格。

纯正的食用植物油都是由相应的脂肪酸组成,不同的油脂脂肪酸组成成分基本是固定的,因此脂肪酸组成是油脂的特征指标之一,依据脂肪酸组成可以判定植物油是否纯正。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

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

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食用植物油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

1

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

浓香葵花仁油

鲁花

2.5L/瓶

2008-01-24

2

中粮北海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

大豆油

福临门

2L/瓶

2008-03-04

3

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大豆油

金龙鱼

5L/桶

2008-03-17

4

北京古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大豆油

古船

4.5L/桶

2008-03-17

5

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

花生油

胡姬花

1.8L/桶

2008-03-17

6

益海(烟台)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花生油

口福

1.8L/桶

2008-01-15

7

福建天生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一级花生油

天生

1.5L/瓶

2008-01-29

8

湖北中昌植物油有限公司

大豆油

中昌

5L/瓶

2008-03-31

9

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

大豆油

香满园

5L/瓶

2008-03-28

10

上海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大豆油

红狮

5L/瓶

2008-01-30

11

番禺合兴油脂有限公司

压榨花生油

狮球唛

900mL/支

2008-01-21

12

中山市鹰唛食品有限公司

压榨花生油

鹰唛

1.8L/支

2008-03-09

13

莒南县金胜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金胜压榨一级花生油

金胜

2.5L/桶

2008-03-07

14

许昌山花实业有限公司

大豆油

山花

1.8L/桶

2008-03-01

15

青岛品品好粮油有限公司

有机花生油

品品好

1.8L/桶

2008-03-18

16

山东玉皇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玉皇压榨一级花生油

玉皇

2.5L/桶

2008-01-31

17

邦基(南京)粮油有限公司

大豆油

豆维家

1.8L/瓶

2008-03-21

18

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压榨一级花生油

智育

1.8L/桶

2008-04-07

19

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葵花籽油

多力

1.8L/瓶

2008-03-17

20

九三集团大连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大豆油

鸿鹤

5L/桶

2008-01-01

21

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

大豆油

汇福

1.8L/桶

2008-01-28

22

九三集团哈尔滨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大豆油

九三

1.8L/桶

2008-03-24

23

包头市金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葵花籽油

金鹿

5L/桶

2008-03-10

24

大连日清制油有限公司

大豆油

日清

2.5L/桶

2008-01-17

注:

排名不分先后。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

生产日期

主要不合格项目

1

珠海市东鸿食品有限公司

多维特香花生油

厨香园

1.8L/罐

2008-04-02

脂肪酸组成中的油酸、亚油酸、亚麻酸、花生酸、花生一烯酸不符合标准的规定、食品标签

2

广州市增城益之元食品厂

浓香压榨花生油

好当家

5L/罐

2008-02-16

脂肪酸组成中的棕榈酸、花生酸、花生一烯酸不符合标准的规定、食品标签

注:

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

2004-05-09发布200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第10l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做了修改和补充;

——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

4.8);

——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

——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

——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

——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

附录A)。

GB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l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718——1987,GB7718——199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时后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12493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foods

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食品标签foodlabel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配料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4加工助剂processingaid

加工辅助物

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3.5生产日期dateof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3.6包装日期dateOfpackaging

灌装日期

将食品装入(灌人)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3.7保质期dateofminimum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bestbefore

最短适用日期dateofminimumdurability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保存期use-bydate

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recommendedlastconsumptiondate;expirationdat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

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3.9主要展示版面principaldisplaypanel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4基本要求

4.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5标示内容

5.1强制标示内容

5.1.1食品名称

5.1.1.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1.3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5.1.2配料清单

5.1.2.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1.2.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5.1.2.1.4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

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

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

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

“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5.1.2.2.2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表1

配料

类别归属名称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的或合计的)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

“蜜饯”

5.1.2.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

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2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

5.1.4.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L

(1)(升)、mL(ml)(毫升);

b)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c)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1.4.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

表2

计量方式

净含量Q范围

计量单位

体积

Q〈1000mL

Q≥1000mL

mL(ml)(毫升)

L

(1)(升)

质量

Q〈1000g

Q≥1000g

g(克)

Kg(千克)

5.1.4.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净含量Q范围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5mL

5g

2

5omL

50g

3

200mL

200g

4

Q>1kg

Q>1L

6

5.1.4.5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4.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

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

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5.1.4.7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5.1.5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5.1应标示食品的制、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5.1.5.1.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5.1.5.1.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5.1.5.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5.1.5.2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1.6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5.1.6.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1.6.1.1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如200401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

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

5.1.6.1.2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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