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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电费回收管理办法确

安康供电分公司电费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费回收工作,有效规避电费风险,减少经济损失,确保电费按时足额回收,结合安康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费回收管理工作是指供电营业工作中的抄表、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电费账务、欠费停限电、电费回收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电费回收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分工协作、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基本原则,坚持规范化、信息化管理,通过管理创新和技术改进,对整个电费回收工作统一操作流程、实行量化监控,强化过程管理,切实提高电费回收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县供电分公司的电费回收管理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制定考核制度,将电费回收工作考核落实到岗位。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县公司营销部: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电费回收管理规定、规程、标准、制度和办法。

2、负责定期组织分析公司电费回收状况,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制定公司电费回收风险防范预案。

3、定期开展电费抄、核、收工作及电费回收任务的考核,指导、监督、协调各单位的电费抄、核、收工作,确保所有的电费收入到账。

负责退、补电量电费的审核。

4、负责向财务经营部提供电费收入核算依据,并定期对账,保证营财数据准确、一致。

5、负责统计、汇总、上报电费回收相关报表,如发现大的变动因素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汇报。

6、负责对电费回收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方案,落实客户电费缴纳方式的拓展措施,积极开展电子化收费业务,方便客户缴费。

7、负责公司所辖欠费大户电费还款协议商约、签订、审核和检查监督。

8、负责公司所辖欠费客户停限电的申请、审批或报审及通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公司财务经营部是电费资金和电费票据(发票、收据等)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集团公司的电费电价制度。

2、负责本公司电费资金的收缴、上解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并定期开展电费资金安全的检查工作。

3、负责电费收取账户、归集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4、负责电费账务的处理工作以及电费上划账户的管理和对账工作。

5、负责协调电费回收工作中与银行有关的各类事宜。

6、负责与市场营销部进行电费到账资金的对账,保证营财数据准确、一致。

7、负责呆坏账申报核销工作。

8、负责各类电费票据的购置、发放、保管、销毁。

第七条市公司计量中心

1、负责变电站关口贸易结算点与主、副计量装置的投运和定期检定工作。

2、负责计量装置的定期检定工作,确保计量准确。

3、负责故障计量装置的检定。

因计量装置故障、违约、窃电、计划检修引起客户运行方式变更等原因需退、补客户电量电费时,负责退、补电量电费的计核及相关电费催缴工作。

第八条市公司运行中心

负责变电站计量装置的运行监测与管理,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九条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1、负责增值税票开具、充值卡管理和销售工作、营业厅电费收取,及缴费设备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2、负责受理客户电费相关业务的咨询和查询工作。

第十条县公司供电所

1、负责分管营业区内的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并保证电费按要求足额上缴县公司。

2、负责建立健全电费台帐,负责电费发票的领用、开据、缴销。

3、负责受理客户电费相关业务的咨询和查询工作。

4、负责分管范围内欠费客户的停复电工作。

5、负责预付费式电表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6、负责相关业务变更客户电费结算协议的签订或修订,及职责范围内到期电费结算协议的续签工作。

第三章 抄核收管理

第十一条 抄表周期确定原则:

1、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

2、用电量较大的用电客户每月可多次抄表;

3、临时用电客户、租赁经营用电客户以及交纳电费信用等级较差的客户,应视其电费收缴风险程度,实行每月多次抄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实行预结算电费。

第十二条 抄表工作原则:

1、抄表例日相对固定,定为每月20日;

2、居民和一般客户每月18-22日抄表;

3、大客户20日或者21日抄表;

4、要求抄表员抄表责任区实行轮换制度;

5、电能表实抄率达到规定要求,即居民客户≥99%,其它客户100%。

对居民客户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抄表到位可估抄一次,但不可连续估抄。

第十三条 按照核算计划实施核算工作,核算工作应在抄表工作结束的次日完成。

第十四条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客户实行每月分次(两次)预结算电费,月末20日抄表的当月电费应在当月月末前结清。

对交纳电费信誉等级较差、电费回收风险较大的电力客户实行预购电。

客户交纳的预收电费严格按照《安康供电分公司预收电费管理办法》(安地电发〔2010〕99号)执行。

第十五条 为降低电费回收风险,在向大客户和临时用电客户供电前要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回收电费欠费。

一是对大客户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与其签订分期结算协议,约定当月电费按旬或按周抄表、开票、结算;二是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客户交一定数额的“客户购电款”,明确利息归属;三是让客户依照《担保法》提供担保,如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原则上不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范围: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必须是向客户收取的用于支付电费及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

经营状况良好,销售业务正常,前期累计无拖欠费用的金牌及以上客户。

金牌以下客户不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限额:

收取客户当期结算额百分之五以内,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

为防范银行承兑汇票风险,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安地电发〔2013〕60号)。

第十七条 电费收取应做到日清月结,并编制电费日报表、月报表,不得将未收到或预收到的电费计入电费实收。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减免应收电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建立抄、核、收质量评价及监督考核制度。

对实抄率、差错率、回收率、回款周期等指标进行检查、分析和考核。

第四章 账务和报表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做到电费应收、实收、预收、未收电费台账及银行对账台账等电费账目完整清晰、准确无误;电费发票、凭证及账单的领取、核对、核销、保管操作应有完备的登记和签收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经营部电费销账员定期与银行对账,银行代收电费系统与电力营销信息系统电费应收、实收金额应保持一致,不平衡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防止发生差错。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稽查工作实施细则》。

电费账务管理要审核严格,稽查到位。

第二十二条 按照省集团公司统一格式统计上报公司上月各类电费统计月报表及累计报表。

第五章 电费催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催收电费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

加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规则》和电力行政法规中有关电费交纳条款的宣传力度。

第二十四条 县公司向市公司缴纳电费期限及考核时点:

每月抄表后当月月末上缴电费的50%,次月8日上缴电费的50%,统计电费缴纳时点以考核日的下午5:

30,数据以金蝶系统银行上划账户资金为准。

供电所的缴纳电费期限及考核时点由县公司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公司未按时向市公司缴纳电费或欠费,由市公司市场营销部向县公司了解情况,指导并督促县公司制定措施回收电费,保证电费及时回收。

第二十六条 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客户欠费情况,积极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回收电费。

第二十七条 依法严格执行电费违约金制度,各县公司对电费违约金一律不得随意减免。

电费违约金账务处理分录:

借:

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

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他

第二十八条 在缴费期限前,应通过短信、电话或上门送达“电费缴纳友情提醒单”等方式,提醒客户缴纳电费。

对欠费客户要及时发送“催费通知书”,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六章 欠费停限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居民客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应当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客户后,方可实施停电。

第三十条非居民客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应当至少提前七天送达“停限电通知书”,并在停电前一小时再通知客户一次后,方可实施停电。

第三十一条大工业客户的停限电按要求规定和程序办理。

在最后限定期限内客户仍不交付电费的,方可实施停电或限电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重要客户中断供电时,除按照第三十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在规定的时间到达前30分钟发出警告。

第三十三条客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应当及时对居民客户恢复供电,对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居民客户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恢复供电;对非居民客户,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

第三十四条 停限电工作的申报、审批权限:

1、对居民客户由抄表员提出申请,供电所所长批准;

2、对低压供电客户由供电所所长提出申请,县公司营销部主任批准;

3、对35kV以下客户由县公司营销部主任提出申请,县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对35kV及以上客户由市公司营销部提出申请,市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停限电工作的现场操作权限由各单位根据省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七章电费回收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建立电费回收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包括:

1、电费回收率:

(1)每月电费回收率(当月月末和次月8日);

(2)往月累计电费回收率(次月20日);

(3)当年电费回收率(当年12月31日);

2、往年陈欠电费。

第三十七条 指标的定义和说明

(一)电费回收率

1、定义:

指截止考核日,累计实收电费总额占累计应收电费总额的百分比。

电费回收率考核指标分为当月电费回收率、往月累计电费回收率、年度电费回收率。

(1)电费:

省集团公司考核的电费回收指销售电价收入,包括目录电价电费收入、农村低维费、国家规定的基金及附加等。

(2)应收电费:

指公司应向客户收取的电费。

(3)实收电费:

指公司实际收到电力客户交纳并已销账的电费。

(4)考核日:

每月电费回收率的考核日有两个,分别为当月月末和次月8日;往月累计电费回收率考核日为次月20日;年度考核日为当年12月31日。

2、计算公式:

(1)每月电费回收率=本月实收电费/本月应收电费×100%

(2)往月累计电费回收率=累计往月实收电费/累计往月应收电费×100%

(3)年度电费回收率=年度实收电费/年度应收电费×100%

(二)往年陈欠电费

往年陈欠电费指截止当年12月31日24时尚未收回的本年度以前结转的欠费(不包括财务已核销的电费坏账)。

第三十八条 指标考核值

(一)电费回收率:

1、月度电费回收率(当月月末):

当月的电费回收率50%。

2、月度电费回收率(截止次月8日):

当月的电费回收率99.8%。

3、往月累计电费回收率:

截止每月20日考核值为99.96%。

4、年度电费回收率:

截止当年12月31日年度电费回收率为100%。

(二)往年陈欠电费回收率:

往年陈欠电费限于当年12月31日15%回收。

第三十九条市公司将各单位的年度电费回收率和往年陈欠电费回收率纳入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对未完成电费回收考核指标的单位给予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扣分方式实施,权重占经济责任目标指标考核的5%。

(一)年度电费回收率

1、年度电费回收率(占4.5分)

截止当年12月31日,年度电费回收率低于考核值的,4.5分全扣。

2、往年陈欠电费(占0.5分)

截止当年12月31日,往年陈欠电费回收率低于考核值的,按回收比例计算得分。

(二)完成年度电费回收率指标的单位,返还月度被扣指标或奖金的80%。

(三)将各单位的月度电费回收率和往月累计电费回收率纳入月度考核,完成或高于考核指标的每项奖1万元,低于考核指标的每项扣1万元,奖罚资金来源于经费,于月度考核后兑现,年终人力资源部以此调整工资总额。

第四十条 欠费客户若经法院判决已破产,并报省集团公司同意核销的欠费,计算电费回收率时剔除考核。

遇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可抗力、特定节假日等),电费回收率考核日期适当顺延。

第四十一条 电费回收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司财务经营部负责,营销部配合。

考核结果由公司财务部按月公布。

年度对各单位全年电费回收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市公司综合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考核兑现。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市公司采用定期检查与突击巡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动态跟踪各级单位电费回收工作的开展情况。

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经营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年末未完成电费回收率指标,取消被考核单位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对公司负责人予以年度业绩考核兑现。

第四十四条 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电费回收率考核指标的,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到市公司说明原因,并给予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连续两个月未完成电费回收率考核指标的,单位市场营销部、财务经营部负责人到市公司说明原因,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上报的电费实收报表数必须与本单位财务经营部实际收到或确认的电费入账数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因工作差错误报自行发现者,应于报表报送一周内书面函告市公司要求更正,否则按虚假处理。

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四十七条公司员工在经营过程中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等失职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程度等情况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康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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