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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计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组织设计)西安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

 

西铁总﹝2007﹞9号公布

2012年8月1日修订

 

西安铁路局

《行规》部分用语说明6

第一章行车设备7

第1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9、14、15、22、170、171、185条)7

第2条变更线路平面、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33条)9

第3条各部门对相关行车设备分工管理的规定10

第4条行车备品及数量配置的规定10

第5条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7条)10

第6条道岔人工加锁及钥匙保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7、186、241、285条)10

第7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186条)11

第8条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5条)12

第9条电气化区段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12

第10条在车站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引接非牵引负荷,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4、158条)13

第11条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技规》第159条)14

第12条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条)14

第13条道口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49、50、67、102条)14

第14条行车时刻校对及钟表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8条)15

第15条列尾装置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194、195、196、213、286条)15

第16条行车设备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4、306条)16

第17条天窗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6、158、176、305、325条)16

第18条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07、325条)16

第19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条)17

第20条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35、52条)17

第21条电气化区段线路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155、156条)18

第22条关于设备维修或施工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4条)19

第23条到发线装卸散装货物的规定19

第24条集中联锁车站因线路轨面及轮对生锈或有异物造成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登记处理的规定19

第25条对现有技术设备不符合《技规》规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条)20

第26条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5条)20

第二章编组列车21

第27条货物列车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191条)21

第28条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及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条)21

第29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22

第30条开行无守货物列车和回送及临时调动客车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4条)22

第31条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192、210条)22

第32条机车重联编入列车及桥梁荷重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198条)23

第33条附挂、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23

第34条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0、212条)24

第35条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车辆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24

第36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24

第37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运输和使用铁路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0条)25

第38条新设翻车机及铁路车辆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7、214条)26

第三章调车工作26

第39条比照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26

第40条调车指挥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222条)26

第41条调车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27

第42条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条)27

第43条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条)28

第44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226条)28

第45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29

第46条无扳道员管理道岔的规定(《技规》第229条)30

第47条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8、239条)30

第48条调车速度和岔线限制使用机车类型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30

第49条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33条)31

第50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规定31

第51条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技规》第227、235条)32

第52条正线、到发线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6条)33

第53条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33

第54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34

第55条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242条)34

第56条调车作业试拉的规定(《技规》第228条)34

第57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条)35

第58条密接式车钩和集中供电车列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7条)35

第59条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35

第60条调动专运、公务及特种用途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241条)36

第61条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36

第62条自备机车在站调车的规定37

第63条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条)37

第64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37

第65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5条)37

第66条中间站停放停运列车、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38

第67条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0条)38

第68条机车重联及直供电机车摘挂作业分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6、240条)38

第四章行车闭塞39

第69条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9、250条)39

第70条半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247条)39

第71条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5、253条)40

第72条电话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257、258条)40

第73条一切电话中断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9、263条)41

第74条一切电话中断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0条)42

第75条双线(多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6、250、258条)42

第76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286条)42

第77条列车停运及恢复运行的规定43

第78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规定(《技规》第181条)43

第79条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43

第80条在到发线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281条)44

第81条旅客乘降所发车和军特专运列车接发的规定44

第82条双线(多线)反方向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183、250条)44

第83条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203、279条)45

第84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8条)45

第85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3条)46

第86条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285条)46

第87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1、309条)46

第88条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停用的规定46

第89条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9、284条)46

第90条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156、181、281条)47

第91条区间推进运行及由区间返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48

第92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300、301条)48

第93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列车重量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1、202、215条)48

第94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及一次性技术检查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8、213条)49

第95条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条)49

第96条无动力制动机车牵引列车凉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287条)50

第97条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条)50

第98条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轴温预报处理的规定(《技规》第299条)50

第99条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9条)51

第100条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3条)51

第101条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1、343条)51

第102条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52

第103条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275、281条)52

第104条列车通过道岔限制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52

第105条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270条)53

第106条使用紧急制动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6、271条)53

第107条接触网停、送电程序的规定54

第108条电力机车运行中遇接触网停电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4条)55

第109条列车运行途中车辆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9条)55

第110条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55

第111条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7、376条)55

第112条区间装卸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8、311、312条)56

第113条装卸车的规定57

第114条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列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0、311、314条)57

第115条天气恶劣时,列车在站出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2条)57

第116条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规定58

第11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0~152、321~324条)58

第118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58

第119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9条)58

第六章信号59

第120条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364、384条)59

第121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288、291、362条)59

第122条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0、255条)59

第123条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条)59

第124条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条)59

第125条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规定60

第126条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条)61

第127条响墩、火炬保管和试验的规定61

第128条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381条)61

第129条机车限制鸣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条)61

第130条路基两侧绿化及危树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332条)62

第七章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62

第131条救援列车、救援班(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302~304条)62

第132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4、296条)63

第133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3、292~296、376条)63

第134条电力机车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处理规定64

第135条直供电机车或双管供风机车运行中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27、210、213条)64

第136条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办法65

第137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7条)65

第138条未携带和携带错误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65

第139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98、326条)65

第140条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66

第141条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66

第八章宝鸡东~凤州站间行车有关规定67

第142条列车加挂补机及电力机车经自动过相装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7条)67

第143条宝鸡南~秦岭站间单机运行及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9条)67

第144条宝鸡~秦岭站间列车制动及列车运行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5条)67

第145条杨家湾、观音山、青石崖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规定68

第146条列车被迫停车处理及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296、300、301条)69

第九章附则69

第147条本规则由西安铁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69

第148条本规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他凡与本规则有抵触者,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69

附表1行车设备分管细目表69

附表2车站行车室(信号楼)行车备品表72

附表3运转车长行车备品表72

附表4内燃、电力机车行车备品表73

附表5重型轨道车行车备品表73

附表6道口信号、工具备品表74

附表7救援队工具配备表74

附表8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名称表75

附表9接触网导线高度限制表75

附表10列尾作业(检测)点分布及保证范围76

附表11大跨度桥梁限制三机重联通过表77

附表12线路坡度超过12‰的区段表77

附表13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车站78

附表14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800m)进站方向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80

附表15车辆段货车运用车间(列检作业场)管辖范围一览表82

附表16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82

附表17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300m的区段名称表83

附表18手信号的名称、适用范围及显示方式表83

附表19手信号显示、收回时机表84

附表20救援列车分布点及救援范围一览表84

附表21超过20‰坡度的区间84

总则

《行车组织规则》是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广大干部职工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法规。

全局干部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道部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文件、命令、指示等外,均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

《行规》部分用语说明

一、《技规》: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二、《行规》:

行车组织规则。

三、《危规》: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四、《超规》: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五、《站细》: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六、《段细》:

机务、车辆、供电、工务、电务等段行车工作细则。

七、超过、不满、以上、以下、以内、以外:

不包括本数。

八、及其以上、及其以下:

包括本数。

九、信号机前方(外方)、后方(内方):

信号机显示的方面为前方(外方),反之为后方(内方)。

十、前方站、后方站:

列车开向而尚未到达的车站为前方站;列车已越过的车站为后方站。

十一、隔开设备:

系指安全线、避难线。

平行进路及有联锁装置(关系)的隔开道岔,亦可视为隔开设备。

十二、机车三项设备:

系指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

十三、按站间区间掌握:

在自动闭塞区间因特殊原因,不改变原闭塞方法,仅按站间区间间隔放行列车,即在接到列车到达前方站的到达时刻后,方可开行后续列车。

列车在区间仍按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要求运行。

十四、线路坡度:

铁路经过地形起伏不平的地区,在不能以填挖土方取平时,而修成较平顺的斜坡。

斜坡起止点间的高程差与水平距离之比值,则为线路坡度,即线路实际坡度。

以千分率(‰)表示。

如在一段线路内有多处线路坡度时,这段线路内所有不同坡度线路两端的高程差与水平距离比值之加权平均,即为线路平均坡度;如把线路曲线和隧道对列车产生的阻力换算为线路坡度,并参与线路平均坡度的计算,则为线路换算坡度。

单机挂车、岔线取送车及调车作业、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调车、手推调车、车辆防溜规定中的坡度系指该线(股道)的线路实际坡度;长大下(上)坡道区间和列车在超过20‰坡度的区间被迫停车规定中的坡度系指该区间的线路平均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的坡度系指该制动距离内的换算坡度。

十五、无守货物列车:

指无列尾装置且无运转车长值乘的货物列车。

十六、调度机车:

在繁忙区段配备由列车调度员掌握的机车,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安排担当调车或牵引列车的工作。

十七、天气恶劣:

因天气原因,造成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为天气恶劣。

第一章行车设备

第1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8、9、14、15、22、170、171、185条)

一、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由铁路局会同承建单位或铁路局组织的验收委员会进行初验,在确认工程已具备初验条件,经检查

验收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验标》及质量评定要求,有关附属装置及备品均已齐备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经铁路局批准,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分段验交的范围、条件及要求:

1.站场及线路工程

新建线路一个区间;区间利用既有线路转线施工新线部分;既有站场改扩建及新铺的线路和道岔。

新建线路工程竣工后,由铁路局会同承建单位或铁路局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的专业验收小组进行对口验交,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经复检确认合格后,开通使用,并按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由设备管理单位接管,承担行车安全责任和养护维修。

既有站场改造且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验标要求的,按规定开通并由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共管,开通24小时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2.通信信号工程

通信、信号工程单项或部分竣工后,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的专业验收小组按照《通信、信号验标》及设计文件进行对口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名拍发请求换装施工电报,经铁路局批准,施工单位依据电报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后,方可施工。

施工完毕后设备管理单位须进行联锁试验,确认联锁正确、设备完好,并由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值班员签认,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批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通信、信号工程设备交付使用时起,24小时内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共同值班、处理故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24小时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通信、信号的迁改或临时安装的设备,施工完毕后,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符合《验标》要求,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

24小时内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值班、处理故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3.电气化接触网工程

接触网工程至少为一个运行区段。

工程竣工后,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验收小组对接触网设备进行对口检查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经复检确认,施工单位已克服施工质量缺陷,请求铁路局安排冷滑试验。

冷滑一般进行两至三次,每次冷滑试验结束,对存在问题须整改后,方可进行下次冷滑试验。

经冷滑试验及接触网绝缘测试合格后,铁路局方可安排送电。

送电后,应在供电臂末端验电,空载运行一小时无异常,可进行电力机车负载试验,负载运行24小时无故障,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

4.信息系统工程

信息系统至少完成一个子系统。

按设备的具体要求配置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网络间、电源间、值班室和辅助房间,运输生产使用的计算机设备按负荷等级明确电源配置,防雷、接地和消防等设施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

项目无故障试运行10天后,批处理项目无差错试运行一个周期后(一般为一个月),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验收小组及时组织验收,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后,按规定交付使用。

5.消防工程

消防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专业验收小组(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及时组织验收,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后,按规定交付使用。

6.房屋、建筑物、给排水及暖通工程

房屋、建筑物应为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一栋(座)房屋、建筑物;给排水及暖通工程应具有完整的工程系统。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自验合格后提出申请,由验收委员会授权组成验收小组对房屋、建筑物、给排水及暖通设备进行对口检查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经复检确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达到交验要求后,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

对给排水及暖通工程尚应在达到交验要求后,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试运行,调试合格后,办理签认交接手续后交付使用。

由房建部门对路局生产办公用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进行技术和设备管理。

7.质量要求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工程设施的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等。

二、工程验收交接前,施工单位应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规定,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齐全、完整的竣工文件、各项工程记录、工程小结及主要机械设备技术证书、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手册,作为设备养护和使用的依据。

三、设备管理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的要求,提前分别向铁路局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工务部门应提供线路(包括驼峰)平面及纵断面图,标明坡度、曲线及起讫点;线路编号及名称,各股道钢轨类型、全长、有效长(集中联锁线路由电务部门核定)、线路间距、检查坑位置;各道岔编号、道岔类型及尖轨尖端、警冲标位置,车站的中心里程(并应在现场标划);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按不同速度等级)进站方向的坡道,区间内长大坡道平面及纵断面图,对限制速度及限制运行条件等亦应一并提出。

2.电务部门应提供信号、联锁、闭塞图表,控制台盘面图及使用说明书(计算机联锁设备使用说明书),控制台与车站中心的相应里程,控制台与各道岔及信号机间的距离,正线、到发线的信号机、道岔表示器与线路中心距离等。

电务(通信)部门应提供通信设备使用说明及区间通信设备的里程。

3.房建部门应提供候车室、仓库的使用面积;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天桥限界;行车房舍的位置及其距线路中心的距离;水塔、水栓设备能力及限界等。

4.供电部门应提供车站接触网导线高度、支柱限界,分段绝缘器、分相绝缘器的位置,隔离开关的位置和使用办法;站场照明桥、投光灯塔及其他照明等设备的位置、类型、数量。

5.车辆部门应提供风管路、列车试验器、车号自动识别系统AEI、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车辆运行品质动态监测系统、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货车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客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置位置、走向限界图。

6.货运部门应提供大型装卸设备的限界及使用条件。

7.信息技术部门应提供竣工报告、竣工图表、技术说明书、使用与维护说明书、设备清单。

四、使用单位应将上述设备资料的相关内容纳入有关细则,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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