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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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
(2)担保受理
(3)项目初审
(4)项目评审
(5)签订合同
(6)抵押登记
(7)担保收费
(8)发放贷款
(9)保后管理
(10)代偿和追偿
(11)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 -《委托担保申报表》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担保受理 -《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初审 -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实地调查
-担保调查报告
-《担保项目处理表》
项目评审 -资信评估部
-复议项目评审
签订合同 -《同意担保通知函》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填写《合同审核表》
-正式签订合同,填写《合同登记表》
-填《担保费认缴单》
抵押登记 -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发放贷款 -《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
-复印借款借据
担保收费
保后管理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检查表》
-保后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业务档案管理
代偿和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担保终结 -还贷收据复印件
-注销抵(质)押登记
-退还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担保收费
保后管理 -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检查表》
-保后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通知函》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业务档案管理
代偿和追偿 -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担保终结 -还贷收据复印件
-注销抵(质)押登记
-退还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力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除和添加;
第五条公司担保部顾客值班人员负责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
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担保申请人材料清单》、《反担保人材料清单》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作为《信用担保申报书》的附件,经公司担保受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担保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4)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
(5)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50%;
(6)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2)
第四章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公司担保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
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协办。
第八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调查报告》。
第九条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
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资料审核要点
(1)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文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
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
(2)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合法。
(3)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有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4)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至少双人下户)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进行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实地调查要点
(1)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2)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3)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4)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1、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2、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3、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账表、账账、账证、账证、账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4、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5、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5)察看抵押物、质物。
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识别真假,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的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2)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
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3)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
2、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4、资产质量
5、资金结构
6、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
现金流量分析是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4)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各可预见性;
(5)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结束,项目负责人须向评审会提交《担保调查报告》,《担保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
(1)借款人背景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4)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5)借款有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6)反担保情况
(7)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8)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0)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担保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报《担保项目处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呈报公司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如企业因材料提供不全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初审工作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报告。
担保业务操作流程(3)
第五章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初审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提交担保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评审。
部门评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
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2)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3)对企业的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4)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5)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担保项目评审书》,部门评审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条部门评审完毕后,将《担保项目评审书》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会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担保部负责;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1)评委会全体成员;
(2)项目负责人和协办人;
(3)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评审工作程序:
(1)评委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2)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会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评委会主任请假。
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必期直行;
(3)项目责任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明;
(4)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
(5)评审委员会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调查责任人和协办人答疑。
(6)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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