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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封顶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封顶

篇一:

企业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

企业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并改变了它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成为了一个难题。

本文将结合案例,围绕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进行系统的阐述。

案例:

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XX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XX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XX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XX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注:

20XX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以上是四个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最典型,也是最容易混淆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种类型的代表,尽管案情基本相似,但是计算的结果却相差很大。

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

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分段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由于20XX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

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

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XX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三、案例解析:

(一)案例一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顶的情况。

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1988.1.1-20XX.4.30=21年4个月(按21.5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金:

8000元×21.5个月=17.2万元

(二)案例二属于按照“以前规定”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

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

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基数:

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12个月(20XX前)+1.5个月(20XX后)=13.5个月

经济补偿金=8000元×13.5=10.8万元

(三)案例三属于尽管不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

这一类型与案例一的法定情形类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XX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

20个月×10000元=20万元

20XX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

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0万+1.4814万=20.4814万元

(四)案例四属于既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又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

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与案例二相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XX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

12个月×10000元=12万元

20XX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

1.5个月×9876元=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万+1.4814万=13.4814万元

四、总结:

可以看到,之所以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的问题,表面原因是由于新法实施引起的过渡性问题,也有人将其归结为计算标准的不同,实际上是因为“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封顶理念不同所致。

“以前规定”采用了在法定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的立法思路,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实行3倍+12月封顶。

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原则是:

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XX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

篇二:

经济补偿金的封顶和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二、名词解释:

1、基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在内的货币性收入)。

2、年限=劳动者在一家单位工作的年限。

三、关于基数是否封顶的问题:

只有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时候,基数需要分段计算。

即20XX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而20XX年底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则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封顶)虑“三倍封顶”。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年限是否封顶的问题:

不管是20XX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合同法》,还是20XX年年底之前的相关的江苏省和上海市的劳动合同条例,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

只不过20XX年年底之前,是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情形1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

而20XX年1月1日以后,是当“基数”符合封顶条件,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时候,才对年限进行12个月的封顶。

如果“基

1

具体参见附表中列出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情形。

1

数”不符合封顶条件,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字面意思理解为年限“不封顶”,但具体封不封顶要到2020年之后才会出现。

五、新、老政策及苏、沪政策对照表

综上,20XX年底前是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分别对于年限进行12个月封顶或不封顶。

而20XX年1月1日以后,是根据基数是

2

20XX年年底以前,都是一年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只有在20XX年1月1

日后,才有不满6个月发放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规定。

2

否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确定年限是否12个月封顶。

3

篇三: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20XX-11-2519:

09:

54)

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

1994?

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做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

根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

1994?

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

1994?

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

?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5、经济补偿能否分期支付?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十二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但是劳动者同意的法律并不干涉。

6、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

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操作指引】?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注意这里的办理工作交接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进行抗辩,不予办理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项。

7、《补偿办法》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的加付赔偿金的适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

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所以,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适应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适应。

如果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相比?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

法?

(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实际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但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还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等)举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者可否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

?

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

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同时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

[操作指引]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适用。

9、经济补偿金是否需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咨询其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XX?

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9?

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规定如下:

(l)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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