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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争 议 化 解.docx

行政争议化解

 

探析行政争议化解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孙爱国

导言: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按照国

务院2010年10月15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法治政府建设意见》)和全国依法行政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的要求,当前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重视运用各种争议化解途径,特别是把通过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作为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深刻认识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

许多矛盾纠纷已经并将继续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

因此,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紧迫感、时代意义重大。

(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

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都已进入攻坚阶段,引发利益冲突的风险增大。

我们必须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各项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条件,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因此,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保证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不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也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不断依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动态稳定的社会。

就行政管理领域而言,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主要由基层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争议主要发生在县、乡两级政府和市(地)、县两级政府部门。

仅以我省统计显示:

1、行政争议逐年增长(见下表)。

表一:

07、08、09年全省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申请总数

省辖市

省直部门

省政府

2007年

5434

5085

247

102

2008年

5394

5037

258

99

2009年

5767

5115

433

219

2、行政争议多数发生在市县行政机关(县、乡两级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占96%。

(见下表)。

2009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情况

行政机关

乡镇政府

县级政府

县府部门

市级政府

市府部门

省政府

省府部门

其他

合计

案件数量

274

979

3361

164

892

26

23

48

5767

所占比例

4.8%

17%

58.3%

2.8%

15.5%

0.5%

0.4%

0.7%

100%

近年来,各地因行政争议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能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当时的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

一致认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

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提到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

《决定》系统地回答了为什么要构建和谐社会,为谁构建和谐社会,构建什么样的和谐社会,靠谁构建和谐社会,怎样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化党的执政理念、治国理念、治理社会理念以及执政规律的认识,丰富发展党的执政理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

因此,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是落实党的执政理念、治国理念、治理社会理念,必须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

(三)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法治政府建设意见》在强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时指出: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

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这些问题不及时解决,不仅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设,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最终也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是否稳固。

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任务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

但是,行政争议的法理界定不能全面反映这一社会矛盾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道德和文化基础和条件,因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必须深刻分析产生行政争议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了解把握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的客观规律性。

面对新的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强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

2006年9月4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起源于新华社的1份内参材料,华建敏国务委员在重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作出说明:

前不久,遵照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批示要求,在罗干同志的亲自主持下,有关方面拟定了《意见》。

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六中全会决定》,认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结合温总理讲话,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任务主要有:

(一)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意见》指出: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

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规定,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温总理讲话进一步阐明: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建设法治政府,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这是保障公民各方面权益的基本要求,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温总理强调:

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决策权力的监督,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需要注意的是,听证会、专家咨询参加人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特别是要有各个利益相关方参加。

这样更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也有利于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特点。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等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六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这与《意见》仅相隔一个月,中央决策意图清晰,肯定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渠道作用。

2006年12月,国务院在重庆专门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这是一次按照《意见》和《六中全会决定》抓落实的工作会议。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华建敏同志精辟地指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要求”。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将相当一部分行政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并将减少群众集体上访、特别是非正常上访。

行政复议制度依靠公开、公正、公平的机制,用法律手段消除因行政争议引发的不和谐因素,尽可能避免老百姓与政府对簿公堂,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这种历史背景,2007年5月,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等各项基本制度。

以我省为例,2009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调解、和解和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撤回申请而终止的复议案件1026件,调解终止结案率同比有所增长,达到21.3%。

及时化解大批行政争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实行行政诉讼制度,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充分认识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强调行政诉讼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

事了。

传统的观念认为,行政争议的解决主要通过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信访等机制实现,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大量的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

相比现代许多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和应用的趋势,我国在行政争议化解方面的法律制度明显难以满足国内行政争议调处的需要。

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

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之一——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

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

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

由此可见,《决定》和《纲要》的判断和评价是: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尚未形成,社会矛盾还未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因而,调解制度这一有着深厚中华文化背景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重新发挥出重要作用,其地位也日显突出。

《意见》指出:

调解是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

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凸显的形势下,必须建立多元的解决机制,既要依靠党政组织、司法机关,又要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的作用;既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又要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更加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增强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调解手段的优势。

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调解有效结合的法律机制。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法治政府建设意见》提出的新要求是:

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温总理强调:

要着力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和解决各种矛盾。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着力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接受监督。

坚持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和解决各种矛盾,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

要作遵法守法的表率。

要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带头依法办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加快完善行政立法,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意见》指出:

要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

温总理强调:

依法行政首先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

加强应对突发事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要坚决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坚决克服借立法之机谋取私利、损害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要坚持民主立法,立法的过程应当有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表达,合理的诉求、合法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要及时受理和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审查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七)加强领导,确保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意见》指出: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人大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和审判机关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行政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温总理强调:

要把争议及时化解在基层,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市县级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头绪繁多,工作压力大。

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别是减少社会矛盾、把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具有重要作用。

国务院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继续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制度严格执行。

三、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部署和新要求

无论从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还是中央最近召开的中共中央十七五中全会精神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

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是新时期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纽带,是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机制,也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们必须按照新的工作部署和新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马凯国务委员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总结中指出:

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对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这两项制度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一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化解的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导致一些小纠纷变成大矛盾,小问题拖成大事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在防范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和有关行政调解的法律规定。

化解行政争议纠纷应当坚持预防和化解并用、排查和调处并行的方法。

为此,《法治政府建设意见》要求: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一是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一些地方的做法是: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总负责人。

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建立行政调解员队伍,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应有行政调解室、档案室和接待室。

各级行政调解牵头单位要具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人力、物力条件。

二是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

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要带着感情做工作,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尽量达成和解。

其中,以下几项制度各地已总结出一定经验可供参考:

第一、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有关原则:

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

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

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

平等原则。

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

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

平的调处争议纠纷。

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

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积极主动原则。

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

、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

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二,建立健全行政争议纠纷排查机制,实现排查工作

常态化。

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原则,通过深入细致

的排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存

在和可能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

第三,建立行政争议信息报告分析制度。

充分发挥行政

调解工作了解民意、反映群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

三是适度扩大行政调解范围,不仅要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调解范围,还要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例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涉及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资源开发、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应超前谋划、主动作为。

四是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司法部在印发《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强调:

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五是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从总体评判,全国全省三大调解工作已经全面部署和开展,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新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并取得初步成效。

我省行政调解工作研讨会于11月5日刚结束,从中,我们初步梳理行政调解依据,探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关系,分析行政调解工作的现状,交流调解工作经验,听取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根据上级部署和各地各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经验,我们要继续探索和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章立制,整体推进行政调解工作

目前,三大调解的工作开展不平衡,行政调解工作开展也不平衡是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建章立制为龙头,全面系统的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工作。

省办的重要任务是尽快拟定全省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性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发布执行。

各地各部门现已取得的初步成效和经验,也还需要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巩固和发展。

2、继续做好行政调解依据梳理的基础工作

这次会议前布置的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工作仅限于省直

部门,是一次初步梳理工作。

根据各部门报告汇总的情况,只有6个部门梳理出有关依据。

分别是公安、国土、城建、林业、商务、卫生部门,有的部门可能并未全面梳理。

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也应当进行一次梳理。

梳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键词,应当包括:

调解、协商等相关词。

因此,各级各部门仍然要做好依据梳理这一基础性工作。

3、加强三大调解的协调联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

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意见》要求: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

具体要求:

一是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

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

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切实解决“告状难”的问题,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把群众挡在政府大门之外。

把该由行政机关化解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实现“纷争止、事情了、人气和”。

二是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绝不搞“官官相护”。

三是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自1990年12月,我国全面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历经9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全国人大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法》。

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指出:

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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