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495417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650.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docx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docx

无障碍设施设置参考手册

一、前言

隨著經濟成長,國民生活所得及水準相對提昇,社會建設更邁入開發國家之列,生活空間與環境的創造不僅更高、更美、也更加兼顧高品質和人性化,建構一個無障礙生活環境,照顧身心障礙同胞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無障礙設施。

讓使用者有尊嚴的投入並參與社會的各項活動能來去自如,現在已被視為衡量一個國家先進與否的重要標竿。

以往建管單位對於新建公共建築物核發使照均由丈量尺寸是否符合,對於行動不便者的使用卻不甚注意,累計至今有缺失之舊有公共建築物要完全改善非常不易。

近年來政府全面性推展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的觀念及辦法,於民國77年12月在建築技術規則中明定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公共建築物所需設施,後又於民國85年11月27日進行修正公布,90年、94年、97年修訂「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環境相關條文並明令要求落實執行。

在這期間但在內政部營建署及中央督導委員督導之下,本市各級機構、各公共建築物負責人,已逐漸重視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改善。

今為讓台南市民眾正確地認識『無障礙環境』的建置精神及方法,特別制定<無障礙設施設置參考手冊>。

希望透過此一手冊的推廣及相關專業人員的諮商,能夠協助民眾正確地建置居家或公共建築物的無障礙生活環境。

 

二、公共建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規規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

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

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三、公共建物設置供行動不變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

建築物使用類組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體育館(場)及設施。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B類

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B-4

國際觀光旅館(飯店)。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類

休閒、文教類

D-1

室內游泳池。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體育館(場)及設施。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ˇ

ˇ

ˇ

ˇ

ˇ

E類

宗教、殯葬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

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G類

辦公、服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

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

醫院、療養院。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公共廁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便利商店

ˇ

ˇ

ˇ

ˇ

H類

住宿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

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ˇ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說明:

一、「ˇ」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多幢建築物停車空間依法集中留設者,其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停車位數得依其幢數集中設置之。

二、「○」指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三、五層以下之場所因增建或變更使用需申請建築執照者,依本表應設置之昇降設備,得以坡道或其他設施替代。

四、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者,其同一單元之昇降設備,得選擇通達複層之任一層。

五、「室內通路走廊」指連接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通路走廊。

六、「室內出入口」指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出入口。

三、無障礙設施設置標準

第一章無障礙標示

公共建築物內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者,應於明顯處所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標誌。

圖示如下:

 

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組成:

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

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升降台等。

1室外通路

1-1引導標誌:

室外無障礙通路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必須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1-2淨寬:

通路淨寬不得小於130公分。

1-3開口:

通路130公分範圍內,應儘量不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如需設置,其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在主要行進之方向,開口不得大於1.3公分。

 

2室內通路走廊

2-1寬度:

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120公分。

2-2迴轉空間:

寬度小於150公分之走廊,每隔10公尺、通路走廊盡頭或距盡頭3.5公尺以內,應有一150公分×150公分以上之迴轉空間。

 

3出入口

3-1避難層出入口:

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地面順平避免設置門檻,若設門檻時,應作斜角處理,高度在0.5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3-2室內出入口:

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90公分。

 

3-3門把:

應設置於地板上75-85公分處,且門把應採用容易操作之型式,不得使用喇叭鎖。

 

4坡道

4-1寬度:

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

4-2坡度:

坡道之坡度不得大於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下

3公分以下

坡度

1/10

1/5

1/2

4-3地面:

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舖面)、堅固、防滑。

4-4坡道邊緣防護:

高低差大於20公分者,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不得小於高度5公分之防護緣。

4-5扶手高度:

設單道扶手者,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為75公分;設雙道扶手者,高度分別為85公分、65公分。

4-6扶手形狀:

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2.8-4公分,其他形狀者,外緣周邊長9-13公分。

4-7端部處理:

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

 

第三章樓梯

1樓梯底版高度:

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190公分部份應設防護設施。

2梯級鼻端:

超出踏板的突沿應將突沿下方作成斜面,該突出之斜面不得大於2公分。

3防滑條:

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應作防滑處理,且應與踏步平面順平。

4防護緣:

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5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5扶手:

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75-85公分之扶手或雙道扶手﹙高65公分及85公分﹚,除下列情形外該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

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20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另樓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

6水平延伸:

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30公分以上,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

7終端警示:

距梯級終端30公分處,應設置深度不得小於30公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

 

第四章昇降設備

1入口引導:

建築物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無障礙昇降機方向指引。

2昇降機引導:

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30公分處之地板,應作30公分×60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3主要入口樓層標誌:

主要入口樓層之昇降機應設置垂直牆面或平行固定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

4輪椅迴轉空間:

昇降機出入口之樓地板應無高差,並留設不得小於直徑1.5公尺之淨空間。

5昇降機呼叫鈕:

梯廳及門廳內的呼叫鈕之中心線高度應距樓地板面110公分,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

6昇降機出入口:

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其與機廂地板面之水平間隙不得大於3.2公分。

7扶手:

機廂內至少兩側牆面應設置扶手。

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韩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