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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完整版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1003—2017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属于西畴县环境保护局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2.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委托西畴县环境保护局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予以审批的条件:

(1)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4)持《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已取得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合格证(以下简称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可向原审批发证的环保部门申请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不予审批的情形

(1)对使用或采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取缔的工艺与设备及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2)达不到予以审批条件的情况;

(3)多次补正达不到审批条件;

(4)逾期未整改提交补正材料。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管理局

办事窗口:

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环保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

办理人:

姜建朝

乘车方式:

县内可乘下新民——新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1.新办证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档

份数

要求

依据

1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原件

纸质

1份

2

企业基本概况及环保现状(包括原料辅料组成及消耗、生产工艺、产品及生产规模、投资总额、主要产污或排污设备名称)

复印件

纸质和电子版

1份

3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纸质

1份

4

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及施工验收合格材料

复印件

纸质

1份

5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或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

复印件

纸质

1份

6

本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份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复印件

纸质

1份

注:

纸质版材料全部为A4纸规格,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排污监测报告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规范性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46号)第四条:

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的资质认证。

第十三条: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控发〔2001〕806号)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二)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的监测报告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

办理时限:

以业主及中介机构协商为准。

收费及标准:

以业主及中介机构协商为准。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

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环保窗口(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

(2)网络提交。

网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

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二)受理

县环境保护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受理前进行网上公开10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受理公开10日后,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机构组织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县环境保护局在考核结束后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进行拟审批公示,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公示,审批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

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

3.网络咨询。

—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环保局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网站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核发证件为: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核发证件后,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至西畴县环境保护局(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签收领取。

审批结果将在西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目录”之“环保公告”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西畴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西畴县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

西畴县西洒镇胡广路;邮政编码:

6635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西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网站下载(,—站点切换(西畴县)—办事指南—部门窗口—环保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图

附件2

许可证编号

申报登记号

法人代码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制

填报须知

1.凡列入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排污单位应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此表,经环保部门核定审批,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2.对需要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此表,报所在地级环保部门核定后,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并报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审批。

3.用钢笔填写,要求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填写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用汉字。

4.填表一式四份。

申请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核定的环保部门和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各一份。

5.排污单位按本证核准的污染物排放量、去向、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6.排污单位按规定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报送监测结果,报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措施进展情况。

7.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监督、监测,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8.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重大变化,排污口变动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十五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履行变更登记及排污量重新申请手续。

9.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排污费。

10.在规定的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须主动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一、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申请表

申请单位:

(年)

排污口编号

排污口名称

废水排放去向

排放天数(天/年)

新鲜用水量(米3/日)

日排水量(米3/日)

年排水量(万米3/年)

污染物名称

项目申请量

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日排放量(千克/日)

年排放量(吨/年)

最高排放浓度(毫克/升)

治理设施情况: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申请表

申请单位:

(年)

排气筒编号

废气排放源名称

排气筒高度(米)

燃料煤耗量(吨/年)

燃料煤含硫(%)

燃料煤灰份(%)

排放天数(天/年)

排放时间(小时/日)

小时排气量(标米3/小时)

年排气量(万标米3/年)

污染物名称

项目申请量

烟尘

平均排放浓度(毫克/标米3)

小时排放量(千克/小时)

年排放量(吨/年)

最高排放浓度(毫克/标米3)

林格曼黑度(级)

治理设施情况:

三、固体废物指标申请表

申请单位:

(年)

固体废物名称

项目申请量

总计

固体废物类别

主要有害物名称

产生量(吨/年)

综合利用量(吨/年)

综合利用率(%)

处置量(吨/年)

处置率(%)

贮存量(吨/年)

*排放量(吨/年)

贮存方法和地点

*排放地点

*本表所称“排放”,包括所用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

对于新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不得申请排放。

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汇总表

申请单位:

(年)

排污口总数

排放去向

日排水总量(米3/日)

年排水总量(万米3/年)

污染物名称

项目申请量

日排放量(千克/日)

年排放量(吨/年)

排气筒总数

其中:

锅炉烟囱数

小时排气总量

(标米3/小时)

年排气总量

(万标米3/年)

污染物名称

项目申请量

烟尘

小时排放量(千克/小时)

年排放量(吨/年)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毫克/标米3)

固体废物

综合利用率(%)

处置率(%)

排放量(吨/年)

贮存方法

贮存地点

噪声

厂界噪声Leq[dB(A)]

昼间

夜间

时间要求

五、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审批表

申请单位:

(年)

排污口编号

排污口名称

允许废水排放去向

排放天数(天/年)

允许日排水量(米3/日)

允许年排水量(万米3/年)

污染物名称

项目允许量

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允许日排放量(千克/日)

允许年排放量(吨/年)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要求监测频率(次/年)

要求报送时间

其它要求

六、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审批表

单位:

(年)

排气筒编号

废气排放源名称

排气筒高度(米)

排放时间(小时/日)

允许小时排气量(标米3/小时)

允许年排气量(万标米3/年)

污染物名称

项目允许量

烟尘

平均排放浓度(毫克/标米3)

允许小时排放量(千克/小时)

允许年排放量(吨/年)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标米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千克/小时)

允许林格曼黑度(级)

要求监测频率(次/年)

要求报送时间

其它要求:

七、固体废物指标审批表

申请单位:

(年)

固体废物名称

项目允许量

总计

允许排放量(吨/年)

最低综合利用率(%)

最低处置率(%)

允许贮存方法和地点

允许排放地点

注:

*本表所称“排放”,包括所用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

对于新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不得申请排放。

八、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汇总表

核定单位(盖章):

核定人:

核定时间:

允许排口总数

允许废水排放去向

允许排水总量(米3/日)

允许排水总量(万米3/年)

污染物名称

项目允许量

允许日排放量(千克/日)

允许年排放量(吨/年)

允许排气筒总数

其中:

锅炉烟囱数

排气总量(标米3/小时)

排气总量(万标米3/年)

污染物名称

项目允许量

烟尘

允许小时排放量(千克/小时)

允许年排放量(吨/年)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毫克/标米3)

固体废物

允许排放量(吨/年)

最低综合利用率(%)

最低处置率(%)

允许贮存方法及地点

允许排放地点

噪声

允许厂界噪声值[dB(A)]

昼间

夜间

时间限制要求

审批

意见

审批部门(盖章):

负责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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