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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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管理办法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
津电大教〔2011〕198号
关于印发《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分校、工作站:
现将《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通知
附件: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天津广播电视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学历教育各专业在天津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天津电大)参加学习的学生。
对于在天津电大注册若干门课程,或参加非学历证书教育及其他类型学习的学生,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学注册及新生电子注册
第二条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
通过入学水平测试,并通过国家教育部入学资格审核的学生,由中央电大发放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到天津电大教学点(含各分校、工作站和直属各学院,以下简称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中央电大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并由中央电大统一向国家教育部进行学生学籍注册(又称“新生电子注册”)。
第三条申请参加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专科起点)的注册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者。
申请参加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专科的注册对象为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者。
第四条 申请参加学习者,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携带所需有效证件到已批准的开放教育教学点办理报名手续,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新生报名登记表》,在确保本人信息的准确、完整后进行签字承诺。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及毕业电子注册的依据。
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教学点要根据招生政策对新生信息认真进行复查,如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教学点对报到新生信息复查,复查合格者,市电大发给由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学习期间,学生证如有丢失,学生需立即向教学点提出补办申请,由教学点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到市电大办理补证手续。
第七条 学生学籍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
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第三章 课程注册(选课)
第八条 开放教育实行学分制,学生在专业规则(或教学计划,以下通称“专业规则”)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点申报学期修课计划,办理课程注册(或选课,以下通称“课程注册”)手续。
第九条 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
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重修的课程。
第十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
教学点春季应在4月10日前、秋季应在10月10日前,完成课程注册相关工作。
超出规定时间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课程注册数据确认后将无法更改,教学点应认真负责确保数据的准确。
第十二条 教学点应在每学期课程注册前办理免修免考手续及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注册的新学课程(首次注册)不得超过8门课程(补修课、重修课程除外)。
学生不能参加未注册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有关课程考核要求,按照中央电大和天津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即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所占比例、考核内容及形式等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学生课程综合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按比例折算后相加而成,采用百分制记载,100分为满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可参加该课程下学期考试。
凡有实验的课程,除理论考试合格外,学生还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课程综合成绩以及获得的相应学分,在学籍有效年限内有效。
第十六条未获得课程形成性考核成绩或形成性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终结性考试;当学期课程综合成绩不及格,但形成性考核成绩合格,可重新参加下一轮课程的终结性考试,形成性考核成绩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学生的课程和集中实践环节成绩登录后,记入学籍档案,并报中央电大备案。
第十八条 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按专业规则规定执行。
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含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完成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中央电大负责统设必修课及限选课的成绩记载与学分审核,天津电大负责各类课程的成绩记载、统计上报以及学分审核。
第二十条 学生如因故不能在注册地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异地借考。
但必须在考前一个月内向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天津电大考务部门批准并办理借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须凭学生证、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第五章 课程免修免考和学分替代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免考和学分替代的原则。
作为替代学分的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应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计。
第二十三条 因教学计划调整或专业撤消而停开的课程,将根据中央电大统一要求,另行安排课程学分替代。
第二十四条 教学点应按规定对免修免考课程进行初审、验收,并上报学生免修免考有关证明材料及免修免考申请审核表,经天津电大审核并上报中央电大审批通过,予以备案后生效。
办理免修免考课程的成绩记“免考”。
第二十五条 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不能免修免考(开放教育入学指南也不能免)。
第六章 学籍异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1.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2.拟转入的教学点应开设相同年级、相同季节、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3.学生本人须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含第2周)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审批表。
市内转学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省际转学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
4.学生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天津电大出具的成绩证明到转出、转入的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
省际转学,还须在天津电大及相应省际电大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5.市内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教学点同意并报天津电大和中央电大逐级审批备案后,方可转学。
跨省转学方法同上,但须转出、转入省级电大批准并报中央电大审批备案后,方可转学。
6.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中央电大或天津电大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7.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8.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2.学生本人须在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含第2周)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天津电大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3.专科层次的学生转专业可不受专业科类的限制,本科层次的学生转专业应在同科类相近专业间转换。
4.教学点开设相应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5.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6.学生已获得的中央电大或天津电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7.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点审核批准并经天津电大报中央电大备案后,即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重新报读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天津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办理课程或学分替换。
第七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对学业或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中央电大、天津电大、教学点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给予表彰、鼓励。
第三十条 教学点应注意树立良好的校风,宣传并奖励遵纪守法模范,批评制止各种歪风邪气。
第三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中央电大、天津电大可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6)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
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天津电大决定;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中央电大决定。
第三十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期间不予转学、毕业。
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或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天津电大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电大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9)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开除学籍的学生,两年后可重新申请报读中央电大开放教育。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天津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五条对经查实入学资格与本人承诺不符的(除第三十七条第八款外),尚在籍者取消学籍,已毕业者取消毕业资格、撤销电子注册号、收缴毕业证书。
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的学生,可重新申请报读中央电大开放教育。
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中央电大和天津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意见前,教学点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天津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对学生提出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意见前,天津电大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或取消毕业资格处分由中央电大审批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由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学生若对天津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若对中央电大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央电大提出书面申诉。
天津电大或中央电大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听证后,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复查结论分两类,一是维持原处分决定,二是撤销处分决定,并在原宣布范围内公布。
学生若对天津电大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电大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