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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演讲稿

315维权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深入学习十七大的精神。

今天我要讲的《消费维权事业任重道远》就是我个人对十七大关于人民群众消费维权的理解。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给消费维权事业提出了新

的理念和要求,是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目的和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指明了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与经营者这种对立的突出矛盾,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是保护人权,“保障人民享有的广泛的消费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诉求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促进提高人的生存质量、生活质量、生命质量,进而提高消费者对政府的满意度。

总之,消费者权益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是检验我们这个市场经济是不是成熟、社会是不是和谐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

三、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提出:

“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是基于当前最终消费占gdp的比重已降到历史最低水平,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国内消费需求相对不足问题在加剧的情况下提出来的。

当前消费、投资、出口比例不尽合理;当前消费领域存在许多不和谐因素,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使之有钱不愿消费和不敢消费。

要解决这些问题,既要调整消费、投资、出口比例,使之协调发展,从而增加居民收入;更要消除消费领域的不和谐因素,使消费者放心消费。

四、是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

这是一次向世界展示中国形象的一次盛会,我国的消费环境将面临一次考验。

在世界各国纷纷提出经济和消费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我国消费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势必影响中国的形象,有必要加以改进。

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

五、是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

把“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层次。

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以和解促和谐,在商品和服务的监督评议中,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防止工作上的片面性,最终实现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要做到“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消费维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关系到每个老百姓衣、食、住、行、生、老、病、终的头等大事。

国家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仅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就多达900多部,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政府部门,因此不是一个工商部门就能包打天下的事,各行各业都与消费维权有着紧密相连。

下面我分两个主题提醒大家:

一是给在座的我们工商部门受理投诉的注意事项。

(一)交通消费问题。

航空公司延误或机票代售点将飞机的时间或消费者的姓名搞错了,导致消费者无法登机造成损失的,应由交通局或民航部门根据《交通法》、《民航法》来处理;铁路、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出现延误或货不对板甚至是欺诈行为的,应交由交通部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交通法》来处理。

不少消费者投诉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帮他们调解,调解成功那是最好的,不成功的话最好是建议他们去政府职能部门的交通局去申诉,如果交通局处理不满的可直接去法院起诉。

(二)医疗消费问题。

消费者遇到卫生条件差、药品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有问题或乱做手术、乱治病、乱收费的,应由卫生局或卫生监督所依据《药品监督法》和《医疗管理办法》的条例进行处理。

(三)教育消费问题。

人们为了给自己充电,经常花钱参加各种各样培训班,遇到的问题也很多。

比如说具体的上课时间少于原来约定的上课时间,所学内容也与报名时约定的内容有所不同,有的经常更换教师,导致学员无法正常有效地学习,还有阶梯英语教材的投诉问题……这些应当属于教育局依据《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

如果是劳动就业方面的培训,又牵涉到劳动局依据《劳动法》、《劳动培训管理条例》对其管理。

(四)文化消费问题。

买到盗版光碟该如何处理?

可以找文化部门依据《知识产权法》来处理,包括订阅报刊杂志,安装有线电视,购买书籍等质量问题,根据《新闻出版条例》也是由文化局里面的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管,因为他们是一套人马几块牌子。

(五)农产品消费问题。

如菜市场购买的农产品农药超标、有毒有害怎么办?

根据《畜牧业管理条例》和《农产品管理条例》规定,都属于农业部门主管。

(六)餐桌消费问题。

餐厅里吃饭发现鱼、肉、饭菜不卫生、有质量问题或有污染,应到卫生局的卫生监督所投诉,由卫监所依据《食品卫生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进出口商品。

我们遇到不少消费者反映衣服出现不同程度的褪色问题,但是一看产品商标、说明书全部都是英文,没有任何中文标识。

这些基本上是属于走私商品,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海关法》、《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视为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属于工商部门管)。

因此,我们首先应在国门上把好关,由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和海关严肃查处,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应该由税务部门依据《税法》严厉查处。

(八)流通商品、家用电器消费问题,在流通领域的商场、超市、商店购买的商品或家用电器发现有假冒伪劣或商家欺行霸市、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由工商部门按《打假条例》、《工商管理条例》处理。

要达到打假标本兼治的话,需追查生产源头,按《产品质量法》规定由工商部门应移交质监局查处,并追究生产企业的制假造假的责任。

(九)消费欺诈问题。

比如坑蒙拐骗,(结合灵蝶公司案、科技生物公司、金球绿藻)现在不少不法之徒抛出高额回报的诱饵进行涉嫌非法集资,使许多百姓以为天上掉下了"馅饼",纷纷进行投资,结果血本无归。

早在2006年,深圳市某生物公司打着高科技保健产品直销及会员加盟的幌子,用巨额的经济回报做诱饵,在内地的部分省会城市进行涉嫌传销欺诈活动,上当受骗的群众真不少,被骗金额高上千万元。

罗湖区消委会就此事进行了积极处理并发布了2007年第1号消费警示。

同时,我也积极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反映,引起了市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批示。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及时给150多人退款300多万元。

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依然层出不穷,人们上当受骗的情况时有发生。

今年7月25日,李先生一行10多人来到我们消委会投诉,投诉深圳灵蝶集团有限公司非法招股。

据李先生介绍,灵蝶公司于2006年4月份在深圳市福田区一家大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赴美上市计划,并向全国招股。

会后全国各地有65人以每股3.8元至4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100多万股的股权,金额达500多万元。

在该公司的股权证明书上明确写有:

“公司将于2007年6月前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挂牌”“若上市失败或停止上市,未能按上述时间前挂牌,在股东自愿的情况下,股份公司承诺按当时投资者购买的价格回购阁下所持之股权。

到了今年6月,该公司却未能如期在美国上市。

但是当持股人提起当时的承诺并要求灵蝶公司退款时,却没有得到该公司任何答复。

我受理了此案。

在听取了受骗群众的陈述后,就组织了灵蝶公司的负责人于7月26日下午来消委会说明情况。

对于股东们最关心的该公司为何未能于承诺时间上市的原因,该公司王经理的解释是由于去年10月份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变动,导致公司上市时间推迟。

而对于这次招股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王经理表示这次招股实际上是股权转让,是通过某高交所以内部转让的形式发行的,并非公开发行,因此并不触犯国家法律。

我立刻反驳他,既然是内部发行,为何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国招股?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规定,该行为已经不属于内部转让,并且灵蝶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得到证监会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是扰乱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行为,是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

目前,我们从高交所了解到,灵蝶公司根本没有在高交所办理任何股权转让手续,高交所根本不知情,该公司只是打着高交所的幌子而行骗。

后来在赔偿数额上灵蝶公司又辩称,他们授权一家财务公司全权运作股权转让业务事宜。

公司将股票以1.2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一家财务公司,而财务公司以每股3.8元至4元的价格卖给各股东。

该财务公司现已解散,因此灵蝶公司只愿意承当自己公司所收到的购股款,即以每股1.2元的价格收回。

但事实上该公司的授权书上盖有大红印章,是这样说明的:

“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研究同意,决定授权某财务公司运作我公司股权转让业务事宜。

转让价格在2006年5月1日前定为每股3.80元,2006年5月1日后的转让价格每股4.00元执行!

”根据《民法》关于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以灵蝶公司的名义从事的有关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果应该直接归属于灵蝶公司,也就是说,在法律上灵蝶公司应该按投资者当时购买的价格回购股权。

通过我会的调解,该公司代表现场签下了同意退款的承诺书,但对于具体的退款时间,该公司依然未能给出明确的答复。

我将材料移交了市人大转司法相关部门处理。

我会就此事还发布了2007年2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万变不离其骗术,都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宣传高额经济回报来诱骗社会公众。

公众务必要提高警惕,警惕“天上馅饼”,谨防上当受骗。

如果遇到非法证券集资活动,公众应及时向司法或证监会、银监会举报,用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及打击,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警示先后引起了广大舆论对此事的揭露,9月24日,在市公安经侦局的协助下,深圳灵蝶集团有限公司迫于各方的压力,将股票本金全额退还给了所有持股人。

我们成功为60多位受骗的群众挽回了500多万的经济损失,再一次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实事。

案件本来是由公安部门依据《银行法》、《证券法》、《民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的,但由于群众来我们这里投诉,本着一个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为老百姓办事实的想法,我还是为受害人圆满解决了。

(十)房地产消费问题。

如缩水楼、货不对板、欺诈问题应由国土局依据《城乡房地产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条例》、《特区实施消法办法》处理。

如果属于房屋质量问题,那就由建设局依据《建筑法》管理。

近期不断出现的各类购房消费纠纷,大多是由于房价的上涨,卖方违约造成的。

卖家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宁愿赔偿违约金也不肯过户,这种做法律上有何规定呢?

消费者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罗先生于2005年3月以60多万元的价格在我市关外购买了一套房产,首期交付10万元,余款由银行按揭,同时房屋装修花费了20万元。

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罗先生为自己的孩子在当地办理了落户及上学,一家人的生活也逐渐安定下来。

可令罗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房东突然反悔,不肯办理房产过户,同时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愿意按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

原来,双方所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中写有:

卖方违约应赔偿买方双倍的首付款,同时还赔偿50万元及房屋装修费。

这样算下来,房东应赔偿罗先生100万元左右。

但由于房价上涨,现这套房子的价格已涨至140万元,若违约房东反而可以赚40万。

因此房东宁肯违约并赔偿100万元也不愿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给罗先生。

罗先生先后找房东夫妇交涉达十多次,并愿意出过户的税收和其它的一切费用,另补偿几万元给房东做新婚宴酒,但房东依然不肯答应,弄得罗先生焦头烂额,家庭生活及工作都无精打采,无奈之下,罗先生只好请律师到市仲裁委仲裁。

另一位刘女士于今年1月在水贝买房,预交了3万元的订金,在发展银行办理了按揭。

同样是由于房价上涨,房东拒绝卖房。

最后刘女士只好把官司打到法院。

更加离奇的是宋先生,国庆出行两天,回来发现自己家房门锁被换掉,房内自己的东西也被搬走了。

后来宋先生才得知在签订完房屋转让合同后,因迟迟未办理房产证,业主违反合约将房子高价卖给了另一个买主。

以上案件在我会和每月我的接访日屡见不鲜,的确让人担忧,也给和谐社会带来了不和谐因素。

我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如果买方认为仍然需要履约,除非合同中明确了卖方支付违约金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卖方不得随意反悔不卖,违约金赔偿绝对不是可以敷衍过去的。

当然,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卖给其他人并已过户在他人名下,那么交房已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在此情况下,买方只能依据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双倍的违约金或者赔偿相应损失。

我在这里不忘提醒大家:

卖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不要因利益的驱使妄图钻法律的空子,不仅赚不到钱,反而会使自己信誉扫地;对买方来说,在挑选购房时,应选择权属清晰、今后或较长的时间内,是否可以正常交易的房子,在合同中可适当提高违约金的数额,产生纠纷后,应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在呼吁应尽快从立法的角度上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尤其对违约方处以首付款项的五倍以上的处罚力度,目的在于重罚和打击不守诚信的奸商,并对那些不讲信用的违规行为,要曝光,要向社会公布,要上黑名单,要让全社会都来监督失信者,要让失信者付出代价。

(十一)家政消费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的家政服务业逐渐发展起来,大大小小的家政服务公司一时呈遍地开花之势。

然而,由于行业法律规范的缺位,这个新兴的市场有混乱的迹象。

比如消费者到家政公司找保姆,所签订的合同中经常出现“一次性缴纳12个月的管理费”之类的条款,当消费者问到双方解约是否可以退还剩余的管理费时,往往很多家政公司都说可以,但一旦真正到了消费者要求解约的时,家政公司又不愿意退还这笔钱。

很多不规范的家政公司在收取费用后,派出的保姆往往工作不到一个星期就以各种理由离开,当消费者再去更换保姆时,却遭到家政公司的拖延战术,一直不予提供合适的保姆,直到消费者要求解约退款,此时,家政公司就会利用原来同消费者所签订的霸王条款少退款甚至不退款。

由于家政服务业国家尚未出台适用的法律,只有根据《民法》、《合同法》、《劳动法》以及深圳本地的《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属民政部门处理。

(十二)路边消费问题。

比如在乱摆卖中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属于城管局管理,依据的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十三)烟、酒、盐、海产品的消费问题。

市场上所卖的假烟应由烟草局来管,假酒由工贸局下面的酒类专卖办管理,假盐由工贸局下属的盐务办管理,适用的法律可以是《烟草法》、《食品卫生法》、《酒类管理条例》等。

海鲜同其他海鲜制品应由海洋局依据《海洋法》管理。

出现重大事故、情节严重的,应交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处理。

(十四)租房消费问题。

消费者租住房屋无故被房东停水停电、换锁的,可以到住宅局投诉,住宅局依据《合同法》和《深圳市房屋出租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十五)购物卡消费问题。

越来越多的商家为了招揽顾客,发行各种购物卡、会员卡,消费者凭卡可以享受折扣优惠或是积分服务,因此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开卡合同多数是商家单方写好或印制好的内容,霸王条款较多,在规模较小的美容美发或健身保健的私营企业,根本就没有双方的合同或协议,由于会员卡、提货卡、购物卡等有价证券的不规范,并且解释权归属经营者,所以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没有法律依据,吃亏受损多数是消费者,即使消费者投诉后,工商和消委会调解也很难。

如店铺关门停业导致会员卡作废,刷卡消费居然比用现金消费要贵等,这些属于有价证券的案件应由银行和财政部门根据《证券法》和《金融管理条例》加以处理。

(十六)固定电话、手机消费问题。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有问题需要投诉,依据《电信条列》的规定,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信息产业部门投诉。

(十七)电信消费问题。

电信投诉的主要问题是垃圾短信泛滥,涉及房屋销售,虚假打折机票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健身,就餐,招聘等等内容,有的消费者四个月能接到一百三十多条垃圾短信;其次是ip电话卡不正常折扣,sp服务商进入市场过多过快、故意设置陷阱诱导消费;另外计费不准确,计费存在误差,设置最低消费,市话清单不能全面查询打印,手机双向计费、固话月租费以及停开机费收取不合理等。

关于这类投诉,按照《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应由各地电信局负责。

(十八)邮政消费问题。

在邮局邮寄包裹、挂号特快出现丢失或损坏的情况,应交由邮政部门依据《民法》、《合同法》、《邮政法》处理。

(十九)美容消费问题。

在社会上,目前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相当混乱,医疗广告漫天飞,通过非法行医误导爱美者来谋取暴利、谋财害命的现象相当严重。

按法律规定,医疗美容归卫生局管,卫生局也只负责其发证的商户;而生活美容,则由工商部门直接发照,不需要卫生部门的有关许可。

但是,对于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如何界定,又是由卫生局来做出,对于超范围经营或者非法行医,则由城市综合执法局来负责查处。

也就是说,实际上很多美容院都是将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混在一起进行,这就不知道该由谁管了。

这也是造成美容投诉难处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7年3月14日晚,彭小姐在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做面部护理。

第二天早上,彭小姐发现面部出现红肿瘀血后随即赶往医院治疗。

深圳市人民医院及深圳市中医院均确诊为较严重的接触性皮炎。

为接受治疗,2007年3月15日至8月份,彭小姐被迫全休,每日往返医院治疗,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态被打乱。

在治疗期间,面部红肿瘀血状况改善极为缓慢,激素类针剂的注射及过多药物的摄入,使彭小姐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摧残。

事发后,彭小姐及其家属无数次强烈要求约见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的负责人,但该负责人始终未出面,仅由一位杨姓主管处理此事。

彭小姐向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提出要求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

百般无奈之下,彭小姐投诉到12315,要求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退回未消费完的余款。

接到12315转来的投诉后,我会与双方进行了电话沟通,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我会对双方进行了多次现场调解。

彭小姐认为,正因为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很大的问题,从而导致自己脸部的皮肤出现严重过敏的反应,因治疗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自己遭受的损失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应当赔偿。

对于彭小姐的要求,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的负责人在我会的协调下,先口头同意赔偿10000元人民币及彭小姐未消费完的余款1258元,共计11258元。

后在签订协议时,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的负责人出现反悔,只同意赔偿投诉方彭小姐7000元人民币并退回彭小姐未消费完的余款1258元,共计8258元。

由于双方均不愿作出让步,我会无法进一步调解,只能终止调解。

针对彭小姐提出的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我会多次要求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提供产品,由我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卡顿美容美体护肤中心的负责人刚开始答应送来检测,但后来出尔反尔,始终不肯送产品做鉴定。

对此,我必须指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但由于我国的美容业发展时间短,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存在很多问题,消委会经常接到消费者对美容院的投诉。

针对此类投诉,最大的一个难题就是责任的认定,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还是由于消费者体质原因出现皮肤过敏?

有的出了问题,美容院会把产品给消费者或让毁容的消费者自己去做鉴定,一般消费者不愿自己支付此笔鉴定费,只好息事宁人。

除了责任的认定和产品的鉴定是个难题外,还存在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具体如下:

1、由于目前我国美容业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从业人员的素质还参差不齐,一些美容院把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混为一谈,消费者也无法分辨两者之间的具体差别,最终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生活美容是指根据顾客面型、皮肤特点等具体情况和要求,借助器械和化妆品并结合和应用多种美容技术为其提供的美容服务。

内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洁肤、养肤、护肤、修饰、祛斑、化妆和美体等普遍意义上的美容。

医疗美容是指用药物及手术、注射等医疗手段进行的美容服务,其项目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

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在技术标准和管理上都有不同要求。

由国家卫生部制订并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实施之日起,包括隆胸、去脂减肥、割双眼皮、拉皮去皱等在内的外科美容手术,必须在医疗机构由专业人员实施。

所以当消费者要做医疗美容时,要对自己负责,到有合法身份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美容手术。

2、美容行业的监管存在空白。

目前美容行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没有医疗美容许可证的美容院擅自从事医疗美容业务;二是部分美容院提供的化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甚至有些美容院向消费者出售私自配制的美白、祛斑等假冒伪劣化妆品;三是部分美容院聘用的美容小姐没有上岗资格证,有的美容小姐只在培训班象征性地学了几天,就敢为消费者做割眼皮等医疗美容手术等。

综观目前我国关于美容的法律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弱,难以对其形成约束。

只有对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的美容院,视其情节进行惩罚性的处罚,加大其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制止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

具体来说,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

①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医疗美容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力度。

②有关监管部门应从多种渠道规范美容业:

加大对美容院用化妆品的检查管理,杜绝其经销劣质产品;规范美容服务,落实卫生要求,提升各个环节的卫生标准;加强对美容师资质行业管理,使这一“美丽行业”健康发展。

3、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接受美容服务前,最好跟美容院签订协议,对于发生美容事故的赔偿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的约定。

只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②对其提供的产品,要看清外包装上是否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

址、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有效使用日期等内容。

③祛斑、减肥、美白、美乳等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注“卫妆特字”号。

④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志,是否标注“卫妆进字”号以及原产国、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⑤对美容院自制的所谓“特效”“祖传秘方”的产品,要拒绝使用。

(二十)价格消费问题。

消费者遇到黑心商家虚开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可以到物价局依据《价格法》处理。

当然,在深圳工商局和物价局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叫工商物价局,但是全国其他地方都是分开的。

(二十一)购房装修消费问题。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油漆甲醛超标,或怀疑购买的家私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根据《环保法》规定需要环保局鉴定并处理。

(二十二)旧货市场消费问题。

现在旧货市场非常活跃,因为商品比较便宜,许多消费者抱着贪小便宜的侥幸心态,如家电、空调、电视、汽车、家私、烟、酒、药材等,这里面很多水分,出现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许多质量问题。

按《产品质量法》和《消法》规定,对打折、处理的商品存在有缺陷、有瑕疵的不受理,因为旧货市场交易的商品都是翻新或是使用过的,对质量很难做出鉴定。

正因为贪小便宜,购买者服输,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二十三)药品、保健品、化妆品消费问题:

市场、超市、商场、药店、医药公司、化妆品店购买的质量有问题、假冒伪劣、有过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保健品,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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