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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人员,按聘用制招聘的人员,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

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

  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

  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

  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XX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XX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另:

厨房帮工属于XX后勤服务使用的钟点工,协助厨房勤杂工做好餐后碗筷清洗工作,不属于XX临聘人员,每月由XX支付其钟点报酬600元。

  第十二条XX财务科每月按时将临聘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第十三条XX根据重庆市有关政策为临聘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

由临聘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临聘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在XX工作期间,须遵守XX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各相关科室负责对其实行考勤和考核,临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临聘人员不得参加我XX的岗位聘任,可参

  加地方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人技术等级鉴定。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在XX工作期间,通过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且与XX聘用岗位相关的,视情况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适当上调。

高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500元,中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300元,初级职称工资每月上调200元;通过自学取得重庆市人事劳动局颁发的职业资格,高级工工资每月上调300元,中级工工资每月上调200元,初级工工资每月上调100元。

  第十八条临聘人员可以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我XX,参加XX党支部、团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需持证上岗的,必须具有经过必要的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聘用上岗工作。

  第六章劳务解除

  第二十条违反我XX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XX正常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其它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2】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3】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

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

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

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

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

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

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

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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