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2013.3.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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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一条各地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定岗定编方案、薪资结构体系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并发文执行。

第二条各地区公司员工年度薪资调整方案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的入职、任免、工资、转正定级、离职解聘等经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集团公司对地区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层干部及一般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指令或工作失职,从而决定给予的警告、通报批评、扣罚奖金、降薪、降职等处分由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辞退处分须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对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辞退处分还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集团公司对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指令或工作失职,从而决定给予的警告、通报批评、扣罚奖金、降薪、降职、辞退等处分,有制度的按制度执行,未规定的由集团公司主要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第四条各地区公司领导班子职能分工及三线项目总经理的调整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并由人力资源中心每季度上报直管副总裁审核、报集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各地区公司中层干部及一般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转正定级、奖惩及离职解聘等由各地区公司决定执行,不符合公司入职及提拔晋升条件的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六条各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各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并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第七条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各地区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八条各地区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第九条各地区公司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版本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各地区公司应届大学生的招聘、入职、转正定级等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均须按照集团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编制花名册,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花名册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各地区公司员工入职办理时间及转正时间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月1日。

第十三条各地区公司领导班子考勤每月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备案。

第十四条集团驻地直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考勤由当地公司负责,考勤表须于次月2日中午12:

00前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模式

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

财务必须严格执行集团资金计划。

2、贷款计划、方案、报表及相关材料须报集团资金分管领导审批。

3、向银行贷款、贷款安排费、系统内的贷款担保由集团资金分管领导审批。

4、地区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地区公司拨付集团公司款项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5、地区公司申请集团公司拨付款流程、审批权限:

1)地区公司地价、到期还贷款项的支付,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解决,2000万元以上的集团拨付解决;

2)明确还款日期的到期贷款的拨付,由地区公司申报,资金中心、财务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资金分管领导审批执行;极特殊情况非明确还款日期的到期贷款的拨付(如按销售进度还款、涂销还款等),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3)地价款的拨付,由地区公司申报,投资中心、财务中心审核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4)其他特殊情况需集团拨付地区公司相关款项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须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对外付款审批

1、地区公司的涂销及涂销还贷、有明确还款日期的还贷、利息支出,由公司负责人审批。

2、地区公司对外支付工程款、非明确还款日期的还贷、报建规费、广告费等,单笔一次实付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3、土地方面款项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付款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集团投资中心审核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4、开发建设非正常规费(如罚款、滞纳金等)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经相关中心审核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200万元以上的,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5、无合同、超合同(主体、园建暂定总价除外)等非正常情况的付款,每一业务事项累计30万元以下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2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6、工程预借款不超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累计进度款总额10%的,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10%的,报管理及监察中心审核后,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申报时须列明该项目总借款与累计进度总额、已付进度款、借款原因及扣款时间。

当月工程预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当月对外支付进度总额的3%。

7、商业承兑汇票视同现款支付,严格进行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费用报销和非经营性支出的审批

1、所有日常费用报销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2、非经营性开支(主要指零星的职工福利、个别奖励等),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支出的,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实施,每项目半年不得超过15万元、全年不得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3、因工伤、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在国家规定的赔偿、补偿之外另行补偿的,单笔10万元以下,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再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超过50万元的,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4、业务费的开支,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年度业务费不超过60万元(含60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年度业务费30万元(含30万元)。

如确因工作需要,费用额度不足以支付的,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当面口头向集团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并提交增加业务费的书面申请报告,由集团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5、业务费不允许分解给各部门、不允许设限额、不允许用任何委托或签证形式处理,各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须严格把关。

6、业务费开支按季考核,年终统算。

季度业务招待费超标的,超标部分50%对公司负责人扣罚,节约顺延计入以后季度考核额度;年终统算累计季度扣罚超过年度统算扣罚金额的部分予以补回,年度节约部分的30%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奖励。

7、各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秘书、司机的费用报销报集团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8、费用的增加,由集团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借款

各公司借支备用金必须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办人必须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到财务部报销,公司所有员工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累计余额增加30万元(含30万元)。

第二十条资产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

资产的报废、处理,单件原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一批次原值总额100万以下(含100万元)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上述权限的,再报集团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对外投资、抵押、股权转让、担保等相关重大事项,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地区公司对外捐赠、赞助支出,每一个项目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超额部分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招标权限

设计、勘察、外水、外电、燃气、供暖、消防、人防、防火门、土石方、电信、有线电视等项目及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各地区公司自行招标,主体、装修、园建、智能化及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勘察、外水、外电、燃气、供暖、消防、电信、有线电视、绿化苗木等工程除外)由集团招投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及当地公司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议标权限

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项目的议标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100万元以上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二十五条合格单位的征召

1、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招标项目合格单位的征召由集团公司和地区公司分别负责。

地区公司必须提供3家以上合格单位。

地区公司自行招标项目合格单位的征召由地区公司负责,必须有3家以上合格单位。

2、投标单位的合格要求:

必须是品牌和综合实力全国30强单位、本省前5强或国际著名品牌和企业;确无全国及全省行业排名的,入选企业应为行业领先企业。

3、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总由征召小组(招投标部、总工室及采购部)采用背靠背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各10家以上单位名单,独立筛选确定拟入选单位并亲自或指定专人(一人)向入选单位发正式公函,表达初步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向入选单位落实具体情况。

4、工程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由招投标部经理带队考察;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招投标的公司领导带队考察。

对于工程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不含300万),还须邀请有合作意愿单位的负责人与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会面。

区域合作的主体单位,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须到对方总部与其最高负责人会晤。

5、各地区公司需每次使用单位库的单位都必须经过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由集团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的项目还须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6、严禁推荐投标单位,特殊情况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二十六条定标审批

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及直接套用年度协议单价的项目报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定标;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及年度合同的定标经集团预决算审计部审核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1亿元以上的项目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合同变更核价审批

合同变更涉及单价变化、补充单价或数量增减的,必须按以下权限完成相应核价审批后再报审合同。

1、补充合同累计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出现如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必须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核价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1)子目单价变化或补充单价导致合同总金额增加幅度超过10%且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2)工程量变化导致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且合同增加金额超过40万元(不含40万元)的。

补充合同累计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但不包括上述1)、2)项两种情况任意一项及减少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由地区预算部核价后报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2、补充合同累计金额增加或减少60万元以上(不含60万元)的必须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核价后再报招投标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3、若属于非方案性(如市场涨价等)的价格调增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或调增幅度超过10%的按上述流程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二十八条对能够大幅节省成本的工程项目如基坑支护、外电、消防等,进行设计和施工捆绑招标。

第二十九条地区公司监察分室抽查监督本公司项目的开标过程。

第三十条地区公司在每月2日前,将最新的区域合作伙伴单位库及招标工作台帐报集团招投标中心。

集团招投标中心每月5日前将本月招标工作台帐汇总后,报管理及监察中心、集团分管领导及董事局主席。

第四章合同管理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合同订立审批权限

1、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签订合同,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签合同、可不签合同。

2、工程类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1亿元以上的再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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