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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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进一步规范信贷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办贷效率,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是指总行对所属关键信贷业务岗位、信贷管理职能部门、支行、营业部授予开展贷款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是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岗位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的授信业务管理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贷款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总称,包括贷款、银票承兑与贴现、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业务(银票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产品敞口部分计入授权限额)。

第五条授信业务授权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区别对待、动态调整。

第六条授信业务分级授权管理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直接授权,系指本行董事会对行长的授权。

转授权,系指行长在本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分管行长、职能部门和所辖分支机构的授权。

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对总行行长授予贷款经营、管理和审批权,总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贷款管理状况的实际责任。

总行行长代表行长室在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对分管信贷副行长、信贷管理部负责人、授信管理部负责人、支行负责人分别进行转授权。

支行负责人可在总行行长的授权范围内,对本单位分管信贷副行

长和信贷业务客户经理进行转授权。

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七条总行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按照《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下设贷款会办小组,

承担授权范围内日常贷款业务工作的处理。

本行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由支行负责贷款调查和授权范围的决策,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授权范围内的贷款审查、审批,并按授权范围提交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或贷审会审议决策。

超过总行行长授权范围的,提交董事会授权人审议决策。

需上报省行备案的,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八条支行必须设立贷款调查岗、贷款审查岗、成立本单位贷款会办小组作为决策岗,对应会办的贷款实行集体审议,支行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

超过授权范围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

第二章董事长岗位职责

第九条董事长根据本行改革发展、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董事会信贷工作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信贷工作目标、重点、措施等,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向行长进行贷款授权,并负责监督、考核行长室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董事长不直接处理具体贷款业务,尊重行长在授权范围内所行使的正确决策权。

第十二条董事长对超出行长授权范围的贷款发放,应根据董事会授权进行审议,对审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行长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总行行长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对全行信贷资产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按信贷管理责任制要求设置信贷管理相关部门,实行审贷部门和岗位分离,并明确其职责,按照岗位要求配置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及时掌握信贷计划执行情况,正确把握信贷投向与投量,优先满足全市“三农”经济发展的合理信贷需求。

第十六条审核信贷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不断加强信贷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七条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对总行分管信贷副行长、信贷管理部门及支行负责人进行转授权。

第十八条监督总行贷审会和贷款会办小组的决策,合理使用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分管副行长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在总行行长授权范围内履行信贷市场营销和管理工作职责,对行长负责。

第二十条组织制定信贷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信贷管理部门和支行贯彻落实信贷方针、政策和各项信贷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全辖信贷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负责召集总行贷审会和贷款会办小组会议,在总行行长授权范围内,决策或审议贷款发放。

第二十二条协助总行行长合理设置信贷管理岗位,定岗定人定责。

加强全辖信贷管理,加快信贷资产结构调整,组织开展不良贷款清降工作,加强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努力实现各项信贷工作目标。

第五章信贷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信贷部门是指信贷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在总行行长授权范围内,贯彻执行全行信贷经营方针、政策,负责各项信贷、授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依据信贷管理目标,制定信贷、授信工作计划,分解信贷、授信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到支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优化信贷投向,调整信贷结构,致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全行不良信贷资产的清降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支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按程序和权限调查、评价、上报贷款,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贷款。

第二十七条授信管理部组织开展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分类和统一授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按时准确上报有关信贷报表,收集与信贷相关的经济信息资料,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信贷管理工作经验,为支行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组织开展全辖信贷人员业务培训和岗位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章支行行长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按照贷款规范化管理

的要求设置信贷岗位,定人定岗定责。

第三十一条依据总行下达的信贷管理目标,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目标,对本支行的信贷工

作负全责。

第三十二条负责成立由支行行长、副行长、客户经理、风险员、会计主管等人员组成的本单位贷款会办审批小组,按程序

和权限组织会办审批贷款,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同时,承担评价、上报超权限贷款和贷后管理责任。

对本支行贷款投放

和推荐具有一票否决权,无一票发放和推荐权。

第三十三条在总行行长授权范围内,对本单位分管信贷副

行长、信贷人员进行转授权。

第三十四条实现总行下达的信贷资产质量管理目标。

第七章支行授信、用信、调查、岗职责

第三十五条对借款申请人提出的贷款授信要求的合法性、

安全性、可行性、效益性进行综合调查并提出明确意见,提交审

查岗、决策岗审批同意后办理发放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已发放贷款用途、去向、借款人的资金状况、

抵押物、担保能力进行监督与管理,按月收集客户的财务报表,

按季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支行负责人和总行信

贷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贷款到期前发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

第三十八条建立所分管范围客户经济档案。

第三十九条负责信贷报表、信用评估、客户分类、客户统

一授信、贷款五级分类、信贷档案管理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负责行长授权限额内的贷款发放与收回工作。

第八章支行审查管理岗职责

第四十一条对调查岗提供贷款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如资料不全、不实、不合法、不合规,有权要求调查岗重新调查认定或予以否决。

第四十二条对贷款风险性进行审核,并复测贷款风险度,审查贷款数量、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第四十三条对贷款的种类、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配合做好对借款人的监督检查、风险防范及实

现信贷管理目标的相关工作。

第九章信贷决策岗职责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的信贷决策岗是指贷审会、贷款会办小

组一般成员,对提交贷审会、贷款会办小组审议的贷款投向、投

量、种类、期限、利率、方式、违约责任、合法合规性、风险性

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六条对贷审会、贷款会办小组审议事项的程序、方

式、要素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贷审会、贷款会办小组的工作提出建议与意

见。

第十章分级授权审批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行董事长对信贷管理工作具有检查、指导、质询等职权。

第四十九条本行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授予本行行长日常贷款经营和管理权,并对单户贷款授信总额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客户新增贷款有审核权,必要时行使否决权。

第五十条本行行长不担任本行贷审会和贷款会办小组成员,对贷审会、贷款会办小组审议通过的事项,签署审核意见,合理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五十一条本行贷审会、分管信贷副行长、信贷管理部和授信管理部、支行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参照每年年度下发关于审批权限的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支行下列行为必须报总行审批:

1、单个公司类客户贷款额度超过总行核定数而发放的贷款;

2、客户年度统一授信及追加临时授信;

3、中长期项目及配套流动资金贷款;、

4、开户企业首次授信及贷款;

5、贷款展期;

6、贷款五级分类形态调整;

7、银票承兑与贴现;

8、开立信用证、保函;

9、单个自然人客户超过规定权限的贷款。

第十一章授权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信贷管理部是贷款分级授权日常管理部门,拟定授权人权限,经授权人审定后,合规部负责具体办理授权手续及开展授权管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负责对行长室、各信贷管理职能部门及各支行信贷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建议意见,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五十五条信贷管理职能部门及稽核审计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支行执行授权制度的情况开展检查和监督,发现越权行为,及时纠正并问责,确保严肃执行授权制度。

第五十六条总行可根据授权机构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在授权、授权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授权书应报宿迁银监分局备案,支行的转授权书应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九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行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

(一)受权机构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总行认为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原授权终止:

(一)实行新的授权办法和制度;

(二)受权被撤销;

(三)其他需要终止受权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本行董事长、行长、分管副行长及信贷管理职能部门和各支行主要负责人变更时,若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授权继续有效。

第十二章罚则

第六十二条受权机构和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力、不正当行使权利或者超越授权行为的,要按《商行业务违规处罚办法》、《商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行政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受权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本行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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