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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稿目录

1总则

2术语(无条文说明)

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2设计使用年限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3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建筑无障碍设施

3.5停车空间

3.6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

4.2建筑突出物

4.3建筑高度控制(无条文说明)

4.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5建筑总体布局

5.1建筑布局

5.2道路

5.3坚向

5.4绿化(无条文说明)

5.5工程管线布置

6建筑物设计

6.1平面布置

6.2层高和室内净高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6台阶、坡道和栏杆

6.7楼梯

6.8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墙身和变形缝(无条文说明)

6.10门窗

6.11建筑幕墙(无条文说明)

6.12楼地面

6.13屋面和吊顶

6.14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5室内外装修(无条文说明)

7室内环境

7.1采光

7.2通风

7.3保温

7.4防热

7.5隔声

8建筑设备

8.1给水和排水

8.2暖通和空调

8.3建筑电气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稿

1总则

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

供人们居住用的居住建筑和进行公共活动用的公共建筑的总称。

附:

建筑按用途分: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

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有视力障碍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相应设施。

2.0.5停车空间parking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建筑基地constructionsite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用地。

2.0.7道路红线boundary(界限,边界)lineofroads(图示)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建筑控制线buildingline

在规定的范围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

2.0.9用地红线boundarylineofland

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10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ratio(比,比率)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该地块面积的百分比。

2.0.11容积率plot(标绘图,绘图板)ratio,floorarearatio

一定地块内,地上的总建筑面积与该地块面积的比值。

2.0.12绿地率greeningrate

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块面积的百分比。

2.0.13日照标准insolation(暴晒,日光浴)standards

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2.0.14层高storeyheight(图示)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至坡顶的檐口或平屋面的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5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图示)

从楼地面面层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则以楼地面面层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2.0.16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7设备层mechanical(机械的)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上下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2.0.18避难层refuge(避难所)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19架空层open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构件的开敞空间层。

2.0.20台阶step

在室外或室内的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2.0.21坡道ramp

连接不同标高的楼、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2栏杆railing

高度在人体胸部至腹部之间,用以保障人身安全或分隔空间用的防护分隔构件。

2.0.23楼梯stair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0.24变形缝deformation(变形)joint(结合点,关节,接头)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5幕墙curtainwall

以悬挂方式支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的非承重外墙。

又称悬挂墙。

2.0.26吊顶suspended(延缓,暂停)ceiling

悬吊在房屋结构下的顶棚。

2.0.27管道井pipeshaft(轴)

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井。

2.0.28烟道smokeuptake(举起,理解力),smokeflue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29通风道airrelief(缓解)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0装修decoration

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依托,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1采光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2.0.32通风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2.0.33噪声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干扰声。

2.0.34人防(人力防范)personnelprotection

传统的人防是指在安全防范工作中人的自然能力的展现。

即:

利用人体感官进行探测并做出反应,通过人体体能的发挥推迟和制止风险事件发生。

现代的人防是指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

2.0.35物防(实体防范)physicalprotection

安全防范的物质载体和实物基础,延长和推迟风险事件发生的主要防范手段(包括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各种实体防护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2.0.36技防(技术防范)technicalprotection

将现代科学技术融入人防和物防之中,使人防和物防在探测、延迟、反应三个基本环节中不断增加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探测、延迟、反应的能力和协调功能。

它是一种新的安全防范手段。

是人防和物防手段的延伸和加强,是人防和物防在技术措施上的补充和强化(包括各种现代电子设备、信息。

系统、网络等)。

 

3基本规定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应分为两大类: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民用建筑分类

分类

建筑类别

建筑物举例

居住

建筑

住宅建筑

住宅、公寓、老年人住宅、底商住宅等

宿舍建筑

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等

 

 

 

 

教育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办公建筑

各级党委、政府办公楼,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科研建筑

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文化建筑

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等

商业建筑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餐馆、饮食店、洗浴中心、美容中心等

服务建筑

银行、邮电、电信、会议中心、殡仪馆等

体育建筑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交通建筑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

纪念建筑

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

园林建筑

动物园、植物园、海洋馆、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品等

综合建筑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等

3.1.2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注:

1住宅首层层高不超过2.20m的架空层及辅助用房层不计入层数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为低层和多层建筑,超过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注:

建筑高度从室外地面至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设备用房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附:

建筑高度的控制标准:

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坡顶内无使用功能的檐口以上部分,但坡屋顶坡度、突出部分的高度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坡屋顶的高度计算)

3突出屋面的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4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建筑高度(包括局部突出物)应按净空要求控制。

3.2设计使用年限

3.2.1民用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示例

1

5

临时性结构

2

25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不同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分区名称

热工分区名称

气候主要指标

建筑基本要求

 

 

ⅠA

ⅠB

ⅠC

ⅠD

(区分标准?

 

严寒地区

1月平均气温

≤-10℃

7月平均气温

≤25℃

7月平均相对湿度

≥50%

1.建筑物必须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一般可不防热

2.ⅠA、ⅠB区应防止冻土、积雪对建筑物的危害

3.ⅠB、ⅠC、ⅠD区的西部,建筑物应防冰雹、防风沙

 

ⅡA

ⅡB

 

 

寒冷地区

1月平均气温

-10℃~0℃

7月平均气温

18~28℃

1.建筑物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

2.ⅡA区建筑物应防热、防潮、防暴风雨,沿海地带应防盐雾侵蚀

 

 

ⅢAⅢB

ⅢC

 

夏热冬冷

地区

1月平均气温

0℃~10℃

7月平均气温

25~30℃

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应兼顾防寒

2.建筑物应防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3.Ⅲ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ⅣA

ⅣB

夏热冬暖

地区

1月平均气温

>10℃

7月平均气温

25~29℃

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防雨要求,冬季可不防寒、保温

2.建筑物应防暴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3.Ⅳ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ⅤAⅤB

温和地区

7月平均气温

18~25℃

1月平均气温

0~13℃

1.建筑物应满足防雨和通风要求,可不防热

2.ⅤA区建筑物注意防寒,ⅤB区应特别注意防雷电

 

 

ⅥA

ⅥB

严寒地区

 

7月平均气温

<18℃

1月平均气温

0~-22℃

1.热工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

2.ⅥA、ⅥB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影响,并应特别注意防风沙

3.ⅥC区东部建筑物应防雷电

ⅥC

寒冷地区

 

 

ⅦA

ⅦBⅦC

严寒地区

7月平均气温

≥18℃

1月平均气温

-5~-20℃

7月平均相对湿度

<50%

1.热工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

2.除ⅦD区外,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危害

3.ⅦB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积雪的危害

4.ⅦC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防风沙,夏季兼顾防热

5.ⅦD区建筑物应注意夏季防热,吐鲁番盆地应特别注意隔热、降温

ⅦD

寒冷地区

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建筑物周围环境如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

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建筑布局应结合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4建筑布局不应妨碍城市及周边建筑的车行和人行交通,并便于人员疏散;

5建筑布局不应妨碍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要求;

6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控制,不应造成危害或引起公害;

7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8建筑基地应绿化、美化环境,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设置电梯的住宅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居住区及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3.6停车空间

3.6.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应就近设置。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和停车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按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3.7.2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同时开放使用时,应按两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建筑基地

4.1.1建筑基地内建筑的功能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基地与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2基地边界与道路红线重合时,可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

如因城市规划需要,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3除符合本章第4.2.3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基地地面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20m以上,否则应有排除

地面水的措施。

4.1.4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2基地内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相应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2与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1.6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中心、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城市规划的条例和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至少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基地道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4.2建筑突出物

4.2.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入城市道路红线建造,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为:

1.地下的建筑物的结构、设备、构造构件(如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2.地面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如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3.地上的建筑物结构、设备、构造与装饰构件,(如阳台、出挑、门廊、连廊、室外楼梯及疏散梯、凸窗、窗扇、窗罩、防护网、雨蓬、空调机位与搁板等);

4.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设施。

注:

地下室侧壁采取锚杆施工时,在征得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意后,临时锚杆可突出道路红线,但不得损坏红线以外的地下任何有用设施。

4.2.2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市政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4.2.3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等有人活动的场所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装饰构件,凸形封窗、窗扇、窗罩、统一设计的空调机位,突出的最大深度不应大于0.5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应小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以及有防坠物设计的阳台,突出的最大宽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传统商业街道和步行街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装饰构件、窗罩,统一设计的空调机位,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5m。

3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允许的建设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的化粪池、管线、管沟,其埋设深度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2)地下室及其他地下设施。

4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5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任何设施排出的废水。

注:

突出建筑控制线的任何突出物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2.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2.5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

按城市规划要求建造的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在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烟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4.3建筑高度控制

4.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及相邻建筑物安全卫生要求,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城市地区,应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条例对建筑间距的规定;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建筑高度(包括局部突出物)应按净空要求控制。

4.3.2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坡顶内无使用功能的檐口以上部分,但坡屋顶坡度、突出部分的高度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

3突出屋面的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和本章第4.3.1条第3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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