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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C类产品合作框架协议.docx

ADC类产品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ADC类产品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公司】

【】年【】月【】日于【】

 

ADC类产品合作框架协议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框架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原则

1.1甲乙双方在互不改变各自隶属关系、经营性质与特点,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实现共同发展的合作目标。

1.2甲乙双方承诺合作以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法规为前提。

1.3甲乙双方承诺与其他企业合作时不得损害本协议双方已有的合作关系。

1.4甲乙双方承诺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费用及计费与结算方法。

1.5甲乙双方承诺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不得向各自竞争对手泄露对方的任何资料。

1.6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模式及合作生效后的相关管理规定遵照甲方发布的《中国移动西藏公司集团信息化合作伙伴计划》及其它相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条合作业务内容

2.1本合作产品属【型合作模式】,品牌归属:

【】,可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业务。

2.2本协议标的为乙方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产品】,该产品用于【】,乙方的产品采用【(ADC、MAS等)】方式。

2.3合作产品协议价格和相应服务标准如附件一《业务资费》,资费包括通信费、产品功能费、信息费、服务费等。

2.4乙方如需变动业务资费,须提前15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甲方客户,经甲方协商同意后,次月按该新市场价格执行本合同。

2.5乙方所提供的本合作产品在使用中国移动相关标识时,必须遵循甲方制定《品牌VI使用规范》执行,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并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按照附件二《客户服务承诺和标准》负责提供产品的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

3.2乙方按照附件三《产品信息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内部人员管理,以确保业务安全。

3.3乙方须设置7*24小时技术和服务支持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并保证相应的接通率和回复率,在支持热线和电子邮箱变更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4乙方须依据附件二《客户服务承诺和标准》进行客户投诉处理和其它售后服务工作。

3.5乙方在开展本合作业务推广及维护过程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与业务相关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个人用户)资料的归属权归甲方所有。

3.6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用户发展情况、用户分类、用户使用习惯、业务前景预测等数据的报告,及时向甲方传递业务管理所需的用户资料。

负责提供系统日志记录功能,保存至少三个月的历史数据。

3.7在合作期内,乙方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向用户发送业务无关的信息。

3.8乙方按照其获得的收益自行承担税务义务。

3.9乙方从甲方结算的收入应将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具有选择合作产品的决定权。

4.2在业务推广过程中,须向乙方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乙方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银行帐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有权审核乙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4.4甲方拥有其移动用户的所有权和对乙方合作业务的知情权。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本合作业务相关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个人用户)资料、业务资料、使用记录和统计记录。

4.5甲方有权将本合作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转到乙方处理。

甲方对有关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询问和投诉承担责任。

4.6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情节特别严重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双方的合作:

4.6.1乙方向用户群发信息引起用户强烈投诉。

4.6.2乙方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对用户产生较大影响,造成用户强烈投诉。

4.6.3乙方系统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引起的甲方的网络系统故障。

4.6.4乙方其他违反本协议内容的行为。

4.7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

4.7.1乙方违反国家电信和互联网信息等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

4.7.2乙方通过甲方系统发布《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四)中列明的九类非法信息内容。

4.7.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审批文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及银行帐户、或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不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4.7.4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通道为非合作业务提供代收费服务。

4.7.5在合作期间,乙方有其他欺诈行为且情节严重。

4.8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对本合作业务的功能进行增加、调整、删除。

第五条业务分工

合作期间,双方就该业务的分工约定如下:

5.1由甲方负责为业务提供以下资源并负责安排测试、数据制作和相关通信维护服务:

5.1.1提供短信服务代码【】,上下行范围为【】;

5.1.2提供彩信服务代码【】,上下行范围为【】;

5.1.3提供IVR号码【】,上下行范围为【】;

5.1.4提供专用APN【】,上下行范围为【】;

5.1.5提供业务专用域名【】

乙方必须按要求分配和使用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源。

5.2由甲方负责组织安排产品在甲方业务运营管理和支撑系统的上架实现工作;

5.3由甲方负责进行产品的计费和收费工作;

5.4由甲方负责进行业务出帐、对帐和结算工作;

5.5由【】方负责策划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宣传方案,并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5.6由【】方负责进行产品的售前推广、演示和签单等工作;

5.7由【】方负责进行产品的安装、调试等服务工作;

5.8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面向集团客户的产品相关培训、辅导等工作,甲方进行必要协助;

5.9由乙方负责应用平台的投资、维护、运营支撑、客户端的应用开发、产品整合以及业务维护服务等工作。

5.10本产品属于【合作】产品,由【】方负责向通管局等主管部门进行资费申报。

第六条计费与结算原则

6.1双方结算数据以甲方计费系统采集的成功计费话单为准,按条计费的业务以用户成功接收为依据,包月计费的业务以用户真实定制并且当月成功使用业务为依据。

6.2结算周期为自然月。

6.3甲方采用“应收按实结算”原则与乙方进行结算。

甲方负责于次月出具业务结算单,与乙方的结算款项等于上月的应收款项减去客户欠费、坏账和调帐金额进行计算。

6.4甲方将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与乙方结算信息费,如乙方拖欠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在付清前不予结算信息费。

如乙方拖欠款项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业务合作。

6.5由于乙方服务质量造成客户拒绝支付费用的,将在乙方的结算金额中扣除;由于乙方服务质量造成客户的目标客户拒绝向集团客户缴纳费用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6.6为促进乙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及客户利益,乙方需要遵循《中国移动西藏公司集团信息化合作伙伴计划》中的相关要求提供服务;甲方将根据《中国移动西藏公司集团信息化合作伙伴计划》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双方结算比例挂钩。

6.7如乙方违反《中国移动西藏公司集团信息化合作伙伴计划》中的相关要求,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实施罚款、暂停结算、停止业务、停止结算、终止合作等处罚措施。

6.8《中国移动西藏公司集团信息化合作伙伴计划》的修订权和解释权在甲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修订并公布执行。

6.9通信费由甲方收取,归甲方所有;

6.10产品功能费由甲方收取。

6.11本合作业务的结算规则为:

【】。

6.12如业务涉及其它费用,双方协商确定收益分配后签订补充协议。

6.13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6.14甲方在每月15日前,向乙方提供结算报表。

6.15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结算报表,在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乙方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双方的结算将推迟到下月进行。

6.16甲方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般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付款。

如遇其他原因导致付款延迟的,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为准。

6.17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6.18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6.19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6.20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6.21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对帐原则

7.1甲乙双方对相关费用的数据若存在异议,在双方数据误差不超过【5%】的情况下,以甲方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5%】,甲乙双方应重新核对,明确原因,及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

7.2对帐期限为甲方公布结算数据10个工作日内。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结算报表10个工作日后如不提出正式书面对帐申请,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供的结算报表数据。

7.3若乙方连续三个月提出对帐经核查都是乙方数据统计问题,则第四个月开始的半年之内甲方将不接受乙方的对帐申请。

7.4提出对帐申请时必须提供可靠的相关明细项,并确保数据准确,以便双方进行分析核对。

不能凭主观判断且无实际凭据地发起对帐。

7.5对帐与结算是两套独立的、互不影响的流程,无论是否需要对帐均不影响结算流程的正常运行。

对帐不影响当月的结算金额,若产生差异,将以调帐的方式解决。

7.6如经对帐后确实需要调帐,应在完成对帐之后的出帐月份进行多退少补,之前的数据不作更改。

第八条保密条款

8.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资料、任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8.2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除非有双方的书面授权或出于执行本协议的需要,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涉及所有信息和相关资料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披露任何部分。

8.3在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甲方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由信息披露权方拥有,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8.4甲方拥有该业务涉及的全部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个人用户)资料的所有权。

乙方在开展本合作业务时,拥有该业务涉及的全部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个人用户)资料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限于本合作业务范围内,不得将该业务涉及相关的客户资料及甲方提供的任何信息用于本业务以外的任何目的。

8.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用户资料泄漏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8.6甲方对乙方按要求提供的业务及客户相关数据及报告,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给任何个人及组织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专利侵权保证

9.1甲方及甲方客户因合作或使用乙方的产品而可能招致的专利侵权索赔或诉讼由乙方解决或应诉并承担费用。

9.2在索赔或诉讼发生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全权委托乙方予以解决或应诉。

在此前提下,乙方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被判令支付的所有赔偿金和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9.3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索赔或诉讼有关必要的资料信息。

9.4乙方可以通过选择以下方式承担因本身侵权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9.4.1承担相应费用来为甲方取得继续使用存在侵权争议的产品,

9.4.2换之以非侵权产品

9.4.3将侵权产品修改为非侵权产品

9.4.4收回侵权产品并承担相应损失。

9.5凡在乙方产品资料注明的产品用途范围以外使用产品而发生的侵权不适用本条约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即视为构成该方违反本协议的事实,违约方承担因违约产生的任何后果及承担相关责任。

10.2如乙方未能按照《客户服务承诺和标准》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足够的技术和服务资源,由此产生的客户投诉及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中止与乙方的合作,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协议,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10.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3】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10.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0.4.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10.4.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0.4.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10.5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6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泄密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1.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1.3.1将该争议提交至【拉萨】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拉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1.3.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1.5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1.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2.1新闻发布及公告。

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2.2第三方不受益。

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2.3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2.4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2.5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四】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2.7弃权。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2.8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2.9费用。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0鉴于条款纳入。

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2.11无中间代理。

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2.12合同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2.13签署授权。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2.14合同效力。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2.15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12.16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

【】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职务:

【】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

职务:

【】

日期:

【】年【】月【】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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