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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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2015—2020年)
2016年12月
附件1.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重点项目
2.非禁养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
3.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环保要求
4.饮用水源及重点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重点工程
5.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6.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7.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实施项目年度计划表
8.《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年)》(送审版)审查意见
附图泉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及重点环境保护目标布局图
第一章总则
1.1任务由来和项目背景
近年来,泉州市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蓝子,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但由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相对滞后,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显突出。
“十二五”期间,泉州市按照《2011—2015年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的要求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关闭了一定数量的畜禽养殖场,全市大多数规模养殖场也采取了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但仍存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未完全关闭和拆除、废弃物污染防治技术模式滞后、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5〕17号)等文件要求,2015年底前,泉州市要全面关闭和拆除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2018年底前,要全面完成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
《2011—2015年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已不能满足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同时,也不能与《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相衔接。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全市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问题,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快生态畜牧业建设,实现畜牧业良性生产,决定编制《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年)》,用于指导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015年8月,市环保局委托华侨大学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所承担《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年)》的编制任务。
接受委托后,按照相关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泉州市实际,华侨大学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所编制完成了《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年)》。
1.2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全市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良性生产为目标,以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为主线,以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较高和涉及环境敏感地区为重点防治区域,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单元,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1.3规划编制的依据
1.3.1相关法规和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7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
(1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3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
(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
(1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文号?
),1996年。
(15)《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5月。
(16)《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
(17)《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2月。
(18)《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2010年9月。
(19)《福建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
1.3.2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2007年2月。
(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年月。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文件名称是否完整?
)(环发〔2010〕151号),年月。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年月。
(5)《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年月。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26号),2015年6月。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6〕29号),2016年7月。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2014年8月。
(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2014年12月。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78号),2015年5月。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2015年1月。
(1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2014年7月。
(1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号),2009年8月。
(1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监〔2009〕8号),2009年8月。
(1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5〕146号),2015年11月。
(16)《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联合开展严查流域环境违法问题保障“清水蓝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泉环保察〔2016〕67号),2016年5月。
(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5〕17号),2015年2月。
(1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5〕28号),2015年2月。
(1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美水库流域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55号),2015年5月。
(20)《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泉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环保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泉环保〔2015〕80号),2015年7月。
(21)《泉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16年度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方案的通知》(泉农综〔2016〕48号),2016年6月。
(22)《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完整文件名称?
)(泉政文〔2009〕163号),2009年8月。
(23)《(发文单位?
)转发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泉环保监〔2009〕5号),年月。
(2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4〕131号),年月。
(25)《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泉鲤政办〔2009〕146号),2009年8月。
(26)《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全境禁止畜禽养殖工作方案的通知》(泉丰综〔2011〕71号),2011年4月。
(27)《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泉洛政文〔2015〕90号),2015年8月。
(28)《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的通告》(泉港区政告〔2015〕20号),2015年8月。
(29)《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全境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工作方案的通知》(狮政综〔2015〕45号),2015年4月。
(30)《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4〕12号),2014年1月。
(31)《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十三五”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2016-2020)的通知》(晋政办〔2015〕235号),2015年12月。
(32)《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15〕117号),2015年6月。
(33)《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惠政文〔2016〕52号),2016年4月。
(34)《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安政综〔2015〕96号),2015年6月。
(35)《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的通知》(永政文〔2015〕142号),2015年8月。
(36)《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知》(德政〔2015〕122号),2015年5月。
(37)《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泉台管〔2015〕99号),2015年7月。
(38)《泉州市环保局关于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泉环评函〔2015〕101号),2015年11月。
1.3.3技术依据
(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3)《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
(8)《环境保护技术文件<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
(9)《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环办〔2010〕84号)。
(10)《农村小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环保部,2013年11月。
(是否与上述9条统一表述?
)
1.3.4相关规划
(1)《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11月(为保持一致,是否将年月删除?
)。
(2)《泉州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
(3)《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4)《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
(5)《泉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6)《泉州市城市环境规划》。
(7)《泉州市“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8)《泉州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
(9)泉州市各县(区、市(?
))生态功能区划。
1.4规划范围和期限
1.4.1规划范围
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和泉州开发区全区(市)禁养,本规划范围包括:
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共9个县(市、区)。
1.4.2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4年,规划时限为2015—2020年。
泉州市畜禽养殖量现状统计数据原则上采用泉州市统计局2014年统计数据,考虑泉州市各县(市、区)农业、环保部门2015年对生猪养殖现状进行了调查摸底,其他种类畜禽尚未进行调查摸底工作,为更客观、真实地反映泉州市畜禽养殖现状,生猪养殖现状统计数据采用2015年调查摸底数据,其它种类畜禽养殖现状统计数据采用泉州市统计局2014年关于畜牧业的统计数据。
1.5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关系,严格执行畜牧业发展规划,对全市畜禽养殖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总量控制。
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2)预防为主,利用优先
从畜禽养殖“三区”划定、环保准入、生产过程监管等环节,提出畜禽养殖污染“源头”预防措施。
在技术模式选取、管理措施制定方面,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特点,始终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放在优先位置。
(3)因地制宜,分类管控
充分考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对不同区域、不同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单元区别对待,提出差异化管控措施,提高防治成效。
(4)疏堵结合,双管齐下
通过制定和落实信贷、税收、补贴等经济激励措施,引导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推动生产方式生态化转型;同时,完善监督执法等约束手段,强化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环境监管,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养殖单元实施严格管控。
(5)多方联动,合力推进
充分发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投入力度。
1.6规划目标
泉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总目标为:
严守生态养殖容量红线,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大力推进养殖业生态转型,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促进养殖业的持续健康生产。
(1)严守生态养殖容量红线
对全市畜禽养殖总量进行控制,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4〕131号)及《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泉环评函〔2015〕101号)的要求,全市生猪年出栏量控制在250万头左右;根据《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及各县(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其它畜禽养殖总量控制目标为:
到2020年,牛存栏15.98万头(出栏7.1万头),羊存栏30.88万头(出栏34.56万只),兔存栏134.15万只(出栏187.58万只),家禽存栏1711.55万羽(出栏3070.79万羽),具体见表1.1。
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参照《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建议(?
)2020年畜禽养殖COD、NH3-N排放总量相对于2014年分别削减20%。
表1.1泉州市畜禽养殖总量
年度
大牲畜(万头)
生猪(万头)
羊(万头)
家禽(万羽)
兔(万只)
肉鸽(万对)
养殖总量(猪当量)
(万头)
存栏
其中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牛
其中
奶牛
2014
12.64
6.24
0.41
0.04
120.34
192.5
24.09
32.52
1124.63
1676.08
109.73
161.80
0
0
190.4
243.8
2020
153.82
250
备注:
(1)猪当量是不同品种畜禽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
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30只鸭折算成1头猪,5只羊折算成1头猪,30只兔折算成1头猪,100对肉鸽折算成1头猪。
(2)2014年生猪存栏数采用2015年调查摸底数据。
表1.22020年泉州市各县(市、区)畜禽养殖总量指标
县(区、市)
大牲畜(万头)
生猪(万头)
羊(万头)
家禽(万羽)
兔(万只)
肉鸽(万对)
养殖总量(猪当量)
(万头)
存栏
其中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存栏
出栏
牛
其中
奶牛
洛江
0.9
0.9
0
0.5
5.6
9.5
1.6
3.0
125
250
1.4
3.0
0
0
13.57
18.90
泉港
0.42
0.42
0
0.24
8.14
19.12
3.71
2.84
91.40
180.00
0.93
1.06
0
0
13.28
25.41
晋江
0.92
0.9
0.14
0.5
5.0
8.5
0.88
0.65
80
80
3.82
6.92
0
0
14.19
16.3
南安
4.91
4.46
0.45
2.35
51.00
80.83
4.10
4.82
600.00
1206.13
4.50
10.00
0
0
93.70
123.86
惠安
2.07
2.00
0
0.69
16.38
30.36
6.93
10.58
168.75
329.40
1.71
3.38
0
0
32.01
44.22
安溪
2.80
2.68
0.12
1.35
31.00
42.80
2.70
3.99
256.00
388.00
37.00
34.00
0
0
53.16
60.61
永春
1.04
1.03
0.01
0.47
19
27.55
2.16
2.81
152.8
183.4
28.68
40.15
0
0
28.98
35.72
德化
3.70
3.70
0
1.10
16.50
29.37
9.00
7.47
172.80
293.76
56.50
90.40
0
0
42.06
45.21
泉州台商投资区
0.25
0.25
0
0.1
1.2
1.97
0.6
0.7
19.6
30.1
0.11
0.17
3.5
35
3.10
3.72
全市
备注:
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和泉州市开发区全区(市)禁养,养殖量为0。
(2)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2015年,各县(市、区)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等“三区”范围,具体要细化到村。
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禁养区内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户))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关闭和拆除。
(3)大力发展科学生态养殖业
新建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干清粪率达到70%以上,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对非禁养区内未达标畜禽养殖场(户)实施标准化改造,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未提出改造方案或经改造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一律关闭、拆除。
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非禁养区内现有生猪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其中,存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存栏250~5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要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2015年底前自行完成改造升级。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非禁养区内现有牛、羊、家禽、兔等其它种类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
(4)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利用和能源化利用。
鼓励发展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社会化集中处理与规模化利用。
鼓励有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其他单位配套建设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肥厂。
至2020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5)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畜禽规范化收集、无害化处理机制,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2016年底前,全市要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重点区域,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建立公益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站;养殖村要创造条件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藏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
1.7规划重点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1)禁养区和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区域
禁养区主要包括:
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③重点流域干流两侧沿岸一重山内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1000米径流距离范围、支流沿溪两岸5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④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⑤县(市、区)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区(开发区);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禁建区主要包括:
①重点流域干流沿江两岸一重山内1000~5000米直线距离范围或一重山外1000~5000米径流距离范围、支流沿江两岸500~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②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10公里范围;③一般地表水体沿岸400米以内范围;④各区、县(市)城市及乡镇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范围;⑤县(市、区)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区(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⑥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1000米直线距离范围内区域;⑦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建区域。
(2)涉及重点流域的畜禽养殖区域
重点流域包括:
闽江德化段、晋江、洛阳江、黄塘溪流域及山美水库、桃源水库、惠女水库、石壁水库、菱溪水库、龙门滩水库等饮用水源地。
①重点流域干流
重点流域干流包括:
东溪干流,源头(永春县锦斗乡珍卿村)—双溪口(含桃溪);西溪干流,源头(安溪县桃舟乡达新村)—双溪口(含一都溪);晋江干流,双溪口—鲟埔;洛阳江干流,源头(罗溪镇鼎底)—洛阳江桥闸;黄塘溪干流,源头(紫山镇)—洛阳江汇入口。
②重点流域支流
闽江德化段主要支流,浐溪、涌溪、焦溪、梓溪、双芹溪和雷潭溪。
晋江流域主要支流,东溪支流(湖洋溪、诗溪、淘溪、罗溪、梅溪),西溪支流(坑仔口溪、一都溪、双溪、金谷溪、龙潭溪、官桥溪、龙门溪、英溪、兰溪、檀溪),九十九溪。
洛阳江流域主要支流,后坂溪、新生溪、后深溪(河市东溪)。
(3)没有配套足够消纳粪污土地资源的畜禽养殖区域,如:
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泉州台商投资区的沿海乡镇。
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根据畜禽养殖种类、养殖量、养殖模式、污染特点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等,确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