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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基本概念读书笔记

 

 

7社会学概念和社会行为的意向概念

一、方法论基础

意向是指1一个行为者在某一具体环境下主观上实际持有的意向或者一群行为者在特定的一系列事件中平均或近似持有的主观意向2在一个思维构造的纯粹状态里,被视为典型的某个或某些行为者主管持有的意向。

8有意向的行为,与单纯反应性的、无主观意向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确定的界限。

明确的理解具有的特征或者是理性的或是可设身处地领会的。

这里理性的特征表示,对人的某一行为来说,它所具有的全部意向都完全的和透彻的被理智的理解了。

可设身处地领会的特征则表示这一行为所具有的全部感觉世界都被重新完整的想象出来。

9我们常常不能理解,某人行为依据的最终目的或价值。

跟我们的价值差距越大,越难理解。

9所以我们倾向于理智来理解,如果不能就近似理解

10所有非理性的、受感情支配的意向关系都指导行为。

把它们看成是从假想的合目的的纯粹理性过程的偏离。

韦伯认为以理性行为为纲,其它非理性行为看做在纯粹状态下预期会出现的行为的偏离。

11韦伯认为理解社会学的方法是理性主义的。

但不能因此否定不适当的使用理性主义解释危险。

遗憾的是,全部经验证明,这种危险确实存在着。

11如果一个行为或者状态,无论它能否被人所体验,无论是人的或非人的,只要它不具有被说明的意向内容,只要它还没有与人行为的目的和手段联系起来,而只是作为人行为的诱因促动或障碍来描述,它就是无意向的。

12过去,人们极少发现,具有特殊意向的行为也有着不可理解的规律性。

13理解是指,1对一个行为(包括言论)所具有的意向的即时理解。

2解释性的理解。

我们能够理解的意向联系(动机的理性理解)对这些联系的理解便是对实际发生的行为过程的解释。

对一门以行为的意向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来说,解释只是表示,根据行为主体主观持有的意向,对一个可即时性理解的行为所包含的意向联系的把握。

14在上述所有例子里,理解分别表示1对具体情况下实际出现的意向或意向关系的说明性的把握2对群体平均或近似持有的意向或意向关系的说明性的把握3在为经常出现的现象所构造的纯粹类型中,对科学的设想的意向或意向关系的说明性的把握。

纯粹经济学理论内的概念和规律就是这样的理想构造

15行为者或他人所宣称的行为动机,或者压抑(它首先指的是没有公开承认的动机),经常能够使行为者本人如此的不明白他的行为指向的真实关系,以至于他自己主观上认为正确的描述,只具有一定的正确性。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学的任务是发现这些真实关系并说明性的确定它们,即使它们不被,或者在大多数情形里不完全被行为者清楚意识到。

这是意向说明中的一种边界现象。

被我们视为相同或类似的人类行为表现形式,可能根源于各个行为者完全不同的意向联系,在我们归为同类的许多场合下,我们却能理解到动机大不相同、甚至经常相反的行为。

在给定的形势下,行为者经常可能会有相反的、互相竞争的动机。

我们只能总的理解它们。

我们的全部经验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形里,我们无法近似的估计,至少无法略为可靠的估计,这些互相竞争但在我们眼中同样可理解的意向关系,以何等的相对强度出现在人的行为中。

只有动机竞争的实际结果,才能提供答案。

17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经验证据能够表明,思维构造的某一行为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真的表现在实践中,这样一个就其本身来说十分明确的规律,对于认识实际行为,便知是一个毫无价值的构想。

动机表示一种意向联系。

在行为者自己或者观察者严重,它是行为的带有意向性质的原因。

合意向表示,根据我们的一般思维和感觉习惯,一种互相联系的展开的行为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这一行为的各个部分的关系,可以视为典型的意向联系。

相反,合因果律则表示,一些事件的前后发生顺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根据经验规则,这一顺序有可能在事实上总是按照同样方式出现。

18对某一具体行为的正确的因果说明意味着,它能够从意向性理解出发,恰当地认识这一行为的外在过程和动机,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

对典型行为的正确因果说明意味着,它对这一被视为典型行为的说明即是合意向的,又是合因果律的。

如果达不到合意向,那么即使一个事件具有极强的其概率可以用数字精确给定的规律性,它的规律仍然只是不可理解或者仅仅部分可理解的统计学概率。

19一个事件或规律性如果是不可理解的,那么,在这里使用的词义上,它就不是社会学事实或规则。

20在自身活动具有可理解的意向的意义上,我所指的行为,始终是一个或一些个别人的行为。

我们至少在原则上,可以通过观察事实或根据观察资料,找出它们的规则,并用这些规则从因果关系上来解释它们各自的活动,即把它们归纳到规则上。

但要说明人的行为,这些观察事实和规则与任何其他事实完全一样,仅能起注释的作用。

21对个人行为的说明和群体概念之间存在着下述三类关系1对行为的说明经常需要应用一些十分类似于群体概念的用于,以期最终找到若干易于理解的术语。

社会学虽然由于这些法学概念的精确性和使用上的广泛性而应用它们,但同时又赋予它们完全不同的含义。

2对行为的说明必须注意下述这个重要的基本事实:

那些属于日常思维法学或其他专业思维的群体概念,是关于比如存在着或应当适用的事物的观念;这些观念不但出现在法官与政府官员,而且也出现在公众这样的现实的人头脑里;这些观念会指导他们的行为,对现实人的行为方式,将起着非常有力经常甚至是支配性的因果关系作用。

这样,尤其重要的是关于应当或不应当使用的观念。

现代国家之所以能够成为人们特定的共同行为的综合体,一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因便是,有人根据国家存在或者应当如此的观念,即那样一种法权秩序有效地观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3所谓有机社会学的方法,是从整体出发,来解释社会的共同行为。

在这样的解释里,对单个主体和其行为的说明,类似于生理学从有机体的新陈代谢角度,对机体某一器官的说明。

23就理解社会学来说,部分观察具有两个作用1有助于揭示实践的问题和确定眼前的方向。

2关于某些社会活动的说明性理解,对接是社会整体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在特定条件下,只有部分观察,有助于我们发现这些社会活动。

说明性的解释虽然超越于观察性的揭示,但由它得到的知识却带有假说和残缺不全的本质缺陷。

不过,无论如何,说明性解释才恰恰是社会学知识的特点。

28人们习惯地把理解社会学的一些定理视为规律。

这些规律是通过观察而增强了的特定机遇,表示社会行为在某些条件存在的情况下预期可能展开的过程。

从行为者的典型动机和典型地持有的意向看,这些机遇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纯粹目的理性的动机,构成了被典型地观察到的行为过程的原因,根据经验规则,该过程中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话,那么,机遇就会在最大程度上得到理解,而理解亦达到了最大程度的明确性。

30在包括理性和非理性的所有情况下,社会学都远离实际。

它服务于认识现实的方式是,指出历史现象在多大程度上接近某个或者某些社会学类型,并由此而对这些现象作出归类。

31如果人的实际行为在具体情况下确实,或者在平均情况下常常同时受到经济目的理性的影响,那么经济理论便能够在这一范围内理解这些行为。

如果人的实际行为没有受到经济理性的影响,那么,它们与理想行为的差距,恰好有助于我们认识实际行为的真正动机。

32当然行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感觉到意向,在同类行为大量发生的情况下,常常也只有个别行为者认识到行为的意向。

但并不妨碍社会学对各种可能持有的意向作出分类,并由此来建立概念,就仿佛行为在实际上受被意识到的意向指导似的。

当然,任何时候,只要社会学观察具体的现实,他就必须考虑概念与现实的差距,并确定这种差距的程度和类型。

二、社会行为的概念

社会行为的指向可能是他人过去的、当前的或预期未来将出现的行动。

他人可能是单数或复数。

行动者在交换时之所以接受它,是因为他预期为数众多的其他人将来在交换时也愿意接受它,尽管他不认识这些人,也不知道他们的确切人数。

而他就以这一预期作为行为的指南。

如果一个外在行为仅仅以预期的客观物体变化为取向,它就不是社会行为。

内心的行为也只有当它以他人的行动为取向时,才是社会行为。

当一个人的经济行为也只有在他考虑了他人行动时才是社会行为。

只有自己的行为在意向上以别人的举动为取向时这一行为才具有社会的性质。

例如两车相撞是自然现象纯粹事件,但如果他们试图躲开对方,如果因相撞而谩骂则是社会行为。

社会行为不等同于1若干人相同的行为,也不等同于2受他人举动影响的行为。

1如果大街上下雨同时撑开雨伞,没有任何一个人的行为以另一个人的行为为指南。

2一个人会仅仅由于它处在狭隘的拥挤在一起的群众中间,而强烈的改变自己的行为。

36他们以及其他一些行为与社会行为无法清楚区分的原因在于,以他人行动为取向和具有本人行为的意向绝不是总能明确确定的,也不是一定被意识到,更不用说充分地被意识到的。

因此,纯粹的影响和意向性的取向并非总能可靠的区分开的。

但他们在概念上必须加以区分。

当然,和那些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行为的活动相比,反应性的简单模仿,至少具有同样的社会学意义。

37第二模块社会行为的决定因素

社会行为:

目的理性因素价值理性因素感情因素传统因素

传统行为之所以属于社会行为,也是由于行为者不同程度和不同意向地自觉保持习惯对自身行为的约束。

38严格的情感行为,同样属于社会行为的边界类型,而且经常超越了自觉地意向行为范畴。

感情行为可以是针对超出日常范围的异常刺激所发生的毫无顾忌的反应。

但如果感情决定的行为变成有意识的情感发泄,这一行为便升级了: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正处于向价值理性或目的理性行为,或者同时向这两者转化的过程中。

纯粹的价值理性行为,指的是行为者无视可以预见的后果,而仅仅为了实现自己对义务尊严美宗教训示崇敬或者任何其他一种事物重要性的信念,而采取的行动。

价值理性越是无条件的考虑行为的固有价值,它就越不顾及行为的后果。

但是,绝对的目的理性行为,本质上也仅仅是一种假设出来的边界情况。

41第三章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指的是根据行为的意向内容,若干人之间相互调整并因此而相互指向的行为。

社会关系出现的机会,毫无例外的仅仅存在于行为以某种可以指明的方式社会地展开的可能性中。

最低限度的社会关系,是两个主体之间相互行为的关系。

社会关系概念中涉及的意向,始终是在个别场合下,参与者实际持有的或者平均持有的经验性的意向,或者在构想的纯粹模式里参与者持有的经验性意向。

它绝不是规范上对或者形而上学上真的意向。

例如,构架在社会学生仅仅存在于特定的具有意向的社会行为得以展开的机会中。

一旦这种机会消失,国家便不复存在。

只要在某个场合,行为者以对方针对自己的特定看法为前提,并以此确定自己的行为指向,相互指向的社会关系便出现了。

不必是相应的。

社会关系的持续时间可能十分短暂,也可能很长。

后者表现为双方意向相应的行为持续不断的重现。

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能够改变。

可以说持续着的老关系获得了新的意向内容,可能部分的延续下来,部分的改变了。

44在一种社会关系中长期延续下来的意向内容,可以表述为准则。

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可以通过相互认可而成为协议。

社会关系的参与者就自己未来的行为作出承诺。

45第四章社会行为的类型:

习惯和风俗

如果并且只要在一定范围的人群内,社会行为的意向有规律地实际出现的机会,仅仅发生在实际的实践中,那么这种机会便可称之为习惯。

如果实际的实践建立在长期习惯的基础之上,习惯就可称之为风俗。

如果只要这一规律性经验地出现的可能性,仅仅取决于个体出于纯粹的目的理性而以同类预期为基础的行为,则应当说这种可能性是受利害关系制约的。

46社会行为,尤其经济行为过程具有大量的极其引人注目的规律性。

这些规律性的出现,绝不是因为人们的行为指向了被认为有效的某个准则,也不是因为风俗,而仅仅是因为,就事物的本质而言,参与者的社会行为方式,平均说来最符合他们主观确定的正常利益。

风俗得以稳定的基本原因是,只要多数人的行为考虑了风俗的存在并参照了风俗,某一个人不按照风俗行事,他的行为就不适应环境,他就必须承担大大小小的不快和损失。

49第五章正当秩序的概念

50如果并且只要社会行为平均的或近似的以可以表述的准则为指南,我们便想把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称为秩序。

无论这些准则被当做有约束力的、楷模的还是其他什么东西,只要它们对行为者是有效的,并且至少也因此而被当成行为的取向,我们便说与此联系的秩序是有效地。

50一般而言,风俗即行为的约定俗成,在所有人类行为态度中最为常见。

所以,以此为指南所形成的秩序,远比仅仅源自目的理性动机的秩序稳定。

但它比起一个被视为楷模或约束力的秩序,却又非常地不稳定。

当一个人把有效的秩序当成行为的指南,并不一定因为他遵循这一秩序被一般人所理解的意义。

即使在绕开或违背一般理解的秩序意义时,只需在某种范围内的有效性也可能发挥作用。

51在同一个交际圈子内,存在着分别有效的互相矛盾的各种秩序。

一个人甚至可能把互相矛盾的几种秩序当做行为的指南。

这不仅像日常可见的那样,表现在他的时间前后的行为上,而且也表现在他同一个行动中。

秩序的有效和无效之间存在着无法区分的许多过渡状态。

相互矛盾的各种秩序可以同时有效,而每一种秩序的有效范围,取决于行为实际上以它为指南的机会。

52页实在太累了韦伯的反驳不看了

54第六章正当秩序的种类:

惯例和法律

一纯粹的内在因素1纯粹情感因素2价值理性3宗教因素

二作为保障的因素,还有与内在因素同时出现的对外在特殊后果的预期,或者仅仅是这些对外在特殊后果的预期,也就是说,利害关系。

但也可能是具有特别性质的预期。

秩序可以称为:

1惯例如果只需有效性的外在保证通过下述可能性来实现:

在可识别的一群人内部,不遵守秩序的行为,会遭到普遍地和实际上的可感受的蔑视。

2法律,如果秩序有效性的外在保证,是通过专门设立的,用来强制实行秩序或惩罚背离行为的专人班子,实施(人身或心理)强制的可能性来实现的。

55用惯例来保障秩序和用法律来保障秩序之间的一个过渡状况是,应用威胁性和有组织的正式抵制来保障秩序。

56一种秩序,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班子来特别地维持它的话,外在地仅仅通过违反秩序者预期将受到蔑视和压制,即仅仅通过惯例和利害关系而得到保障的话,便不能视为法律的秩序。

59第七章正当只需有效的原因:

传统信仰章程

行为者可以基于下属理由认为秩序是正当有效的:

1基于传统:

过于一直存在的,是有效的

2基于感情(尤其情绪的)的信仰:

新的启示或楷模的有效

3基于价值理性的信仰:

被视为绝对有效的东西是有效的

4基于被相信是正当的成文的章程。

第四个正当性理由又可以根据下述两个原因而成为正当的:

1基于有关人员为此达成的协议

2基于强制和服从。

其中,强制的基础,是被认为正当的人对人的统治。

60把传统视为神圣的东西而加以维护的态度,是秩序有效性最为普遍、也最为悠久的根源。

任何对长期习惯了的行为方式的改变,都会碰到心理障碍。

不可解释的损失造成的恐惧,强化了这一心理障碍。

形形色色的利益,又常常与在曾经有效的秩序里出现的服从关系联系在一起,并且为维持这一服从关系发挥着作用。

新秩序的自觉创造,过去几乎总是起源于先知的神谕,或者至少是先知认可并由此而被相信为神圣的宣示,一直下溯到古希腊仲裁官的规章。

顺从取决于对先知正当性的信仰。

在严格的传统主义时代,如果没有新的秩序启示,那么,新秩序也就是被视为新的秩序的出现,只有一个途径,就是新秩序实际上已经被没个人认为有效,但还没有被正确的辨别出来或者暂时被掩盖,然后又重新被挖掘出来。

正当性在今天最为常见的形式是合法性信仰,即对通过常见的和程序正确的形式产生出来的章程的服从。

这里,契约和强制两种秩序之间的对立仅仅是相对的。

对一个人或者若干人强制的秩序的服从,如果主要地不是因为纯粹的恐惧,也不是因为目的理性的动机,而是因为正当性观念,那么相信这一或这些强制者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正当的统治强权,便是这里的前提条件。

如果不考虑某一秩序的章程刚开始实施的情况,则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对秩序的服从,除了因为形形色色的利害关系外,还因为混同在一起的传统束缚和正当性观念。

当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服从的行为者从来没有意识到,他是因为风俗惯例还是法律而服从的。

63第八章斗争的概念

斗争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

在这种社会关系内,行为者的行为取向,是不顾其他参与者的反对而贯彻自己的意志。

如果在一种社会关系中,行为者把不顾单个或许多参与者的反对而贯彻自身意志当做行为目的,这种社会关系便应当称为斗争。

斗争的手段如果不表现为现实的有形的暴力,它们便是和平的手段。

如果和平的斗争表现为形式上和平地为自己争取他人同样渴求的支配权,这一斗争应当称为竞争。

如果竞争在目的和手段上以秩序为依据,它就应当称为有序竞争。

人类个人或集团,如果缺乏自觉的斗争意图,只是为着生活或生存机会而在相互之间展开生存斗争,便是社会选择;如果涉及的是人种特征的存在机会,便是生物选择。

64从长期看,尽管在每一场典型的和群众性的斗争和竞争中,会出现许许多多有重大作用的偶然事件和运气,但这些斗争和竞争的结果,总是那些在更大程度上具备了对于斗争胜利有着普遍和主要意义的个人素质的人脱颖而出。

哪些素质对斗争的取胜有作用,取决于斗争或竞争的条件。

但在这些条件中,除了所有可以想象的个人和公众的素质外,还有作为斗争行动依据的秩序。

这些秩序也许是传统的,也许是价值理性的,也许是目的理性的。

但每一种秩序都影响社会选择的机会。

并非每一次社会选择都是我们意义上的斗争。

社会选择首先意味着的是,特定的行为类型,有时是特定的个人素质,有较大的可能赢得某一社会关系。

但这一社会优越性本身并没有表明,它是否能通过斗争变成现实,更没有表明,它是否改善或者降低了这类人在生物学上的生存机会。

65只有真正发生竞争的地方,才谈得上斗争。

根据以往的所有经验,只有在选择的意义上,斗争实际上才是不可避免的;而在生物选择的意义上,斗争本质上是不可避免的。

选择之所以会永久存在,是因为没有任何可以想象的手段,能够把它彻底消除。

最严格的和平主义秩序,也始终只能在排除某些斗争手段斗争对象和斗争方向的意义上,规范斗争的手段、对象和方向。

这表示,那些斗争手段可以在竞争中导致胜利。

如果设想竞争不存在,它们还可以在潜在的生活机会或生存机会选择中导致胜利。

不管这些手段是遗传的产物还是教育的产物,它们都有利于掌握它们的人。

社会选择在经验上生物选择在本质上,构成了斗争不可消除的范围。

66社会关系之间的选择或斗争意味着,在时间的推移中,一种特定的行为方式受到同一行为者或其他行为者另一种行为方式的排挤。

排挤的形式多种多样。

1人的行为目的,可以有意识地干扰某些具体的或者一般的规范了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干扰依据这一关系的意向内容而展开的行为,或者阻止其产生或延续。

人的行为目的也可以是使用对一个范畴不利的方式,鼓励另一个范畴的出现,并有意识的以此影响社会关系。

个人和相互联盟的许多个人都可能为自己确立上述这样的目的。

2同时,人们所不希望看到的社会行为过程的一些附带后果,或者社会行为过程中各种关键条件的附带后果,可能使得特定的具体关系,或者某些种类的关系不断延续或重复产生的机会越来越小。

只要有变化,各种形式的自然条件和文化条件,便都以某种方式,改变着所有各类社会关系的机会格局。

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者将胜利。

每个人可以按其方便,决定是否把这样的情况称为社会关系的选择。

需要注意的仅仅是下述几点:

1这里所谓的选择,不管在社会意义上还是在生物意义上,都和对不同类型人的选择毫无关系2我们针对每一具体情况,应当研究的是,什么原因改变了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表现为这种或那种形式的机会格局,或者摧毁了某种社会关系,或者容许它继续与其他关系共存3这样的原因是如此的多种多样,完全不适宜用一种统一的方法来表达它们。

68第九章共同体和社会

在个别场合内,平均状况下或者在纯粹模式里,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感情的或传统的)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共同体

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理性(价值理性或目的理性)驱动的利益平衡,或者理性驱动的利益联系,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社会。

社会的典型基础,是参与者同意的理性协议。

这样,在理性场合,社会成员的行为将1价值理性的以自己对义务的信仰为指南2目的理性的以对协约伙伴忠诚性的预期为指南。

最纯粹的社会模式1市场上严格目的理性的自由协商的交易互相对立又互为补充的交易者的现实妥协

2自由协商的单纯的专业联合体,即从意图和手段上,纯粹追求其成员客观利益的持续性行为的协议3价值理性动机的信念联合体

69共同体可以建立在各种形式的感情情绪或传统基础上。

大多数社会关系都不分的带有共同体的特征,部分的带有社会的特征。

任何完全目的理性的并为着某种目的而冷静的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都能够促成超越原先虽已确定的目标的感情。

任何能超越出专业联合体眼前行为的,即具有长期考虑的社会,都将在同一些人之间建立起社会关系。

如果一个社会从一开始就不把自己局限于个人的客观贡献上,则它无论如何总会在极其不同的程度上促进成员间的感情。

一种以共同体为正常意向的社会关系,其若干或全体参与者的行为,也可能完全或部分的以目的理性为取向。

70共同体与斗争对立面共同体内部对部分人的强制内部选择造成生活生存机会差异性任何一种社会秩序都允许作为单纯事实的选择,以某种方式出现于各种人围绕生活机会的竞争中。

人与人之间在素质处境或行为上呈现的某种共同性并不能表示共同体的存在。

关于共同境况和其后果的简单感觉,还不能造就一个共同体。

他们只有在这种感觉之上,不仅仅在他们个人和环境之间,而且以某种方式在他们各人之间,在双方的相互行动中互为取向,他们之间才出现了社会关系。

只有到这一社会关系打上了同属于某一整体的感觉印记时,才产生了共同体。

只有大家都自觉的与第三者对立,才能为这个语言共同体的参与者,早就同样的环境共同体感觉和社会。

有社会无社会关系有社会关系无社会两个例子犹太人与市场

73第十章开放的和封闭的关系

行为者以其意向为指南而相互发生的社会行为,构成了社会关系。

封闭社会关系把垄断机会分配给参与者的方式,可能是1自由形成2根据一定规则调节或配给的3某个参与者或者某些参与者团体长期并在一定程度上或者完全不可剥夺的占有这些计划。

被占有的机会称为权利。

74页应当看看没什么大事不看不好。

同志权利同志共同体财产自由财产

传统上封闭的社会关系常建立在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的归属感之上的共同体感情上封闭个人间感情联系价值理性上封闭严格信念共同体目的理性上封闭垄断或财阀经济联合体

一个现实的语言社会的开放性或封闭性,取决于它的意向内容。

封闭的动机1保护质量2与需求相比,机会减少3获利机会减少

78第十一章行为的责任归属、代理关系

参与者的责任其他参与者的责任代理权:

全面占优根据权力特征被指定代理通过某种仪式转让的代理

79责任归属在实践上可以表示被动或主动的普遍连带关系。

承担责任宗教指向人指向,按惯例法律等支持或反对权利通知

责任归属根据传统的或章程规定的秩序,封闭社会关系的参与者同意其代表者对任何种类机会的支配,都合法有效的代表了他们自己的行动。

普遍连带关系存在于1传统血缘或生命共同体内2封闭关系内3参与者经营企业的盈利性团体内4某些条件下的劳动团体

代理权根据社会关系成员的某些特征指定到人。

例如,根据年龄顺序或其他类似情况来确定谁有代理权。

81第十二章团体的概念和种类

如果一个管制性的对外限制或者对外封闭的社会关系,需要依据特定的以贯彻秩序为行动目标的人来保障秩序的遵守,这一社会关系就应该称为团体。

领导者或班子有代理权意味着统治权力

可能被人不正当占有可以被指定给根据有效地团体秩序所确定的,或者根据某些特征或某些形式所挑选出来的人。

团体行为1管理班子本身依据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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