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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解读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

重新解读男女平等的法律含义

    

      2001年,我的挪威访学从5月推到了11月。

在11月底抵达挪威首都奥斯陆之前,挪威人权研究所中国项目组主任丽萨(Lisa Stearns)女士,[1] 为我谋得了到英国西南部海边小镇斯地茅斯,接受为期三个月>'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英语强化培训的机会。

这次可遇不可求的强化,为我日后在挪威的研究,铺平了语言交流的道路。

  挪威,位于斯堪蒂娜维亚半岛西端,国土面积38万多平方公里,全国人口不到500万,首都奥斯陆的人口有50万左右。

挪威的官方语言是挪威语。

不过,>'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英语的普及程度很高。

在我所到之处,只要与对方用>'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英语交谈,无论年长年幼都能开口说上几句。

当然,政府、大学、研究机构中工作人员的>'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英语水平更高。

但是,对于文本研究来说,用英文写就的挪威学者的论文及专著很少见到;打开相关网站,查询挪威现行>'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法律,译成英文的只有两个:

一是1814年5月17日颁布的《挪威宪法》,另一个是1978年6月9日颁布的《挪威男女平等法》。

因此,了解挪威、研究挪威有关妇女人权保障的立法与实践的主要方法,就是与有关人员用>'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英语做面对面的访谈。

在为期半年的客座研究期间,我共访谈8次,接受访谈的人数有12名,他们是议会执政党成员、政府官员、心理治疗师、研究人员、女权主义者及警察。

其中,对现任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克里斯丁?

米拉(Kristin Mile)的访谈,使我对“男女平等”,这个已经作为当今绝大多数国家>'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法律基本原则术语的>'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法律含义,有了新的理解。

  对克里斯丁的访谈,是2002年2月28日上午10点在她的办公室进行的。

她看上去有40多岁,偏瘦的体形完全超出我先前的想象,不过,那双炯炯的目光透出她的干练与曦智。

(?

)我们已经在月初挪威人权研究所举办的“警察如何干预家庭暴力-中国和挪威的看法”研讨会上认识了。

所以,见面无需过多介绍与寒暄,直切主题,围绕着《挪威男女平等法》和督察官的工作,聊了近2个小时。

  一,>'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法律保障下的男女平等(Gender Equality Under the Law)

  被挪威人骄傲地称为“挪威模式” 的男女平等保障机制的首要组成,就是1978年颁布,1979年1月实施的《挪威男女平等法》(Norwegian Gender Equality Act)。

  该法共22条。

根据第1条“本法以促进男女平等,特别以提高妇女地位为目的。

”的规定,它的目的具有双重性:

一是,消除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的性别歧视,保证男女在参政议政、就业、>"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教育和劳动报酬这些公共领域中的平等;二是,影响和改变公众对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角色的态度。

  在讲到挪威颁布男女平等法的背景时,克里斯丁提到:

  上世纪60年代末 70年代初,在欧洲所有国家展开的妇女运动,对挪威社会的影响之一,就是导致了男女平等法的出台。

1971到1972年间,第一个制定男女平等法的立法建议案提出。

从开始酝酿到议会决定立法,经过了长达八年的时间。

酝酿这一法案之初,议会中展开了激烈讨论,焦点不在于制定这个法案的必要性,而是如何制定它。

是制定反性别歧视法,还是性别平等法?

也就是说,它处于性别中立的立场,还是应该特别关注妇女问题。

尽管最终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法案第1条提到,尤其关注妇女地位的提高,是本法目的之一。

我认为,承认这点相当重要, 因为,这样一个附加性规定,使促进男女平等成为可能。

尽管从法案实施到现在的20多年里,男女平等仍然是男女双方的事,但是,我们需要花这么长时间,特别关注妇女的地位。

  关于男女平等法的适用事项,初读法案第2条时,第1款“本法适用于任何领域里的性别歧视,……。

”与第2款“本法不适用于家庭生活及纯私人事务。

遇有此类案件,本法第10条提到的权力机关不执行本法。

”的逻辑关系让我不甚明白。

一方面,法案适用于家庭生活和纯个人事务中的性别歧视。

另一方面,它又不在家庭和私人生活领域里执行。

负责执行该法的督察官不仅无权处理这方面投诉,而且有义务撤销这类案件。

这似乎是个矛盾。

  就这个问题,我专门请教了克里斯丁。

她解释道:

  男女平等法并非仅适用于公共领域,它也适用于私人生活领域。

但是,督察官的职责是有限制的,他们没有权力涉足私人生活领域。

法案第2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任何领域里的性别歧视。

这是一个政治宣言,性别平等应当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一项原则,不仅仅局限于公共领域。

承认这点很重要,因为改变社会行为模式的许多工作必须在私人领域里实施。

在过去的30年里,挪威的社会生活,包括私人生活,发生了许多变化。

人们观念的转变非常重要,可是,法案在私人领域里实施并不容易。

我的工作范围是有限制的,我可以有许多意见,可以发表许多看法,但都不是针对个人案件。

男女应当共担家庭劳动,抚养子女,承担家庭>'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经济责任,可是,作为督察官,在这方面什么也不能做。

  看来,要理解这项规定,必须首先了解挪威的督察官制度。

[2]

  二,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男女平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 (The Gender Equality Ombudsman - the Main Executive Body for the Act )

  督察官制度,在北欧国家中有着深厚的>'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历史传统。

1809年,瑞典根据其宪法设立了司法督察官。

[3] 在挪威,督察官制度的建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事。

1962年挪威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设立“议会督察官”。

议会督察官的任务是对公众投诉和控告的有关中央和地方政府>'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管理中存在的不公正、腐败以及不公平对待进行调查。

这之后,挪威还设有人权督察官等不同类型的督察官。

尽管如此,他们都有着一些共同特征:

“他/她是‘民众的保护人’,职责是处理公众有关政府机关不公正、滥用>'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行政权力的投诉,并对此进行调查。

必要时,提出改进>'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行政>'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管理的批评意见或者建议。

”[4]

  基于这一制度,1978年男女平等法规定,设立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负责法案的实施。

  男女平等事务督察官由国王任命,任期6年。

第一任督察官是1979年任命的。

克里斯丁是第四任,于2000年6月30日上任。

她本人是一位获得奥斯陆大学>'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法律文凭的律师,曾在劳动监察署(the Directorate of Labor Inspection)、移民事务署(the Directorate of Immigration)工作。

对于男女平等事务,她并不陌生。

早在高中时期,她就从事过与男女平等问题有关的工作。

1995年,她申请到男女平等事务副督察官的职务,协助前任督察官安妮?

利塞?

莱尔工作。

在谈到当年申请副督察官职务的原因时,克里斯丁说,“我喜欢从事接触实际案件、处理个人和组织投诉的工作,督察官工作的责任和负有挑战性深深吸引着我。

”所以,当安妮2000年4月辞去督察官职务,就任司法部副部长后,克里斯丁就成了这个职务的最佳人选。

  男女平等法规定,督察官的职责主要有两项:

一是,确保法案各项条款得到遵守。

具体来说,就是受理各种与男女平等事务有关的申诉,并调查这些案件。

她/他也可以主动展开对某些案件的调查。

二是,通过文章、会议、讲座、访谈等方式,向政府机构和公众提供有关该法案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督察官制度及其工作的信息。

所以,督察官是个公众人物,经常出现在媒体上。

  按照规定,督察官在处理投诉时,首先写信给对方当事人。

如果雇主在接到监察官的信后,观念和态度转变,改变了先前的做法,那么,这个案件就结束了。

对于那些不能一下解决的案件,督察官也在当事人之间调解,尽力使他们达成和解协议。

但是,调解不是督察官工作的必经步奏。

必要时,她可以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但是,她的决定不具有拘束力。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这个决定,有权向男女平等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5]

  问到克里斯丁上任以来的工作,她如数家珍般地抖开了话匣子:

  去年(2001年),一共有350件投诉。

大部分是有关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问题。

许多投诉涉及就业问题。

当然,同工同酬在挪威也是个大问题。

不过,还有许多投诉不是有关工作场所的,而是其他领域的问题,如,社会保险的权利,>"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教育方面的问题。

总之,投诉几乎涉及到所有领域。

我们还接到一些男性的投诉,起码有20%的投诉是有关私人生活的。

涉及到父亲对子女的监护权,父亲产假期间的报酬权,到军队服役的权利,等等。

除了接到书面投诉,还有许多男人通过电话抱怨。

  我紧接着问,接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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