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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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合同
南宁市政府采购
合同
合同类别:
施工定点
合同编号:
NNZC2011-
发包人:
承包人:
一、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建筑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并有发包人签认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
11、廉政责任书
12、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
1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定5天后提供一式二份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7.1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l)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于开工前7天。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由承包人现场勘测,费用自理。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于开工前3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于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协调,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承包人自行完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待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问:
每月25日向监理、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进度报表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各一式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第9.1(6)条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由于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3)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4)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5)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于开工前7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5日内予以批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13.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的原因。
13.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3.3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13.4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待定。
*17.2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
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17.3工程师应在承包人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隐蔽中间验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如果在约定时间超过两小时内工程师未到现场或到现场后不签证(有非承包方人员证明),承包人可自行隐蔽继续施工,后果由工程师承担。
但在约定时间承包人未到现场及超过约定时间两小时,工程师可另订时间验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小于或等于经施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审定的上限控制价乘以(1-中标下浮系数)。
施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依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项目施工图纸编制审定项目上限控制价。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25.1.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总价包干除外)。
公路工程(公路中的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市政桥梁、房屋建筑、园林绿化、修缮和装饰等工程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现与原设计图纸有差异,必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财政部门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按南建项目[2004]3号、南财投审[2007]66号文执行。
25.1.2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按南建项目[2004]3号、南财投审[2007]66号文规定执行。
25.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
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25.3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8)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25.4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财政部门支付建设单位项目工程款原则:
施工合同签订备案后经财政审批支付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工程余款。
26.2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拨款后20日内支付合同价30%给施工单位。
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根据实际工程施工进度协定。
26.3建设单位按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
26.4项目上限控制价(不含养老保险费)在20万元~50万元(含本数)实行总价包干制,合同价为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施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审定的上限控价乘以(1-下浮系数)。
项目上限控制价(不含养老保险费)在50万~200万元(含本数)实行单价包干制(即结算单价为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施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审定的综合单价乘以(1-下浮系数)),合同价为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施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审定的上限控价乘以(1-下浮系数),竣工结算送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价以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
26.5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存在违法行为,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期间、被行政处罚期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中止合同,并通知市财政局延期支付工程款。
26.6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果认为甲方有故意拖延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的,乙方应及时向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或资金拨款科室)或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反映情况。
市财政局应查实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l)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立即补救改正。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延期付款协议须经财政部门认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赔偿费,其限额为中标价的5%。
延误天数按本专用条款第13.3条计算。
*35.2.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内容完成:
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3承包人如违反了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订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38.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书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35.2.4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通用条款第34.1条的规定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5.2.5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
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以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
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派出符合和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调换工程管理人员或因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为:
项目经理1.5万元/人·次(人民币);总工程师1万元/人·次;专业工程师则0.5万元/人·次。
2)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人员到岗情况,如发现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0.8万元/人·次,未经发包人同意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0.5万元/人·次。
3)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0-50%(视情节严重而定)。
35.2.6承包人有违反《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5号)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仲裁委员会调解;
(2)采取第
(1)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南宁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8.2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38.2.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
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8.2.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
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8.2.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8.2.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自行负责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41.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41.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份、副本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处罚金。
47.1.1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时,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工程。
47.1.2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及专业工程师未经业主允许不准调换他人,未经业主同意中标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则视为违约,违约金处1.5万元/人·次(人民币);更换项目总工程师处1万元/人·次;更换专业工程师处0.5万元/人·次。
47.1.3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应与合同相符,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
47.1.4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47.1.5所有以上违约处罚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统一格式含有违约处罚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违约处罚通知书(不再陈述违约处罚理由)。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罚后,发包人从承包人最近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47.1.6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违约处罚金(不包括利息)。
47.2工程款的使用
47.2.1本工程资金属地方财政、业主贷款等,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业主和银行的监督,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47.2.2承包人(项目部)帐户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户,否则业主将不支付任何工程款。
47.2.3承包人对外支付其他工程款,必须按以下规定报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等额)款、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等。
47.2.4承包人购买用于本工程的各种材料,施工机械设备、配件等,凡是每次支付的货款金额在贰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者,须凭购货发票或购(订)货合同、协议。
47.2.5对外支付额≥1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报经业主批准,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才给予受理。
47.3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土建工程为2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2年;
6.装修工程为2年;
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8.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9.绿化工程为工程全部完工初验合格后一年。
10.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为1年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5%。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扣出及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承包人完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整改,并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2009]86号)的要求,签署了《市政工程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