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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1

1.1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遵循原则1

1.4适用范围1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2

2.1事件分级2

2.2分级标准2

2.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2

2.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3

2.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4

2.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4

3组织机构和职责5

3.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5

3.1.1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5

3.1.1.1指挥部的主要职责5

3.1.2指挥部办公室6

3.1.2.1疾病防制组6

3.1.2.2医疗救护组6

3.1.2.3专家组7

3.1.3各县(市)区7

3.2有关部门职责7

3.2.1市卫生局7

3.2.2市发改委8

3.2.3市工信局、商务局8

3.2.4市教育局8

3.2.5市科技局8

3.2.6市公安局8

3.2.7市民政局8

3.2.8市财政局9

3.2.9市人社局9

3.2.10市交通局、XX铁路局XX办事处、XX机场9

3.2.11市农牧局9

3.2.12市环保局10

3.2.13市工商局10

3.2.14市质监局10

3.2.15市食品药品监督局11

3.2.16市应急管理局11

3.2.17市城管局(爱卫办)11

3.2.18市旅游局11

3.2.19市外(侨)办11

3.2.20市委宣传部11

3.2.21市气象局12

3.2.22XX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

3.2.23市红十字会12

4监测报告和预警12

4.1监测12

4.2报告13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3

4.2.2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13

4.2.3报告内容14

4.3预警15

5应急响应程序15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15

5.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15

5.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15

5.1.3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16

5.2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16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16

5.4扩大响应17

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调整和终止17

6善后处理18

6.1后期评估18

6.2抚恤和补助18

6.3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18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18

7.1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18

7.1.1物资储备18

7.1.2经费保障19

7.2应急队伍保障19

7.3技术储备20

7.3.1信息系统20

7.3.2公共卫生体系20

7.4通讯与交通保障20

7.5科学研究和交流20

8宣传培训和演练21

8.1公众宣传教育21

8.2培训21

8.3演练21

9附则22

9.1预案制定和更新22

9.2名词术语22

9.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2

9.2.2重大传染病疫情22

9.2.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2

9.2.4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22

9.2.5新传染病23

9.2.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23

9.2.7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23

9.3颁布实施23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由国务院、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实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1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2.2分级标准

2.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2.1.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2.1.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2.1.3波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2.2.1.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市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2.2.1.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2.2.1.6对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1.7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2.2.1.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2.2.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2.2.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2.2.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

2.2.2.4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2.2.2.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2.2.6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2.2.2.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县(市)区的;

2.2.2.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2.2.2.9在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2.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2.2.2.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2.2.2.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源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2.2.2.13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2.3.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以内;

2.2.3.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2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县(市)区;

2.2.3.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我市市区首次发生;

2.2.3.4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周内在1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是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2倍;

2.2.3.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2.3.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2.2.3.7在1个县(市)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2.3.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2.3.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3人以下;

2.2.3.10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2.2.4.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2.4.2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2.2.4.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2.2.4.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2.2.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规定和我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3.1.1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卫生局、应急办、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农牧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安监局、城管局、旅游局、外(侨)办、宣传部、市气象局及XX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任成员。

3.1.1.1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1.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主要职责是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指挥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发布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制定发布信息标准,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疾病防制组、医疗救护组、专家组。

3.1.2.1疾病防制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交通局、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城管局、旅游局、XX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

主要职责是:

指挥、协调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导、检查重点地区落实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3.1.2.2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是:

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3.1.2.3专家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简称市专家组),成员有市卫生局、农牧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和XX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等建议;对人员、物资、技术储备等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专家组组建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医疗救治、食源性疾病、职业中毒、核事故/放射事故救治、灾害事故、生物/化学恐怖、健康教育、心理防护、信息情报、院前转运等11个小组。

3.1.3各县(市)区

负责成立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负责处置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有关部门职责

3.2.1市卫生局

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专项预案;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和应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3.2.2市发改委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2.3市工信局、商务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治疗、抢救、消毒等物资和生活必需物资的采购、调拨工作,并做好调运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3.2.4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各类学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3.2.5市科技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加大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科研立项的支持力度,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2.6市公安局

协助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封锁可疑区域;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3.2.7市民政局

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3.2.8市财政局

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3.2.9市人社局

负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工伤待遇政策;按政策规定协调支付参保病人基本医疗救治费用,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3.2.10市交通局、XX铁路局XX办事处、XX机场

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教、监测和报告等工作;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事件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2.11市农牧局

组织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畜禽等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动物疫点、疫区的消毒,扑杀畜禽等动物和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受威胁区域畜禽等动物;防止人畜等动物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

3.2.12市环保局

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协助和指导抢险队伍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有毒物对环境的污染;组织监测周边环境有毒物质污染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3.2.13市工商局

在食品流通领域,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流通企业,封存有关的食品和原料,查明食品来源及流向并迅速处理;规范活畜禽等市场的经营管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方和畜禽类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畜禽类和畜禽类产品经营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3.2.14市质监局

在食品生产环节,封存和责令企业召回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

负责提供相应的快速检验技术,并对检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质量进行监管。

3.2.15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配合卫生局做好可疑食品的样品采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2.16市应急管理局

事故发生后,按照《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较大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3.2.17市城管局(爱卫办)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乡卫生水平;组织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3.2.18市旅游局

要求和督促旅行社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关注游客健康状况,劝阻或限制游客到疫区旅游;督促星级酒店落实日常清洁消毒措施。

3.2.19市外(侨)办

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3.2.20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协助相关事件处置机构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境内外记者接待与管理,新闻发布策略的制定、协调与实施。

3.2.21市气象局

负责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3.2.22XX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组织处置出入境口岸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可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品的查验、检测、处理和报告;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依法限制重大传染病受染嫌疑人或病人入出境,与市卫生局及时沟通,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移交病人;组织落实必要的卫生措施,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

3.2.23市红十字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

4监测报告和预警

4.1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

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XX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4.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包括: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2.2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辖区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利用电话、信息等手段报告的同时还应于2小时内传真或寄送出报告卡(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报告同级政府)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还应同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首报)、进程报告(续报)和结案报告(终报),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报)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也要点出来)

4.3预警

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程序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1.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指挥部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市)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地应急处理督导工作,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5.1.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1.3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2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

现场指挥官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或其指定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副指挥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

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分别按《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市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预案》等卫生应急专项预案要求执行。

5.4扩大响应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报请市应急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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