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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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备案表》原件;
2、施工合同正式文本(GF-XX-0201)原件;
2、公开招标的工程:
应提交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3、直接发包工程:
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原件、该工程执行现行定额预算书原件(盖注册造价师章及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稿;
4、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篇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备案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备案流程
一、上备案程序
(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1、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打印。
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上传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备案合同备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项目信息)。
对应的编码规则:
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年、月、日(8位数)+流水号(2位数)+承包方式(代码:
A总承包,B专业承包,C专业分包)及标段编号。
如:
XX年11月11日某施工
单位总承包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工程一标段项目(1-5号楼),其合同备案码则为:
3XX5XX111101A01000(该编码表示为总承包合同);如该项目存在专业分包,则编码为:
3XX5XX111101A01C01。
分包合同备案码与总承包合同备案码具有层级关系,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前须先备案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确认施工合同内容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内说明退回原因后予以退回。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并重新上传相关材料,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予以备案。
(二)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省外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模块,上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持相关材料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核实备案手续。
二、合同文本要求
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XX-0201);专业工程分包
合同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承包范围、工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中规定的人员)、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3、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
(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5、专业工程分包约定:
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内容、要求等事项。
(二)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分包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3、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
篇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最新版)
惠州大亚湾经济开发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
惠州大亚湾经济开发区造价管理站
二o一年月日
此表由备案单位填写,一式五联,备案机构、施工许可证办理机关、质监、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联。
大亚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审批表
篇四: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二、必须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勘察合同;3.设计合同;4.监理合同;5.检测合同;6.劳务分包合同;7.专业分包合同;8.招标代理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与备案的其他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
①招标办批准的直接发包申请,②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③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四、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
4.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
6.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
1.程承包人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工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合同和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凭据。
2.工程承包人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
⑴招标的工程。
劳务分包人提供:
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⑵不招标的工程。
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
①营业执照、②组织代码证、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七、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与招投标备案同步进行。
篇五:
建筑工程施工备案合同通用版
(HNJS-XX)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祥铁新苑
工程地点:
桃源路与紫霞路交汇处西南侧
发包人:
邵阳市大祥区铁路建设项目援建指挥部
承包人:
邵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院住宅小区邵阳市创新金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XX)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HNJS-XX)(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及附
件四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XX年)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项目经理2
六、合同文件构成2
七、承诺3
八、词语含义4
九、签订时间4
十、签订地点4十一、补充协议4十二、合同生效4十三、合同份数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
1.一般约定6
词语定义与解释6
语言文字11
法律11
标准和规范1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
联络14
严禁贿赂14
化石、文物15
交通运输15
知识产权17
保密18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8
2.发包人18
许可或批准18
发包人代表19
发包人人员19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1
支付合同价款21
组织竣工验收21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1
3.承包人2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2
项目经理23
承包人人员24
承包人现场查勘26
分包2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7
履约担保28
联合体28
4.监理人29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29
监理人员29
监理人的指示29
商定或确定30
5.工程质量31
质量要求31
质量保证措施31
隐蔽工程检查32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4
质量争议检测34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4
安全文明施工34
篇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工程土建、水、电等主体安装施工(弱电、智能化、供气、消防、进户门、汽车库卷帘门、自行车库门、管道井防火门等安装工程除外)。
2、外窗、外墙保温由发包人制定品牌价格,视工程实际情况由甲方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暂定价)
¥:
万元(含税及各种规费)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7、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签字后生效。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本合同通用条款指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B-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本合同通用条款
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施工图纸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工程预算书、工程报价单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本合同只使用中文。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见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双方协商确定。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日期和套数:
叁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图纸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为:
土建、给排水、电气等安装工程。
具体的承包范围应按发
包人最终提供或明确给承包人的图纸、工程交付标准、工程设计变更、合同、发包人的工
程指令、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发包人对各专业工程接口的划分及与该工程相关的规范要求执行。
承包人应做好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供货(甲供材钢筋、电源线、电缆等除外),施
工、维护、调试、验收、保修、工程服务、工程回访等工作。
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
人的承包范围,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
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和甲控乙供材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工程主体部分应由承包人自行施工不得
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顺损失由承包人全权承担。
除本合同有约定外,承包人若有意向对部分工程采取分包应提前以书面计划形式
上报发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以实施,并且必须做到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发包人负责的责任制。
如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货材料除外)、包机械、包
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
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职权:
已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和各专业施工员,在本合同履行
期间,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工程要求项目经理本人必须驻守现场(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且在工程项目未竣工交付使用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驻守现场每少一天扣承包人工程款5000元(请假经发包方批准或特殊情况除外)。
承包人所报的项目部的主要人员必须长驻现场,若发生主要人员的更换,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0日内撤换调整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新项目经理人选需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确因是项目经理不作为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发包人要求撤换,承包人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00元,项目经理被发包人撤换达3次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施工现场移交、资料移交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则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发包人合同预算总价10%的违约金;项目经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劳力、材料、设备,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不受节假日、节气、农忙的影响,否则视为
项目经理失职,发包方有权处以10000元/次以上的经济处罚(本条中所提现场为市项目施工现场及为实施本项目在市内办事);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撤换或调职调岗者,承包人每一人次支付发包人人民币500元违约金。
承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与看房、购房客户发生任何冲突,否则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
篇七: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诠释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诠释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为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正常的运作秩序,为了保证工程发、承包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其他部门,查明工程中标信息,承包、发包双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监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资质和资格证书、工程分包信息以及企业的经营信誉,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把关,时期具备可行性、合法性以及文字的准确性,并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存档备查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一.以备案为准的情况主要针对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部分依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中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中标人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下罚款。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行签订一份甚至多份和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到底按照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
上述司法解释,不管中标合同签订在前还是签订在后,或无法确定中标合同的签订时间,均得出相同的结论。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主要是针对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部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他条款的修改。
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指的是影响或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一般而言,包括合同的价款、合同的期限、工程的质量等内容。
虽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不能够变更,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价款的调整、工期变化等,并不是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背离和改变。
二,以备案为准的情况主要适用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往往是按照对自已有力的一份合同起诉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不一定诉请合同无效,双方可能对合同效力并不持异议。
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必主动认定多份合同的具体效力问题,可以只确定以那一份合同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由此可见,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积极意义在于,并不涉及那一份合同的效力问题,而是明确了依据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问题。
三,应当把握黑白合同与合同正常变更的界限
从合同法理论来讲,合同的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合同变更权利的行使存在于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中标合同的履行也不例外,由此,如何区分黑白合同与合同的正常变更,在建设工程中尤为重要。
一般认为,对合同的价款、工期、质量的稍作调整不宜一概的认为系黑白合同,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是否达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
在确定两者之间的界限时,还存在一个幅度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总之,在这个问题上,既要使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利不收到限制或剥夺,又要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达到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目的。
个人认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效力的法律否定时,应当容许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并且,作为建筑企业必须清楚,所谓的白合同的备案合同必须是真正的中标合同,也就是通过真实的招投标活动由当事人依据招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处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的目的而签订的用于备案的合同,甚至明确约定不作实际履行的合同,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备案合同。
四,将对自已有利的工程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及时备案当前建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