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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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宣贯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有关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安徽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有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保护动植物安全的要求;
(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八)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
(九)维护本省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法律、法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制定下年度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协调后,于三月底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材料。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函(/请示)》(附件1)、《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2)、《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附件3)以及相应电子材料。
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立项申请予以初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行业管理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召开立项预审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结束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确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于五月底前下达下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条 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可即时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一条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起草单位报送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调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地方标准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计划要求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编写规定》。
第十三条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对起草小组提交的地方标准草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4)
第十四条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对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函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标准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
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下达安徽省地方标准审定会通知书。
(附件6)
第四章 审批和发布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送审稿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审查。
标准审查组专家原则上从“省标准化专家库”选择,专家组应由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教学、标准、学术团体等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专家审查组。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
第十八条 专家组对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文本编写的规范性以及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形成会议纪要(附件7)及表决意见(附件8)。
会议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时间、参加单位、主要修改意见、是否通过审查等内容,由审查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确认。
表决意见应有参会审查专家亲笔签字。
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
强制性标准应有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审查专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对报批稿进行复核,出具报批稿复核意见。
(附件9)
第二十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将标准报批稿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
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报批公文一份;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两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一份;
(五)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一份;
(六)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一份。
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正式出版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还应当有公开征集意见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强制性地方标准审批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地方标准报批稿在其网站上公示30日。
如有异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教学、标准、学术团体等相关方面的代表举行听证会。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听证被驳回的,方可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代号、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代号为DB34/,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代号为DB34/T,地方实物标准(样品)的代号为DBS34/。
第五章 备案、出版与印刷
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出版印刷省地方标准,印刷应符合GB/T1的规定。
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三个月后,地方标准正式文本应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存档,以供社会免费查询。
省地方标准须在办理备案手续获得备案号后开始印刷。
第二十五条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二)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报批公文;
(三)地方标准报批稿一份;
(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五)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一份;
(六)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表决意见一份;
(七)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一份。
(八)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报告及结果公告;
(九)地方标准废止公告;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30日的过渡期限。
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限。
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
第二十八条 本省各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科研院所等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推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可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
对重要的地方标准,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宣贯。
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定期检查地方标准宣贯,及时收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标准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章 复审、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应当不超过5年。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标准化研究院对地方标准定期进行清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的复审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如原起草单位撤销,由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牵头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十二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审批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继续有效的重新发布实施;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列入修订计划,及时安排修订;需要废止的应当公告废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中违反地方标准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原《安徽省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1
:
安徽省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报告)
皖×函(/报告)〔200×〕×号
关于《×××××》等×项地方标准
立项申请的函(/报告)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申报××××年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现申请××××年×项安徽省地方标准。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报告)如下:
主要阐述如下内容,即一是制定的必要性;二是适用范围;三是主要规范的内容;四是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
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设置的依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1: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
附件1: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行业主管单位(盖章)
二0××年××月××日
附件2: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
主管部门:
(印章)填报单位:
(印章)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
负责起草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制订或修订及修订标准号
拟采用国标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编号
报批稿完成时间
(年、月)
备注
附件3:
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
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1
(中文)
*标准性质
推荐
强制
*制定或修订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号
一致性程度标识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
*ICS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标准类别
产品基础方法管理环保安全卫生其他
*标准领域
工业农业林业建筑业交通业服务业其他
全国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
全国TC/SC号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
技术归口单位3
*起草单位
参与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
*计划起始年
年月
*完成年限
年月
承办人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目的﹑意义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主要的强制内容和理由
起草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2]修订标准必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注3]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一。
附件4:
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