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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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docx

南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项目地址:

XX县

商品房买卖合同

卖方人:

XXXXXX司

买方人:

房屋坐落:

XX县XXXXXX侧

 

XX县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特别告知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的若干意见》(南政办发[20XX]16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房产交易实行“凭证交易”。

本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为该房屋权属登记人。

买受方夫妇、共同购买人、共同购买人配偶在本合同共同签章的,由房产登记机关核准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买受方夫妇仅一方在本合同签章的,由房产登记机关颁发签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今后房产登记机关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共有人)意愿办理房产交易或抵押登记手续,如因“凭证交易”引起房产处置纠纷,由房屋权属登记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可向XX县房地产管理局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6、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可以手写项为优先。

7、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9、本合同应填写一式五份,双方签字后必须在30天到XX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凡违反商品房买卖有关规定的,县房管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10、本合同备案情况,可登陆到“XX县房产信息网”“网上房地产”进行查。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以下是卖方人信息----------

出卖人:

XX公司

注册地址:

XXXX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3XX

营业执照注册号:

360XXXXXX

企业资质证书:

赣建XXXXXXX7号

法定代表人:

XXXXX

联系电话:

0791-XXXXXXX3

委托代理人:

X

联系电话:

X

地址:

X

邮政编码:

X

委托代理机构:

X

注册地址:

X

邮政编码:

X

营业执照注册号:

X

法定代表人:

X

联系电话:

X

 

----------以下是第1条(共1条)买方人信息----------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法定代理人姓名:

国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XX县XXXXX侧、编号为36XXXXXX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商住用地为XX国用(20X)第10XXXXX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9XXXX.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XXXX年1月1X日0:

00:

00至商业:

20XXX年1月1X日0:

00:

00住宅:

20XX年1月1X日0:

00:

00。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XXXX8、CXXXX、CXXXXX#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施工许可证号为:

XXX施字(20XX0)0X。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XX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XX-0XXX4。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单元】【层】号房

(户型:

)。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框架,层高为米,建筑

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附属用房(主要描述2.2米以下的房屋用途、面积和性质)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整。

附属用户单位售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大写:

零元整。

出卖人不得再向买受人价外收费。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空白;

(2)空白;

(3)空白;

(4)空白;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空白

2、分期付款

空白

3、其它方式

买受人于年月日,首付款房款人民币整(¥),余款人民币整(¥)办理银行按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空白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06月30日0:

00:

0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空白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空白

3、空白。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空白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空白;

(3)空白;

(4)空白;

(5)空白;

(6)空白;

(7)空白。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空白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十五日内办理商品房验收交接手续,如未按期办理,由买受人承担每日万分之二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空白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1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2、空白。

3、空白。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通水(交付时);

2、通电(交付时);

3、管道天然气已铺设到户(交付时),具体开通时间以天然气公司的通知为准;

4、空白;

5、空白;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同意按第九条处理;

2、空白;

3、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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