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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一章讲义

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补充1: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补充2:

会计规范:

①道德规范②单位内部的规范③行业组织的规范④国家的规范

补充3:

我国的法律体系:

①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

②法律:

——广义:

所有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可的法律规范

——狭义: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③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④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和地方政府制定、由国务院各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⑤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会计法律—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广义的会计法律:

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②狭义的会计法律—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

1985-01-21

六届九次

通过

自1985-5-1施行

1993-12-29

八届五次

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10-31

九届十二次

修订

自2000-7-1施行

2、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制度

①会计部门规章:

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例: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②会计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

例:

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其他各部门制定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须报财政部备案)

4、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①特殊行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②军队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负责人须有职称或3年经验)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职责:

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单位内部会计制度: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规范、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

三、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

以货币为主要计算单位,采用专门方法,通过确认、计量、计算、记录、分类、汇总等程序。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首要质量要求:

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同企业不同时期、不同企业同时期)

次级质量要求:

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1、会计账簿的设置:

①总账②明细账③日记账

④其他辅助性账簿:

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账款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2、设置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1)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依法使用会计账簿

1.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才能登账

2.登账按记账规则(连续编号、不隔页、跳行等)进行,错误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

3.电算化单位也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强化内部管理的管理会计账簿除外)

3)单位的会计账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监管(包包账、捆捆账)

4)实行手工记账的单位,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

5)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用圆珠笔。

红色墨水记账的情况:

冲销错误记录;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三栏式账户的余额中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中登记负数;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3、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合同或协议除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且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的规定

※伪造—无中生有变造—用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事实虚假—以假乱真

5、电脑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规定经市(地)以上财政部门评审或确认

6、会计期间(会计分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由于有了会计期间,才产生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才产生了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为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份。

会计期间的起止日期与公历年度和月份的起止日期相同。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四)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文字记录和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段称会计期间:

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

2原因:

和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一致,便于宏观经济管理

3规定:

不仅适用于内资,也适用于外资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记录文字强制使用中文,但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国文字

6货币的特点:

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

7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时,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且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

(五)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

1、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最迟不超一个会计结算期。

2、原始凭证的种类:

外来的、自制的、统一印制的和认可并自行填制的等

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的标准为: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5、单位公章包括:

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6、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审核原始凭证要求:

一、内容是否齐备

二、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由填制单位的公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三、大小写金额相符

四、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作废凭证不得撕毁)

五、销货退回,须有退货发票和退货验收证明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七、经上级批准的业务,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Ô会计账目核对(对账):

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Ô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会计报告方法

(六)财务会计报告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附注),会计报表不包括附注

3财务报表的分类:

㈠按编报期间:

①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三表一注”)

②年度财务报告

㈡按编报主体:

①个别②合并

4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①数据真实②内容完整③计算准确④编报及时

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6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结账日为最后一天

7、提供的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不能见什么人说什么话)

9、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七)会计档案管理

12198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规定了:

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

13会计档案先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机构;未设会计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或复制原件。

14会计档案保管:

①永久—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②定期—3、5、10、15、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年:

月、季度财务报告

→5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普通日记账为15年)

→其余15年: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21会计档案期满销毁:

→会计档案机构提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编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两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未了的和正在建设的事项,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

四、会计监督(一内部和二外部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的主要表现:

①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②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和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③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

④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⑤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客体:

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4明确)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②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5、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4原则)

①合法性②适应性③规范性④科学性

(二)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外部监督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面向所有单位,是普遍监督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不是面向所有单位

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4、《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Ⅰ、社会监督包括:

1、社会中介机构2、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范围:

1、出具审计报告2、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审计业务4、其他审计业务

Ⅲ、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范围:

3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4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5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6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7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Ⅳ、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V、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协会监督、指导

VI、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的处罚:

情节轻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1、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2、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销会计师证书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3、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

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二)代理记账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⑵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受托人义务

重点记住:

保密

5、委托人义务:

重点记住: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

重点记住: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5、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⑵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⑶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5、免试条件:

学历≥中专且2年内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当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资料,如果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20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证书的决定,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证书

8、证书管理:

①上岗注册(90日内)②离岗备案(6个月后备案)③调转登记(继续从事会计工作)④变更登记

1)同一管辖范围:

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2)不同一管辖范围:

先办理调出手续,再90日内办理调入手续

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②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③形式:

接受培训和自学

④方式:

面授、函授、录像教学、网络教学等

⑤学时要求:

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级)、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

2、初、中级取得实行统考,高级取得实行考试+评审

3、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可以)。

2、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3、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他企业不必。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3.回避制度适用于委托代理记账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的3意义:

①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②可防账目不清、财务混乱③是明责的有效措施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⑴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⑵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⑷编制移交清册⑸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

5、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

⑴不能监交(如单位撤并),派主管单位代表监交

⑵拖延监交,需主管单位督促监交

⑶不宜单独监交,需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6、交接后:

⑴移交清册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⑵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7、移交后的责任——移交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

(九)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设置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地位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会计法》中未规定

任职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4、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职责

1、负责组织的工作

2、协助、参与的工作

权限

1、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

2、建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3、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

4、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我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

责任

行政处罚

对一般人员而言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两者共同之处:

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

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刑事

责任

犯罪

危害社会大,情节严重的

刑罚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可独立可附加适用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10行为:

1)不设账2)私设账3)取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账不合法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或提供不实的资料等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会计法》第42条: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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