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878276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105 大小:28.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5页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5页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5页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5页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docx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docx(10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docx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细化标准

备注

1

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收取预付款累计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予罚款;

2、收取预付款累计总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0.3%的罚款;

3、收取预付款累计总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0.6%的罚款;

4、收取预付款累计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商品房预售

2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1、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处3万元罚款

2、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3万元罚款。

商品房预售

3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责令7日内纠正违法行为,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2、造成项目工程阶段性目标延期10日以上完成的,处以1万的罚款;

3、对工程进度和质量造成重大影响,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造成业主投诉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将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本项目以外再投资建设的,或作其他用途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预售

4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以警告,责令7日内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在10日以内纠正违规行为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2、逾期,在10日内未纠正违规行为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预售

5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责令7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在10日以内改正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逾期,在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3、逾期,在30日以内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

6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责令7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在10日以内改正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逾期,在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3、逾期,在20日以内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

7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警告,责令7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现售商品房1套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现售商品房2套以上5套以内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现售商品房5套以上10套以内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现售商品房10套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

8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警告,责令7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现售后在5日内备案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现售后在5日以上10日以内备案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现售后在10日以上15日以内备案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现售后在15日以内未备案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

9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警告,责令7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销售1套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销售2套以上5套以内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销售5套以上10套以内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销售10套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警告,责令7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销售总面积在100㎡以下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销售总面积在100㎡以上300㎡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销售总面积在300㎡以上500㎡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销售总面积在500㎡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警告,责令7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销售1套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销售2套以上5套以内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销售5套以上10套以内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销售10套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警告,责令7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1000元以内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1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警告,责令7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5日内整改到位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超越规定期限在5日内整改到位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超越规定期限在5日以上10日以内整改到位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超越规定期限,在10日内未整改到位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

14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警告,责令7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在10日内纠正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逾期,在10日以上20日以内纠正违规行为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逾期,在20日以上30日以内纠正违规行为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逾期,在30日内未纠正违规行为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

15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销售1套以内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2、销售2套以上5套以内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3、销售5套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

16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住宅商品房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责令7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7日内整改到位的,处以警告,不予罚款;

2、超越规定期限在5日内整改到位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超越规定期限在5日以上10日以内整改到位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超越规定期限在10日以上15日以内整改到位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5、超越规定期限在15日以上20日以内整改到位的,处以4万元的罚款;

6、超越规定期限,在20日内未整改到位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

17

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拍卖房地产,应当如实向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不得隐报瞒报。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由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实际成交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偷税漏税的,由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令5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5日内改正的,处以实际成交价格1%的罚款;

2、逾期,在5日以内改正的,处以实际成交价格2%的罚款;

3、逾期,在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处以实际成交价格3%的罚款;

4、逾期,在10日以上15日以内改正的,处以实际成交价格4%的罚款;

5、逾期,在15日以内未改正的,处以实际成交价格5%的罚款。

房产交易

18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销售5套以内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2、销售5套以上10套以内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3、销售10套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产中介

19

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第

(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无非法获利的,不予罚款;

2、非法获利500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3、非法获利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4、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房产中介

20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行为的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200元以下且主动退还的的,不予罚款;

2、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2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产中介

21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行为的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非法牟利100元以下且主动退还的,不予罚款;

2、非法牟利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非法牟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非法牟利5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产中介

22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行为的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非法牟利100元以下且主动退还的,不予罚款;

2、非法牟利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非法牟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非法牟利5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产中介

23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行为的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且未对另一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罚款;

2、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1000元以下损失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损失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产中介

24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自查处之日起7日内纠正违规行为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自查处之日起在7日以上15日以内纠正违规行为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3、自查处之日起在15日内未纠正违规行为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产中介

25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给予警告

房地产估价

2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1万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

27

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积极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的,不予罚款;

2、有违法所得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

28

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7日内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在5日内改正的,不予罚款;

2、逾期,在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3、逾期,在10日以上15日以内改正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4、逾期,15日以上仍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

29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行为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

30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

3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

32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行为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