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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港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析

京港澳高速公路柏乡连接线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京港澳高速公路柏乡连接线工程项目经理部

目录

一、消防制度2

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4

三、特种作业管理制度7

四、安全用电管理制度9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2

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4

七、安全标志使用制度16

八、安全保卫制度17

 

一、消防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消防制度。

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职能部门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突出预防,保障重点。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项目经理是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受项目经理委托的安全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消防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工程管理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项目部每个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五、充分利用板报、专栏等工具做好消防教育工作。

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

六、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要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七、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凡配备的消防器材、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八、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能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禁止无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工作。

九、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加装和拆卸电源及电器设备。

电器管理部门应经常对线路和电器进行检查,防止电器火灾的发生。

十、建立健全项目部的防火挡案,年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和操作演练竞赛活动。

十一、对违反《消防法》和本项目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部、各工区均必须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内容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为主。

安全教育可以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发交通安全教育材料、设立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等形式。

二、各单位对所属机动车辆要逐车建立档案,按规定对车辆的使用,存放、保养、维修进行检查与考核。

三、车辆维修保养

1、机动车要按规定定期检测、定期保养,有隐患的机动车不得出车。

机动车要有出车记录,车辆定人定责专人保养,认真实施不走过场,确保车辆行使的最佳状态,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定时更换机油,添加润滑油,做到四有效,四不缺,两清洁:

即刹车、转向、灯光、喇叭齐全有效;机油、汽油、润滑油、冷却水不缺;发动机的车容整洁,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各部件灵敏有效,符合规定要求。

四、建立出车登记制度,单位车辆应由专职司机驾驶,应按派车单指定时间、路线、地点行使,收车后及时汇报。

因私使用车辆的及时说明原因,经请示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用公车、不准在外停放过夜,不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将按内部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管理

1、严禁酒后和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如被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扣除当月绩效奖;屡教不改的,将其掉离驾驶岗位。

2、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驾驶执照。

出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驾驶人员在行车中有违章现象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案(122)并上报所属单位、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找好证人,并按交通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4、驾驶规定:

应戴眼镜而未戴眼镜者不准驾车;不准赤足驾车;驾驶时,不准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驾驶摩托车手中不准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攀扶;实习驾驶员不准驾车牵引已损坏的车辆和施工机械、工具箱斗等专用机械;驾车时,不准故意挤逼、戏弄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

5、非专业司机的干部职工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要在所属单位办公室登记,办公室汇总造册。

七、安全责任

1、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部门,听候处理。

对发生事故后伪造、破坏现场或逃跑的,单位将予以处罚。

2、对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交通违章严重、交通事故多发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采取停驶整训、封存车辆等强制整改措施。

3、各单位必须与本单位的机动车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

教育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管理规定,文明驾驶,杜绝无照开车、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开不合格车辆上路等现象。

 

三、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一、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危爆物品化学品保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非正式工任危爆及化学品保管人员。

(2)电工、电气焊工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劳动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无证者不得从事电工、电气焊工作业。

(3)起重工须经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及设备生产厂家技能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机械作业操作规程。

(4)锅炉工及压力容器操作工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后方能上岗作业,并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发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发生。

(5)架子工除须持证上岗要求外,还必须经体检合格,适合进行高空作业方能上岗。

(6)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才能上路驾驶。

四、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

六、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一次。

复审的内容包括:

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七、各工区建立、健全特殊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报项目部备案,特殊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四、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原则

1.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安全技术规范》(JCJ46-2005)规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主要内容:

现场勘测、负荷计算、变电所设计、配电线路设计、配电装置设计、接地设计、防雷设计、外电防护措施、安全用电与电器防火措施、施工用电设计施工图。

3.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合格的资格证书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二、施工现场配电线路

1.认真落实“三相五线”制,其中PE线为黄绿线,并确保导线机械强度。

铝绞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铜线不得小于10mm。

2.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3.挡距不得大于35米,线距不得小于30mm。

4.弧垂离地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米,机动车道6米,铁路7.5米。

三、施工现场配电箱与开关箱

1.开关箱与所控制的用电设备应不大于3米,配电箱、开关箱颜色统一为黄色。

2.开关箱与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3.照明配电应与动力配电分设。

四、施工现场的照明

1.照明开关不带电外壳必须保护接零。

2.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3.相线不得直接进入照明器。

4.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不得低于2.4米。

五、施工现场用电机具设备

1.焊机。

每台焊机设单独开关,设双线漏电保护器,作业时必须穿戴皮手套,潮湿地点要有绝缘衬垫。

搭铁回路线要按规定设置,严禁随意搭设。

2.混凝土拌合机。

作业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检修时电源处应高专人监护或挂牌警示。

3.蛙式打夯机。

作业时必须2人,一人扶夯,一人提线,穿戴绝缘用品。

4.圆锯。

不准使用搬把开关,闸箱距设备不得大于2米。

5.水泵。

必须装漏电保护,防止水中作业发生触电事故。

6.其他用电机具。

接地保护必须可靠。

7、用电设备、机械安装完成后必须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手持电动工具及中小型机械在使用前,必须由电工进行检查、调试并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

9、手持电动工具、打夯机、振动机、振捣棒作业者必须配带绝缘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

10、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维修时应断电作业并挂“正在作业严禁合闸”的标志牌或派专人监护。

六、施工现场的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1.配电室的布置。

配电室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

2.配电室内的配电屏与棚顶、墙壁、地面之间必须保持电器安全距离。

3.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配沙箱、1211灭火器,做好防火排水设施。

4.自备电源必须与外电在电器上安全隔离、独立设置。

七、各工区每月至少二次对临电、电气设施组织检查,查出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在落实前必须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八、各工区值班电工应每天对临电设施、机械设备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领导处理。

九、在作业前应有针对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记录。

十、环境要求

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木工房、锅炉房等,应采用封闭式箱柜。

2.有导电性粉尘或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电器设施。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工区经理)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工程管理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六、危险化学品存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七、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八、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十、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上级机关。

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在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正确施工程序的讲解。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明确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二、项目部级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应由项目部工程管理部或由负责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编写并向工区交底,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编写。

三、工区级交底:

1、工区编写的安全技术交底向项目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施工员、安全员、施工队交底。

2、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要组织对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就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交底要分不同工种和不同对象进行,内容要有针对性,明确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

四、作业班组长应严格按安全交底内容,对全体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再交底。

如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讲解,作业班组有权拒绝任务,并提出意见。

五、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应有双方签字手续,并及时归档妥善管理,以备查验。

五、交底人应及时对被交底人进行检查,了解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有关人员。

六、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根据施工部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写,不得后补。

七、安全技术交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施工用电、冬雨季进行作业、特殊路基施工、明挖基础施工、桩基础施工、整体大模板吊装、桥梁“提、运、架”、桥梁墩台施工、特种作业管理等。

七、安全标志使用制度

一、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使用安全标志牌,目的是使安全标志的使用规范化,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四、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五、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六、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七、安全标志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八、安全保卫制度

为加强项目部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项目部员工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如下规定:

一、项目部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工作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室责任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主管负责。

各部门均要把安全保卫,治安防火、防盗工作放在首位。

二、建立健全各部门如财务室、办公室、伙房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措施。

三、做好日常防护,门卫工作,对重点部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技术防范装置。

四、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五、安全保卫工作与项目部各项评优挂钩。

凡违反安全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问题的部门及个人均不得在当年参加各级各类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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