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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体制

美国政府独立行政机构

联邦政府独立行政机构由美国国会通过各法例而成立的独立行政机构;直接向美国总统负责。

每建制法定权利(Organiclaw/statutorygrant)受权某独立行政机构自立范围;及若有的,定立联邦监管条例(administrativelaw)的定义。

联邦监管条例与一般联邦法律有同等效力。

以下为一些联邦政府独立行政机构:

中央情报局(CIA)-职责于公开和秘密地收集和分析海外情报;对海外进行宣传活动(propaganda);并为总统执行秘密行动。

中央情报局向美国国家情报总监(DirectorofNationalIntelligence)汇报日常工作。

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CFTC,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监管美国境内期货市场交易。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与各州、本地政府缩减及控制全部环境污染;EPA规定及执行环境标准,评估污染的负影响力;管理清理有毒废料地区的基金。

联邦通讯管理委员会(FCC,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职责于任何境内州际和美国对外通讯渠道的监管、发牌、价格管理等。

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FedBoard)-美国的中央银行;管理及规范银行业、通过买入及售出美国国债来执行货币政策、维持坚挺的支付系统。

联邦贸易管理委员会(FTC,FederalTradeCommission)-职责于执行联邦反垄断、及消费保护法例;调查非公平贸易事件。

美国总务署(GSA,GeneralServicesAdministration)-向联邦政府供应日常物流服务。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1957年创立,负责太空计划,进行长期的民用以及军用航空宇宙研究。

国家档案记录署(NARA,NationalArchivesandRecordsAdministration)-保存、管理美国历史文献遗产。

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B,NationalLaborRelationsBoard)-实施主要联邦劳工法例(国家劳工关系法/NationalLaborRelationsAct);兼受权预防或赔偿非公平营业,保障员工成为和行使组织工会内的权利。

国家科学基金(NSF,NationalScienceFoundation)-经金钱奖励方式,支持科学及工程的教育研究;鼓励大专院校与全球各地工业及政府科研合作。

人事管理处(OPM,OfficeofPersonnelManagement)-联邦政府的人事机构;兼保持联邦政府公务员的政冶中立。

PeaceCorp-1961年成立,派出训练的自愿人士至海外,未来两年协助发展中地区的基建。

小型企业总署(SBA,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1953年成立,协助美国小型及少数种族企业发展及生存。

社会保障总署(SSA,SocialSecurityAdministration)-管理美国社会保障系统。

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SEC,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保障证券投资者权利;规定上市公司须申报一切营运资料,令有更多透明度;调查和检控公司任何欺骗行为。

美国国际发展局(USAID,UnitedStatesAgencyfo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管理提供外国经济和人道援助的美国金钱。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UnitedStatesInternationalTradeCommission)-向美国政府部门及国会提供贸易范筹的专门知识;及起诉违犯知识产权违例者。

美国邮政(UnitedStatesPostalService)-1971年起承担全国邮政服务的自治公营机构;经万国邮政联盟互通国际邮件。

美国邮政价格委员会(PostalRateCommission)-1971年成立,专门提倡邮政价格及2007年将获受更大监管权力。

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NationalTransportationSecurityBoard)-1967年成立,专责陆、海、空及管线运输的安全及事故调查。

美国总统办事机构

美国总统办事机构(ExecutiveOfficeofthePresident,缩写为EOP),由美国总统的最亲近的工作人员和向总统负责的各级助理组成。

白宫办公厅

副总统办公室

行政管理和预算局

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

国家安全委员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政策制定办公室

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

改善环境质量委员会

国家麻醉品控制政策办公室

白宫行政办公室

折叠编辑本段司法机关

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可以随时制定及设立的次等法院。

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对向国会的立法提出异议或要求予以解释的司法案件作出裁决,以及审理涉及触犯联邦法的刑事案。

在涉及宪法的诉案中,联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诉管辖权。

联邦法院还负责审理涉及一个州以上的或关系到一个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规定联邦法官可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实际上是直至他们死亡,退休或辞职。

在职期间的法官犯法会像总统或其他联邦政府官员一样受到弹劾,美国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批准,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国会核定,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万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万五千六百美元不等。

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等法院,也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法官人数为九位,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数千宗入禀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国针立法的用意。

这种司法监察的权力,并非宪法特别规定,而是法院根据它对宪法的解释得出的理论。

上诉法院

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全国共划分为11个上诉区,每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顾名思义,上诉法院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

地方法院

全国五十州划分有八十九个地方法院,诉讼当事者能就近进行诉讼,每一地方法院有一至廿七位法官,这些法院所处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违犯联邦法律的行为。

特别法庭

除了联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权外,另有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庭,例如申诉法庭对那些向美国提出的赔偿申诉作出判决。

关税法庭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税款或限额的民事诉讼享有独家的裁判权,另外还有关税及专利权的上诉法庭,以聆讯不服关税法庭及美国专利局判决的上诉申请。

[1]

立法机关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力赋予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

众议院

美利坚合众国众议院(英语:

UnitedStatesHouseofRepresentatives)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

美国各州在众议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为基准,但至少会有一名议员。

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

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

众议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之领导人。

然而

多数党领袖(leaderofthemajority)另由该多数党于院内之第二重要议员担任。

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众议院议长继任总统之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为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人物。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

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众议院(公民直选)的制衡机构。

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

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

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

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制衡(counter-check)。

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

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

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参议院

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英语:

UnitedStatesSenate)是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

美国每一州于联邦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

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

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

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且除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不得投票。

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

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章)。

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元老院(Senate)之名。

其议场座落于首都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

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

国家结构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

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

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

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

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

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完善。

州政府

殖民地独立之前,都是由英国君主管辖。

在美国成立之后、宪法确立之前这段时间,各州实际上处在自治的状态。

所以在当时“费城制宪会议”上,各州的代表一边决定成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机构,一边又强调维护各州的权利。

总体上来讲,完全限定在某一州境内的事务应完全由该州政府决定如何处理,包括州内传媒、财产、工商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众工作条件等。

联邦政府要求州政府必须在形式上是共和制,州内法律绝对不允许违反联邦宪法或国家层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条约。

州际和联邦行政上有很多重叠的地方。

尤其是最近几年,联邦政府在健康、教育、福利、交通、房地产和城市发展等领域中也开始扩展自己的管辖范围。

不过一般这种情况都是在两级政府自愿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联邦将意志强加在地方州政府头上。

同国家机构一样,州层次上也三权分立:

行政、立法和司法,功能和管辖范畴都和国家层次上的对应机构大致相同。

一个州的行政长官是“州长”(governor),由州内公民普选产生,通常是4年任期(有一些州是2年)。

除内布拉斯加州仅有一个立法机构外,其他州全都分上下两院。

上院叫参议院(Senate),下院叫众议院(HouseofRepresentatives、HouseofDelegates或GeneralAssembly)。

不过混乱的是,有的州把整个立法机构都称作GeneralAssembly,上下两院都包括其中。

大多数州内,参议员4年任期,下院议员是2年。

各州的“宪法”虽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和联邦宪法是一致的,包括民权宣言、组织政府的计划等。

在商业、银行、公共设施和慈善机构经营等领域内,“州宪法”通常要比联邦宪法更加细致明确,不过规定最终权力属于人民,也会将一些特定的准则和原则定为建立政府的基础。

市政府

美国已经从原来的农业社会发展到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80%左右的公民居住在城镇或城郊中。

所以市政府在美国行政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

市政府比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更加直接贴近人民,管理一切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如警务、消防、卫生、医疗健康、教育、公共交通和房地产等等。

大城市的管理极为复杂。

仅从人口上来讲,纽约市一个城市就要大于50个州中的41个州。

经常有人说,除美国总统外,最艰难的行政职位就是纽约市市长。

市镇政府的职能由州宪章规定,但在很多领域中,城市独立于州独自运作。

然而在大部分大城市内,因为居民众多管理极其复杂,同州、联邦组织合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市政府的类型全美各地都不同,不过都有一个中央政务委员会(公民投票选岀)、一位行政长官(带领下属部门的部长)管理城市事务。

市政府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种:

“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和“议会—经理制”。

很多城市的政府都是这几种制度混合而成的。

市长—议会制(Mayor-Council):

是美国最古老的市政府体制,一直到20世纪初期,几乎所有的美国城市都是通过此方式管辖。

结构和州、联邦政府相仿,市长由民众投票选出作为行政部门最高长官;负责立法的议会也是民众选出,代表市内不同的区划。

市长指任市各部门的部长和其他官员,有的时候还需要议会通过。

市长有权否决市法令,负责筹划市运营的预算。

议会则负责制定市法令,规定税率,在不同部门分配资金。

随城市逐渐扩大,议会的席位也随之添加。

委员会制(TheCommission):

立法和行政机关合并在一起,人数通常三个以上,由全市居民投票选出。

每一位委员监督下属一或多个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

由一位委员担任主席职位,通常也叫做市长,不过其实际权力和其他委员没有区别。

议会—经理制(Council-Manager):

因为民选岀的官员不一定有专业的能力来处理城市中复杂多样的问题,所以就雇用一位“经理”来解决这些事务。

市经理必须拥有岀色的管理能力,能够行使大部分行政权力,包括执法、分配拨款等等。

此体制正为越来越多的美国城市选用。

民众选举岀一个小型议会,负责制定法律;同时雇用一位行政长官(即市经理)来管理城市事务。

经理负责筹划预算,监督大部分下属部门。

一般来说没有任期限制,只要议会对其工作满意,就可以一直干下去。

郡政府

美国行政区划中的“郡”(county)是州的一个下属区划,经常(但不是绝对)涵盖两个以上的城镇和一些乡村。

事实上,美国多数的郡拥有比“市”更高的层级,因此不适合完全用中国的“县”来相比。

纽约市是个明显的例外,因地域太大,下属又划分了5个独立的郡。

另一个相反的例外是弗吉尼亚州的阿灵顿郡(Arlington),它与华盛顿特区隔波托马克河(PotomacRiver)相望,郡内城市和郊区并存,仅由一个单一的郡政府管理,没有下属区划。

这种情况称作“市郡联合政府”(consolidatedcity-countygovernment),也出现在美国其它一些较大城市中,如加州的旧金山市与郡(CityandCountyofSanFrancisco)和夏威夷州的檀香山市与郡(CityandCountyofHonolulu)等地。

美国大多数郡内,通常会选某个城镇作为郡政府所在地。

小型的郡内,官委会(郡政委员组成)一般由此郡不分区选出,惟大一些的郡内,其官员分别代表不同的选区。

委员会负责征收税务,借贷款项,规定郡公务员的工薪,监督选举,建筑道路桥梁,管理国家、州、郡的福利项目等等。

而在新英格兰地区的几个州内,郡仅仅代表地域区划而已,并没有任何政府管理职能。

村镇政府

村镇政府仅负责修建道路,供给水源,执法消防,建立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税收等当地事务,同时也要与州、郡政府合作,直接管理当地的教育体系。

请注意在很多州内,“town”这个词并不是特指“镇”,仅仅是表达居住地的意思,非正式用语。

另外在有一些州内,“town”就是“市镇”的意思。

也就是说“town”这个词所涵盖的行政概念,各州是不尽相同的。

政府事务由一个选举岀的议会或委员会管理,具体名称各种各样。

委员会可以设立主席职位,主席作为行政长官进行管理,或者也可以由民众选举出一个市长。

地方公务员可以包括文职、司库、警察、消防、卫生和福利官员等。

其他地方政府

以上涉及的各层政府并没有涵盖美国行政的方方面面。

美国人口调查局(商务部的下属)统计,全美有超过84955个地方政府单位。

美国成立初期,很多工作都是民众自己进行的。

随着社会发展,很多任务也慢慢转移到政府肩上,美国人也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职能。

殖民地时期,即使在大城市内警察和消防员也很罕见,政府不负责安装路灯、清扫街道等工作。

民众都是各自为政,自我保护财产安全。

到了现代,这些工作一般都是政府的某些部门来处理。

即使是在很小的村镇,公安、消防、福利、卫生等事务也是由政府组织。

因此造成美国国内各地的管辖权划分极不统一。

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

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

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

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

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

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

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段政党制度

很多美国制宪元勋当初都痛恨政党这个理念,因为政党更关心怎样和对手竞争,而不是为国家着想。

他们希望个体的公民能够投票给个体的竞选者,免受某些组织的影响,但历史的发展却完全没有遵循他们的意志。

到了18世纪90年代时,国内已经产生出了不同的治国理念,人们都在想方设法和自己政见相同的人聚集在一起来赢得更加广泛的支持。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追随者将自己称作“联邦党”。

这些人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保障商业生产贸易的繁荣。

而托马斯·杰弗逊的追随者称自己为“民主共和党”。

他们支持建立一个非集权的农业共和国,联邦政府仅拥有有限的权力。

到1828年,联邦党作为一个组织已经消失,后为美国辉格党所取代,此党是因为反对安德鲁·杰克逊而成立。

另一方,“民主共和党”变为“民主党”,由此便产生了美国的两党争霸现象,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因此美国尽管历史不长,但其政党的历史却很古老。

1850年代中,奴隶制成为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问题,社会分歧很大,尤其是在关于西部新域是否应该允许奴隶制的问题上分裂更是极端尖锐。

辉格党采取了骑墙的态度,结果导致直接灭亡,1854年被美国共和党所取代。

而共和党当时的主要政策就是要消灭美国国土上所有的奴隶现象。

六年后,林肯赢得1860年大选,新生的共和党第一次登上了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

当时的环境下,政党的地位很高,是统治著全国的政制机构,因此党派的理念就成为了大多数普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对某党的忠诚由父辈传给子辈,党派活动(包括大型宣传活动、正装行进活动、火炬游行等等)是很多社区群体社交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到了1920年代,这种全民皆党的热闹现象就已经很大程度上消失了。

市镇管理进行了改革,改善了行政机关的文职事务,通过了一系列反腐败法案,为了抵消国家大会上政客的强大势力,还建立了总统大选的初选制度……这些都有助于净化了美国的政治环境,但同时也让政治活动变得沉闷了许多。

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美国的政党内部组织非常松散,原则上是一部“选举机器”,平时不发生太大功能,只有在各级选举时才组织运作。

尤其是两个大党在全国层次上根本没有正式的组织来控管会员、活动、政策制定等事宜,不过由一些州层次的组织负责管理此类事务。

所以如一个美国人说自己是民主党或共和党,这其中的意义和一个英国人说自己属于工党或保守党是有很大不同的。

美国选民可以自由注册成为某个党派的成员,可以自由投票给某个党派,不过这些都无法限定选民的选择,也不会带给该选民针对该党派任何特殊的权利或义务。

选民可以今天参加一个当地的某党会议,明天又参加另外一个党的。

同样地,登记的选民也可以依法、依程序“随时”变换政党。

当某人决定竞选时,他/她的党派身份就变得正式起来。

在大多数州内,这就意味着他/她想要获得某个党派的提名,并参加初选来竞选某个职位。

接下来各党派内负责选举的委员会就会选择究竟同意哪一位候选人来获得提名。

不过最后的结果还是要参加初选的投票者来决定,而且想要知道谁会去投初选的票是非常困难的。

这种体制就造成美国各政党内部的中央组织都十分软弱,也几乎没有一个共同的意识形态指导,只有在一些大小问题上意见是相同的而已。

只要某个人在初选中一旦胜出,无论他/她是否过河拆桥、是否突然变脸公开反对此党派的政策,这个党派也根本没有办法阻止其获得正式党员的身份。

在联邦层次上,两个大党都有自己的全国委员会,功能是筹款、组织宣传活动,尤其是积极准备总统大选。

委员会的成员构成都不同,但都主要由州层党派的代表、附属组织和其他党派重要人士组成。

不过全国委员会并没有权力去指导党派内个人的行动。

因此,虽然每个党都有一个主席,但这个主席并不真正是此党派的“领导”,一般也很难说谁掌握著美国政党中的领导权。

通常那些游说其他会员追随自己领导的人可以视作是党派的领导。

不过经常来讲,官居高位的人是实际上的党派领导人,比如美国总统、上下两院的领袖等。

而且说是“领导”,也要别人自愿跟随才可以,无法强求。

两党都有单独的委员会负责选举工作。

最重要的委员会要算“国会山委员会”(Hillcommittees),负责选举岀竞逐国会的议员。

全国性质的大党在五十个州都有自己的分部,根据各州法律不同随之更换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能。

究竟为什么两党制会在美国发展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大多数官员都是从单一代表制的地方区划中选举出来的,而这种制度叫做“最多票数当选法”(又称“第一过杆制”),也就是说谁得到最多的选票就获胜,并不按比例计算。

这种制度对两强争霸的局面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家政党执政,另一家在野;如果在野的党派联合起来,就有可能下次击败当前的执政党。

有的时候第三党也会冲出来,赢得自己一席之地,并保持一段时间。

近年来美国最成功的第三党是H.罗斯·佩罗(H.RossPerot)的美国改革党,1996年总统大选时曾赢得8%的选票。

佩罗自己在1992年总统大选时赢得了19%的选票,不过当时改革党还未成立。

另一个表现不俗的小党派是美国自由党(USLibertarianParty),目前在全国拥有超过400个选举出的官职。

杰西·文图拉(JesseVentura)1998年当选明尼苏达州州长,成为第一个赢得州层官职的改革党人。

其他还有两位无党派人士拥有州层官职:

参议员詹姆斯·杰佛玆(JamesJeffords)和众议员伯尼·桑德斯(BernieSanders),两人都是佛蒙特州的(佛蒙特只有一个众议院席位)。

大多数小党派生存很困难,因为两个大党经常采用这些小党最受选民欢迎的某些主张,从而夺走小党派的选民。

波多黎各有自己单独的政党,主要有波多黎各新进步党、波多黎各人民民主党和波多黎各独立党。

公民权利制度

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

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评述

1787年,美国制定并颁布了世界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将国家元首(总统)的选举权交给了人民。

215年来,美国的选举制度随着美国的政治气候变化而变化,产生了许多不成文的习惯。

原宪法和不成文的习惯同时生效,使美国总统选举变得更加复杂。

为帮助广大同学更加全面地了解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准确把握教材的相关知识,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作简要介绍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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