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档研究成果及新发现资料公开报告形式及归属权范文word版 10页.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872320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3.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参考文档研究成果及新发现资料公开报告形式及归属权范文word版 10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参考文档研究成果及新发现资料公开报告形式及归属权范文word版 10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参考文档研究成果及新发现资料公开报告形式及归属权范文word版 10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参考文档研究成果及新发现资料公开报告形式及归属权范文word版 10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参考文档研究成果及新发现资料公开报告形式及归属权范文word版 10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参考文档研究成果及新发现资料公开报告形式及归属权范文word版 10页.docx

《参考文档研究成果及新发现资料公开报告形式及归属权范文word版 10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参考文档研究成果及新发现资料公开报告形式及归属权范文word版 10页.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参考文档研究成果及新发现资料公开报告形式及归属权范文word版 10页.docx

参考文档研究成果及新发现资料公开报告形式及归属权范文word版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研究成果及新发现资料公开报告形式及归属权

篇一:

特谈研究成果的归属权

特谈研究成果的归属权

但凡是涉及到,利益的时候,大部分的人都是吵得面红耳赤,甚至是抄家伙干架。

但是究竟研究成果是谁的呢?

还是要有一个衡量标准的,也是要有科学依据的。

今天姑且先听我谈谈这方面的事情,再“干架”也不迟。

1、反映作者的研究基础、体现科学的传承性,医学科研基金申请以及医学医学科研基金申请研究工作都有继承性,现时的研究都是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今人的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通常都是前人研究成果或研究工作的继续和发展

因此,著录医学科研基金申请参考文献体现了继承前人的科研成果,反映了新的论文是文献的升华,供鉴文献为医学科研基金申请的新观点、新论据提供出处和依据,体现科学的继承性、连续性,论文的可靠性、先进性。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论文读者和审阅者、编者评估论文的价值和水平提供了客观的科学依据。

2、有利于节省篇幅作者在医学科研基金申请中需要表述的某些内容,凡已有文献所载者不必详述,只在相应之处注明见何文献即可。

这不仅精练了语言,节省了篇幅,提高了信息密度,而且避免了一般性表述和资料堆积,使论文容易达到篇幅短、内容精的要求。

3、有利于相关文献的进一步检索读者阅读或查询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学习和研究,读者如果对引用的内容感兴趣或想进一步了解他人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则可借助著录的参考文献,方便地检索和查找有关图书资料,以对该论文中的引文有更详尽的了解。

4、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著录参考文献能方便地把论文作者的成果与前人的成果区别开来。

研究成果虽然是医学科研基金申请作者自己的,但在阐述过程中免不了要引用前人的成果,包括观点、方法、数据和其他资料,若对引用部分加以标注,则他人的成果将表示得十分清楚。

这不仅表明了作者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和严谨的科学态度,而且也免除了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嫌疑。

篇二:

技术合同的成果归属问题

技术合同的成果归属问题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4、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探讨有关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归属

前些日子一位客户咨询有关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归属,特别是其中专利权的申请问题,研究之余,觉得有必要将其撰写成文章,供大家共同探讨。

案情如下:

甲方:

杭州某公司;乙方:

杭州某大学。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某新型自动化机械,因为该机械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因此在合同签订时,甲方出于商业机密考虑未聘请任何律师,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进行合同的审核工作。

现由于合同签订比较草率,双方在后来的合作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矛盾。

合同片段如下:

?

?

第十二条?

?

1、乙方享有专利的申请权,甲方享有专利的使用权,乙方的研究成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2、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特别约定:

本合同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本合同的主要利益点在专利权的归属上。

如果根据第一条,则从习惯上不难判断,专利申请权归乙方一人所有,甲方只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属于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

第二,根据该条款,则得出一个较为矛盾的结果,那就是甲乙两方共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一种依法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专利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申请及国家的审查,只有是专利申请人才有可能享受完整的专利权。

那么根据第二条的共有原则,甲方应当享有申请权。

矛盾点:

第一条说的是专利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的是乙方授予的使用权(独占许可);第二条则说专利权属于双方所有,即乙方也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港星知识产权网观点:

一个途径是指,该合同的两条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合同法中约定的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况。

因此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那么,这问题就会推给法官,由法官自由裁量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法官将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唯一途径。

两个解释:

解释一,甲方享有专利申请权。

理由:

第二条“特别约定”中说明了该合同的知识产权归两方共有。

此外,根据第一条,甲方律师还可以辩解“合同约定乙方享有专利申请权并未排除甲方享有,加之第二条的共同共有”,再加上《民法》的公平原则,假如甲方没有了这个专利权,衡量整个投资和收益会产生巨大的差距。

这显然对甲方是不公平的。

解释二,甲方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即甲方不享有专利权,专利权只由乙方享有,甲方则可享有独占的专利使用权。

理由:

根据第一条的理解,其实可以判定甲方放弃了专利权。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行业惯例,专利申请权一直是归属研发方,一般出资方仅享有专利使用权。

对该合同暂时不能给出一个完全统一的答案,只是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和行规做了一个分析。

希望对有这方面问题的人有所帮助,同时也更希望那些准备签订或者正在签订有关于知识产权合同的朋友能够多听听相关律师的建议,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委托开发的专利权归属

一、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通过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办理;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研究开发人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二、案情

201X年1月19日恒泰公司与王增禄就开发异黄酮(此处特指染料木素,是治疗骨质疏松一类新药)协议约定:

由王增禄完成国家医药局所要求达到临床准入条件,获得批件,准备异黄酮的实验研究资料等;由恒泰公司提供小型设备、大型实验场地及条件;王增禄是本项技术研究成果的唯一合作者,恒泰公司在项目完成后付王增禄技术劳务费200万元。

该协议对技术成果归属未作出约定。

201X年2月28日恒泰公司委托四医大对在现有基础上开发的与染料木素相关的派生科技成果研制开发。

201X年6月28日恒泰公司将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及其药物组合与应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201X年9月恒泰公司、四医大将其共同研发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行临床研究的正式批件及上述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无偿独占性转让给九州公司;201X年8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九州公司颁发了发明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载明,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发明人:

王四旺、王增禄、王剑波;专利号:

ZL02123450.7;专利权人:

九州公司。

王增禄认为,其受恒泰公司委托研究开发了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专属自己所有,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专利权归王增禄所有。

三、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王增禄与恒泰公司协议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符合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因此本案应适用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确定争讼之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在合同中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办理;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研究开发人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争讼之专利权归属于王增禄。

遂判决:

确认“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专利号:

ZL02123450

.7)的专利权人为王增禄。

四、评析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针对的是未知技术领域和新的技术课题。

如果只是将技术成果运用于实践,没有研究开发的内容,则不属于技术开发的范畴。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其中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作为合同的标的,技术开发涉及的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它可以是方案本身,也可以是体现技术方案的产品、工艺、材料或者其组合的系统。

技术开发属于创新的活动。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的目的是当事人希望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所突破、创新,因此具有履行的协作性;技术开发成果具有创造性,重在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研制或改进尚不存在或完善的课题;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本案中,恒泰公司与王增禄明示为双方就开发异黄酮治疗骨质疏松一类新药产品签订协议,王增禄与恒泰公司签订的协议符合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因此本案应适用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确定争讼之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二)委托开发合同专利权归属的问题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归谁所有、如何行使、如何转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等内容。

正确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法律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之所以规定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基于其具有财产性权利决定的,而对于精神权利如署名权,则不能约定;另外法律之所以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这是因为技术成果的获得是研发人的创造性劳动实现的,但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又规定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具体到本案中,恒泰公司与王增禄签订的协议仅约定了本项技术及研究成果王增禄是唯一独家合作,未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争讼之专利权应归属于王增禄。

(三)关于争讼之专利权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而四医大认为恒泰公司与四医大药物研究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并不包含恒泰公司与王增禄签订的协议,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王增禄研发染料木素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

因此,王增禄在履行其与恒泰公司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协议期间,既不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也不属于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更不是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之规定,恒泰公司无权以争讼之专利为标的与他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因此,染料木素的制备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应为王增禄。

本案案号:

(201X)西民四初字第183号

篇三:

科研成果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

(1)已获准立项备案并业已结题的省级以上各类项目、课题;

(2)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不含生活、消遣、娱乐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综述、论著、教材、教学参考书、理论译著、工具书、教学研究文章、调研报告、实验报告;

(3)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电子文本形式的教材、课件、应用软件;

(4)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

(5)对各级政府部门起到资政作用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持采用部门的采纳证明,可视为科研成果;

(6)各级各类获奖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三条凡本院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及本院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学院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均属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第四条本院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建档、交流、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院科研处是本院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科研处会同各系(部、处、室)共同进行。

第二章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六条科研成果的鉴定,应是纳入学院统筹管理的项目成果,根据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成果完成者的意见,决定是否鉴定、鉴定方式和级别。

第七条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项目任务,达到研究的预期目标;

(2)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可靠,科技研究成果须符合科技档案部门的要求;

(3)不存在研究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争议;

(4)理论研究成果,其代表性的论文、专著应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并有国内该领域专家的书面肯定性评价;

(5)应用技术成果须经过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6)软科学应用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科研成果鉴定的申报程序是:

需要鉴定的科研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所在系部研究同意后将成果及相关材料一式4份送交科研处预审。

预审合格的成果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呈送有关部门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果鉴定。

通过鉴定的成果,由主管部门或有关专家出具相应的证书或书面评价材料。

第九条申请鉴定的成果材料包括: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学术论文或论著;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或论著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报告。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有关涉及图表及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水平分析及国家认定的查新报告;应用情况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3)软科学研究成果:

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第十条鉴定形式主要分为两种:

(1)会议鉴定。

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至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2)函审鉴定。

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做出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至7人组成函审组。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课题组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下列成果不组织鉴定:

(1)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2)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3)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十三条科研处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院科研成果登记,各系部处室应及时向科研处送交本部门完成的科研成果;需要报送上级部门登记的,由科研处报送。

第十四条办理科研成果登记,除填写年度《科研成果登记表》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原件;

(2)项目、课题类成果的打印件及项目申请书、结项申请书;

(3)能证明成果获奖或被转载、引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的材料原件。

第十五条出版物上发表的成果登记完毕,成果原件退还个人。

因出版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果原件的,转下一年度登记。

第十六条由本院多人合作的著作、论文,只作一次登记,登记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

第十七条我院教职工与院外人员合作的论著、论文等科研成果,应注明我院人员所承担的部分及字数等。

第十八条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应无归属权及排名顺序的争议。

第十九条科研处对科研成果进行核实后,即对当年的成果进行统计,编排该年度的科研成果目录,以学院办公室文件公示。

第四章成果的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已按本管理办法第三章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

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能申报奖励。

第二十一条申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按《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申报院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条例执行。

第五章科研成果的归档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研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介质、电子介质和磁介质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资料、图片、光盘、软盘、录像带、录音带等。

第二十三条本院的科研档案,可以分为:

(1)项目成果档案材料;

(2)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3)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4)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成果档案材料包括:

(1)与项目有关的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批件;

(2)与项目有关并由学院转发的科研处文件;

(3)申报过程中的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项目协议(合同)书、研究工作计划、研究方案及其说明书等材料;

(4)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提纲、调查计划、调查问卷等原始记录材料;

(5)反映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6)反映项目完成情况的评审书、鉴定书、结题书以及评审或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出版物成果档案材料包括:

(1)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理论文章;

(2)出版社出版的纸介质或电子介质形式的学术论著、教材、教学参考、工具书、课件等;

(3)反映宣传相关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六条成果获奖、转载、引用档案材料包括:

(1)奖励申报书;

(2)参与评审的所有成果原件;

(3)获奖的批件;

(4)获奖证书、奖状,成果被转载、引用的复印件;

()反映宣传相关成果的有关报道。

第二十七条科研活动管理档案材料包括:

(1)每年度填写的科研成果统计表;

(2)学院下发的项目申报及成果奖励文件;

(3)学院下发的年度科研成果公示文件。

第二十八条科研档案材料的征集,由科研处与学院各系、部、处、室共同负责。

征集工作与年度科研考核同步进行。

各系教学秘书及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征集本部门的有关科研材料,做好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及时送交科研处。

科研处负责汇总全院科研材料,完成审核、登记和统计工作后,移交院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九条项目成果档案和获奖、转载、引用成果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出版物成果档案(学术论文、论著、教材等)的原件由著作人本人保管。

第五章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对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各系部处室及成果完成人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应用,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科研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应用,都应签订合同。

生效合同副本须交一份给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三条凡属我院教职工的职务技术成果,经交流、推广应用的所得收入,视其具体情况,学院与成果完成者按一定比例分成。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其它语言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