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二6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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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二6p
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强制性
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
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2Z203010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主要内容
1.建设纠纷的种类与处理方式
2.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3.证据
4.民事诉讼法
5.仲裁法
6.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建设纠纷的种类与处理方式
1.种类
(1)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最常见)与侵权纠纷
(2)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的纠纷
2.处理方法
(1)民事纠纷处理方法
和解-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处理纠纷的共识
调解-由第三方帮助当事人解决
仲裁-仲裁机构
诉讼-人民法院
(2)行政纠纷处理方法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定金
1.定金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2)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性质
1)证明性质-证明合同成立。
2)预先给付的性质。
3)担保性质。
2.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3.定金与预付款的相同与区别
(1)相同
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
(2)区别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而预付款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事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4.定金的生效条件
(1)主合同有效。
(2)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
(3)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5.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
(1)保证
(2)抵押
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质押
质押也是以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4)留置
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物,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5)定金
定金是以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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