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 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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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

附件2:

 

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

 

一、封面代码(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

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中央金融企业可以财会部门公章代替企业公章。

2.财会部门负责人:

指企业内部负责财务会计部门工作的负责人。

3.填表人:

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二)封面右边

1.企业统一代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17位数填列,如: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013034277”,本企业代码为“301303427”。

未取得三证合一的企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

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发给企业填报。

企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是否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22、23、24、37号:

按照实际情况选择。

3.隶属关系:

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

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只填“行政隶属关系码”。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11)编制。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

如:

山东省省属租赁公司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

如:

山东省济南市商业银行填列“370100”。

4.所在国家-地区:

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11)选择填列。

5.经济类型: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国有独资:

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出资设立。

(2)国有全资:

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3)国有绝对控股:

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出资人和国有全资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

(4)国有实际控制:

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出资人、国有全资出资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通过股东决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

(5)国有参股:

由国家资本出资人、国有独资出资人、国有全资出资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享有的表决权也不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通过股东决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也不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

(6)其他:

指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国有参股以外的其他企业。

 

6.组织形式: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选择“其他”。

7.经营类型: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金融基础设施类企业:

指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并保证市场稳健、持续、安全运行的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

8.成立年份:

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9.报表类型: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0.备用码:

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二、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

本表所列指标共分四大类:

资产负债表指标、利润表指标、实缴税金和基本情况。

其中:

资产负债表指标填报期末数和年初数;利润表指标、实缴税金合计、基本情况填本年累计及上年同期。

(一)资产负债表指标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新旧准则转换产生的对资产负债表期初影响金额须调整。

1.资产总额:

反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使用该项目,反映企业直接指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但衍生金融资产除外。

3.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

反映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除贷款以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扣减相应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4.发放贷款和垫款:

反映企业发放贷款及垫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及垫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及垫款、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及垫款。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三十九条在附注中披露各明细项的账面价值。

5.*金融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中: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包括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下列资产的账面价值:

为交易目的持有的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因不符合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同时应当在附注中分别单独反映《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四)所要求披露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各明细项。

(2)*债权投资: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扣除损失准备)。

该项目金额与其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例如“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额的合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一)所要求列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金额。

(3)*其他债权投资: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项目金额与其他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例如“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金额的合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三)所要求列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金额。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从该工具发行方角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

 

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本项目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7.持有至到期投资:

反映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本项目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8.长期股权投资:

反映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固定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余额和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10.在建工程:

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11.负债总额:

反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12.吸收存款:

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企业收到的存入保证金也在本项目填列。

13.所有者权益合计:

反映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1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反映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

如单位为单独法人企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等于所有者权益合计。

15.实收资本(或股本):

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中:

国家资本及国有法人资本单独填报。

16.其他权益工具:

反映企业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账面价值。

17.资本公积:

反映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18.库存股:

反映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19.其他综合收益:

反映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的余额。

20.盈余公积:

反映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1.一般风险准备:

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信托公司在税后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在该项目中填列。

22.大灾风险利润准备:

反映从净利润中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和转回的利润准备金,以及大灾准备金资金运用形成的收益。

23.担保扶持基金:

反映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用于增强担保实力的担保扶持基金。

24.未分配利润:

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二)利润表指标

1.各类金融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指标对照表:

 

快报

银行类

证券类

保险类

一、营业收入

一、营业收入

一、营业收入

一、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

已赚保费

中间业务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二、营业支出

二、营业支出

二、营业支出

二、营业支出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

其中:

人员费用

其中:

人员费用

其中:

人员费用

其中:

人员费用

*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保险业务支出

 

 

退保金、赔付支出、减:

摊回赔付支出、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减:

摊回分保费用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减: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保费准备金

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快报

担保类

资产管理公司类

企业类

一、营业收入

一、营业收入

一、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净收入

已赚保费

不良资产经营及处置净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

中间业务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汇兑收益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利息净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已赚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减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

二、营业支出

二、营业支出

二、营业支出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

业务及管理费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其中:

人员费用

其中:

人员费用

其中:

人员费用

*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保险业务支出

担保赔偿支出、手续费支出、分担保费支出

 

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

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利息净支出、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财务费用、其他

2.营业外净收益(亏损以“-”号填列):

反映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净额。

3.所得税费用:

反映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4.净利润:

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如为亏损以“-”号填列。

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反映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部分;如为单独法人企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等于净利润。

(三)本年已缴税金合计:

反映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金额(不含企业代扣代缴部分)。

其中:

已缴增值税、已缴所得税应单独填报。

(四)基本情况

1.机构户数:

与年度决算报表基本情况表中的“机构户数”相同。

其中,全部法人企业户数反映总公司(行)以及各级子公司户数;纳入合并范围法人企业户数反映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总公司(行)及各级子公司户数。

2.期末职工人数:

反映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期末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3.平均职工人数:

反映职工人数的月算术平均值,等于每月的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当年累计月数。

平均在岗职工人数单独列示。

 

4.应发职工工资总额:

反映应发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应发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单独列示。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

(一)主要内容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主要反映金融企业年初、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年度内(国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编制方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根据当年各有关所有者权益类账户及其明细账户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年发生额等分析编制。

各项客观因素按实际影响(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填列。

(三)有关指标解释

1.各栏指标的填列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各栏反映金融企业(国有)所有者权益数额。

具体包括(国有)实收资本、(国有)资本公积、(国有)盈余公积、(国有)未分配利润、(国有)其他权益。

2.各行主要指标解释

(1)上年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

反映金融企业上年年末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各项之和。

其中调整增加和减少额应分别列示并在编报说明中注明原因。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新旧准则转换产生对期初权益影响金额在调整增加或调整减少行填列。

(2)年初(国有)所有者权益数、年末(国有)所有者权益数:

分别反映年初、年末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各项之和。

(3)(国有)投入:

反映年度内(国有)对金融企业投入而增加的(国有)权益。

(4)无偿划入、无偿划出:

分别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本企业(单位)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出而造成(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增加、减少的数额。

(5)资产评估:

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包括对土地的评估)而造成(国有)资本公积增加、减少的数额。

(6)清产核资:

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后,经财政部门批复而增加、减少(国有)权益的数额。

(7)产权界定:

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产权界定增加、减少(国有)权益的数额。

(8)税收政策:

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而增加的(国有)权益。

(9)资本(股票)溢价:

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由于资本(股票)溢价而影响(国有)权益增减变动的数额。

(10)会计调整:

反映金融企业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减少的(国有)权益。

(11)政策性亏损:

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形成亏损并经财政部门认定而减少的(国有)权益。

(12)不可抗力:

反映金融企业年度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的(国有)权益。

(13)其他客观因素:

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所列客观增减因素以外的,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增加、减少的(国家)权益。

主要包括其他因素引起的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对(国家)权益的影响,如因股票发行对年初(国家)权益的稀释,以及金融企业国有股东减持等因素,确认为客观减少因素;金融企业国有股东增持等因素,确认为客观增加因素。

其他因素对(国家)权益的影响,如金融企业年中分配股息红利。

 

四、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包括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及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四张表。

各类型金融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的要求填报适用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其中,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等中央金融企业的母公司,除按本通知要求提供本级和合并口径数据外,还需提供剔除单独评价子公司(企业)数据后的合并数据,以便按绩效评价办法测算行业标准值及行业调节系数。

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政策性金融企业不需填报本表。

涉农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填报。

其中,“农户贷款”等3类贷款,按照“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填报。

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93号)填报。

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为小型企业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合计。

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五、银行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适用于《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

 

1.年末绿色信贷贷款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填写。

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2.年末境内各项贷款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有关规定填写。

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3.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初期末余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有余额期初期末户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按照中国银保监会1104报表填写。

以后变化,从其规定。

 

4.

实际计提损失准备”取值“贷款损失准备年末余额”,应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正常类贷款×1.5%+关注类贷款×3%+次级类贷款×30%+可疑类贷款×60%+损失类贷款×100%。

 

六、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

本表适用于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

所列指标共分四类:

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贷款质量和各项资产减值期末余额。

(一)营业收入

1.利息收入:

反映企业发放各类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

2.利息支出:

反映企业吸收各种存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3.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反映企业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结算业务、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受托贷款及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如结算手续费收入、佣金收入、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基金托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担保收入、受托贷款手续费收入、代保管收入、代理保险业务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反映企业确认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种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5.投资收益:

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应单独列示。

其中: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损益。

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6.*净敞口套期收益:

反映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该项目应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套期损失,以“-”号填列。

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

如为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汇兑收益:

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

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9.其他业务收入:

反映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10.资产处置收益:

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11.其他收益:

反映企业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营业支出

1.税金及附加:

反映企业经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企业补缴的营业税也在该项目反映。

2.业务及管理费:

反映企业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其中人员费用应单独列示。

人员费用:

反映在业务及管理费中核算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辞退、离退休及内退人员费用”、“其他人员费用”合计。

3.*信用减值损失:

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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