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自行车反倾销措施分析和企业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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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自行车反倾销措施分析和企业对策

欧盟自行车反倾销措施分析和企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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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自行车反倾销措

分析和企韭瓣簟

口文/张振安

作为世贸组织新成员和出口大国的中国,已经成

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作为我国传统

轻工业支柱产业之一的自行车业,从1991年受到欧盟

反倾销调查之后,尽管部分企业进行了积极并且持之

以恒的努力,但是到目前为止,从来没有突破反倾销

贸易措施对我国自行车出口企业造成的严重影响.以

2004年为例,2004年中国自行车总产量超过7000万

辆,其中整车出口到海外市场的金额为16亿美元,但

中国对欧盟的自行车出口仅数十万辆,和欧盟上千万

辆的市场规模不成比例.另外,2004年5月1日,欧

盟由原来的15国扩充为25国,后加入欧盟的10个新

成员国也对中国自行车执行30.6%的反倾销税.欧盟

东扩对中国自行车出口企业是雪上加霜.因此我国企

业受到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可见一斑.但是正是由

于欧共体市场目前存在反倾销措施,中国自行车出口

企业都一筹莫展的情况下,往往路就在脚下.

针对目前欧共体市场的情况,我国出口企业应当

积极地寻找出路,寻找打破该壁垒的唯一方法:

就是

以反倾销之矛对付反倾销之盾..

本文结合欧盟对原产我国和其他国家自行车进行

反倾销的历史背景和目前的状况,通过对欧盟企业反

倾销法律的实践进行分析,为中国企业提供实用的帮

助,并通过本文章,让中国企业全面了解欧盟反倾销

法律,进而达到熟练运用反倾销规则为我所用之目的.

欧盟对原产中国的自行车反倾销的历史背景

1991年10月11日,欧共体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

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

871200.

在当时条

件下,根据

欧盟老的

反倾销法

律规定,我

国是非市

场经济国家,因此,欧共体没有给予任何一家中国企

业个案处理.在调查中,欧共体以中国台湾为替代地

区.1993年9月8日,欧共体作出(EC)2474/93号

终裁决定,对原产中国的自行车征收30.6%的反倾

销税.

1996年4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并在欧

盟境内组装的自行车零件发起反规避调查.1997年1

月10日,欧盟作出(EC)71/97号决定,将对自行车实

施的反倾销措施扩展适用于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零部

件.扩展后的涉案产品海关编码分别为ex871491

10,ex87149130,87149390,87149430,ex

87149490,87149630和87149910,871499

50,ex87149990.

1999年11月5日分别对原产中国的车轮,原产

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的前叉和车架发起立案调查,并

对原产中国的自行车零件提起期中复审.但是由于欧

共体产业内部对本次调查意见不一致,没有达到反倾

销法有关申诉方所要求的代表性的要求,因此欧共体

产业撤回申请.2000年3月5日,欧盟终止了这一系

列调查和复审.

 

1998年9月10日,欧盟发起日落复审调查.2000

年7月10日,欧盟作出(EC)1524/2000号复审裁定,

维持原税率.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8712O010,

8712O030和8712O080.

在日落复审期间,中国4家涉案企业(捷安特,广

州威华,美利达和Kenton)同时提起临时复审申请,

复审的依据是:

欧盟1998年修改了反倾销法律,将有

条件地给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应诉企业市场经

济.因此认为根据欧盟新的反倾销法律规定,这些企

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和销售产品,现有情况与

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制定的反倾销措

施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形势.2000年9月30日,欧盟

决定发起对原产中国的自行车的复审调查.提出复审

申请的这4家中国企业陆续撤回了复审申请(两家企

业在欧盟官员核查之后,得知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后撤诉,一家企业在调查期间内未向欧盟出口涉案产

品,一家企业递交了市场经济地位申请问卷,在欧盟

官员核查之前撤消申请),2001年9月31日欧盟委员

会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反倾销复审调查.

2004年4月29日,应欧共体产业的申请,欧盟

委员会进行临时复审,主要依据是:

倾销和损害已经

复发,并且原反倾销措施不足以抵消造成损害的倾销

影响.申诉方提出证据证明:

倾销幅度大大提高,远

远高于原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幅度,同时进口数量和市

场份额大幅增加.目前该调查正在进行之中.

2004年5月1日,欧盟正式接纳捷克,爱沙尼亚,

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

兰,斯洛文尼亚和斯洛伐克十国成为欧盟成员国.这

样,欧盟对所有的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都

将在这些新成员国自动适用,也包括欧盟现行的对华

自行车反倾销措施.但是,自动生效的做法可能对新

成员国带来"经济上的困难".因此,2004年9月16

日,欧盟发布公告,表示欧盟委员会将在过渡时期采

取一些临时措施来缓解这种困难,这些临时措施包

CHINABICYCLE业界经纬

括:

在"经济上的困难"确实存在时,以及在有充分

证据证明"扩大后的欧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可能

有重大变化"时,发起临时复审.

作为对上述公告的回应,捷安特中国公司向欧盟

提起临时复审.理由是:

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较之以

前有显着变化,并且考虑到欧盟新十国等因素,正常

价值与出口价格相比也发生了显着变化.为此,2005

年2月18日欧盟委员会正式立案,同时要求其它的中

国出口生产商如果愿意的话,可以提起同样的临时复

审请求,欧盟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对提起要求的企业发

起临时复审调查.

二,欧盟对原产其它国家与地区的自行车反倾销

调查的历史背景

1.对中国台湾地区出口的自行车的反倾销调查情况

欧盟最早曾于1991年对中国台湾地区出口的自行

车进行过反倾销调查,调查的结果是中国台湾地区出

口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可忽略的幅度(根据反倾销

法律规定,如果某企业的倾销幅度小于2%,该企业的

取消幅度就为可忽略的幅度)".因此于1993年9月终

止对台湾地区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为此,中国台湾地

区企业出口的自行车就不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可

以自由出口欧盟.

但是1997年11月,欧盟再一次对中国台湾地区

出口的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中国台湾地区参

与反倾销调查的企业比较多,欧盟对中国台湾地区出

口企业适用抽样调查,抽5家出口企业进行调查,并

于1999年2月作出(EC)397/99号终裁决定,对抽样

的5家企业分别征收了2.4%~18.2%的个别税率,其

中捷安特和美利达分别获得2.4%和2.5%的最好结

果,另外对积极配合应诉但未被抽到的28家企业征收

5.4%的加权平均税率,对未应诉或未积极配合的企业

征收18_2%的税率.

之后,先后有十家中国台湾地区自行车企业分别

提出新出口生产企业复审申请,欧盟给予了这些企业

嘉铷

业界经纬CHINABICYCLE

5-4%的加权平均税率,也就是同样享受积极应诉但是

没有被抽到的企业的待遇.

因此,尽管欧盟对中国台湾地区的自行车出口企

业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但是中国台湾地区企业的反倾

销税率比较低,中国台湾地区积极应诉与申请新出口

商复审的企业总计将近40家企业,并且大多数企业的

反倾销税率为5-4%以下,因此中国台湾地区企业在欧

共体市场上立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2004年2月26日,由于欧共体的自行车行业没

有提起日落复审,欧盟委员会

通知对原产中国台湾地区的自

行车反倾销措施自动失效.

2.对印度尼西亚,马来西

亚和泰国出口的自行车的反倾

销调查

1995年10月13日,欧盟

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

亚和泰国的自行车征收临时反

倾销税.1996年3月28日,欧

盟作出(EC)648/96号终裁决定,

对原产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和泰国的自行车征收反倾销税.

2001年4月11日,欧盟委

员会发布日落复审公告,对原

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

欧盟反倾销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对反倾销调查和

可能涉及的规避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以及出口商等利

益关系方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反倾销立案调

查之外,还有:

期间复审,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

(以上三类复审的时间为12个月),反吸收复审(时间

为6个月),反规避复审(时间为9个月),情势变迁

复审等等.

由于对我国自行车涉及到反倾销调查程序,临时

复审,日落复审,形势变迁复审,同时对由于没有出

泰国的自行车进行日落复审.2002年5月21日,由

于EBMA正式撤回了复审申请,欧盟委员会决定终止

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自行车进行

日落复审调查.对原产上述国家的自行车实施的反倾

销措施也由此失效.

3.越南

2004年4月29日,欧盟对原产越南出口的自行

车发起反倾销调查,目前该调查正在进行之中.

三,欧盟反倾销法律简介

口以及没有进行应诉的企业可以

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因此本部分

简要介绍这些程序和意义,以便

企业可以对反倾销有全面的了解.

1.反倾销调查

如果企业在欧盟委员会规定

的"调查期间"(立案通知中规定

的)内出口"调查产品"到欧盟国

家,无论该企业是否属于欧盟反

倾销调查的列名企业,也无论该

企业的出口数量的多少,该企业

都属于必须应诉企业.

如果该应诉的企业没有应诉,

则后果非常不利,其一,该企业的

反倾销税率将为该国统一的反倾

销税率,即最高税率;其二该企业

不能参加新出口商复审.

因此对于欧盟反倾销调查来说,企业是否应诉以

及应诉的结果是企业没有办法选择的,因为调查期间

总是在立案通知之前的一年期间内,企业的生产经营

和销售价格等等都成定局,企业只能仓促应诉,结果

好坏很难控制.

2.临时复审

反倾销调查结束之后,出口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已

经确定,该反倾销措施将持续5年.但是对于出口企

业来说是否可以说大局已定结果好的企业可以高枕

无忧,而结果不好的企业就永远没有机会了,答案是

否定的,原因是参加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和欧共体的产

业可以根据情况提起临时复审,通过临时复审改变反

倾销税率.

临时复审适用那些在原反倾锌}调查中向欧盟出口

过的企业,复审的内容涉及到被调查企业的反倾销税

率是否发生了变化,并重新确定涉及复审的企业的反

倾销税率.

因此实践中.如果欧共体企业提出进行复审.一

定是希望通过复审提高出口企业的反倾销税率,而如

栗某出口企业提起,一定是希望通过复审降低该企业

的反倾销税率.

在针对中国的自行车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过程中,

欧共体企业和中国企业分别提起过临时复审,由于复

审的意义不同,复审的结果也不一样.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国出口企业呆说,申

请临时复审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企业可以获得市场

经济地位或个案处理待遇,如果企业申请了临时复审

但是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处理,则这些企业

的税率还是适用统一的税率.关于市场经济地位和个

案处理问题,后面介绍.

3新出口商复审

1989年欧委会第一次实施新生产商兼出口商审查

制度,即新出口商复审,这一制度是对反倾销原审调

查的补充.对于在原调查期间内没有出口到欧盟的出

口企业来说可以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条件是:

1)生产出口商在反倾销原审调查期间没有向欧盟

出口过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调查产品:

2胲生产出口商与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其

它生产商,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3新生产出13商在调查期后向欧盟出口一定数量

规模的调查产品.

CHINABICYCLE

生产出口商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可以向欧盟委员

会提出新出口商的资格审查,以便确定其是否有倾销,

以及在被认定有倾销的情况下确定应缴纳的反倾销税

税率.

因此,争取新出口商复审,会为企业获得一次单

独确定有无倾销或反倾销税率多少的机会.

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同样出口企业需要具备获得

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处理待遇,才有资格申请新出口

商复审.因此申请企业要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五个条

件或分别裁决的四个条件f后面介绍J.

4日落复审

反倾销措施持续的时间为5年,但是并不意味着

5年后反倾销措施自动失效.5年之后反倾销措施是否

失效还要进行日落复审.

日落复审所复审的内容,即:

是如果取消反倾销

措施,是否会导致继续倾销和对欧共体产业造成损害

的情况再次发生.因此日落复审的目的是裁决是否维

持反倾销措施,并不涉及到某家企业或国家的反倾销

税率是否变化的问题.同时如果欧共体产业不提起丑

落复审的要求,该反倾销税措施也自动失效.欧盟针

对台湾地区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因为欧共体国内产业没

有提起日落复审而自动失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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