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专营店经销服务协议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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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专营店经销服务协议精编

Documentnumber:

WTT-LKK-GBB-08921-EIGG-22986

 

汽车专营店经销服务协议精编

汽车专营店经销服务协议书

(范本)

 

甲方:

(北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负责人:

负责人:

 

一、说明

.双方保证各自为依法从事商业经营有权签署本协议的法人组织。

1.1.1**(北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并承担甲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及结算。

1.1.2乙方保证是符合当地政府产业规划、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销售、维修和保养甲方产品(资格)条件的法人组织。

1.1.3乙方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独立的品牌专营公司或专营机构。

.为了建立长期、稳定、高效的经销服务网络,为顾客提供高效、规范的服务,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完成硬件建设、设施安装、人员配置、培训和资金筹备等工作。

甲方作为**品牌汽车的中国地区总经销,认定乙方为协议产品在指定区域的经销商之一。

.甲方同意乙方专营店名为**汽车专营店。

.甲方按照统一规定的建筑规模、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及资金信用等标准,认定乙方为从事协议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活动的级别专营店。

双方就有关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二、定义

.协议产品:

甲方出品的系列汽车及甲方出品或代理、经销的纯正零部件、油液品等。

甲方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协议产品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协议产品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专营店:

甲方在本协议下指定的从事协议产品及甲方认定的其他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和信息反馈的4S直销店。

《商务规定》:

甲方为了加强营销管理而制定的通用商务政策、支持方法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可随市场状况、营销策略、销售管理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专营店设施附录:

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对其营业设施状况(含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方案、装修方案、工位、设施明细、招牌位置等进行说明的图纸和文字。

.服务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专营店的专用设备、服务设施、备件设施、备件存量、人员配置。

.本件名称:

甲方已申请、注册或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甲方指定的公司名称(商号)、商标、标记及其它显示甲方或**商品、营业或服务的标识。

三、营销模式

.营销模式:

甲方实行品牌专营的营销模式。

.直接销售:

原则上,甲方仅通过乙方或与乙方处于同一销售区域的其他专营店实现对该区域客户的最终销售。

因由政府采购、回国人员购免税车及与甲方有紧密关系的特殊用户引起的、必须由甲方直接实现对客户最终销售的情况,甲方有权直接销售,但有提前通知乙方的义务。

.相关费用

3.3.1乙方因本协议约定的事项而导致乙方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3.2乙方对销售本协议产品所发生的一切经营行为(包括单补限于销售、维修、广告及网点设施等)实行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销售区域、经营设施及网点

.销售区域

4.1.1甲方规定的乙方销售区域为非独占性。

4.1.2按照甲方统一的市场区域划分方式,规定乙方的销售区域范围为

省(市、自治区)市(复合辖区以实际划分区域为准)。

.经营设施

4.2.1乙方根据甲方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4S专营店相关设施、设备的配置后,双方须确认专营的设施附录所载明细。

4.2.2乙方应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周期性的保养和维护以便保持形象。

4.2.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除与协议产品销售、服务、促销等相关的活动外,乙方不得将经营设施挪作它用。

五、价格、结算与订货、交货

.价格与结算

5.1.1甲方制定的协议产品各型号具体配置及价格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1.2协议产品到获得口岸检验检疫单位通关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现款购置协议产品,协议产品购置所需剩余款项(70%)需全款(含运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由甲方安排货物发运。

5.1.3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月利率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订货

5.2.1结算资格:

拥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算资格是乙方订货的前提条件。

5.2.2乙方有订购协议产品的权利,在履行本协议各条款的条件下,甲方应向乙方供应乙方订购的协议产品

5.2.3一般情况下,甲方以公平和一贯的方法分配协议产品(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调整或终止协议产品的供应)。

5.2.4乙方认识到以下因素会影响到甲方的供应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能力、

 

乙方所在的地域或其它主要地区的销售潜力、客户需求的多样性、气候和运输条件。

5.2.5乙方将以书面形式把所需购置协议产品型号告知甲方,并将所需购置的协议产品金额的30%作为定金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交货

5.3.1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订购的协议产品时,由于不可抗力或非甲方疏忽过失造成未能交货或延迟交货,甲方不承担偿付责任。

5.3.2乙方订购的协议产品,经甲方配送并开具发票后,双方即确认乙方已获得指定产品的所有权。

在协议产品交运过程中,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正常接收,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相关部门确认后,可按销售价退回处理。

5.3.3由于乙方改变运输方式、方向或者乙方的失误,甲方为了帮助乙方能够收到订购的协议产品而生产的额外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全额支付。

5.3.4甲方有权决定中止供应任何协议产品,或改变其设计、产品构成,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变更,甲方不负偿付责任。

乙方不得以此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此前由甲方所订购的协议产品。

5.3.5本协议各种产品所涉及的交货方式、运输与保险等事宜由甲方规定,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5.3.6乙方签收协议产品后,应立即检查和确认产品型号及规格是否准确,并按照甲方要求,在适当的环境中保存协议产品直至售出。

六、服务与备件管理

.服务能力的保持

6.1.1乙方必须始终保持其服务能力能够满足甲方相关标准(含补充标准)的要求。

6.1.2随着乙方服务量的增加,造成乙方服务能力不能满足服务的要求时,乙方应按照甲方书面提出的要求提高服务能力,包括:

增加设备、扩大服务设施面积、增加服务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等。

.服务运营

6.2.1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售后服务运营标准》的要求进行所有的服务作业,为客户提供热忱、规范、高效的服务,满足每一个顾客的需求。

6.2.2乙方应注重客户满意度的管理,积极开展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要求开展的服务),并在活动中维护甲方品牌、形象、声誉和信誉。

6.2.3乙方应无条件同等对待所有协议产品用户,提供同等质量的服务,并满足顾客对纯正零部件、油液品等的需求,不得无故拒绝顾客的要求。

6.2.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确保对每辆新车进行验收、仓储和交车前的检查与服务工作。

6.2.5乙方应按照甲方协议产品的保修手册、《**汽车专营店服务保证工作手册》或不定期发布的保修规定对协议产品实施保养或保修服务。

乙方在提供瑕疵检查、保养或维修等服务中,应控制服务质量符合甲方指定的服务手册的要求。

6.2.6乙方对协议产品的保修索赔须按照甲方发布的《**汽车专营店服务保证工作手册》进行。

6.2.7乙方应尽力建立并维持与客户的良好关系,迅速处理与产品有关的公共危机,以建立和维持顾客对协议产品的信心。

.纯正零部件、油液品

6.3.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零部件、油液品业务规定,开展纯正零部件、油液品的订货、销售等各项业务,完成甲方下达的纯正零部件、油液品等订货目标。

6.3.2乙方应在其销售区域内进行积极宣传和促销,吸引客户回(厂)店,促进纯正零部件、油液品等的店内销售。

6.3.3乙方必须在申报并经甲方批准授权的前提下,方可对协议产品的纯正零部件、油液品等进行外销。

6.3.4乙方对协议产品实施保养和维修服务时,仅使用甲方提供的协议产品的纯正零部件、油液品等。

6.3.5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维持纯正零部件、油液品等的库存,保证充分满足对协议产品实施保养和维修服务的需要。

6.3.6乙方同意除特殊约定的品种外,甲方是乙方对协议产品的唯一进货渠道。

七、人员管理

.主要业务及管理岗位任职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部门经理、销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顾问)、销售主管、信息主管、培训主管、大宗客户专员、保修鉴定员、服务人员、备件计划员、零件仓管员、技术种子讲师。

.人员组建和维持

7.2.1乙方应保持主要业务及管理岗位任职人员满足甲方在数量、素质方面的标准要求,组建和维持一支销售和售后服务队伍,以便有效地承担销售和服务责任。

7.2.2甲方有权对专营店主要业务及管理岗位任职人员的业绩、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核评价,协助专营店进行人力资源的管理。

7.2.3甲方不定期地为乙方销售人员、服务人员和二手车业务人员提供培训,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或自身需要,派遣相关人员参训,并义务提供培训场地、设施等支持。

7.2.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新建店的主要业务及管理岗位任职人员提供现场培训,相关费用由受训专营店承担,甲方将在政策上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其它优惠措施。

.人员聘用与变动

7.3.1严禁乙方使用其它**汽车专营店辞退的主要业务及管理岗位任职人员。

7.3.2乙方主要业务及管理岗位任职人员调离或变动岗位,或乙方聘用其它**汽车专营店的主要业务及管理岗位任职人员,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正式同意。

7.3.3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主要业务及管理岗位任职人员变更,候选人须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重新面试或确认。

八、营业资讯、控制及信息反馈

.营业资讯

8.1.1甲方有权知悉乙方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提供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月度、季度、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

8.1.2乙方应该安装甲方指定的财务软件,采用甲方统一规范的科目和核算体系进行财务核算;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的指定的《经销商财务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中输入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8.1.3甲方有权对乙方财务及管理进行不定期的审计,以便更准确地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

8.1.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月报表、用户档案及车辆维修档案,并及时反馈质量信息或其它甲方要求的报表。

8.1.5以上档案或原始资料乙方至少保留五年。

.营业控制

8.2.1甲方可以指派相关人员了解乙方营业处所、协议产品储存地或派驻人员辅助乙方进行营业管理。

8.2.2甲方可以指派相关人员协助乙方处理消费者权益、产品责任及其它事项。

8.2.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任命的人员进行以上两点(和)的工作,甲方保留对乙方业务的审查权。

8.2.4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可以制定有关经营和业务的标准由甲方另行制定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考评,并依据评核结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建议。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建议采取改善措施,否则对不能及时采取改善措施的,甲方可以将根据相关标准对乙方进行处理。

.信息反馈: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或要求,如实、按时反馈其销售区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协议产品有关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二手车业务信息、品质情报、零件信息等。

九、保证金

.营销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交纳RMB1000万元作为乙方执行本协议的保证金。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甲方有权不再返还乙方的营销保证金。

.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在甲乙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并执行本协议第13条规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返还营销保证金。

十、商标、商号及标记的使用和管理

...对于甲方已申请、注册拥有所有权或其他拥有使用权的商标、商号及标记,乙方不是该商标、商号及标记所有权的(使用权)拥有者。

.乙方按照本协议进行销售和售后服务时,有必要于任何软、硬体设施(含广告文宣)或活动中使用本件名称的,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使用。

本件名称的使用不得有损甲方的商誉和品牌形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使用有任何不当,将通知乙方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除按照本协议规定出于销售、售后服务和促销的目的外,乙方不得在其它商品、营业设施等商业及非商业活动中使用本件名称及类似的商标、(名称)商号、标记。

.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商标、名称、标记的使用,并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害。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销违反协议规定使用的、已注册的商标、名称或标记,或将其转移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乙方不得在协议产品及包装上使用或标示本件名称以外的任何其它公司名称、商标、标志或符号。

.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内容造成侵害他人权利的,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维护甲方的权益。

.乙方因违反本条各款规定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赔偿额=确认乙方违约时前6个月乙方的平均销售额X违约时段)。

如造成财产以外其它损失的,还应对甲方另行赔偿。

.本条各款规定于本协议终止、解除或期满后仍然有效。

十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外,甲乙双方还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1.1.1制定、修改及维护商务规定。

11.1.2根据甲方整体营销策略的需要随时制定和调整临时商务政策和规定,并通知乙方遵照执行。

11.1.3检查、督导商务规定及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处理。

11.1.4安排乙方对协议产品进行外出服务支援。

..甲方义务

11.2.1为乙方出具甲方产品经销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11.2.2为乙方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和二手车业务的运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11.2.3为乙方提供协议产品和相关售后服务的资料。

..乙方权利

11.3.1在本协议第款指定的销售区域内对本协议产品的非独占经销权。

11.3.2有偿或无偿使用甲方提供的经营指导、培训和相关资料。

.乙方义务

11.4.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利用**汽车经营店经销非协议产品。

11.4.2使用甲方要求的商标以及服务标记。

11.4.3遵守商务规定,执行甲方制定的营销方案,服从甲方的商务管理。

11.4.4积极开展并配合甲方协议产品的销售、服务和二手车业务等业务活动,维护并提升甲方协议产品的品牌力。

十二、乙方权利、义务、权益的让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及专营店所有权,不得将此用作担保或做其它处置。

.协议期间,如果乙方不愿或无法继续经销甲方协议产品,经甲方书面许可后,乙方可将专营店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转让给甲方认可的第三方。

一旦以上转让或出售行为发生,本协议及乙方的经销身份即告终止。

.甲方对乙方权益的优先权

12.3.1乙方同意,无论何时计划出售专营店设施附录列明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甲方拥有优先选购权,但甲方无义务购买乙方的资产或所有权益。

12.3.2甲方如果选择行使优先权,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明确表示。

乙方承诺在甲方行使优先权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对专营店设施附录列明的资产进行任何修改或出售。

12.3.3甲方无权在认可的转让发生后行使优先权。

甲方行使优先权后,可以将购买权转让给任意方。

十三、供货停止、协议的终止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可以全部或部分暂时停止供应协议产品,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担:

13.1.1拖欠本协议应支付甲方的款项。

13.1.2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如:

大额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等。

13.1.3存在严重经营风险,如:

乙方或乙方主要负责人有违法乱纪等行为等。

13.1.4销售区域内顾客满意度过低或显著下降,无改善措施或改善无效,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

13.1.5违反甲方商务政策和规定,经甲方要求后(无)未采取改善措施或改善无效。

13.1.6不履行本协议第15条之保密责任。

.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协议宣告终止:

13.2.1本协议任何一方消亡。

13.2.2协议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签协议。

13.2.3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经对方同意,按照约定结清双方债权债务及其他交接事项(如:

用户档案等)后。

13.2.4除所列情况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时,经另一方书面通知限期改正未改的,未违约方可宣告终止本协议。

.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乙方任何损失,并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

13.3.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更。

13.3.2无法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总经理候选人。

13.3.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的股份发生转让或变更。

13.3.4乙方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或偿债能力、破产、被兼并收购或拆分。

13.3.5乙方营业执照、协议产品经营权或维修许可证被吊销或丧失。

13.3.6乙方经营协议产品的专营场所、专营公司或专营机构从事与协议产品无关的经营活动。

13.3.7存在跨区经营行为,如:

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外进行车辆展示、(摆卖)现场销售、广告宣传等销售活动或从事维修服务。

13.3.8乙方虚假申报相关信息或严重违反(、破坏)甲方的商务规定或商务政策。

13.3.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专营店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私自对外调车、寄售、合营销售、委托保修、委托代销或委托特约维修厂等。

13.3.10连续两年销售区域内顾客满意度过低或持续下降,经甲方要求后(无)未采取改善措施或改善无效。

13.3.1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8条、第9条各款规定的。

13.3.12乙方购买、销售或在协议产品的维修服务上使用非纯正零部件和油品。

13.3.13乙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本协议第15条规定之保密约定)对甲方及甲方产品、品牌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13.3.14乙方的最大股东或总经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已经或将被党纪部门或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3.1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乙方与**汽车之间的经销协议、技术合作协议或其它与本协议有关的协议、合同文件发生期满未能续约或提前终止时,即使本协议有效,甲方仍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直接终止本协议。

十四、协议终止的程序及终止后的相关事项处置

.协议终止程序

14.1.1无论甲方或乙方基于何种理由提出终止本协议,乙方应立即停止以经销商身份进行与协议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销售活动。

14.1.2乙方及其直营二级网点、二级网点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根据甲方要求拆除、销毁或退回甲方已注册、已使用和已确定的本件名称、标识。

.协议终止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处置

14.2.1乙方自行负担由于协议终止产生的费用。

14.2.2甲方或乙方须承担的其它债务不随协议终止而失效。

14.2.3甲方有权撤销其已收到的乙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所有协议产品的订单,不论甲方是否已接受该订单。

14.2.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所有顾客已签订但尚未交付的协议产品订单,以及顾客交付乙方的一切订金或预付款无条件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14.2.5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生效之日起90天之内,将其保有客户的档案交付甲方,并有义务做好客户的工作,就上述变更问题由甲方、乙方、客户(第三方)签订有效的变更协议。

14.2.6本协议终止生效之日起90天之内,乙方应将其有关协议产品的所有资料和客户服务档案、记录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14.2.7本协议终止生效之日起90天内,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退还甲方下发的规范、作业手册、基准、技术资料、光盘以及特殊工具等。

14.2.8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设施、库存进行清点、标记、包装并装运符合及所列回购标准的协议产品。

库存协议产品、零部件、油液品等的处理

14.3.1本协议终止生效之日起120天内,甲方应从乙方处购入、乙方亦有责任配合甲方回购所有未使用、无缺损、未上牌照且现时拥有的协议产品整车,此类产品的回购价格为此前乙方支付的发票价格扣除甲方运送目的地的费用、所有支付的补贴或此后甲方提供的补贴。

14.3.2甲方可从乙方购入所有原包装完好的、未使用、完好且可以再销售的纯正协议产品零部件、油液品等,此部分产品的回购价格应参考甲方当前使用的相关价目扣除甲方运送目的地的费用。

14.3.3本协议终止生效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或邮寄一份满足及所列回购标准的协议产品库存清单,以便于甲方进行回购。

14.3.4如果乙方无法完成本协议第14条各项约定,甲方无义务从乙方处回购任何协议产品。

14.3.5乙方履行了所有义务之后,甲方应在回购所有协议产品之后120天内,将回购款项支付给乙方(甲方可在上述回购款项中扣除部分或全部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或其它应尽义务)。

十五、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包括各自的员工)对本协议及业务上的所有决策方针及其它规章、运营标准、作业手册、基准、客户资料、协议产品、技术资料、财务报表、信息系统等,对任何第三方都有保守机密之义务,乙方应制定并执行相关的保密制度。

.本约定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十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条款中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违约金额为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判定违约时,乙方经销甲方提供协议产品零售额的1%。

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且损失大于上述违约金额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大于部分的赔偿责任。

.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限期内仍未改正,未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协议终止带来的损失。

十七、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将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效期至年月日。

.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之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约。

十八、其它约定

.协议的修改:

对本协议的修改,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文件。

.纠纷的解决: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因执行本协议和甲方商务规定、销售合同所引起的一切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知义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变更时,应至少于变更发生(三十)30日内以正式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

18.3.1工商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变更除外)

18.3.2税务登记变更;

18.3.3重要网点或其它重要事项变更;

18.3.4乙方产品专营场所的热线电话、服务电话、传真电话号码改变。

.协议冲突:

本协议与签署本协议之前的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执行,同时,与本协议冲突的之前签署的协议相关条款作废。

本协议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执行。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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