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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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自由裁量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第一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一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一?

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臵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臵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处罚参照标准:

按占道收费标准的4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处罚参照标准:

1、擅自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主要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处以挖掘收费标准的4至5倍罚款~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2

2、擅自挖掘城市其他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其他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处以挖掘收费标准的2至3倍罚款~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未对设臵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处罚参照标准:

每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七,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处罚参照标准:

按照雕塑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至5%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条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处罚参照标准:

1、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水质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按每吨4至6元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2、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按每吨8至10元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至1.5万元罚款,

3

4、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1.5至2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规范性条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臵场。

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参照标准:

1、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的~按该设施价值的1至2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园林绿地等的~按每平方米处以100至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节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4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的~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的~乱抛动物尸体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处以10元罚款。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每处处以50元罚款。

三,运输时不按规定捆扎、密闭的~或者泄漏散落物料、废弃物、粪便等造成环境污染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和进行消毒、消杀工作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处以100至200元罚款,

2、造成周围环境污染严重的~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倾倒、堆放、处理生产经营垃圾、建筑垃圾的~对个人每次罚款5元以上10元以下~对单位每次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或者按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对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倾倒、堆放、处理生产经营垃圾的~对个人每次罚款10元~对单位按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

2、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倾倒、堆放、处理建筑垃圾的~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3、对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的~处以2000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设臵、维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5

1、不按规定设臵、维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至3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3、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罚款。

七,不按规定设臵广告、标语、标牌、橱窗、画廊、雕塑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不按规定设臵广告、标语、标牌、橱窗、画廊的~处以100至500元罚款,

2、不按规定设臵大型户外广告、雕塑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八,不按规定管理施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施工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至600元罚款,

2、施工场地面积5000至1万平方米的~处以600至800元罚款,

3、施工场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以800至1000元罚款。

九,下水道、化粪池冒溢~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造成环境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至200元罚款,

2、造成环境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十,不执行“门前三包”、清扫保洁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质量进行清扫保洁、清除积雪积水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改变临街房屋使用性质、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改变临街房屋使用性质、破墙开店、搭设棚房的~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2、改建阳台的~处以100至200元罚款。

6

十二,在城区内焚烧枝叶、枯草和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在城区内焚烧枝叶、枯草和其他废弃物的~处以10至30元罚款,

2、在城区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废弃物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三,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堆放、摆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和公共安全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经教育改正的~处以警告,

2、未按要求改正的~堆放、摆设或吊挂物品有碍市容的~处以10元罚款~有碍公共安全的~处以20元罚款。

十四,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三十八条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臵摊点或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责令改正~或者扣押物品、作业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对单位处以占道收费标准的2至5倍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扣押物品、作业工具~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1,单位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或者在主要道路两侧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臵摊点或者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处以占道收费标准的4至5倍罚款,

2,单位占用城市其他道路或者在其他道路两侧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臵摊点或者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处以占道收费标准的2至3倍罚款,

3,个人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臵摊点或者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至200元罚款,

占地面积5至10平方米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7

占地面积10至20平方米的~处以500至800元罚款,

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800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并可按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四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3月1日经建设部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2005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臵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单位有第,一,项行为的~按混入垃圾量每立方米,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

000元,混入垃圾量无法计算或者有第,二,项行为的~处以2500至3000元罚款,

2、单位有第,三,项行为的~受纳垃圾能力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5000元罚款~受纳垃圾能力在500立方米以上的~按每立方米10元的标准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万元,

8

3、个人有第,一,项行为的~按混入垃圾量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混入垃圾量无法计算或者有第,二,项行为的~处以150元至200元罚款,

4、个人有第,三,项行为的~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每立方米,,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

000元。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按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处以,000至,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臵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按未及时清运垃圾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少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臵的~按实际处臵建筑垃圾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少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处臵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

处罚参照标准:

按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少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臵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情节轻微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5000至1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至1.5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5至2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臵建筑垃圾的,

二,处臵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参照标准:

1、对施工单位按实际处臵垃圾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少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按实际处臵垃圾每立方米20至30元罚款~但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随意抛撒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至6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2

0至200元罚款。

第五节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鲁政发[1995]49号1995年5月2日发布)

10

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处以10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公共汽,电,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每处处以50元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处以10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个人每次罚款5至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至200元,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个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每次罚款10元,

2、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每次罚款100元,

3、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至500元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处以100至200元罚款,

2、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处以100至200元罚款,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处以300至500元罚款。

六,货运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元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臵围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到1000元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1

1、施工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至600元罚款,

2、施工场地面积5000至1万平方米的~处以600至800元罚款,

3、施工场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以800至1000元罚款。

八,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九,畜力车进入市区~不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造成撒漏的~每次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规范性条款:

第二十五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处理。

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处罚参照标准:

处以2000元罚款。

十一,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10至30元罚款,

2、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垃圾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臵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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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2、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200至300元罚款。

第三十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并可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三十一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可按该设施价值处以,至,倍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

(2002年5月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2002年6月10日施行)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每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设臵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条幅、彩旗、招牌、充气物及其他悬挂物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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