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甲醇期货交割细则及设计说明05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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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甲醇期货交割细则及设计说明0509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指定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说明】甲醇的交割方式拟采用在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交割的基础上辅以厂库交割,方便甲醇生产企业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第三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五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条

第七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

第八条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说明】甲醇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易燃液体类。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行《条例》为2002年1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对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新《条例》已经由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共8章102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有较严格的规定,具体为: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与现行《条例》不同的是,新《条例》下放了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目前的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下放到市、县两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更加方便。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数量达到规定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新《条例》规定道路运输时,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运输通行证,解决了现行《条例》中只能向运输目的地政府公安部门办理时存在的现实问题。

因此,期货规定“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与《条例》规定是一致的,而且在套期保值审批时也会严格把关。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

(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为其他品种条款,省略)

第七节甲醇

第二十九条交割单位:

50吨。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甲醇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基准交割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用甲醇》(GB338-2004)规定的优等品甲醇。

“乙醇的质量分数”指标不作要求。

【说明】当前国内现货贸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甲醇》(GB338—2004)在现货市场得到广泛认可,标准执行较好,根据国家标准确定甲醇等级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因此,甲醇期货交割标准也应采用国家标准作为定等定价的依据。

(2)甲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其中优等品主要用于生产精细化工产品(醋酸、DMF、甲烷氯化物、医药和农药),价格较高;一等品和合格品主要生产甲醛、二甲醚等对原料质量要求较低的产品。

实际上,由于在现货中优等品和一等品并无太大价差,所以即使甲醛和二甲醚生产企业也倾向使用优等品。

(3)优等品是市场的主流,行业人士认为当前国产甲醇的优等品比率至少在90%以上,并且随着国内大型甲醇企业产能及产量的不断增加,未来甲醇优等品的比重将进一步提升。

据调研,国内大型企业生产的甲醇一般都能达到优等品。

而从国外进口甲醇则几乎100%都能达到国标优等品,故将优等品确定为甲醇交割的基准品级。

(4)“乙醇的质量分数”在国标中规定供需双方协商,鉴于期货是标准化合约,对此不作要求,以减少协商的不确定性。

进口甲醇入库时多数采用国际标准检验,主要是国际甲醇生产和消费协会(IMPCA)参考标准以及美国甲醇标准(ASTMD1152-97),国际标准指标较多,几乎全部包括国标(GB338-2004)对甲醇质量指标的要求。

国标(GB338-2004)规定有11项指标,其中1项指标即乙醇的质量分数指标为供需双方协商,而甲醇期货对该指标不作要求。

美国甲醇标准(ASTMD1152-97)有12项指标,比国标多2项(纯度、气味),少1项(乙醇的质量分数)。

国际甲醇生产者和消费者协会(IMPCA)参考标准规定18项指标,除包括所有的国标项目外,多出5项必检指标(外观、纯度、氯离子、硫、总铁)和2项选检指标(TMA和芳族化合物)。

表1国标《工业用甲醇》(GB338-2004)质量指标

项目

指标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色度/Hazen单位(铂-钴色号)≤

5

10

密度(ρ20)/(g/cm3)

0.791-0.792

0.791-0.793

沸程(0℃,101.3kPa,在64.0℃~65.5℃范围内,包括64.6℃±0.1℃)/℃≤

0.8

1.0

1.5

高锰酸钾试验/min≥

50

30

20

水混溶性试验

通过实验(1+3)

通过实验(1+9)

-

水的质量分数/%≤

0.10

0.15

-

酸的质量分数(以HCOOH计)/%≤

或碱的质量分数(以NH3计)/%≤

0.0015

0.0030

0.0050

0.0002

0.0008

0.0015

羰基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HCHO计)/%≤

0.002

0.005

0.010

蒸发残渣的质量分数/%≤

0.001

0.003

0.005

硫酸洗涤试验/Hazen单位(铂-钴色号)≤

50

-

乙醇的质量分数/%≤

供需双方协商

-

表2美国甲醇标准(ASTMD1152-97)

纯度,%

99.85

密度

20/20°C

25/25°C

 

0.7920-0.7930

0.7883-0.7893

色度,铂-钴,最大值

10

沸程,ºC,最大值

1.0(包括64.6±0.1)

不挥发物,mg/100ml,最大值

5

气味(可选项,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无残留

水的质量分数,%,最大值

0.10

酸的质量分数(醋酸),%,最大值

0.003

丙酮,%,最大值

0.003

碳氢化合物

通过检测

硫酸洗涤试验(可碳化的杂质),色度,铂-钴,最大值

50

高锰酸钾试验,分钟,最小值

50

注:

1、丙酮对应于国标的羰基化合物

2、碳氢化合物对应国标的水混溶性试验,通过检测指通过水混溶性试验1+9

3、不挥发物对应国标的蒸发残渣的质量分数

 

表3IMPCA甲醇参考标准

外观

透明,无悬浮物

干基纯度,%

最小值99.85

丙酮,mg/kg

最大值30

色度,铂-钴

最大值5

水的质量分数,%

最大值0.1

沸程(760mmHg)

最大值1.0ºC(包括64.6ºC±0.1ºC)

密度20ºC/20ºC

0.791-0.793

高锰酸钾试验时间(15ºC),分钟

最小值60

乙醇,mg/kg

最大值50

氯离子,mg/kg

最大值0.5

硫,mg/kg

最大值0.5

碳氢化合物

通过检测

可碳化物质(硫酸洗涤试验)铂-钴

最大值30

醋酸酸度,mg/kg

最大值30

总铁,mg/kg

最大值0.1

不挥发物,mg/1000ml

最大值8

TMA

可选项

芳族化合物

可选项

注:

1、丙酮对应于国标的羰基化合物

2、碳氢化合物对应国标的水混溶性试验,通过检测指通过水混溶性试验1+9

3、不挥发物对应国标的蒸发残渣的质量分数

4、该标准为2008年1月更新

第三章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第三十三条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各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第三十四条

PTA、甲醇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早籼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说明】现货中,甲醇的现货交收惯例是由卖方支付装至汽车板的价格,装船时港杂费、码头使用费另计。

第三十五条交割仓库、厂库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通用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第三十八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交割仓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交割仓库负责监督。

交割仓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四章交割流程

第三十九条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

第四十条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和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卖方提出期货交割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相应的仓单信息。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选择相应品种仓单);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

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配对原则:

(一)最后交易日下午,该合约不再进行交易。

上午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

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二)下午1时30分之前,卖方应主动公布用于该合约交割的仓单信息。

卖方未主动公布的,交易所于下午1时30分公布卖方所有棉花有效仓单信息供买方挑选;买方挑选卖方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

(三)下午1时30分到2时30分,买方根据卖方的仓单信息,自主选择仓单并确认。

(四)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持仓,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即配对日)。

一号棉期货合约之外的其他品种期货合约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买方会员和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

申请当日闭市后,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三)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配对日)。

配对后,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

【说明】甲醇仓单通用。

第四十一条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

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

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

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

对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按本细则第四、五章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第四十九条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供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硬麦、强麦、菜籽油、棉花和早籼稻的违约金比例为13%;白糖、PTA和甲醇的违约金比例为17%。

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

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第五十二条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说明】甲醇的增值税率为17%。

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期货转现货

第五十五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

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期转现流程:

第六十条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一号棉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办理一号棉的期转现业务;

(二)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一号棉最后交易日除外)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

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

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三十七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第六十一条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交割费用

第六十三条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和早籼稻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从指定货位到装上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第六十四条

PTA、菜籽油和甲醇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装到汽车板(菜籽油包括火车、轮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出入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入库时向交割仓库支付。

第六十五条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交割仓库申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第六十八条

菜籽油、早籼稻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硬麦、强麦无包装物。

棉花、白糖、PTA、早籼稻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第六十九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交易所需要调整有关费用标准时,另行公告。

第七十条

第八章交割违约处理

第七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第七十二条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七十三条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七十四条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第七十五条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

第七十六条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者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

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七十七条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

违约金支付后,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另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一项选择:

第八十条

(一)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二)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

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

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八十一条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第八十二条

(一)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二)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

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此处指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

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八十三条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0%。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第九十条

附则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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