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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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
LX-FS-A14884
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标准范本
InTheDailyWorkEnvironment,TheOperationStandardsAreRestricted,AndRelevantPersonnelAreRequiredToAbideByTheCorrespondingProceduresAndCodesOfConduct,SoThatTheOverallBehaviorCanReachTheSpecifiedStandards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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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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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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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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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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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
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
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第3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 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站从事电力设计、修造、基建、调试、发供电生产.
第二章奖励
第6条 本站范围内生产、基建全年无人身死亡事故,表彰站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站长;及在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中作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班组人员4名。
第7条 水电工程全年施工无死亡事故,并且未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奖励工程处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班组人员2--3名。
第8条本站所属发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成绩优异,无特大、重大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无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安全记录符合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第9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无死亡、无重大施工机械等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绩优异,符合规定的,可获表彰和嘉奖。
第三章处罚
第10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或开除厂籍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领导及班组长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11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领导及班组长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5.发生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以及由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一年内重复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对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12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领导及班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13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车间领导及班组长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年内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14条 对本章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参照以上条文作出处罚。
第15条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领导要在一个月内作出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17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18条 对职工的奖励和处分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19条 本规定只规定了对人身死亡及重大以上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方面的处理,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另行规定。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并处。
第20条 上述奖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虚假或隐瞒事故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加重处分外,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21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XX水电站.
第22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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