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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知识考点总结第一章

专利法律知识考点总结(第一章)

第一章专利申请程序

第一节专利的申请和受理

一、专利申请的形式

1、申请和审批“形式一致”原则

(1)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被受理——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采用纸件形式

(2)以电子形式申请并被受理——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

(3)违背“形式一致”的后果——视为未提交

2、视为未提交的申请形式

(1)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

(2)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

二、专利申请的文字和书写

1、审查的依据

(1)中文专利申请文本

(2)外文申请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中文

(1)汉字,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为准

(2)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专利局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请人补正

3、外文翻译

(1)外文申请文件应当翻译成中文

(2)提交的外文证明文件、证据资料应当附具中文题录译文

(3)期满未提交译文的,视为未提交

4、书写方式

(1)单面、纵向使用纸张

(2)自左至右横向书写,不得分栏书写

(3)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

(4)一页纸不不得包含两种以上文件

5、书写规则

(1)只能打字或印刷——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以及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

(2)手工书写

①数学式和化学式(安装制图方式)、其他文件

②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

6、字体

(1)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不得使用草体或者其他字体

(2)子高(3.5毫米至4.5毫米)、行距(2.5毫米至3.5毫米)

(3)字体颜色应当为黑色

7、页码

(1)各种文件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2)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

三、证明文件

1、证明文件的种类——非职务发明证明、国籍证明、经常居所证明、总部所在地或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申请人资格证明、优先权证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生完材料样品保藏证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权利转移证明、文件寄发日期证明

2、证明文件的制作——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订

3、证明文件的提供

(1)提供正本

(2)证明文件时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四、专利申请文件份数

1、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3)原本或副本各一份,内容不同的以原本为准

2、其他文件一份——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转让合同

五、专利申请的受理点

1、专利局受理处——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2、专利代办处

(1)仅受理专利申请

(2)不受理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和申请日之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专利申请的受理

1、受理条件

(1)请求书——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

(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力要求书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图片或者照片

(5)申请文件时实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清晰可辨

(6)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合强制代理

(7)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强制代理

2、不受理的情形

(1)请求书缺陷——专利的类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明确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不齐全

(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不齐全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不齐全

(5)申请文件没有实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或者无法辨认内容

(6)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不具有提出申请的资格

(7)应当代理而没有代理

(8)直接从外国项专利局邮寄

(9)直接从港澳台向专利局邮寄

(10)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

(11)未使用中文

七、专利申请文档

1、文档的组成——在申请和有效期内形成的各种文件,包括案卷和电子文档

2、文档的作用

(1)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

(2)专利局进行审批和作出各种结论的依据

3、文档的法律效力——对专利审批、复审、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和涉及由权利归属纠纷的结果引起的相关程序的真实记录

4、文档的查阅和复制

文档名称

查阅和复制的请求

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局(或者复审委)负有保密责任

请求人仅限于案件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和当事人

(1)申请文件

(2)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

(3)在初审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件

请求人仅限于案件的当事人

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件

请求人仅限于案件当事人

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

任何人都可以请求

内容仅限于到公布日为止:

(1)申请文件

(2)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

(3)公布文件

(4)在初审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申请

(1)申请文件

(2)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

(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

(4)授权公告文件

(5)在各已审结的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复审委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

专利局和复审委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文件

原则允许查阅和复制

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不允许查阅和复制

涉及国家利益的文件

不予查阅和复制

因专利局、复审委的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而在案卷中留存的文件

5、查阅和复制程序

(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2)工作人员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3)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文件进行复制

(4)工作人员重新整理,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件复印件存入案卷

6、案卷的保持期限

结案案卷种类

保持期限

期限起算日

未授权结案

不予受理

1年

不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

视为放弃

3年

结案日

主动撤回

驳回

授权后结案

视为撤回

5年

主动放弃

未缴年费终止

期限届满

宣告全部无效

备注:

有分案申请的原申请的案卷的保持期从最后结案的分案的结案日起算

7、专利公报(《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不予公布的内容

(1)初审中被驳回、被视为撤回、申请主动撤回和确定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

(2)中止请求

(3)发明的复审决定

八、专利公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2)发明或者使用信息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3)发明专利申请的是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新增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是在审查的决定

(4)保密专利的解密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6)专利权的授予、无效宣告、终止

(7)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9)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10)专利实施的潜质许可的给予

(11)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恢复

(1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13)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1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发明或者使用信息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第二节申请日和有限权日

一、先申请原则

1、申请先后的判断标准是以日期为准而不是以时刻为准。

2、先后申请的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额,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同时申请的协商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驳回所有申请。

二、申请日的确定

(《专利法》第28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41、43、100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申请日的确定和更正”)

“收到日”

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处

邮戳不清晰并且当事人不能证明寄出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的申请

邮寄或者递交到非受理部门的申请

“寄出日”

邮寄申请文件并且邮戳清晰

邮寄申请文件,邮戳不清晰,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寄出日

保留申请日

分案申请

视为申请日

安装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

三、申请日的更正

1、申请人可以轻轻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2、更正轻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提出时间——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

(2)附由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四、期限的计算起点

(《专利法》第4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92条)

从申请日计算的期限

从优先权日计算的期限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提出是在审查要求和缴纳实质审查费的期限

申请费、优先权要求费、申请附加费和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印刷非的缴纳期限

发明专利申请早期公布的起算日

缴纳年费的起算点

判断现有计算的时间分界点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期限

生物材料提交保藏单位保藏的期限

第三节初步审查

一、初审范围

初审范围

明显实质性缺陷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力要求书等文件

(2)外观设计——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

(3)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专利法》第26和第27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

(4)费用的缴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0、92、93、97条)

是否明晰属于违法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等客体(《专利法》第5条)

是否明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定义

外国人是否具有专利申请资格(《专利法》第18条)

外国人申请是否符合强制代理(《专利法》第19条第1款)

是否明显不符合单一性要求(《专利法》第31条)

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范围(《专利法》第33条)

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25条)

是否明显不符合说明书撰写的形式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

是否明显不符合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23条)

是否明显不符合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形式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

是否明显不符合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是否明显不符合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分案申请是否明显超出母案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明显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依照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专利法》第9条)

二、初审原则

1、保密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1)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审查基础

(2)审查意见、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4、程序节约原则

(1)全面审查——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

(2)仅指出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

三、初审程序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初步审查合格,指明公布依据的申请文本,进入公布程序

符合法和西藏的规定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授予专利授权通知(经初审没有发现驳回理由)

不补正就符合初审要求

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

经过补正符合初审要求

申请文件的补正

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

两次补正机会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实质性缺陷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

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以审查意见通知书形式指定答复期限

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以审查意见通知书形式指定答复期限

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以审查意见通知书形式指定答复期限

通知的答复

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

(1)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文件提交一份

(2)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并不得超范围

申请人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和恢复权利请求

期满未答复——视为撤回或者其他通知书

申请的驳回

明显实质性缺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没有消除

形式缺陷经过两次补正后没有消除

复审的前置审查

前置审查和合议审查

第四节发明专利的公布

一、提前公开声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6条)

1、指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2、不能负有任何条件

3、提前公开的程序

(1)不符合规定——视为未提出

(2)符合规定的,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报编辑

(3)进入公报编辑后,申请人撤销提前公开的要求视为未提出,申请文件照常公开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公报

(《专利法》第34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

公布

正常公布

经初审合格,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进行公布准备,并于18个月期满时公布

提前公布

自初审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并及时公布

延迟公布

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因各种原因初审尚未合格

不公布的内容

在初审程序中驳回、视撤、主动撤回和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

公布内容

著录事项——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开号(出版号)、公开日、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

摘要、摘要附图

第五节实质审查程序

一、实质审查请求

1、提出请求的时间

(1)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出,并缴纳实审费

(2)同时提交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2、审查和处理

(1)届满通知——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申请人尚未提出实审请求

(2)视为撤回——未在期限内提交实审请求书或者缴纳实审费

(3)视为未提出——实审请求书形式不合格

(4)进入通知——实审请求合格

二、实质审查程序

1、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听证原则——至少一次陈述意见

(3)程序节约原则

①在第一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

②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法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2、程序的启动——依申请/依职权

3、审查的顺序

(1)一般原则——先后顺序

(2)特殊处理

①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优先审查和处理

②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优先处理

③保留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与原申请一起审查

4、审查文本

(1)首次审查的文本

①原始申请文件

②应初审部门要求补正后的文本

③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文本(无论是否超范围)

④多次主动修改——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

注意:

在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基线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主动修改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没有超范围,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可以接受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2)修改文本(或者替换页)

5、发明专利申请再授予专利权之前必须进行检索

6、公众意见

(1)时间——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前

(2)作用——供审查员参考

(3)不必通知公众

7、会晤

(1)举行会晤的条件

①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②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项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2)预先约定

①会晤日期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

②必须变动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3)会晤地点

①专利局指定的地点

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晤,审查员可以不再安排,而通过书面方式审查

(4)参加人

①审查员主持

②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必须参加

③申请人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当参加

④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发明人参加

⑤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

(5)记录

①会晤记录不能代替申请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

②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交正式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不能代为修改

③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审查工作通过书面方式继续进行

(6)会晤的中止——申请人提出了新的文件,而会晤前审查员没有收到

(7)会晤对答复期限的影响

①原定答复期限继续存在——不因为会晤而改变,或者视情况延长一个月

②原定答复期限不存在——另行指定

8、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

9、取证

(1)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提供证据来支持主张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或者事物模型

10、现场调查

(1)由申请人提出要求

(2)由负责审查申请的实审部的部长批准

(3)费用由专利局承担

三、审查意见通知书

1、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出

(1)一般要经过检索

(2)可以不进行检索的情形——针对申请的全部主题

①属于《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②不具备实用性

③不符合发明专利的定义

④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公开不充分

2、继续审查的处理

(1)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

(2)在符合听证原则的前提下,驳回申请

(3)经过修改或者陈述意见后符合规定,授予发明专利权

3、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1)发现与申请的主题更加相关的对比文件,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评价

(2)在前一阶段的审查中,审查员未对某项或者某几项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继续审查后,发现其中有不符合规定

(3)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后,审查员认为有必要提出新的审查意见

(4)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仍存在缺陷

(5)审查员拟驳回申请,但在此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未向申请人明确指出驳回依据的事实、理由或证据

4、通知书的送达

(1)邮寄

①推定收到日——自发文日起满15日

②实际收到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再推定收到日之后

(2)直接送交

①交付日——通知书注明的发文日

②推定收到日——自交付日起满15日

(3)公告送达

①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被退回,且因送交地址不清或者存在其他原因无法再次邮寄

②推定以专利公报上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为送达日

(4)电子方式送达——针对电子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

5、通知书的收件人

情况

收件人

当事人已委托代理机构

(1)代理机构制定的专利代理人

(2)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两名专利代理人

当事人未委托代理机构

请求书填写联系人

请求书填写的联系人

请求书中未填写联系人

当事人

两个当事人,且请求书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当事人未代表人

代表人

其余

第一署名当事人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6、通知书的签署

(1)由负责审查的审查员盖章

(2)由实习审查员和负责指导的审查员共同盖章

7、答复期限

(1)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

(2)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为2个月

8、查询

(1)查询部门——专利局发文部门

(2)查询手续——由发文部门通过当地邮局查询收件人所在邮政部门

(3)查询结果

①未送达的责任在专利局或者邮局——按照新的发文日重新发出通知书

②未送达的责任在收件人一方——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重新发出,但不变更发文日

(4)查询时效为10个月,自发文日起计算

四、驳回决定

1、程序条件

(1)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针对事实、理由和依据的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2)一般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作出

2、驳回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实质审查的范围

(1)申请主题违法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申请主题属于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3)申请专利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

(5)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7)违法“先申请原则”

(8)违法“一发明创造、一专利”

(9)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要

(10)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1)申请的修改超范围

(12)分案的申请超范围

五、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1、发出条件

(1)经实审没有发现驳回理由

(2)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

2、审查员依职权的修改

(1)说明书

①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发明名称和/或发明所属技术领域

②改正错别字、错误的符合、标记等

③修改明显不规范的用语

④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题

⑤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

(2)权利要求书

①改正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合、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

②可能引起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3)摘要——不适当的内容及明显的错误

3、授权文本——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最后确认的文本

六、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

1、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且生效

2、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3、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4、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六节专利权的授予

一、专利权授予的程序

1、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2、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1)在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2)同时交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专利证书印花税和年度申请维持费

3、专利局办法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视为放弃专利权

(1)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局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1个月后,发出视为放弃专利权通知书

(2)自视为放弃专利权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个月,无法恢复权利——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在专利公布上公告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注意:

一个时间点是“期限届满之日”,一个是“发出之日”。

二、专利证书

证书的构成

证书首页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说明书

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

著录事项

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证书副本

颁发条件

共同权利人的请求

对同一专利权颁发的副本数目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专利权没有终止

缴纳副本费和印花税

副本的格式

“副本”字样

与专利证书正本格式、内容应当一致

证书的更换

更换的情况

专利权经过调解或者判决归还请求人,并发生法律效力

专利证书损坏

不予更换的情况

专利权终止

因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更名发生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更换的程序

依当事人请求启动

交回原专利证书,并缴纳手续费

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

更换的证书应当与原专利证书的格式、内容一致

证书打印错误

依专利权人请求更正

非因专利局原因造成专利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专利证书仅仅向权利人出具,用于证明权利初始状态,所以专利权发生转移时,专利局不向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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