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监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监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监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自治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与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疆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通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即取得《自治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可在认定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并根据社会监测机构行业、区域和专业等特点,分类分批分期确定相应的监测业务能力范围。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登记申请表》和其他相应资料,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三)有满足环境监测业务需要的监测技术人员,须持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发的《自治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或环境保护部认定的上岗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相适应。
(四)通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实验室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第六条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分为综合监测机构和专项监测机构两类。
综合监测机构系指具备相对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底泥等监测领域,承担企业社会委托、咨询服务及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环境监测任务,包括环评现状监测、污染场地调查阶段监测、上市公司核查及清洁生产审核中的监测、企业自测自报监测等。
专项监测机构系指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底泥等某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可以承担相应的企业社会委托、咨询服务和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环境监测任务等。
第七条申请综合监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2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有必要的工作条件,有能满足监测工作需要的实验用房。
第八条申请专项监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有必要的工作条件,有能满足监测工作需要的实验用房。
第三章能力认定
第九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明确提出申请能力认定的监测类别与监测项目,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自治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固定工作场所(或监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本单位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五)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六)本单位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配置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监测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一)评审:
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机构实施现场评审。
评审内容如下:
1.现场评审:
通过现场检查或调阅相关资料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主要考查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组织管理、质量体系、人员持证情况、仪器设备、实验条件等,确认该监测机构的工作条件是否满足其监测能力的需要。
2.监测人员技能考核:
现场抽查部分人员进行监测技术考核,确认监测机构的人员条件是否满足其监测能力等需要。
(二)审定: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对社会监测机构和人员的现场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审定。
(三)公示:
审定结果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证:
通过审定和公示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统一颁发《自治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证书》及其副本,同时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布。
通过能力认定审核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条在有效期内,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法人代表、人员、资产、重要监测仪器设备、工作场所、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申请需提供与初次申请相同的资料。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上公布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和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及其监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按照认定的类型和项目,在自治区境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在其业务能
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复查审核。
第十三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时,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对涉及饮用水源地、重金属、危险化学品以及与公共安全相关的监测业务,监测机构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保留样品,以备自治区环保厅组织的抽检。
第十五条监测机构人员在现场采样或者检测过程中应当记录排污状况,发现排污单位有偷排等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时,有义务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
第十八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及委托方所在地州市环保局报送工作业绩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监测机构名称、委托方名称、监测项目、监测时间、监测人员及数据用途等。
第十九条未通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业务能力认定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保部门将不予认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对监测结果提出异议,原监测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应。
若因监测机构在采样、运输或监测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应免费进行重新监测,并报告所在地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受检单位对重测结果仍有异议,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可申请仲裁。
所在地地州市环境保护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所属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报告为最终结论,因复测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制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并通报检查及考核结果。
地、州、市保护局对辖区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自治区环保厅。
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受环保厅委托负责全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管理和监测质量管理,承担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审查和日常监督抽查等工作,并不定期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质控考核及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环保厅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组织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分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具体量化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及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在自治区环保网站予以公布。
考核成绩优秀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优先承担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监测任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暂停业务工作,责成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的,将取消或终止其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并出具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
(二)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出现重大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
(四)连续2年考核不及格的。
(五)将已承接的监测业务私自转包的。
(六)有价格欺诈、商业贿赂、无序竞争、扰乱市场或以其他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
(七)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从事辐射环境监测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登记申请表
监测机构名称(公章)
法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监测机构在疆注册地
监测机构在疆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E-mail
测试分析实验室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E-mail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它
资质证
书名称
证书
编号
发证
机关
有效截止日期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仪器设备总数:
(台套)
测试分析实验室总面积:
(平方米)监测技术人员数量:
(人)
申请类别
□首次□扩项□复审□变更□其他
申请登记监测类别
环境质量
□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土壤□振动
□室内空气□生物□其他
污染源
□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恶臭
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应填写在疆的办公地址和实验室地址,当地址不一致时,应分别填写;
2、选择项,用“√”符号表示;
3、请详细填写附表1~3:
“申请登记监测项目表”、“监测人员一览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附表1申请登记监测项目表
序号
监测类别
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
监测设备
备注
附表2监测人员一览表(第页共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职称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年限
上岗证名称及编号
附表3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第页共页)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制造单位
检测项目参数名称
技术指标
检定/校准方式
合格情况
有效日期
检定机构
自检规范名称及
编号
备注
(比对情况)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
检定
校准
自校
注:
①某类仪器检测项目较多时,可选择其中1个或多个典型项目并列出相关仪器设备;
②自检/校仪器设备须自编规范、备案编号,并经实验室计量认证管理部门审核后填入栏内;
③无法溯源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自行比对或参加国际、国内能力验证的结果填写在备注(比对情况)栏内。
附表4
自治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年度审核意见表
监测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在疆注册地
年内主要业务(由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自填)
年内违规情况(由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自填)
重大监测业务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