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商行业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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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商行业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责任追究标准和工作流程,推进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移采购通〔2015〕130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中移采购〔2017〕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及直属单位、市州分公司采购领域和市场领域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潜在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及直属单位、市州分公司(以下统称“XX移动”)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采购领域是指XX移动采购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

本规定所称市场领域是指XX移动政企客户部门组织实施的集团客户业务合作项目(含运营支撑商、项目集成商、业务提供商)和集中运营部门组织实施的新业务合作项目(含服务提供商,简称SP;内容提供商,简称CP;应用提供商,简称AP)、互联网渠道合作项目。

第四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竞争性差异分为不充分竞争领域和充分竞争领域2个领域。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不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或服务:

1.现网已经大量应用且短期内无法停止合作的。

2.供应商依赖程度较高的。

3.减少个别供应商会对该类别产品竞争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4.其他不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

除不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外,其余产品及服务均归属充分竞争采购领域。

产品分类颗粒度标准及采购领域属性按照XX移动采购产品采购领域属性分类表(见附件1)规定执行。

产品分类颗粒度标准及采购领域属性应与集团公司发布的采购全目录同步调整。

确因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实时进行调整的,应在编制采购方案时提出调整建议,并按照采购方案决策层级要求提交相应层级决策后方可实施。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不充分竞争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的产品或服务:

1.客户关系或资源依赖合作伙伴程度高的。

2.其他不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

除不充分竞争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外(XX移动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属性分类表见附件2),其余集团客户业务均归属充分竞争领域。

因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实时进行调整的,应在编制合作方案时提出调整建议,并按照合作方案决策层级要求提交相应层级决策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XX移动要做“重合同,守信誉”的诚信企业典范,充分体现XX移动的良好信誉和契约精神。

本规定与供应商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均应纳入采购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六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公司采购部门是XX移动采购领域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省公司政企客户部门是XX移动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省公司集中运营部门是XX移动市场领域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

(一)省公司采购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XX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

2.负责接收一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申请材料,确认负面行为,并提请集团公司处理。

3.负责接收二级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申请材料,确认供应商负面行为,提出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意见并提请决策审批。

4.负责指导下属单位非集采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

5.统一发布和执行集采和非集采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

(二)省公司政企客户部门/集中运营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接收省属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申请材料,确认供应商负面行为,提出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意见并提请决策审批。

2.统一发布和执行全省集团客户业务/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

3.负责指导下属单位所属集团客户业务/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

第八条省公司各需求部门、各市州分公司及直属单位负责核实确认所发现的采购领域集采供应商负面行为,并将其负面行为的认定结论及证明材料以正式公文形式提交省公司采购中心。

第九条各市州分公司及直属单位负责采购领域非集采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并向省公司采购中心提交经决策审批的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意见。

各市州分公司及直属单位负责所属集团客户业务/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并向省公司政企客户部门/集中运营部门提交经决策审批的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意见。

第三章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

第十条供应商负面行为主要包括采购领域供应商负面行为和市场领域供应商负面行为。

(一)采购领域供应商负面行为主要包括:

1.向采购人、采购评审委员会、采购代理人、检测单位等XX移动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提供虚假资质或业绩证明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3.采用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中选、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

4.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诚信履约(含违反廉洁诚信协议规定事项)、出现质量不合格、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交付延迟、服务不到位等行为。

5.其他经XX移动认定的负面行为。

(二)市场领域供应商负面行为主要包括:

1.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

2.违反XX移动与合作伙伴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要求,或者在协议期内出现重大经营亏损而无法正常运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私自篡改变更业务内容、业务开展频次、业务开展时间,对XX移动或客户利益造成损害。

3.未落实质量管理要求,导致业务无法商用;由于供应商原因引发大规模用户投诉,对XX移动造成负面影响。

4.未落实信息安全导致客户信息泄露等。

5.其他经XX移动认定的负面行为。

第十一条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XX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第十二条一般负面行为主要分为采购领域、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和市场领域(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一般负面行为。

(一)采购领域一般负面行为主要包括:

1.产品质量不符合合格标准,或延期交货,或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

2.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3.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4.违约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5.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责任追究的。

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XX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定义的重大事件,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中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

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和《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前两个办法的定义情形为准。

7.其他经XX移动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二)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一般负面行为主要包括:

1.因供应商原因引发大规模用户投诉,对XX移动造成负面影响。

2.未落实质量管理要求,导致业务无法商用。

3.其他经XX移动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三)市场领域(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一般负面行为主要包括:

1.提供信息源出现异常,发送信息范围不当或内容错误等造成的一切客户投诉但没有造成重大影响。

2.忽视客户权益导致客户投诉。

3.存在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

4.业务内容或宣传不符合规范。

5.来访人员或驻点人员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和大楼办公纪律管理要求。

6.其他经XX移动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第十三条严重负面行为主要分为采购领域、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和市场领域(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严重负面行为。

(一)采购领域严重负面行为主要包括: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

2.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

3.供应商公示环节放弃候选人/中选人资格。

4.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

5.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XX移动网络故障,并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或《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件的。

7.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XX移动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一般事故级别的。

8.其他经XX移动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二)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严重负面行为主要包括:

1.违反XX移动与合作伙伴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要求,或者在协议期内出现重大经营亏损而无法正常运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私自篡改变更业务内容、业务开展频次、业务开展时间,对XX移动或客户利益造成损害。

2.未落实信息安全导致客户信息泄露等。

3.其他经XX移动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三)市场领域(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严重负面行为主要包括:

1.管理不善未能保护好网络端口和相关帐号权限,出现信息安全责任事件。

2.未经客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并导致批量影响。

3.未尽义务确保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导致系统或移动客户遭受无故攻击或打扰。

4.提供错误、虚假数据报表替代真实数据进行合作效果评估及业务结算的行为。

第十四条特别严重负面行为主要分为采购领域、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和市场领域(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一)采购领域特别严重负面行为主要包括:

1.司法、法务、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供应商向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代理机构、检测单位等XX移动采购相关方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2.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XX移动安全生产事故,并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定义的较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的。

3.其他经XX移动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

(二)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特别严重负面行为主要包括:

1.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

2.合作伙伴在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业务。

3.其他经XX移动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

(三)市场领域(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特别严重负面行为主要包括:

1.行贿或违法违规提供不正当利益。

2.由于合作方违约,合作内容导致严重损害客户利益,出现大批客户强烈投诉,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利用系统漏洞或不当权限开展超越合作范围内的业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其他经XX移动认定为特别严重负面行为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措施

第十五条供应商因其负面行为被追究责任的,其基于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仍应继续承担。

对供应商负面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供应商合同项下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十六条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分级情况和产品是否充分竞争属性不同,对发生负面行为供应商分别处以以下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采购领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给予所有充分竞争产品禁止合作三年、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三年、扣减后续采购综合评审得分、扣减分配份额等追究措施。

不能确定对应产品类别的,则针对该供应商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全部产品类别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发生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负面行为的供应商给予禁止合作3年、终止合作、后续其他业务合作时综合考评扣分等追究措施。

(三)对发生市场领域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负面行为的供应商给予禁止合作3年、终止合作、罚款、扣除月度评分等追究措施。

第十七条供应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应处以行贿人员禁入,终身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XX移动的采购活动和市场领域合作。

供应商责任追究情况应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和公告。

第十八条对所有受责任追究的供应商应进行约谈并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在实施采购和业务合作时,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负面行为责任追究措施表(见附件3)所述规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二级集中采购及非集中采购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措施应在XX移动二级集中采购及非集中采购范围内执行。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发生质量不合格、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或承诺参数的元器件原材料、不发货或延迟发货、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等问题,尚在调查期间的,可先行暂停其合同或中选资格。

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暂停时间应计入处理时间。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应按照其处罚决定执行。

第五章处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遵循如下流程:

(一)负面行为反馈

省公司需求及相关职能部门、市州分公司及直属单位发现采购领域集采供应商负面行为后,应对负面行为信息进行核实并以工单形式将供应商负面行为证明材料提交省公司采购部门。

各市州分公司及直属单位发现采购领域非集采供应商负面行为后,应对负面行为进行核实确认并处理,并通过工单形式向省公司采购部门提交经决策审批的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意见。

省公司相关部门、市州分公司及直属单位发现省属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供应商负面行为后,应对负面行为信息进行核实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供应商负面行为证明材料提交省公司政企部门/集中运营部门。

各市州分公司及直属单位发现所属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供应商负面行为后,应对负面行为进行核实确认并处理,并向省公司政企部门/集中运营部门提交经决策审批的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意见。

涉及行贿及提供不正当利益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在文件中明确涉案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涉案供应商全称及处理建议等详细信息。

(二)负面行为确认

省公司采购部门接收集采供应商负面行为信息、证明材料或非集采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完成情况调查核实、与供应商确认和提出处理建议方案。

省公司政企部门/集中运营部门接收集团客户业务/新业务及互联网渠道供应商负面行为信息、证明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完成情况调查核实、与供应商确认和提出处理建议方案。

负面行为确认应约谈供应商,告知其产生的负面行为。

如对方存在异议,则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材料对其产生的负面行为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约谈过程做好供应商约谈记录(见附件4),并双方签字确认。

(三)负面行为处理结果审批

采购领域一般负面行为由采购部门通过工单形式将供应商负面行为问题及处理建议方案送法务、需求、负面行为材料提供部门等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市场领域一般负面行为由政企客户部门/集中运营部门通过签报形式将供应商负面行为问题及处理建议方案送法务、需求、负面行为材料提供部门等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涉及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处理的,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其中,涉及行贿情形的,应由采购部门/政企客户部门/集中运营部门会同纪检、法务及负面行为材料提供部门共同提出处理建议方案,由采购部门/政企客户部门/集中运营部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四)负面行为通报

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经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部门/政企客户部门/集中运营部门3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出具处理结果告知书(见附件5),并定期向全省通报和公告。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案例由省公司采购部门/政企客户部门/集中运营部门统一建库存档,形成XX移动负面行为案例库。

后续对供应商进行负面行为处理时,应先查询以前处理案例,有处理先例的应按照一贯性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在履约期间被处以禁止合作的,应终止当前相应产品类别合同或协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禁止合作期自XX移动出具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告知书之日起算,期满后自动解除。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在禁止合作期满后参与XX移动相应产品类别采购活动时,其首次参与时的后评估成绩按照新供应商取定标准计取。

第二十八条对于需禁止合作或已禁止合作的供应商,经评估如存在无可替代、时限紧急、技术限制、可能造成竞争不充分、特殊情况等原因仍需与其合作或向其进行采购的,应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在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评估打分结果与供应商履约真实表现不相符、不得对未分配/未使用的供应商评分、不得出现漏评供应商等情况,一经发现,将对涉及单位进行全省通报,纳入相关考核。

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考核和问责。

第三十条在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工作中,XX移动相关人员构成违规违纪的,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给予相应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监督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采购中心、政企客户部、集中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定(修订)》(湘移采购〔2018〕6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XX移动采购产品采购领域属性分类表

2.XX移动市场领域集团客户业务属性分类表

3.供应商负面行为责任追究措施表

4.供应商约谈记录

5.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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