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833253 上传时间:2022-12-10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44.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docx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docx(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docx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

第三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合同是双方行为

●是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法律作出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买卖、赠与、租赁、融资租赁、借款、承揽、建设工程合同、运输、保管、仓储、技术合同、委托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

合同法?

分那么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保险、担保、典当、合伙合同、旅游、雇佣、劳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悬赏、培训、演出。

●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划分的。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就成立。

●实践性合同是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就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成立。

●区分意义:

两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区分的法律意义:

如果是要式合同,合同缺乏形式要件就不能成立和生效;而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采用任何形式,合同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是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区分意义:

履行义务的顺序不同

●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实践中常见的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合同,均属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区分意义:

当事人的责任不同以及在善意取得的意义不同

●三、合同法概念和根本原那么

●〔一〕合同法的概念

●广义:

调整平等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狭义: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合同法根本原那么

●1、平等原那么

●2、自愿原那么

●3、公平原那么

●4、老实信用原那么

●5、合法原那么——公序良俗的原那么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订立要求〕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名称准确,写明商标、型号等;

●3、数量:

数字准确,计量合法;

●4、质量:

有国家标准或者部门标准的,必须到达标准;

●5、价款:

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应当写明结算的方式〔现金、转帐或者票据〕;

●6、履行:

应当写明期限、地点、方式以及履行费用的承当和产品的交付方式。

●运货方式有:

●送货〔运输方式由供方选择,风险也由供方承当〕

●代运〔双方当事人应明确规定,采取何种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如未明确规定,供给方那么应按照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组织托运〕

●提货〔双方当事人应明确规定交货的时间〕

●7、违约责任:

当事人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A、继续履行;

●B、支付违约金;

●C、支付赔偿金或罚款。

支付赔偿金或者罚款,两者只能选择一种;

●8、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人调解解决。

●仲裁:

提请仲裁的条件和前提上,当事人在合同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后均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那么当事人一方无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能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提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那么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同形式

●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和、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合同名称合同的法定名称:

买卖、赠与、租赁、融资租赁、借款、承揽、建设工程合同、运输、保管、仓储、技术合同、委托合同。

●〔2〕当事人介绍:

●自然人应当介绍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法人应当介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3〕条款〔客体和内容〕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订立要求

●〔4〕结尾

●2、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交谈达成协议。

●3、其他形式

●有些合同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但根据其行为或者特定情形可以推定合同成立,称之为默示合同。

●对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合同成立

●合同形式只是证明,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1、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l〕内容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2〕说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

●〔3〕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即受要约人特定。

但悬赏广告可以。

●2、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即要约邀请的对象不特定,且对要约邀请人无约束力。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及后果

●1〕生效时间:

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进入对方能够控制的区域叫“到达〞,用电子数据要约的,如果对方在广告中指明了收件系统,那么进入该系统叫“到达〞,反之,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都叫“到达〞。

●2〕生效后果:

在承诺期内,要约人不得擅自撤销要约。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它必须先于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对方。

●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

合同法?

规定,以下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如:

要约中表示:

“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

●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原因:

●①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的;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接受收盘

●1、承诺的有效要件

●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必须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应当以通知〔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指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定。

“行为“通常指履行的行为,如:

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者开始工作等。

●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为承诺进入要约人系统的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的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3、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过期承诺的意义:

超过承诺期的承诺,它不是承诺,只能属于新的要约。

●迟到承诺的意义:

在承诺期作出了承诺,但是到达受要约人时过期。

如果要约人未声明承诺迟到的,那么承诺有效,反之,它等于过期承诺。

●案例分析: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给。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某糖厂因在甲县订购的甘蔗没能及时到达,不能及时向客户交货,情急之下,立即向乙县某农场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吨甘蔗,价钱按过去购置该农场的甘蔗的价格计算。

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

按糖厂的意见办,立即发货,货到贵厂后请将货款汇到农场帐户。

农场发货后,甲县的甘蔗运到糖厂。

两地甘蔗均运到糖厂后,糖厂没有更多的加工能力,便去电农场请求退货。

农场不允,糖厂便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

双方成讼,诉至法院。

法院如何判决?

●三、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

●1、合格的主体。

●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预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应具备代理资格。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意思表示一致。

●3、经过要约、承诺程序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

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四、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老实信用原那么,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另一方承当责任的情形。

●性质:

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与违约责任不同,是一种法定责任,不一定存在合同关系,只有损害赔偿一种方式;其本质是为了保护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遭受损害的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2、责任的承当

●?

合同法?

的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费用:

如:

差旅费、邮寄费

●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如:

车船租赁费、贷款利息、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等。

●返还费用:

如合同已经履行,因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仍需支付相应的费用。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失的存在

●有缔约过失行为

●缔约过失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的含义: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明示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

供水、供电、贷款、保险、旅游等行业中使用的合同。

●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

●格式条款的制订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

●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明示方式作出

●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商业广告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谁?

●一是,如果就具有合同要约性质的广告宣传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当受?

合同法?

的调整;二是,如果对某些条款在理解上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即社会上多数人认可的解释,而不是商家的“一言堂〞;三是,按照?

民法?

的公平、等价有偿原那么,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经营者无权借助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的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四是,一旦双方就某个条款争执不下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的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

●其他条款无效的情况:

●合同无效,条款无效

●合同中有以下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注意:

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

●案例1:

某邮电局在其关于电报的格式合同中规定:

“电报在投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归还报费,不承当其他赔偿责任。

〞是否合理?

●案例2:

去年冬天,李忠的妻子突发高烧,急需送往医院救治,但当时刚下过大雪,路面结冰,来往车辆很少,他带着妻子在公路上等候多时也未见出租车。

半个小时之后,李忠终于等来一辆挂牌“停止营业〞的出租车,司机程华正准备回家休息。

在李忠的恳求下,程华容许送其至医院,但出发前二人约定收费加倍,而且如果路上发生意外,程华概不负责。

李忠急于赶到医院,对程华的提议表示同意。

行车途中发生交通堵塞,程华从人行道超车,因路面太滑导致刹车失控,车撞伤行人蒋山后,又撞在路边的电线杆上,致使李忠头部受伤〔李为此花去医疗费用5000余元〕。

事后,李忠和行人蒋山要求司机程华赔偿损失。

程华认为他与李忠事先有约而拒绝赔偿,并提出要李忠赔偿车辆以及行人蒋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程华承当法律责任,赔偿李忠以及行人蒋山的损失。

第三节 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1、担保:

●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财产保障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各项法律制度或手段

●2、特征:

●附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自愿性

●保障性

从合同的含义:

●以其它合同〔即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不能有效存在;

●被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

●被担保合同履行,担保合同随之终止

●二、担保的范围和方式

●1、范围: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2、方式:

●按照设立方式分:

●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按照担保关系客体不同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三、保证

●1、概念: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的资格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可以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有法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3、保证合同

●〔1〕主体:

债权人和保证人。

●〔2〕形式:

必须书面,否那么保证无效。

●〔3〕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当责任,其中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承当方式:

●代为履行:

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

●承当赔偿责任:

在保证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可以承当赔偿责任来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当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首先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当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当保证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自己提供担保物的,先就担保物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

●〔6〕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当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的方式

●一般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

即: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当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即:

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当责任。

●注意:

保证责任的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按连带保证责任承当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

●〔1〕期限:

●根据?

担保法?

的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有约定的,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承当责任。

●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超过保证期间的的后果:

●一般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抵押

●〔一〕含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抵押权人:

债权人

●抵押物:

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权:

债权人得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合同

●主体:

债权人和抵押人。

●形式:

必须书面。

●内容:

●担保对象;

●抵押物介绍;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担保范围〔未约定的,视为全部违约责任〕。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生效时间:

应当登记的,登记生效;可以登记的,承诺生效。

●〔三〕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享有处分权的以下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地随房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房随地走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不可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抵押物的登记

●1、必须登记的抵押物以及登记机构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土地的发证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林木:

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可以登记及登记机构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他财产

●〔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例如:

如果抵押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或再次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的,债权人的?

抵押合同?

虽已生效但却无法履行,只能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通过行使抵押权确保贷款的归还。

●A将6万元借给B,借款协议约定了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同时约定B将其自有的轿车作为抵押:

如B逾期还款,此车作价6万元直接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电力水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