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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规处理条例

惠阳长安医院

员工严重违规处理条例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为保障医院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使员工知晓严重违规的处理规定,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院的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和正常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医

疗服务水平,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使员工明确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所引起的后果及所应承担的责任,特制订本条例。

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办法。

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为严重违规行为,本条例是处理员工严重违规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本条例仅对所有在岗员工有效,对已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关系完

全消失的人员无效。

第三条严重违规的员工,医院有权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员工严重违规,但情节、后果不严重、未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且认识错误诚恳,确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能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者,给予扣除当事人一定数额的奖金,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1-6个月的留院察看期限,以观后效。

2、员工严重违规,情节、后果不严重、未对医院造成重大影响,但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强调客观原因、无改正错误诚意者,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失,违约责任由严重违规当事人承担。

3、员工严重违规,属于明知故犯,涉及违反职业道德、诊疗常规或财经纪律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节、后果虽不严重,但对医院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违规金额1-10倍的奖金扣除处理,必要时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限时离院,劳动关系随之消失,所有违约责任由严重违规当事人承担。

4、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专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职业道德者,一经查实,可以给予全年所有奖金的扣除,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限时离院,所有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5、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串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职业道德者,一经查实,医院可以给予全年所有奖金的扣除,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限时离院,所有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6、员工严重违规,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除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外,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随之消失,其违约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7、员工严重违规,触犯国家法律者,医院按本条例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失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应聘入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应聘时提供伪造或过期证件、虚假证明、夸大专业技术水平、虚报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而后来被医院发现者。

第五条隐瞒自身传染性疾病、严重慢性病或请他人代为体检而后来发病或被医院发现者。

第六条与原单位没有正式办理劳动合同终止关系,隐瞒劳动聘用真相而被原工作单位追究民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者。

第七条因犯罪行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躲避债务,遭举报、追究或被医

院发现者。

第八条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被医院发现或遭政府主管部门追究者。

第三章医疗安全

第九条因不负责任出现责任性医疗事故(以惠阳区或惠州市医疗事故鉴

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准)、重大差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者。

关于医疗差错事故及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承按《医疗事故及差错事故处理细则》、《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因医患纠纷处理不当诱发严重事件者。

(造成他人围攻医院、殴打工作人员、使医院名誉受到损害、媒体曝光等)

第十一条违反诊疗常规或技术操作规程、不懂装懂,盲目检查、用药、治疗、手术造成医患纠纷者;或开写错误的医疗文书、发错药、用错药、错(漏)执行医嘱、发出错误检查诊断报告、错划价或错收费造成医患纠纷者。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书写、出具医疗文书,为他人开写虚假证明而导致投诉或发生纠纷、责任追究者。

第十三条对患者不履行医疗风险告知义务、不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而导致发生纠纷者。

第十四条接诊危急重患者时不认真评估本人技术水平及医院条件,又不请示领导或上级医师,造成患者滞留引发纠纷者。

第十五条故意抬高自己,诋毁他人,夸大事实导致发生医患纠纷者。

第十六条不遵守医院病历及其医疗文书管理制度,随意让他人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或超范围复印病历,或将病历带出院外,或导致病历丢失,或因此发生纠纷者。

第四章医疗质量

第十七条不遵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1年内考核2次不及格者。

第十八条医疗文书书写质量不合格,一年内被质量管理部门告知或培训2次以上仍不能改正者。

第十九条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被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遭通报批评、扣分影响单位声誉者。

第二十条单位组织业务考试考核1年内2次不及格或最后一名者。

第二十一条违反操作技术规程或工作程序,不按时整理、上交、归档医疗文书、被纠正2次以上仍不能改正者。

第五章服务态度

第二十二条因服务态度生、冷、硬,或训斥、刁难病人,或羞辱病人、泄露病人隐私引发医患纠纷者。

第二十三条患者投诉服务态度有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四条不实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无故拖延救治时间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五条因个人情绪影严重影响工作、或怠慢病人,或因私利故意刁难病人者。

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无故旷工1天以上者。

第二十七条经常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窜岗,1年内本条各项违规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者。

第二十八条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有值班室不在值班室或科室,没有值班室不在科室或宿舍)电话关机者。

第二十九条未经科室负责人允许私自调换班次、顶班,或自行安排休息、随意更改科室排班表、虚报考勤者。

第三十条1月内5次不按规定打考勤卡、或替(请)代他人打考勤卡者。

第三十一条欺骗领导,以工作为由,出外游玩者。

第三十二条医院进行的集体活动、各种会议、业务学习无故不参加者。

第三十三条单位派出参加会议、学习观摩、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内容完成者。

第三十四条上班期间聊天、上网玩游戏、煲电话粥、玩手机、干私活、带小孩、睡觉、追逐打闹、高声喧哗、吹口哨,1年内本条各项违规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者。

第七章休息与请假

第三十五条虽为正当休息,但不假外出超过3天者。

第三十六条非不可抗力因素,延期超假不按时返院上班或不按规定向院办销假者。

第三十七条非因公以治病、办证、考试、函授、参加学术会等方式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离岗超过15天者。

第三十八条未经院长书面文书批准,擅自集休、借休、调休者。

第八章工作态度

第三十九条拒不服从医院或科室工作安排、无理纠缠或干扰领导工作、在公众场所与领导或同事吵架者。

第四十条不服从医院工作岗位调整者。

第四十一条遇抢险救灾、限期办理急事、特殊紧急任务、抢救患者时不服从调遣或指挥者。

第四十二条领导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不承办,科室及员工申请完全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而不解决,1年内本条内容各项累计违规达3次者。

第四十三条工作中不协调,相互扯皮,影响工作进度达2次以上者。

第四十四条上班精力不集中、懒散懈怠、睡觉,被批评教育、查处1年内达3次以上者。

第四十五条本班工作职责不完成,故意拖延至下一班次,1年内被同事投诉达3次,经查证属实者。

第四十六条非急诊者跨科接诊,争抢病人者。

第四十七条70%以上的同岗位、同级别的人员均能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无特殊原因而本人不能完成者。

第九章职业道德

第四十八条收受患者红包不退还当事人或上交医院者。

第四十九条索要患者物品、有价证券或宴请者。

第五十条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损害医院利益(包括医院品牌、形象、社会知名度)而谋私利者。

第十章财经纪律

第五十一条利用工作之便在医院私自销售药品、材料、保健品、化妆品

等商(物)品者。

第五十二条私自转诊病人或为其他医疗单位介绍病人而收取介绍费用、提成佣金者。

第五十三条私自为他人减免医药费用、或将单位公物赠送他人者。

第五十四条贪污挪用公款、私自为他人借公款者。

第五十五条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受他人回扣、好处费、佣金、有价证券等商业性贿赂不立即上交医院者;或变相接受商业贿赂者(如免费观光旅游、高档娱乐消费、宴请、高档礼品等)。

第五十六条本人或亲属在医院接受治疗不按规定缴费者。

第五十七条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费中饱私囊、或与他人串通共同私自收

费贪污私分者。

第五十八条盗窃、侵占公私财物者。

第五十九条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以劣充优、低买高报等损害医院利益行为者。

第六十条支付款项、报销费用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者。

第六十一条公派员工参加进修学习、业务培训后,未完成服务期限要求离职者。

第六十二条因照顾私自利益关系,在采购医院所需各种物质、维修房屋设备过程中,导致价格过高、积压浪费、质量出现问题者。

第六十三条非紧急特殊情况利用单位电话长途联系私事者。

第六十四条不负责任造成单位水电浪费者。

第六十五条员工离职时,接交人、财产监管人未认真核对移交物品,随意签字而导致后来物品帐物不符者。

第六十六条 违反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者。

第六十七条人为损坏、丢失医疗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者。

第十一章 仪容仪表

第六十八条本院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1年内本条内容各项累计违规达

3次者,视为严重违规。

1、临床医务人员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着装者;

2、衣冠不整或披头散发、工作服不整洁者;

3、男员工不修边幅、女员工浓妆艳抹者;

4、穿响底鞋或穿拖鞋者;

5、戴有色眼镜、穿奇装异服或泳装、三角裤或挽袖挽裤者;

6、吃零食或吸烟者;

7、看与业务无关的报刊杂志者;

9、穿工作服接受治疗或上街、到食堂用餐者。

第十二章文明礼貌

第六十九条谩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者。

第七十条本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违返下列内容,1年内本条内容各项累计违规达3次以上,视为严重违规。

1、对来院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或工作人员不热情接待者;

2、对患者或客人的咨询不耐心解答、态度生硬者;

3、接听电话不文明用语或对他人摔电话者;

4、上班期间同事之间不规范称呼者;

5、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工作或他人团结者。

第十三章商业机密

第七十一条私下议论或打听他人工资奖金、向他人泄露本人薪酬待遇者。

第七十二条在员工、患者或家属面前抱怨医院所给工资奖金不合理者。

第七十三条泄露医院经营状况、广告信息、新技术新项目资料者。

第七十四条向竞争对手提供本院商业机密、领导或员工个人信息者。

第七十五条未经院长同意,私自允许他人查看、下载、复印医院财务报表及收支信息者。

第十四章环境安全

第七十六条在医院及医院所属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言行粗鲁,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1年内遭受他人投诉达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者。

第七十七条在医院及医院所属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向室(窗)外抛洒废物垃圾、污水、随地大小便,影响周围环境者。

第七十八条在居住地影响他人休息,遭受他人投诉2次者。

第七十九条科室、住宿地清洁卫生1年内3次检查评分为最后名次者。

第八十条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私自带他人留宿者。

第八十一条拒不服从住房统一安排、私自调换住房、强占住房者。

第八十二条未经总务主管同意,私自配科室、住房钥匙者。

第八十三条损坏房屋结构或公用设施者。

第八十四条不按规定移交科室物品、资料钥匙或住宿物品、钥匙者。

第八十五条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者(200W以上)。

第八十六条违规使用煤气、水电,导致安全隐患或发生意外事件者。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各条款未说明违规计算单位或次数者,均可按每条款

为1单位计算。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经院委会审查修订,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修订权为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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