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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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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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全国水运建设领域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水运建设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水运建设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发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第48号公告公布准予设立的全国水运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奖(简称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联合攻关和自主创新,促进中国水运建设领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特别重大的技术创新项目等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1次,每次奖励的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一般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10%,二等奖一般不超过获奖项目总数的30%。

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授予奖状和证书。

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择优向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为水运建设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类优秀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水运建设领域的科学研究、标准化和信息化研究的应用基础类优秀研究成果;

(三)水运建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和新设备等开发、研究的应用技术类优秀科学技术成果;

(四)在水运建设领域的重大工程设计、建设、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中,推广、采用或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做出突出成绩或有所创新、发展的实践与创新类科学技术成果。

保密项目不得申报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申报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时,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条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对象是取得水运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个人和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报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奖励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按下列3个指标综合评定:

(一)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对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十二条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为水运建设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类优秀研究成果。

一等奖创新性强,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水运建设领域改革与发展,为管理和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创新性较强,技术难度大,符合我国实际,对推动水运建设领域现代化管理或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技术难度较大,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水运建设领域现代化管理或决策发挥了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应用于水运建设领域的科学研究、标准化和信息化研究的应用基础类优秀研究成果。

一等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科研成果技术成熟,对推动水运建设科学技术进步起到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科研成果技术成熟,对推动水运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取得了

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科研成果技术较成熟,对推动水运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水运建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和新设备等开发、研究的应用技术类优秀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创新性强,技术或学术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成熟,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创新性较强,技术或学术上填补国内空白或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技术成熟,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技术较成熟,对推动水运建设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水运建设领域的重大工程设计、建设、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中,推广、采用或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做出突出成绩或有所创新、发展的实践与创新类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推广、采用或消化、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在整体上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节省投资有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推广、采用或消化、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在整体上技术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节省投资有很大作用,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推广、采用或消化、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在整体上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节省投资有较大作用,取得

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授予特等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水运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了特别重大的技术创新,对水运建设科学技术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四章评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理事长办公会为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组织指导工作;

2、负责审定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3、负责审定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

4、研究、决定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为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评审;

2、提出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和等级的意见;

3、处理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为完善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5~29名评审委员组成,评委应为单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每年根据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情况,从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库中选取。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设专业评审组,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应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水运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的良好职业道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负有保密职责。

第十七条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受理及符合性审查工作;

(二)负责奖励办法等管理文件制订、修订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选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推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

(四)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向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六)负责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完成水运建设科学技术成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申报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申报。

申报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时,申报个人和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见附表)一式30份,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申报证明材料一式4份。

第十九条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根据成果的类别,提供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创新性、技术难度、对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证明材料,如:

立项批准文件、验收(评审)报告、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查新资料、应用的证明材料、专利证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

属于新技术的还须具有相关省部级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技术鉴定或评价。

在工程中应用的成果,其应用的工程项目须已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凡有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

有隐瞒者,对获奖项目作撤销奖励处理。

第二十一条已申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获得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后再次申报的项目,必须在科技创新方面比原获奖项目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人员。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者;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奖励的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申报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和光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每年10月底前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申报项目的登记,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

评审会前,每个项目须指定2名主审委员审阅申报材料,主审委员分别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按评审标准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所申报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申报理由,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由项目的主审委员介绍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等奖项目须经参加评审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参加评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无记名投票结果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评审意见。

第七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二条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将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主要完成人及申报的主要内容及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将刊登在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自公示之日起异议期为30天。

第三十三条有异议者,应当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

异议材料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

异议意见应明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涉及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或真实性等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五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六条异议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处理,申报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申报单位接到处理异议通知后,应在15天内完成异议材料核实、处理工作,并将核实、处理的书面材料报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

对于实质性异议,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可以组织部分评审委员委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申报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的处理异议通知要求对异议项目提出核实书面材料或处理意见者,将被视为放弃奖励。

第三十七条 异议处理应保护异议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参加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并对异议处理内容保密。

第三十八条下列异议不予受理:

(1)超过30天异议期的;

(2)异议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办理的;

(3)异议者匿名的;

(4)对奖励等级提出异议的。

第三十九条 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异议处理完毕后,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秘书处向理事长办公会提交评审情况报告和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建议,由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充分尊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修改评审意见时应征求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第八章授奖

第四十一条对获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发布文件予以表彰,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授予奖状和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授予证书。

第四十二条获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完成人给予奖励。

每个获奖项目授奖人数、授奖单位数限额如下:

主要完成人:

一等奖1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7名

主要完成单位:

一等奖7家;二等奖5家;三等奖4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撤消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参与中国水运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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