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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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
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定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名称:
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定
分项目名称: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
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三、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的条件
国家质检中心受理、批准应当根据国家需要,按照授权的基本条件进行。
基本条件包括申请单位的法律地位,从业经历,技术能力,即人员、设施、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
基本条件详见附件二《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的基本条件》。
对于不同产品检验领域,国家认监委可提出国家质检中心应满足的特殊条件。
四、实施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
五、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的基本程序
国家质检中心授权行政审批的基本程序见附件一《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程序》。
六、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或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授权证书
七、收费
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审批工作不收费,授权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附件:
一、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程序
二、国家质检中心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书
附件一
国家质检中心授权工作程序
一、提出规划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的需要提出国家质检中心设立的规划、所设国家中心的条件并提前公布。
一般地,设立规划和条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二、提交申请
根据建立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满足条件的检验机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承建国家质检中心的书面申请。
申请单位应提交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两份,可行性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单位的人员、设备、检测能力、从业经验情况;资质(认可评审)情况;申请检测产品、标准情况;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我国同类检测机构概要;筹建计划、投资来源等。
三、受理申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提交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充的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在5日内给出书面通知。
四、批准承建
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的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论证,确定国家质检中心的承建单位。
确定承建单位一般应考虑申请单位的实力和行业分布等情况。
承建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出验收的申请。
申请资料应包括:
申请书及要求的相关材料(见附件三);中心筹建的依据、筹建的情况、申请授权的项目以及技术能力和水平的证明性资料等内容。
五、组织验收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活动。
验收采取的主要方式有:
1、书面评价
通过对申请材料等书面材料的审查,能确定申请单位符合国家质检中心条件的,可直接通过验收。
2、组织专家现场评价
通过对申请材料等书面材料的审查,不能确定申请单位符合国家质检中心条件或有缺陷的,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现场评价。
3、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全面评审
申请单位的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其符合GB/T15481《检测和校准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或者检验能力不能覆盖申请项目需要扩项的,国家认监委可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六、批准授权
验收活动结束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出验收结论,报认监委领导批准并发授权文。
七、授权复查
国家质检中心授权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的国家质检中心可申请继续授权,该申请应提前6个月进行。
继续授权一般要委托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持续符合国家质检中心的条件。
继续授权的程序与上述程序基本相同。
附件二
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的基本条件
一、法律地位
承担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已经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从业经历
承担单位要有三年以上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等新领域的检验,本条可适当放宽。
三、技术能力要求
1、所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在我国同类检验机构中检验水平要处于领先的地位,要有能力带动本领域我国整体检验水平的提高。
2、人员
(1)拥有一名以上相应学科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具有研究本领域新的检验方法和开发新检验项目的能力。
(2)技术负责人和报告授权人应具有相应领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检验工作经历,精通本专业的检验技术,熟悉本专业检验标准、方法和结果评价,了解行业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
(3)检验岗位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和考核,并熟悉检验标准和设备操作规程;对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检验人员应有资质证书。
3、设施和仪器设备
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设施、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及其相关标准等手段。
四、注册资金
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以保障国家质检中心正常开展业务,并有利于发展。
五、质量管理体系
必须按照GB/T1548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六、资质要求
承担单位要经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
附件三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申请书
机构名称:
(盖章)
主管部门名称:
(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3.“主管部门”指机构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此项不填)。
4.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5.本《申请书》中“CNACL”是“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
英文缩写。
6.本《申请书》须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有效。
7.本《申请书》亦适用扩项和复评审的申请。
8.本《申请书》所附附件:
附件1:
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
附件2:
组织机构框图
附件3:
检测人员一览表
附件4:
检测能力分析及分包情况一览表
附件5: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1.概况
1.1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1.2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1.3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1.4机构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其他□
1.5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机构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1.5.2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机构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1.6评审类型
1.6.1计量认证
首次□扩项□复评审□其他□
1.6.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首次□扩项□复评审□其他□
1.6.3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首次□扩项□复评审□其他□
1.7获取证书情况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截止日:
授权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截止日:
验收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截止日:
CNACL认可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截止日:
1.8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专业类别
1.9机构总人数:
名
高工名,占%;工程师名,占%;
助工名,占%;技术员名,占%;
1.10机构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数:
名
姓名职务签字领域
1.11机构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
台(套)
1.12机构房屋面积(m2)
实验室面积:
恒温面积:
2提供资料状况
2.1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见附件1)
2.2组织结构框图(见附件2)
2.3检测人员一览表(见附件3)
2.4检测能力分析及分包情况一览表(见附件4)
2.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见附件5)
2.6典型检测报告(1份)□
2.7质量手册(1份)□
2.8程序文件目录□
2.9其它证明资料:
法人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批文□
机构设置的批文复印件□
近二年已参加能力验证情况:
有□(若有请另附页说明)无□
(注:
申请“三合一”、“二合一”评审的机构,不需要提供2.4~2.8所列资料)
3.希望评审时间
4.声明:
4.1本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
4.2经对照《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及相关规定,认为本机构的质量体系基本满足要求。
4.3保证所提交的申请内容均为真实信息。
4.4按规定交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所需费用。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机构被授权人签名:
日期:
(非法人单位填此项)
附件1
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
第页共页
序
号
项目名称
依据的标准名称、
代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
或说明
注:
①将申请认证/认可(验收)的项目按产品或参数排序,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
②具备检测产品全部参数能力的(含分包),按产品名称填写;只具备检测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按能检测的参数名称填写;
③申请认证/认可(验收)的项目,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注明发布国家或单位名称;
④“限制范围”指能或不能检测的项目,选用最为简洁的方式填写;“说明”是对申请检测项目(含借用仪器设备或分包)的解释。
附件2
组织结构框图
注:
①独立法人的画出本机构内、外(行政或业务指导)部关系;
②非独立法人的画出本机构的在母体法人中所处位置,表明所有二级机构及内、外部关系;
③直接(属行政)关系用实线连接,间接(属业务指导)关系用虚线连接;
④有独立账号的,请在此页的空白处加盖有本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账号的印章。
附件3
质检机构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
所学专业
从事本技术
领域年限
现在部门
岗位
本岗位
年限
备注
附件4
检测能力分析及分包情况一览表
序号
被检产品/参数
名称
标准/规范
代号
总项数①
能检
项数
占%
不能检测的
参数名称
接受分包②单位及
认证/认可证书号
分包期限
及合同号
备注
注:
①“总项数”指标准中规定应检测的总项目数;②接受分包单位必须为经计量认证或CNACL认可的机构(实验室),并以合同形式确定。
附件5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检测项目
参数名称
标准条款/检测细则编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
/不确定度
制造
单位
检定/校
准机构
有效
日期
自检/校
项目
自检/校
规范名称
及编号
备注
(比对情况)
注:
①在检测项目较多时,可选择其中1个/多个典型项目,分别按参数列出相关仪器设备,与标准/典型项目相同者不再重复填写;
②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授权检定的计量行政部门;
③自检/校仪器设备须自编规范、备案编号,并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核后填入栏内;
④无法溯源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自行比对或参加国际、国内能力验证的结果填写在备注(比对情况)栏内;
⑤此表须现场评审组签字。
评审组长:
评审员/技术专家: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