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Q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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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Q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作者:
日期: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CranesManufactureSupervision
InspectionReguI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
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硏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
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1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3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乂对报批稿多次、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2006年6月210,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LI的、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起車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LI,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本规则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宋军杰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陈海鹰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董尚元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运向勇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谷慧勇洛阳起重机厂廖晓培山东华夏集团王自强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1)
附件A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5)
附件B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6)
附件C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8)附件D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10)
附件E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1)
附件F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12)
附件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钢印标志(13)
附件H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4)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o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圉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U-1983《起重机设汁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LI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LI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性能的项LI,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盪机械的制造监检项LI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
(-)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制造监检项LI,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査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
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监检内容与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讣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LI,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X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
监检人员名单应当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
第十二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A至附件C的要求从事制造监检工作,及时记录、填写《监检项LI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予以保密。
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
《监检项LI表》、监检记录以及工作见证资料应为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现被监检项訂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时,对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属于严重问题,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
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审核工作见证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F、附件H,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见附件G)。
《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制造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每年应当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报上,对A类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口、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
(五)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
(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八条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一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1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10
电站桥式起重机
4120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30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40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50
架桥机
416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190
防爆梁式起重机
41A0
2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10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422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30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424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50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6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70
装卸桥
4280
3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1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320
塔式皮带布料机
4330
4
门座起重机
港口门座起重机
4710
船厂门座起重机
4720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4730
电站门座起重机
4740
5
升降机
曲线施工升降机
4810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4820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4830
电站提滑模装置
4840
升船机
4850
施工升降机
4860
简易升降机
4870
附件B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
序号
监检项目
ES
监检内容与要求
1
1.1设计文件
B
技术协议或技术规格书或设计任务书,其主参数和主要技术要求应当与图纸相符
2
1
技术
资料
1.2制造图样
B
(1)起重机总图、各机构装配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见注)、电气原理图等签字齐全;
(2)图样更改符合规定程序;
(3)图样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4)制造图样应与型式试验图样一致
3
1.3制造工艺
B
(1)主要受力结构件、机构部件装配工艺和主要零部件的热处理工艺、主要焊缝焊接工艺文件符合要求;
(2)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焊缝,有经过确认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进货、过程、岀厂检验规程(或检验指导书)齐全
4
2.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
B
(1)进厂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者复印件(必须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2)必要时应当对材料进行五大元素进行复验;
(3)各项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5
2
上丄
2.2材料标记移植
B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标记移植应该正确无误,并且与实际用材相符
6
材料、配套件、外协
件质量
2.3材料代用手续
B
主要受力结构件和主要零部件实际用材若发生材料代用情况,应当有材料代用手续,并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7
2.4配套件
B
(1)主要配套件应当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厂检验(验证)记录,并且符合图样要求;
(2)合格证上应当有制造厂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和出厂编号
8
2.5安全保护装置
B
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有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合格证书),或者有效证明文件
9
2.6外协件
B
外协件应当有合同(协议)及其进厂检验(验证)记录,其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应当符合规定
10
3主要受力
3.1材质
B
(1)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材料及材质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要求;
(2)焊材符合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要求
序号
监检项目
监检类别
监检内容与要求
11
结构件
质量
3.2焊工资格
B
从事起重机焊接的焊工应当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续表
序号
监检项目
ES
监检内容与要求
12
3.3隐蔽件
A
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隐蔽件在封闭前,必须经过监检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3
3.4主要儿何尺寸及焊缝
B
(1)主要受力结构件拼装成型后的主要儿何尺寸,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标准;
(2)主要焊缝应当饱满、无气孔、夹渣、裂纹等缺陷,焊缝对口错边量及焊缝布置应当符合工艺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焊缝的超次返修应当有审批手续
14
件质量
3.5无损检测报告和射线底片
B
(1)所选用的无损检测方法、比例和合格等级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
(2)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或射线底片应当合法有效,并且符合相关标准(监检人员抽查底片数量的比例不小于该台产品射线检测数量的20%)
15
4出厂
4.1出厂检验记录、报告
B
关键工序检验记录应当符合规定
A
出厂检验记录或者出厂检验报告应当符合规定
16
检验和
出厂
4.2出厂技术资料
A
随机资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合同要求的其他资料)应当齐全,并且符合规定
17
技术资料
4.3铭牌
A
铭牌上的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品种、型式)、型号规格、参数、出厂日期、产品编号、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等内容应当齐全
18
5.1建立
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管理制度,应当符合规定,并且能够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更新
19
5质量
5.2运转
对照有关资料和制造过程的检查,检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有效运转,各项制度是否能够执行
20
理系管体
5.3内部质量审核实施
对照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相应的见证文件,是否能够有效进行内部质量审核
21
5.4管理评审
对照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相应的见证文件,是否能够有效进行管理评审
注: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是指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
附件c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型式许可备案)编号
联系人电话
制造地址
设备代码
产品编号
产品类型(类别)
产品品种(型式)
产品型号规格
制造日期
监检开始日期
监检结束日期
监检项目表
序号
监检项目
监检类别
监检结果
工作见证
监检员
确认
日期
1
2
3
1技术资料
1.1设计文件
B
1.2制造图样
B
1.3制造工艺
B
4
5
6
7
8
9
2材料.配套件.
外协件质量
2.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
B
2.2材料标记移植
B
2.3材料代用手续
B
2.4配套件
B
2.5安全保护装置
B
2.6外协件
B
10
11
12
3.1材质
B
3.2焊工资格
B
3.3隐蔽件
A
13
14
件质量
3.4主要儿何尺寸及焊缝
B
3.5无损检测报告和射线底片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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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监检项目
监检类别
监检结果
工作见证
监检员
确认
日期
15
16
17
4出厂检验和出厂技术资料
4.1出厂检验记录、报告
B
A
4.2出厂技术资料
A
4.3铭牌
A
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或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
记事:
监检:
日期:
审核:
日期:
注:
本检验项目表由监检机构存档备查。
共页第页
附件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经监督检验,你单位在(设备品种或者设备型式)的(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检组或者监检机构:
问题和意见:
监检员:
日期:
制造单位接收人:
日期:
处理结果:
制造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制造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本联络单一式三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两份送制造单位(其中一份返回监检机构)。
附件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经监督检验,你单位在(设备品种或者设备型式)的(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
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检机构:
问题和意见
监检员:
日期:
监检机构技术负责人:
日期:
(监检机构章)
年月日
制造单位接收人:
日期:
处理结果:
制造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制造单位公章)年月日
注:
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一份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两份送制造单位(其中一份返回监检机构)。
附件F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级别:
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许可备案)编号
产品品种(型式):
产品型号规格
设备代码:
产品编号
制造完成日期:
年月日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该台产品的制造,
经我机构监督检验:
安全性能符合(填写监督检验依据的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特发此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如下监督检验钢印:
监检: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监检机构:
(监检机构章)
年月日
监检机构核准证号:
注:
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出厂文件交使用单位,一份制造单位留存,一份监检机构存档。
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钢印标志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钢印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钢印标志为圆形,样式如下图所示;
⑵钢印标志规格为<1)10mm或者<1)15mm,字体为黑体;
(3)钢印标志应当工整、清晰。
图监督检验钢印标志样式
附件H
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H1编号基本方法
设备代码为设备的代号,必须具有其惟一性,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号、制造年份、制造顺序号组成
XXXXXXXXXXXXXXXXX
制造顺序号
制造年份
制造单位代号
设备基本代码
H2编号含义
H2.1设备基本代码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品种的设备代码(4位阿拉伯数字)编写。
如通用桥式起重机为“4110”。
H2.2制造单位代号
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如黑龙江某一起重机械制造厂,11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其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410890—2008”,其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区域代码用10表示,顺序号为890,则制造单位代号为“10890”;如曲黑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其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423010—2008”,其黑龙江行政区域代码为23表示,顺序号为10,则制造单位代号为“23010”;
H2.3制造年份
产品制造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
如2006年制造的则为“2006”。
H2.4制造顺序号
山制造单位自行编排的产品顺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
如2006年制造的某一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89,则编为“0089”。
如果制造顺序号超过9999,可用拼音字母代替。
如制造产品的某一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10000或者11000,则制造顺序号为A000或者BOO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