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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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doc.docx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doc

ICS01.120

A00

 

DB46

海南省地

方标准

DB46/T74—2018

代替DB46/T74-2007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2018-09-01实施

2018-07-31发布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本标准代替DB46/T74-2007《标准化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订工作程序》。

本标准与DB46/T74-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范围;——增加了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增加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见6.1);——增加了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见6.2);——增加了地方标准立项受理(见6.3);——增加了地方标准立项评审(见6.4);——增加了成立标准起草组(见7.1);——增加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程(见9.3.2);——增加了设区市级地方标准的编号规则(见10.3.3);——增加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录A);

——增加了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录D);

——删除了地方标准的函审工作程序。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修订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

王家荣、陈诗帆、冯时霞、邹小阳、鲁慧中、王小英。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46/T74-2007。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范围、制修订主体、制修订流程、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公开、复审、废止等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和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及其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20000(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20001(所有部分)标准编写规则

3制修订范围

满足海南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要求的,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制修订地方标准。

4制修订主体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制修订和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5制修订流程

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公开、复审、废止等阶段(流程图见附录A)。

6立项立项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的

立项建议,按照《海南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录B)的填写要求,真实完整

地填写《海南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由单位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民签字即可。

项目的提出

6.1.1省级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

省行政主管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立项建议,在《海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上做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亦可直接填写《海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提出省级地方标准项目(指定内设或直属机构作为项目建议单位)。

6.1.2设区市级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

设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立项建议,在《××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上做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亦可直接填写《××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提出市级地方标准项目(指定内设或直属机构作为项目建议单位)。

立项受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立项提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进入立项评审程序。

立项评审

6.1.3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集中组织立项评审。

6.1.4立项评审由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可委托相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办理。

立项评审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专家、同行业企业代表和其他必要人员,组成立项评审组(5人以上,应单数),现场听取项目建议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的说明并进行质询,对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所有评审组人员签名提出评审意见,同意票达到参加立项评审人数三分之二,经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立项。

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的项目,可组织参与范围更大的听证会。

6.1.5凡项目建议单位仅提出立项建议但无意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提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立项受理的,交由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负责代替或辅导参与立项评审。

6.1.6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专业、产业标准体系研究,形成了标准体系框架表、标准明细表、重点标准研制清单或计划,并正式发布,凡项目列入其重点标准研制清单或计划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省或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标准体系研究专家技术评审作为立项评审,直接下达计划。

下达计划

6.1.7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立项评审结果,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时间等要求)下达并归口给相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抄送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省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达计划抄送给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6.1.8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原则上应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允许提出一次延长时限的申请。

7组织起草成立标准起草组

7.1.1项目计划下达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商项目建议单位,制定标准起草组组建方案(包括组长、起草单位及具体人员),以正式公文请示下达计划的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1.2凡项目建议单位提交标准初稿的,原则上应由标准初稿起草单位组建起草组;项目建议单位未提交标准初稿但有意作为标准起草单位,或有提出标准起草单位建议的,提出组建起草组方案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7.1.3标准起草组人数应不少于3人,各起草人应熟悉本专业并具备一定的标准化知识。

拟订工作计划

起草组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应制定工作计划报组建起草组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

抄送下达立项计划的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计划应包括:

调研、实验论证、起草、征求意见、送审等步骤及进度;人员内部分工、经费安排等。

形成征求意见稿

7.1.4标准起草过程中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多轮讨论,修正完善标准草案,经起草组集体讨论后,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7.1.5《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应符合GB/T1、GB/T20000、GB/T20001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7.1.6《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工作简况:

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b)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操作规程、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c)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d)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或与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e)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关系;

f)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和依据;

g)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h)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8征求意见基本要求

8.1.1征求意见工作由组建起草组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负责,可根据起草情况多次进行。

8.1.2征求意见应选择与标准有密切关系或有代表性的生产和销售企业、消费者或用户代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学术团体、检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根据标准涉及范围,应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8.1.3征求意见形式如下:

a)网络征求意见:

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在省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以及其他行业公认的权威网站进行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b)发函征求意见:

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以信函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组建起草组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所有委员(专家组成员),并可再发送其它有关单位或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需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c)会议征求意见:

组织同行业、省内外有关方面专家召开会议征求意见。

8.1.4征求意见时网络征求意见、会议征求意见为同时必选方式,发函征求意见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进行。

各种征求意见方式均需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海南省(XX市)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录C)公开,或同时发往拟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

其它要求

8.1.5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将征求到的所有意见及时转交起草组,由起草组归纳、汇总,进行分析研究。

8.1.6起草组应将征求到的所有意见逐条进行处理,主要有以下4种处理结果:

a)采纳;

b)部分采纳,对此应说明理由或依据;

c)不采纳,对此应说明理由或依据;

d)呈由技术审查会决定。

8.1.7起草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9技术审查提出申请

起草组完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工作后,向组建起草组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

提出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均需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a)地方标准送审稿;

b)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c)地方标准查新报告;

d)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e)相关试验、验证资料。

初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接到起草组报送的材料后,对起草组的技术审查申请和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是对起草组工作程序和提交材料完整性的形式审查。

召开技术审查会

9.1.1基本要求技术审查会由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执行。

起草

组技术审查申请通过初审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选择本委员会委员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宜为单数,并提出会议时间和地点等,形成技术审查会方案,报下达立项计划的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下达立项计划的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发会议通知,并派员主持、参加技术审查会议,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负责会务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9.1.2技术审查会议程

技术审查会议程如下:

a)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项目立项下达计划情况;

b)介绍技术审查组成员、列席人员及起草组人员;

c)由审查组成员推选组长;

d)宣布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下述议程;

e)审查组组长主持会议、介绍审查要求;

f)起草组介绍标准编制有关情况;

g)审查组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

h)审查组讨论形成“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i)审查组向起草组宣读“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j)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人小结。

9.1.3技术审查内容

技术审查的内容如下:

a)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存在矛盾、重复、交叉;

b)技术内容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c)是否符合GB/T1(所有部分)、GB/T20000(所有部分)或/和GB/T20001(所有部分)的有关规定。

9.1.4形成技术审查结论

技术审查会议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技术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技术审查会议形成的纪要主要内容包括:

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等。

审查组组长和所有专家应在“技术审查会议纪要”上签字。

形成报批稿

技术审查会议后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实验验证时间),起草组应根据技术审查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完善,经技术审查会议专家组组长签名后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审查未通过的,起草组可终止标准制定任务,或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后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10批准发布报送报批材料

起草组完成《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工作后,报由组建起草组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下达立项计划的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并同时将报批材料报送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同时需提供电子文档):

a)申请报批的函(起草组给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公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

b)召开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的通知;

c)地方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

d)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发布

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送材料后,对报批材料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

按照规定办理批准、编号、发布等手续。

地方标准编号

10.1.1编号组成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不编虚位(即从1开始编号,不编为01、001等)。

10.1.2省级地方标准编号

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编号为:

DB46/aaa—bbbb、海南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的编号为:

DB46/Taaa—bbbb,其中:

DB46/为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46/T为海南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aaa发布顺序号、bbbb为4位发布年号。

10.1.3设区市级地方标准编号

设区市级强制性地方标准编号为:

DB××××/ccc-dddd、设区市级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号为DB××××/Tccc-dddd,其中:

××××为设区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数字,ccc为发布顺序号、dddd为4

位发布年号。

如海口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编号为DB4601/ccc-dddd、推荐性地方标准的编号为DB4601/Tccc-dddd。

11备案

省级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设区级市地方标准发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工作日内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各一份(同时需提供电子文档):

a)地方标准申请备案函(含地方标准备案登记表);

b)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c)地方标准文本;

d)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12公开

地方标准备案后,由省或相应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全文公开、提供免费下载,可汇编或单独出版发行。

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3复审地方标准实施后,发布地方标准的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

地方标准的复审,应确定其复审结果。

复审结果分为三种:

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

7、

——确定修订的地方标准,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下达修订计划,并参照本标准第8、9、10、11章的要求完成修订工作;

——确定废止的地方标准,按本标准第14章的程序废止。

14废止

对于经复审后确定为无存在必要的地方标准应予以废止。

地方标准与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应及时予于废止。

废止的地方标准,由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知并在网上公告,废止时间可预留缓冲期。

AA

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

图A.1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

 

BB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海南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中文)

项目名称(英文)

项目建议单位

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制定或修订

(修订标准号)

省级

市级

项目性质

□推荐性□强制性

项目实施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目的、意义: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标准发布后实施方案: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包括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及名称)

建议起草单位

□由项目建议单位起草(有标准初稿);□由项目建议单位起草(无标准初稿);□建议由起草(联系人:

电话:

);□不参与也不提出起草单位建议。

项目标准编制经费来源

□由项目建议单位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已做安排;□需申报地方财政预算经费解决。

需申报地方财政经费预算明细(可另附表)

项目建议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注:

填表说明:

1、对于各栏内容可另附页说明

2、标题中的××为市名称。

CC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海南省(××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汇总表)

单位:

序号

章条编号

修改意见

理由或依据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日期:

年月日

DD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审查会议纪要

标准名称

会议纪要

X年X月X日,XXX(省级/设区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XXX组织召开了《XXXXXX》地方标准审

查会,来自XXX、XXX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审查组(名单附后),经过讨论推选XXX为专家组长。

审查组认真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质询和讨论,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明确关于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准宣贯、实施、过渡措施及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

2.

3.

4.

审查结论:

1.标准技术内容符合/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标准具有/不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审查组同意/不同意《XXXXXX》通过审查。

审查组组长:

其他专家: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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