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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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1986年10月3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引言

88/163

在核电厂设计中制订和执行质量保证大纲,是为了保证在设计中充分地体现全部有

关的准则、规范和标准,并保证设计达到所要求的质量,达到信得过的程度。

在本导则中,

技术和管理过程。

本导则中各项要求和建议的应用范围,主要决定于服务中的差错或物项的失灵对安

全的影响。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家包括:

(1)所设计的物项的复杂性、独特性和新颖性;

(2)物项的标准化程度;

(3)物项被安装在电厂后,其维护、在役检查或更换的可达性。

1.1范围

本导则对核电厂物项的设计的质量保证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本导则的要求必须按需要程度应用于核电厂工程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

等各项活动。

这些要求和建议必须根据情况由责任单位或由它所指定的代表实施:

当这

些要求和建议涉及待制造物项的设计活动时,要由参与该活动的设计单位、工程公司或

制造厂来实施;涉及现场的工程活动时,要由现场施工单位来实施;涉及电厂交付使用

后,有关修改或备件选择、零件更换的设计活动时,要由电厂运行人员或其他单位来实

施;涉及在核电厂工程的不同阶段会影响其他设计单位的任何活动时,要由相应的有关

单位来实施。

本导则对核电厂物项的设计的质量保证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这些要求和建议将在核

电厂不同阶段,根据具体情况由责任单位或由它所指定的代表实施,包括设计单位、工

程公司、制造厂、现场施工单位、电厂运行人员或其他单位。

1.2责任

对核电厂负全面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对制订和实施核电厂物项设

计中的质量保证大纲负责。

该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来制订和实施设计中的质量保证大

纲或其中的一部分,但必须对大纲总的有效性负责,并且不改变设计者的义务和(或)

法律责任。

在电厂设计中,责任单位或其指定的代表负责确定适用本导则不同条款的构

筑物、系统和部件及这些条款的应用范围。

每一承包单位的责任是:

保证贯彻与本身所

承担的责任有关的条款,并保证承担与设计有关的服务的分包单位也切实贯彻应负责的

条款。

 

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2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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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工程中尽早地制订并批准质量保证大纲并使大纲在任何应遵守大纲的设计活

动开始之前生效。

当整个核电厂的设计由几个单位共同负责时,责任单位必须制定出总

的设计质量保证大纲,以规定各单位之间必需的协调。

此总大纲必须明确各单位之间以

及这些单位与责任单位之间的设计接口并明确各单位的特定职责。

每个分大纲必须规定实施各分大纲的内部组织机构,并划清负责设计或设计验证等

活动的人员及单位的权责。

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并在所指定的职

责方面经过充分的资格评定。

责任单位必须规定电厂工程设计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要求,

或责成所属部门规定这些要求并由责任单位审查和认可。

设计人员的资格可根据下列一个或几个条件进行评定:

1)

专门培训;4)工作业绩;5)具有政府授权机构所授予的证书。

大纲必须确定质量保证活动的开始点,并规定各类设计活动所要求的质量保证的深

度。

可根据设计活动的性质规定不同的管理等级。

因此,可考虑建立一个应用不同等级

的设计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度。

对特定的核电厂进行这种分级时,应考虑的因素是:

(1)所设计的物项对安全的重要程度。

进一步说明见安全导则HAD102/03《用于沸

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

(2)各设计部门(例如责任单位、制造厂、工程公司和施工单位)所从事的设计括

动的性质和相互间设计接口的特点;

(3)不同部件、系统和构筑物的技术状况(例如实验、研制或标准设计)

(4)设计阶段的性质(例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或现场设计)

为保证这些活动按有计划的、有控制的、有次序的、正确的方式进行,大纲中必须

要求编制设计过程和设计验证的特定程序和可为执行设计监查所接受的基准。

附录I列

举了应制订设计质量保证程序的典型领域。

 

3设计输入的要求

 

3.1概述

必须制订程序,以保证正确确定设计输入及其变更,形成文件并经批准和得到控制。

必须及时提出足够详尽的设计输入,以满足设计活动能正确进行的要求。

必须保证为作

出设计决定、实施验证措施和评价变更提供统一的依据。

3.2责任和要求

责任单位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对确定设计输入及其变更负责。

需确定的设计输入的

类型必须根据设计单位的责任范围来决定,并必须根据情况包括下列方面:

(1)确定所遵循的总则性文件(核安全法规要求、工程规范和标准等)

注明这些文件的特定部分;

(2)特定输入(如技术数据、性能要求和接口文件等)

设计输入的例子见附录III。

 

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3.3校核和批准

90/163

必须按制订的程序校核和批准设计输入,以避免使用不准确的输入数据。

必须特别

注意本导则第5章所阐述的各个单位间或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接口。

 

4设计过程的计划和实施

 

4.1概述

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活动。

必须制订管理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所确定的有关设计输入(例如核安全法规要

求、设计基准、规范和标准等)都正确地体现在技术条件、图纸、程序、指令或说明书

中。

这些措施必须包括各项规定,以保证在设计文件中阐明质量要求求,规定适用的质

量标准并保证对质量标准的选择进行审查和批准。

对所规定的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任

何修改和偏离,均须严格控制。

还必须制订相应的措施,以选择对构筑物、系统或部件的功能至关重要的材料、零

件、设备和工艺,并审查其适用性。

至少,对安全有重要作用的所有设计问题均必须有

控制措施。

这些设计问题包括:

1)辐射防护;2)物理、应力、热工、水力、地震和

事故分析;3)材料相容性;4)在役检查的可达性和适宜性;5)维护和修理;6)

检查和试验的可接受准则的说明;7)制造、检查、无损检验的要求。

必须编制文件、任务说明书、工作细则、计划表和程序手册等。

这些文件中必须列

有由该方面有经验的人进行管理、校核和审查的规定。

必须将设计活动足够详细地反映在文件中,以便按本导则的要求进行验证和监查。

4.1设计分析

必须按已批准的程序,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设计分析。

对设计的目的、方法、假设、设计输入、参考资料和计量单位,必须作足够的分析,

以便于该技术领域内的合格人员进行审查,并验证其结果是否恰当。

分析必须能按照科目、原设计者、审查者、日期或其他资料进行标识和检索。

如使用计算机程序,则必须在使用前按已批准的方式对这些程序进行校核并形成文

件。

对使用计算机程序的每个特定分析,必须校核输入数据、检验输出数据,以保证输

出与输入数据相协调。

设计分析文件必须字迹清楚,其形式应便于复制、存档和查阅。

4.2图纸

必须制订绘制、修改和管理图纸的程序。

这些程序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制图标

准;标准符号;标识方法;状态指示;校核方法;审批要求;发布和分发;原图和底图

的贮存和管理;修订及过时文件的管理;竣工图;图纸要求方面的不符合。

 

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4.3技术条件和其他设计文件

为对技术条件和例如安装说明书、

必须制订程序。

这些程序应包括:

(1)格式要求;

(2)标识体系(适用于所有物项的统一体系);

(3)状态指示;

(4)审查和批准要求。

(5)发布和分发,

(6)原稿和底稿的贮存与管理;

(7)修订;

(8)技术条件方面的不符合。

 

5设计接口的管理

 

5.1概述

91/163

为统一和协调设计,必须为设计阶段制订管理外部接口(设计单位之间)和内部接

口(同一设计单位内的各个部门之间)的程序。

5.2设计过程中的接口管理

5.2.1外部接口

5.2.1.1明确外部接口

必须用书面形式明确从事对设计质量有影响的工作单位(提供准则、设计、技术条

件和技术指导的单位)之间的外部接口。

5.2.1.2责任

必须足够详细地明文规定每个单位的责任,包括设计接口文件的编写、审查、批准、

发布和分发。

可以用表格和作业图的形式规定责任,并附以适当的注释性的文件。

5.2.1.3联络渠道

必须制订系统的方法,以便在各外部设计接口之间交流所需要的设计资料(包括工

作进展中的修改)文件中应表明联络渠道上的关键人员以及他们在做出决定、

提供和审查资料及采取其他所需行动等方面的责任。

5.2.1.4文件

必须制订管理各单位之间资料传递的程序。

从一单位向另一单位传递的设计资料,

必须是具有专用标识并由授权人员签发的技术条件、

为进行相应的管理,必须标明所提供的资料的状态,必要处还必须标明尚需进一步评价、

审查或批准等尚未完成的事项。

此程序中还必须有将设计接口资料向受影响单位传递以

及在传递过程中提供所索取的资料的规定。

 

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92/163

对于要求提供资料或采取行动的文件,必须置于制度的管理之下,以保证要求得到

响应并做到有据可查。

最初系用口头或其他非正式方式传递设计资料时,必须立即补上

一份已置于管理下的文件予以确认。

5.2.2内部接口

5.2.2.1明确内部接口

为了对内部各部门间设计资料的传递进行管理,从事设计工作的每一个单位都必须

明确其内部的各个接口。

5.2.2.2责任

对于与设计接口有关的文件的编写、审查、批准、发布、分发和修订等事宜,必须

足够详细地规定每一组成部门的责任并形成文件。

5.2.2.3联络渠道

必须制订系统的方法,以便在内部各设计接口之间交流所需要的设计资料(包括工

作进展中的变更资料)

5.2.2.4文件

必须制订管理各组成部门之间设计资料传递的程序。

必须是具有专用标识的技术条件、图纸或其他相类似的已置于管理下的文件。

传递中所

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状态的标识,并在必要处标明尚须进一步评价、审查或批准等未完

成事项,以便于实施相应的管理。

最初系用口头或其他非正式方式传递设计资料时,必

须立即补上一份已置于管理下的文件予以确认。

 

6设计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联络

必须制订设计单位与参与核电厂工程的其他单位之间联络渠道的程序,以保证顺利

地通过各单位间的接口传递与设计有关的资料,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设计单位还应利用

这些渠道得到有关核电厂运行经验方面的资料反馈。

程序应遵循本导则5.2的原则。

 

7设计验证

设计验证是审查、确认或证实设计的过程。

设计验证的目的是保证设计满足所有的

设计要求,包括输入要求(见本导则第3章)

接口的管理(见第5章)

种或多种方法。

设计验证(包括校核)必须由能胜任的、未参与原设计的人员或小组来完成,但他

们可来自同一单位。

他们必须能查阅全部有关资料。

验证可以由原设计者的主管人员进

行。

但如果该主管人员限制了原设计的灵活性时(例如规定了单一的设计方法或排除了

某些设计考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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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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