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清华大学校友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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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清华大学校友会章程

 

深圳市清华大学校友会章程

 

 深圳市清华大学校友会章程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深圳市清华大学校友会

     英文名称:

ShenzhenTsinghuaUniversityAlumniAssociation(缩写SZTUA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在深圳市工作或居住的清华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

            

(二)促进校友的联系、交流与互助,继承发扬"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精神和"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为振兴中华、繁荣深圳经济特区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是深圳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深圳市西丽大学城清华校区A3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承办深圳地区清华大学校庆纪念活动;

    

(二)承办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

    (三)开展科技信息交流;

    (四)推广高新技术与产品;

    (五)组织校友联谊、互助活动;

    (六)组织人才培训;

    (七)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八)兴办科技、咨询实体机构。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深圳地区工作、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清华大学各时期(包括长沙临时大学、西南联大以及并入清华前的其它院系)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类培训班学员;

     2.曾在清华大学任教任职者;

     3.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和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开设的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满足深圳校友会员条件的,向校友会秘书处提交学习证明等材料,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核经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赠阅全年《水木清华》校友期刊及其它校友会刊物;

            (七)特约商家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

            (八)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类论坛和讲座;

           (九)参加各类校友组织和俱乐部;

           (十)享有校友会礼品专属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200元/年)及自愿捐赠本会活动经费或基金;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六)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二条会员连续三年未按要求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损清华大学声誉的行为,经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表决经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中各院系、分会、年级按配额(由理事会确定)推举产生(包含上届理事会可能留任的理事)。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实际到会参加的会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例行开会时间为五月份。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产生和改选须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 方能生效。

因故请假、以书面或委托其它理事的方式发表意见的理事视作到会。

秘书处负责统计理事出席会议、活动的出席率和理事对校友会的贡献,提交理事会作为推举下一届理事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书面沟通形式进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兼任其它在深清华校友组织会长的理事、及会长认为有必要参会的人员参加,其所议事项经到会理事多数表决经过,由会长签发纪要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会长和秘书长能够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经过,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团体会员中推举名誉会长若干名:

        

(一)在深圳地区具有极高社会威望及影响者;

        

(二)对社会有杰出贡献,堪称楷模者;

        (三)曾长期担任本团体会长,尽职尽责,对本团体有显著推动与历史贡献,因年事或健康等原因而不担任会长者。

第三十条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经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团体会员为荣誉理事:

        

(一)长期关心并积极投入本团体工作,因年事或健康等原因而不担任理事者;

        

(二)对本团体的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可聘请对本团体发展有重要贡献的非本团体会员为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下属实体上交的经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团体的资产、收入、支出的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校友会的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状况至少每年一次予以公布。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12月30日提交全体理事通讯表决经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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