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方案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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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方案设计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方案设计)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参照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北苑街道雪峰西路南侧(黄杨梅村北侧)沿街商服地块项目建筑规划方案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北苑街道雪峰西路南侧(黄杨梅村北侧)沿街商服地块项目
2.工程地点:
雪峰西路南侧、望道路西侧、黄杨梅村北侧、春晗路东侧
3.规划占地面积:
28441.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
4.建筑功能:
等
5.工程投资估算:
约万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设计人承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及建筑初步设计,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
2.工程设计阶段: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2.签约合同价(暂)为:
人民币(大写)(¥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发包人:
(盖章)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参照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设计任务书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
(2)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3)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4)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5)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6)项目所在地颁布的其他相关标准及文件。
在合同签署生效后,如果上述标准规范及文件作了修改或新的规范标准被颁布实施,则设计人应遵守上述修改后或颁布的规范标准。
如本合同未列入,但适用于本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同样适用。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所有标准、规范均由设计人自备,发包人不另行提供;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不提供;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不提供;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不提供;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不提供。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保密
保密期限:
按设计使用年限。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发包人其他义务:
(1)发包人应按附件2约定内容及时向设计人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时限性及前后一致性负责;若因甲方提供设计咨询文件、资料、依据等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前后不一致,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协议约定进度计划完成咨询顾问工作,则乙方提交相应各阶段的设计咨询文件时间顺延,乙方不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应及时提出各种规划设计要求、及时答复设计人提出的问题及确认设计人设计成果。
所有问题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确认及答复时间均不计算在设计人设计时间内。
(3)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程进行设计,
(4)如发包人有重大设计修改,应向设计人明确表达意图,并提供有关修改委托的书面要求及原始资料,如使得设计工作因此需要全部或部分返工时,除合理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外,甲乙双方应协商就该部分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做好全过程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及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设计人其他义务:
(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及时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2)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3)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提出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4)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5)设计人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权益,设计人须视履行合同为本身的责任。
(6)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如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人应及时认真修改,直至完全符合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修改要求,如因修改导致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延误的,设计人应承担延迟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的违约责任。
(7)设计人应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各项相关技术交底会议,应免费为其他二次设计(如需)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协助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
(8)设计人应加强各专业设计过程中的协调统一工作,避免因设计质量原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9)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选择建筑外观建材的样板(材质及色彩)。
(10)发包人交代的其他相关事宜。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主持本项目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安排和各专业之间的协调沟通等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事项。
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由设计人支付违约金万元整;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
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
3.3设计人人员
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一次处以每人每次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禁止设计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3.5联合体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设计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按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16)版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70年。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